• 沒有找到結果。

工會與護理權益之保障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工會與護理權益之保障

根據工會法最新修訂,籌組工會的要項有二:1. 組織工會應有勞工 30 人以上之連 署發起(工會法第 11 條);2.工會組織類型可分成企業工會、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工 會法第 6 條)。企業工會是由同一事業或同一廠場內之工作者所組織之工會,包括廠場 工會及以公司法人為組織範圍的公司工會,此二種工會均稱為企業工會。產業工會是由 同一產業內各部分不同職業之工作者所組織,職業工會則是聯合同一職業之工作者組織 而成。工會組織之目的是為了提升與維護勞工勞動條件為出發點,以行使勞動三權來之 方式來維護工會會員的勞動條件。

工會存在的主要目的在於:增進勞資雙方的溝通和協調,當勞方與資方在工作條件 上產生爭議的時候,受僱者是需要有一個勞工組織來為他們與雇主進行協商或溝通,以 維持或改善勞工的工作條件,爭取到較好的福利(吳惠林,2001;高偉豪,2004;陳武 雄,1996)。一般來說,有參加工會的工作者比沒參加工會的工作者可受到更好的保護,

工會常扮演著第三方的角色,透過公開的對話來解決勞方與資方的問題,以確保工會會 員不會受到不公平的對待 (Golden & Jorgensen ,2002;Ruckelshaus,2005)。當勞方對工

作有所抱怨或是批判,如薪資或工時之爭議,倘若未有工會的協助,他們很難以個人的 力量去完成,甚至因而丟掉他們的工作 (Ruckelshaus,2005)。李誠(1990)以美國所有工 會的會員與非會員的薪資做比較,發現加入會員的比非會員的受到較好的保障,他指出 工會的發展也會產生不同影響:第一,工資差別會增加工會的吸引力,以鼓勵越來越多 勞工加入工會,但卻也會造成雇主對工會的反感越來越大,甚至阻撓員工加入工會。

據勞委會統計,台灣的工會數呈現逐年緩慢增加的趨勢,至 1995 年底,台灣地區 各級工會總計有 3,704 家,2000 年底有 3,836 家,至 2009 年底,工會數總計已達 4,759 家,14 年間共增加 1,055 家,成長率約 1.2%。其中,職業工會是呈現成長的趨勢,14 年間數量已從 2,413 家成長至 3,595 家,成長率約 1.5%;但產業工會卻是呈現遞減的趨 勢,1995 年底時為 1,204 家,到 2009 年底時只剩 947 家,14 年間產業工會數約減少了 2 成(行政院勞委會,2010)。

高偉豪(2004)指出,雖然國內各行業的企業已有許多依工會法籌組產業工會來保障 勞工權益,但醫院工會在台灣卻仍為少數。根據行政院衛生署(2010b)統計,至 2009 年 底計醫療院所(含診所)共 20,306 家,但有關醫療保健及社會福利服務業之工會數僅有 6 家(行政院勞委會,2010)。林登睿(2004)表示,我國醫院工會之所以無法順利的發展,

是因為醫院工會尚未成熟,在醫院工會未被普遍接受的情況下,工會扮演的角色與功能 的發揮侷限在協商與服務角色,參與以及專業角色與功能幾乎可說是沒有成果,除非醫 院工會可以運作穩定成長,否則醫院工會角色與功能在目前還是相當受限。

在美國,護士的工會是很常見的,美國護士聯盟 (United American Nurses)執行長 Susan Bianchi-Sand 指出,工會的存在可為護士發聲 (Rae, 2000) 。有許多護理工會都成 功的透過合理的協商、法律提倡等策略來解決會員們的問題,如紐西蘭護士組織 (The New Zealand Nurses Organization) 、愛爾蘭護士組織 (The Irish Nurses Organization) 、 加拿大護士工會 (Canadian Federation of Nurses Union) 都曾發起提高護理人員薪資以 及工作環境的滿意度,表達對人力不足的不滿。加州護士協會 (California Nurses Association) 也 曾 致 力 於 根 據 法 律 建 立 一 套 最 低 的 薪 資 標 準 與 病 護 比 (Clark &

Clark ,2003)。Feldman & Scheffler(1982)以美國 1,200 家醫院,針對總計 1,977 位的護士、

實習護士、行政人員以及清潔員工進行調查,發現這些受調查的員工對象若有加入工會 組織,透過集體協商的機制,對於薪資與額外福利的確都有所幫助並增加。

勞基法擴大適用至醫療保健服務業,其可能會引發醫院經營者的決策改變,並對勞 動成本進行重新評估與調整,此時便會帶動勞工積極參與工會運作的態度,使勞基法所 保障之勞動條件得以有效(藍科正,1992)。林登睿(2004)指出,工會成立的原因可歸類 為以下 4 點:1.勞動條件不平等;2.勞工自主意識的覺醒;3.勞工無法與雇主立於平等地 位爭取權益;4.個別力量薄弱,能組織工會表達意見,需要有集體的行動。

由以上說明可以知道,工會的影響力主要表現在透過協商與資方進行溝通。雖然我 國醫師、護士或其他醫事技術人員依專業人員法規,在執業時都需加入各縣市的「公 會」,卻與「工會」之功能有所不同。公會的任務主要是維護醫事人員專業尊嚴自主權、

協助解決一些醫學研究的問題,大多以學術研究、教育訓練、衛生政策發展為主軸,關 於職場權益及勞動條件等議題則歸屬於工會之範疇內(蔡淑鳳,2008)。因此,當勞工 組織工會時,常會看到雇主使用各種名目對其施壓或威脅,甚至是阻撓,使國內醫療產 業的工會組織率非常低。目前國內相關研究不多,其中更欠缺針對有工會與無工會的醫 療機構中護理人員在勞動條件改善情況的比較,故本研究也將此一主題納入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