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勞基法下護理人員之休息、休假與女性保護
第二節 勞基法無法落實的阻礙因素
本節針對受訪者的護理人員所指勞基法為何對護理人員的勞動條件之勞動改善沒 有幫助的原因進行整理,並分別從「政府」、「勞方」、「資方」以及「公會」四個層面,
探討護理人員的工作保障無法落實的阻礙因素。
一、政府層面
(一)勞基法的規定太過籠統
勞基法自 1984 年實施至今已有 26 年,法律公布當時,護理人員不在適用範圍之內,
因此有許多現實狀況是法律制定者所看不見的。以工作時間為例,由於繁雜的護理工作 與人力配置問題,護理人員時常會有超時工作之情形,因此,如要依循法律辦理並不容 易。受訪者說:
「…我覺得勞基法又是舊的,因為太久都沒有去更改了,而且以前護理人員不 被列入勞基法保障,然後87 年是被逼的,臨時被弄上去的享有勞基法,可是 他們真正享有的東西都是看不到的,他們不瞭解的…」(護 A-1,2010)
「…護理工作本來就有一些不適合用在勞基法裡面的規定,並不是所有的都有 辦法去,就是去按照裡面所寫的那樣…很多條啊,像什麼工作時間啊,這對護 理人員而言很難可以遵守的啦,護理人員隨隨便便一個禮拜都會上超過 44 個 小時以上…」(護 D-1,2010)
(二)勞基法的執行力不佳
由於中央主管機關實際監督醫療機構的行為稍嫌不足,甚至工會所提出的勞資爭議 有時是以不予理會或敷衍的態度在處理(護 A-1)。在沒有積極的對醫院做檢查與嚴格 的執行罰則之下,法令的實際效益依然有限。受訪者說:
「…主管機關是不是有確實在執行,譬如說你有辦法真的叫他勒令停業嗎…民 代關說,然後官官又相護啊,講一講到最後就不了了之,徒具法律,我覺得不 是法律了,是執行面的問題,法律其實那些已經完備了,就算有疏失也不是很 嚴重了,都是要不要執行的問題,有沒有強力去執行的問題,公權力的伸張的 問題…」(醫 B-1,2010)
「我覺得並沒有太大的感覺耶,感覺就是醫院還是這樣做,勞基法規定了政府 也都沒有真正來,就是沒有主動的來看啊,來檢查之類的…」(護 D-1,2010)
「…我覺得就算勞基法定在那裏了,醫院要怎麼做就怎麼做,政府也不會說很 嚴格的來檢查,其實沒有改善什麼…」(護 D-3,2010)
(三)政府並未積極鼓勵成立與加入工會
目前全台灣已成立工會的醫療機構僅有 4 家,然而我們也看不到政府在積極鼓勵醫 院依法。相較之下,醫事人員必須加入所屬專業之「公會」才得以執業,政府在這部分 的政策倒是非常積極。工會組織的低落,可能讓醫院得以選擇性地不遵循勞基法,且很 容易片面壓低勞動條件。受訪者說:
「護理師公會…他是強制,妳一定要都強制加入護理師公會,那如果妳沒有參 加,就不行執行業務…那如果說我們這工會,現行的工會法規定每個人都”應”
啊,”應”加入啊,但是不管是主管機關或者是說我們的中央勞委會,都沒有去 執行這個部分,都沒有”應”,你可以自由的加入…」(檢 A-2,2010)
二、勞方層面
(一)護理人員缺乏對勞基法的認知
有護理人員指出,在學生時期學校並未將勞基法或基本的勞工意識納入課程,且在 就業之後,6 年內須修滿的 150 個學分課程裡也同樣欠缺勞動教育。因此,在護理人員 普遍欠缺對勞基法的認識之情況下,很難期待藉著勞基法的立法就能讓勞動條件自動改 善。受訪者說:
「…年輕人都沒有所謂的勞基法…德國義大利他們從小就有一種勞工意識,上 一些課讓妳知道,讓妳知道妳怎麼去爭取妳的權益,妳該有的知識妳要知道,
我們國家沒有啊…」(護 A-1,2010)
「…我們必須去不斷的上課,補充我們的學分等等之類的…可是很少是關於勞 基法上面的課…」(護 D-1,2010)
(二)消極心態與弱勢地位
勞基法的訂定規範旨在保障勞方之權益,並強制雇主履行,但大多數受訪者認為基 於政府並未能積極的監督與懲處。再加上護理人員會以「算了」、「沒關係」的心態來默 認醫院的剝削,由於忙碌的工作生活使得無法再多花心思去爭取什麼,頂多只是在部落 格上抒發情緒、和同事間互相抱怨,但往往一覺醒來後依舊繼續上班,日復一日,不曾 改變。受訪者 C-3 說:
「…護士嘛,也都會在部落格裡面罵,但罵完明天還不是繼續去上班,明天上 班就等下班,下班就等明天上班,然後等5 號領錢…」(護 C-2,2010)
倘若醫院未設有工會組織,易使醫院掌有生殺大權,甚至向勞工局申訴後的結果會
是失去她們原有的工作(受訪者 D-1)。因此在無法受到國家與法令的保護之下,為了自 保而能與醫院對抗的護理人員並不多。受訪者說 B-1 說:
「…我認為畢竟是弱勢,資方說我不高興,就算法律明文這樣規定…大部分的 人會考慮所謂的前因後果,所以有勇氣或敢提出來申訴的人卻不多嘛,為什 麼,因為資方不痛不癢啊…」(醫 B-1,2010)
(三)對工會的認知不足
在醫院設有工會組織之護理人員表示,有員工認為每個月所繳的會費如同流水般而 要求退費,甚至有「你加入就好,反正福利同享」的心態(護 A-3),這對工會的勢力 會逐漸削弱。工會理事長 A-1 指出,工會是當勞動條件有爭議時的申訴管道,透過工會 與醫院做協調並同時監督執行,但仍有員工對工會抱持著「沒有功能」的心態,故需再 多加宣導。受訪者說:
「…就像他們(護理之家)裡面的成員…工會到底都在做些什麼啊,沒有幫我們 做什麼啊。其實都有,只是他們不知道而已,因為他們沒有關心過工會嘛…」
(護A-1,2010)
三、資方層面
(一)醫院經營者沒有遵法的意願
勞基法雖是保障勞方的基本大法,但部分護理人員認為醫院主要還是以自己制定的
「私人法律」為主要的管理規範。護理人員 D-2 表示,當醫院經營者不願遵照法令規章 時,護理人員的勞動條件依然無法獲得有效的改善。受訪者說:
「…因為畢竟是在私人的醫院裡面,私人醫院他的一些制度還是…大部分私立 醫院還是跟著老闆的私人的制度走…」(護 D-3,2010)
「…改善的是在於雇主他願不願意去執行而已,他如果願意去執行,那當然對 護理人員是一個很大的改善…什麼福利啊什麼的都會很好…就是看雇主啦,勞 基法定了,說要看護理人員有沒有比較好,其實雇主比較重要…」(護 D-2,
2010)
(二)經濟能力無法負荷
醫療服務業適用勞基法後,除了醫事人力成本的提高,人力的調度及管理也可能會 受到影響,因此經營者有無經濟能力遵照勞基法的規定是一大因素。受訪者說:
「…勞基法裡面,只是說因為妳現在要看的是妳現行的私人機構他有沒有辦法 辦到…因為勞基法本來就是想要讓每個工作的人都能夠得到更完善的保護,那 如果醫院他沒有辦法辦到…對我們並沒有多大的幫助啊…」(護 D-1,2010)
(三)找人關說與資料造假
受訪者認為勞基法之所以無法完全落實,是因醫院能透過有力人士向勞工局關說,
使得醫院就算被檢舉也不一定能受到懲處或改善。另外,在醫院評鑑書面上,如人力配 置、輪班、工作時間或是福利等常有偽造之情形,導致護理人員真正的工作狀況無法得 知。受訪者說:
「…妳看像我們,我知道○○醫院老闆的哥哥是前任的立委還是議員什麼的,所 以就是有可能什麼事,他們就會直接…請他哥哥直接去講,說幹嘛幹嘛的,我 們這些人小老闆姓怎麼講也都沒有用,這樣講一講就可以沒事…」(護 D-2,
2010)
「…他們就會去,就是有人會通風報信,就說:『今天的衛生局的人要來喔,
等一下幾點會來』或是『健保局的幾點會來』,那我們就是會有人趕快把東西 準備好,都是這樣,政府看到的都是假的…」(護 D-3,2010)
四、公會層面
護理師護士公會是以增進護理的知識能力以及維護護理人員的權益為宗旨,並提昇 護理人員的地位為目標(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2010)。不過,也許因 為對於「工會」與「公會」的角色認知不夠清楚,有些護理人員會期待公會能對護理人 員的勞動條件改善有所投入。受訪者說:
「…護士護理師公會去哪裡了,嗯,妳看醫師公會、藥師公會,他們年費可能 繳幾千塊,但是他們可以去要求到藥師我一個月基本薪水就是要5 萬塊,但為 什麼護士不同,我護士人力這麼多,我護士每年就出來幾萬個人耶,那麼多,
但是你沒有辦法去爭取到說我護士基本底薪就是要多少,之後就會導致說約用 就是約用、計時就是計時,或者是正式的,這三個基本薪水就是有差…我覺得 公會會有,要有一定的責任啊,但他為什麼不夠硬去對抗這種東西…」(護C-2,
2010)
「護理師公會實質上完全都沒有看到在做什麼,那個職業公會其實說穿了就是 各縣市的嘛,妳要在這邊高雄市服務就在這邊高雄市衛生局登記妳的職業單 位,妳其他真的要去發聲的或什麼的,沒有用啊…」(護 A-1,2010)
實際上,「工會」與「公會」所扮演的角色不同。工會主要表現在透過協 商與資方進行溝通,而公會的任務主要是協助解決一些醫學研究的問題,以及 制定專業醫事人員執業標準或是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等。後者大多以學術研究、
教育訓練、衛生政策發展為主要功能,關於職場權益及勞動條件等議題則歸屬 於工會之範疇內。經訪談中大多數護理人員認為「公會」並未能替她們爭取應 有的勞動權益,但有關勞動條件的爭議應屬「工會」的責任,兩者間的功能本 來就有些差異,故護理人員的認知並非正確。
第三節 小結
本章是針對受訪者認為勞基法對她們的勞動情況有無改善進行了解分析,並找出相
本章是針對受訪者認為勞基法對她們的勞動情況有無改善進行了解分析,並找出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