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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於女性保護之情況

第五章 勞基法下護理人員之休息、休假與女性保護

第三節 護理人員於女性保護之情況

由於護理人員以女性居多,故勞基法有關女性保護的規定相當重要。勞基法第 49 條第 1 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但雇主經工會,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不在此限。」其中 的各款規定是指:1.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2.提供交通工具或宿舍。但懷孕及哺乳 期間者除外。

另外,勞基法第 50 條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 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女工受僱工作六個月以上者,停止 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除了勞基法規定之外,性別工作平等法 有更詳細的規定:懷孕 3 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 4 星期;懷孕 2 個月以上未滿 3 個 月流產者,給予產假 1 星期;懷孕未滿 2 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五日,並都應停止其工 作。

針對以上敘述,以下將呈現 4 家不同醫療機構特性之護理人員於女性保護之勞動情 況。

一、禁止懷孕者夜間工作的落實:工會及其他 

在設有工會之醫院方面,有護理人員表示,工會的存在可使女性懷孕者在面對不合 理的勞動權益時獲得改善。同時身為護理人員及工會理事長身分的受訪者 A-1,以反諷 的口吻指出,懷孕之女性依勞基法第 49 條規定不可於夜班上班,但經護理人員申訴,

發現有病房之護理人員是以問卷投票來表決,實在是不符合法令,此種情況直到工會向 勞工局申訴後才停止:

「…我們醫院都很守法,守法到叫護理人員 7 個月後才不準上夜班耶,後來 12 月還是1 月,到勞工局去,那在之前他就是用一個問卷調查,就是說給所有護 理人員問卷調查,問妳懷孕要不要上夜班…就是以妳的勾選來弄嘛…後來回來 後他們大概就停了…」(護 A-1,2010)

勞基法規定懷孕者禁止於夜間上班,故就算透過勞動者投票決定也屬無效。這也說 明當有工會運作時,可促使醫院改正不合理的規定與行為。護理人員表示,在勞基法定 出產假、育嬰假以及小產假等標準後,醫院會遵守並給予休假。受訪者說:

「…那另外還有什麼育嬰假的嘛,不是小孩 2 歲以內可以請育嬰假,後來就是 因為有這種資訊,所以我們單位,像我們醫院就陸陸續續都有人請。像我,光 是我們病房就有好多人請過,就請那些育嬰假這樣…」(護 A-4,2010)

「產假56 天都全薪嘛,那我們有一個新婚的前一陣子小產,她剛好懷孕 6 週 所以她就請了,小產假請了5 天,有啦,有給產假,小產假也有。那育嬰假也 有啊,一樣啊,別的單位有人請育嬰假,一年嘛,留職停薪這樣。」(護B-3,

2010)

另一方面,當護理人員因懷孕而不上夜班時,單位護理長的態度及同事間的互助,

也是很重要的協助因素。在懷孕期間的工作情形,大多數護理人員表示,由於班表是由 護理長安排,通常會主動安排成以白班為主。受訪者說:

「…如果懷孕的話就不會輪夜班,就全部都是白班…護理長在排的時候就會只 幫她排白班這樣…」(護 B-4,2010)

「…她們都一律上白班,全部都給她們白班,然後也不會下來輪夜班,因為都 懷孕啦,所以護理長就會都幫她們排白班…」(護 D-3,2010)

此外,在工作期間內,同事間的互助是彌足珍貴的。有護理人員表示,護理長或是 其他護理同仁會願意幫忙懷孕者,共同分擔她的夜班與工作。受訪者說:

「…上班情況就大家會互相幫忙,護理長之間就幫忙輪班或是輪大夜的,小姐 們也都會…怎麼說,就是比較體貼一點啦,那些粗重的還是要跑哪跑哪的,就 同事們都會互相幫助這樣,所以還是都是上白班這樣。」(護D-1,2010)

「…我們就是會輪流分擔上晚班啊,是很累啦,可是就,她們比較辛苦嘛,以 後我說不定也是要有同事幫我,互相啦。」(護B-4,2010)

二、產假長短決定於醫院的經營能力?! 

關於女性懷孕者產假及育嬰假之權利,有護理人員指出,醫院給予兩個月之有薪產 假,且於產後給予 1 至 2 年的育嬰假並以半薪支付。護理人員認為,醫院仍是會照著法 律上的規定而行。受訪者說:

「可以請育嬰假,嗯1 年到 2 年的育嬰假,然後還有 2 個月的產假,產假請完 接著請育嬰假…育嬰假還有半薪…在這中間醫院還是都會給妳半薪…」(護 C-2,2010)

「…因為我覺得○○醫院他們是公家機關好像還蠻跟著制度走,好像是,我覺得 公家機關比較好一點就是,就政府規定什麼他還是會去遵守不會說去剝奪人家 什麼…」(護 C-1,2010)

但也有護理人員指出,醫院會依照院內的規定辦法,僅給予護理人員 30 天的產假 及基本底薪,育嬰假則是因人力負荷不足,故無法滿足法規及護理人員之期望。受訪者 D-1 說:

「…這裡的話,產假是沒有啦,甚至可能產假的期間還在工作,嗯,就是妳必 須配合醫院哪,沒有辦法,基本的 30 天還是讓她休足為一個基準,休假期間

就是給基本底薪這樣,那育嬰假是沒有的…」(護 D-1,2010)

相同的法規為何會造成如此差別?除了護理人員認為公立醫院較能遵守法律之 外,有受訪者表示,台灣目前的醫療機構,基於營運上支出的能力有限,並非所有醫院 都有能力遵照女性保護之規定。其指出倘若醫院經營者本身就無法提出如法律規定的條 件時,依循法律會導致醫療機構面臨營運之困境。受訪者 B-2 說:

「…在區域層級的醫院還有小型院所這方面,基本上是不談女性保護這部分,

所以說一來是這些小醫院大概也是經營不易…我現在只覺得只有大醫院,中大 型醫院大概怕被投訴嘛,有時候侷限於這個部分侷限評鑑這個部分,大概有重 要的考量,因為人力上,所以我倒覺得還,中大型醫院自從實施勞基法以來不 遵照很難,會比較知道女性保護…」(醫 B-2,2010)

故勞基法所訂定之女性保護規定,可能會受醫院經營能力而有所差異。這是由於醫 院的經濟能否負擔產假期間之薪資,以及產假所產生的人力調度問題,都會影響醫院對 勞基法中的女性保護規定的遵從度。

三、產假後遺症:原有的工作不見了 

有護理人員指出,懷孕者在請產假時會顧慮是否能回到原有的工作崗位。護理人員 D-1 表示,以約聘僱用的護理人員會擔心自己的工作職位已被取代掉,對工作保障更是 心存疑慮:

「今天不管是公立醫院還是私立醫院,其實有一些勞基法它對女性其實都有蠻 高的保護,可是…我們存在在私人機構裡,我會去想說,我是不是回來之後,

我的職務可能會被取代掉了…」(護 D-1,2010)

在正職的護理人員方面,也有護理人員指出,在結束產假後也不一定能回到原有的 工作單位,而是視哪個科別單位有空缺便替補。受訪者 B-3 說:

「…可是回來不一定回到你們自己的單位,看哪邊有缺就去哪邊這樣…」(護 B-3,2010)

依據勞委會 1991 年之解釋令說明,產假是強制性規定,不得任意拋棄。因此,當 產假結束後回到工作崗位時,資方都應恢復她原有的工作職務與待遇。但醫院為了能在 護理人員請產假期間,可迅速補足護理人員之空缺,因而以新進或調度其他護理人員做 因應。此做法造成懷孕護理人員之勞動權益受損,盼醫院可重視。

四、夜間上下班:不安全的回家之路 

由於護理人員需要配合大小夜輪班,故於夜間上下班的安全會有所顧慮,根據勞基 法的規定,雇主應提供大眾運輸工具或員工宿舍。但受訪者表示,勞基法的夜間保護措 施,在醫院裡少見到執行,故所受到的保障有限。受訪者說:

「…這一些醫療人員護士常常要輪三班制的事情,那護士輪三班制,聽起來是 天經地義,我不客氣講,晚上她來工作的時候,這些上下勤的交通的問題或什 麼東西,這些基本上牽涉到工安的問題,也沒有特別關心或照顧到這一塊…」

(醫B-1,2010)

「…像勞基法就規定妳深夜或幾點回去就必須提供交通工具什麼的…那些都 講很好聽的啦,勞基法裡面寫的都跟實際上的有落差…」(護 A-1,2010)

第四節 小結 

本章針對護理人員之休息、休假以及女性保護規定之落實情形與進行分析討論。關 於連續工作 4 小時應給予 30 分鐘休息時間之勞基法規定,礙於護理工作具有連續性的 特質,加上人力緊縮、工作繁重的情況下,實際上休息的時間相當有限。

在休假方面,護理長通常會在工作表的排定上避免護理人員連續工作之情形。值得 一提的是,當政府宣布公立醫院臨時人員適用勞基法後,研究中的護理人員便開始有特 別休假,顯然公立醫院較願意配合法律的規定。

在護理人員懷孕期間,基於其他護理同事以及護理長的體恤,大多數懷孕者可免於 夜間工作,而只給予白班。另外,醫院之經營能力,會影響其是否能完全遵照勞基法之 規定,使得如特休、婚、喪、產假或是病假的給假情形會有所不同。研究者認為,當護

理人力較不足而無法做合適的調度時,會使應得的休假天數無法全依照勞基法規定。又 倘若未能如本研究之個案醫院透過工會來改善懷孕護理人員之權益,就算有 8 週的產假 或育嬰假之權利,也難以獲得。至於產假過後是否能回到原有工作崗位,可說是護理人 員的夢靨。

另外,護理人員需有夜間輪班的情形,但有受訪者認為醫院並未如同勞基法裡所規 定的提供夜間交通車接送護理人員上下班,因此在安全會有所疑慮。

在本研究裡,受訪者較少提及工會於休假方面的幫助,研究者認為可能的原因有 3 個:1.有工會的兩間醫院因較具規模,故休假的規定較為完備;2.醫院內部關於欠假、

在本研究裡,受訪者較少提及工會於休假方面的幫助,研究者認為可能的原因有 3 個:1.有工會的兩間醫院因較具規模,故休假的規定較為完備;2.醫院內部關於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