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工程文件之應用分析
4.4 工程文件之應用分析
以某公家機關為例,在工程發包以前是由工務組負責,履約後則在履約管理,但縣 市政府可能從發包到履約過程都由其自身製作,也就是所謂的自辦。文件容易出現的瑕 疵是文件不明確、前後文件記載或規範有矛盾,另一種就是概括式的責任條款,使目前 契約瑕疵容易產生爭議。
而文件簽約前後的轉換或修改的方式,原則上是不用經過轉換程序,簽約前的文件 經公告而發佈,決標時依照公告的文件簽約,在簽約後就直接轉換成為合約文件,在文 件中的廠商欄、金額欄等填入實際情況即變成合約文件,履約過程中若要變更,則成為 契約變更,有規範變更的程序,由業主主要發出或着經承商聲請,待雙方同意後即成為 正式契約文件。
若有爭議時,承商會提出該爭議的部分於業主的監造單位,若廠商同意所提出該後 續的解決方式及問題解決,若不同意即告知解讀的方式,若再不接受就發函來本部做解 釋,一般該局授權給工程處,所以會盡量維持工程司的看法,若本部作的回應也得不到 承商合意,即跟工程會提出爭議調解,主要涉及錢跟工期的爭議,因為該機關的契約條 款沒有仲裁。
若工程契約文件在製作過程有瑕疵出現,若在承商認定下為瑕疵時,該機構卻不這 麼認為,就經調解,若雙方都認為是瑕疵即修正。若對工期或着金額有調整時,即是契 約變更的程序,有一定的準則依據,須符合相關條件。而契約變更的程序須於完工的竣 工前辦理完成。
當圖說與契約文件不一致時,在契約的解讀上須從正面的重要性以及處理工程糾紛 的反面做文件重要性的討論。像是一般設計圖說所產生的大問題,是因為透過技術人員 的推想推測來設計標的物,可能在圖說上看的到平面圖樣難以過想項具體化,因此所有 圖說的規定都在幫忙構繪該項工程具體實現況的樣貌,但與實際的情況還是有可能造成 差異問題,像是沒有考慮到的細節部分、圖說與現地狀況的差異度或計價的差異度,所 以要論文件的重要性要回歸到契約條款的公平性的問題,在轉換過程中產生的瑕疵,則 要以歸屬甲方或着乙方來論,因此可先剔除開標記錄等文件。
以某承攬工程公司來說,文件剛開始的製作都是交由幕僚,像是建築師或着顧問公 司,最後再給業主做審查,製作所產生的問題,可能有價目單記載不完整,或着圖說與 現地不一致而出錯,這些問題都是非常常發生的,很難有一份完整的工程文件,若碰到 小問題時則雙方解決,無法解決的大問題即透過爭議索賠,所以契約文件不完整發生爭 議是極可能的,另外一種容易因為不清楚造成爭議的地方,是為機具的項目單位,有時 候標單訂定一組的價錢,但現場若有四樣物品,雙方對於該由四樣物品加起來為一組,
或着該樣物品即為一組,所以稱為四組,有所爭議,解釋的空間很大,求其當負責製作 的人員認為此寫法已足夠表是明確的意思,且計價項目數目龐大,難以逐一點清,即發 生爭議,又或着對於某項工程的品質訂定籠統,造成承商訂購後,業主才指明該項材料 不符,也就是同等品的問題。
因為專案計畫龐大,且在施工期間由工地人員整理履行契約的文件,且一公司或機 關有諸多專案在外進行,所以總公司沒有辦法關注全部發生的事情,在工地專案人員的 整理常會造成專案計畫文件找不著的情狀,所以一般都希望能夠在工地配有合約工程
師。
將以下十種文件依文件之內容、功用、功能性、由哪一方及何種職位之人負責製作、
容易在製作時出現何種瑕疵、容易在施工後出現何種瑕疵、於簽約前與簽約後文件的修 改轉換方式、以及於有爭議下會如何解決爭議的順序作討論:
4.4.1 工程契約
工程契約的內容基本上是載明工程金額,說明工程採取何種方式進行或施工、計價 方式為總價或實作實算以及是否有加成,或有獎勵制度、展延工期條件、變更條款的程 序等等,是規範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以內政部發布之工程契約範本,列舉如下,供參 考:
一、工程名稱 二、工程地點 三、合約總價 四、工程期限 五、合約範圍 六、圖說規定 七、合約保證
八、甲方指派監工員職權 九、乙方監工員
十、材料檢查
十一、會同監督之工程
十二、甲方供給之材料與租借機具設備 十三、工程變更
十四、工程終止
十五、工期延長 十六、 (刪除)
十七、一般損害 十八、天然災害 十九、驗收及接管 二十、部分使用 二十一、付款辦法 二十二、 保固 二十三、逾期責任
二十四、甲方有按期付款之義務 二十五、甲方之終止合約權 二十六、乙方之終止合約權 二十七、 保險
二十八、施工安全與配合 二十九、合約分存
以及合約人、連帶金融機構、保證人覆章,通常工程契約是由業主方製作,在承商 經投標得標後進行雙方討論,於定案後由承商裝訂成冊,其中討論的過程會有法務及工 程的影響,因此具經驗的人員參予是必須的。
一般來說工程契約是不會有製作瑕疵的出現,主要是有些應規定事項沒有定入契約 中或後來與工程契約配合的文件有差異時,產生不一致的瑕疵,像是設計單位常會產生 矛盾,矛盾是指主文或規範等,主文的規範可能參考同種類的契約規範,一般條款可能 參考同種類另一家的規範,當兩份文件配合起來極可能造成矛盾,例如商業上計價規定 或著程序規定,一定會產生衝突,這些都是準備的單位即設計單位所應權責負責的文件,
但若設計單位經驗或能力不足,以一個新的單位作一個新的標的情況下,矛盾是很難避
免的,除非如台北捷運局般,不斷發包同樣的東西,因此不斷地重複,經過修正後會減 少爭議點的產生。再者,業主會希望將所有風險移轉給承商承擔。
當爭議發生時,先經雙方商談的階段,若無法解決則走爭議的解決途徑,裁判者會 依規定的文件優先適用順序作順序上的解釋,不過往往看起來簡單的解釋在順序適用上 是很複雜的,同一段文字可能與不同文件造成矛盾。
4.4.2 監工日報表
照目前的一般規定,施工日報表是由承商負責製作完成,而監工日報表則是交由業 主的代表監造單位,一般由富有主辦工地工作經驗的人員負責,最好要有五到十年的工 地經驗,依照承商當天的施作並到現地查看實際記錄後製作完成,負責記載當天在工地 所發生的所有事項,像是現場鋼筋的綑綁方式等,若是檢驗單,則由監造單位檢查所有 備查事項確實且妥當後簽名,監工日報表會因工作的項目有些微的差異,在此僅列出一 般的項目:
一、表報編號 二、本日天氣 三、填報日期 四、工程名稱
五、契約工期、累計工期、剩餘工期 六、案號及契約號
七、本日完成進度(%)、累計完成進度(%) 八、契約金額
九、表格內容
1. 重要施工項目完成數量 2. 供給材料使用數量
3. 出工人數及機具使用情形
4. 施工取樣試驗紀錄 5. 通知承商辦理事項 6. 重要事項紀錄 十、簽核
製作監工日報表的監造人員,不一定天天會到工地現場,無法詳細的記錄到所有工 地大小事件,則將監工日報表交由承包商製作並在審核後蓋印,有些承商可能不小心疏 忽沒有按照現地情況記錄,像是增加工作項目或著出工人數,造成監工日報表所載與實 際或或施工日報表不符之情況,於之後工程糾紛時欲作佐證時,無法確實反映當時的現 況,因此一般都會要求現地的監工日報表或著施工日報表,要記載詳實,對任何造成工 期進度或著機具人員增加的事件都要明確清楚的記載,越明確越好,由其有照片輔助更 好,現在實務上,業主有時候也為了避免此種情形造成日後的不利益,監造單位已不在 施工日報表上簽印。一般來說承商手上不會有此份文件,因此只有在日後糾紛處理上,
當業主認為此份文件對其有利時,才會拿出做佐證。
4.4.3 往來書函
為對特定意思的表示,會有記錄事實經過的功能,除了合約所記載的權利義務,在 為了維護自己以及保有合約所給予的權利,例如合約記載於某些事件發生後幾日內通知 對方,若未於期限內完成通知及可視為此事件對整體工程及該方沒有任何工期或金額上 的影響,因此非常重要,但一般來說,往來書函的收發可能會造成雙方關係的緊張,但 若不發書函,是不能解決問題的,對於釐清責任歸屬上面造成不利益,當書函內容跟合 約有差異時,一般的權利義務以合約記載為準,但是之後,往來書還也可能成為合約的 一部分
往來書函是由發函者製作,一般發函者會有給上層簽核的機制,因為書函發出後,
若在該人員的權責之外作與對方的溝通指示,可能有偽造文書之嫌,通常最後由工地主 任或品管工程師做最後統整。
一般的瑕疵是在於,執筆方不知道要怎麼寫對自己比較有利,有時候業主人員寫的 往來書函可能經解讀變成某種指示,造成承商因為該指示的擬制變更,造成增加費用或
一般的瑕疵是在於,執筆方不知道要怎麼寫對自己比較有利,有時候業主人員寫的 往來書函可能經解讀變成某種指示,造成承商因為該指示的擬制變更,造成增加費用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