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工程糾紛
2.2.5 工程糾紛發生原因
依(吳庭珺,2006)所論,國內工程所以一再發生糾紛,其原因甚為複雜,並非單 一或偶然之因素所致,為有效防阻工程糾紛之發生,對於這些造成工程糾紛、糾紛之原 因,自需有所瞭解,蔡金璋曾就工程糾紛發生之原因,分別以業主、承包商、以及設計 單位為對象作問卷調查,將整個專案生命週期可能發生之工程糾紛原因做出統整(陳建 安,2005):
一、業主認為工程糾紛之主要原因:
(一)規劃設計階段:
1.施工項目與數量改變 2.材料不合要求
3.業主及承包商之施工經驗 4.業主使用需求之明確性
5.設計圖說與現況位置之符合程度 6.工程超出業主預算
7.既有設備及建築物拆遷
8.各項證照(如棄土證明等)送審相關單位審查之時程 (二)評選招標訂約階段:
1.附約圖說文件之審查時間 2.圖說與施工規範之完整性 3.訂約作業時間
4.契約條文之合理性 (三)施工階段:
1.廠商對於圖說及材料檢驗之認知 2.解決施工現場問題之能力
3.施工廠商資金之充裕程度 4.施工時間管制影響施工進度 (四)全時程皆可能發生之原因:
1.甲方因素造成工程延誤 2.工程項目漏列
3.變更設計核定時間之早晚
4.設計與施工廠商之界面整合程度 5.數量增減
6.承包商之專業能力
7.甲乙雙方對於材料、重要設備、施工方式等之認知問題 8.居民抗爭
二、設計單位認為工程糾紛之主要原因:
(一)規劃設計階段:
1.業主及統包商施工經驗
2.各項證照(如棄土證明等)送審相關單位審查之時程 3.設計與使用問題之差異性
(二)評選招標訂約階段:
1.圖說與施工規範之完整性 2.訂約作業時間
(三)施工階段:
1.解決施工現場問題之能力 2.監工人員之專業知識 3.物價波動
4.施工廠商資金之充裕程度 5.施工時間管制影響施工進度 (四)全時程皆可能發生之原因:
1.甲方因素造成工程延誤 2.承包商之專業能力
三、營造廠認為工程糾紛之主要原因:
(一)規劃設計階段:
1.業主使用需求之明確性 (二)評選招標訂約階段:
1.契約條文之合理性 (三)施工階段:
1.監工人員之專業能力 2.解決施工現場問題之能力 3.物價波動
(四)全時程皆可能發生之原因:
1.變更設計核定時間之早晚
工程糾紛發生之原因對於業主、承包商、設計單位皆有不同之認定,然依上述統計 可發現,可見工程執行四個階段,業主、設計單位及營造廠三方面,對會產生爭議問題 的影響事項看法不同。這可能是因為三方面角色不同,看問題的角度也不同,因此所得 到的結果也不盡相同,若依工程生命週期分類,見依表 2.2,若依請求權回歸判決分類,
見表 2.3。
表 2.2 依工程生命週期分類 階段 糾紛類型舉例
招標投標階段
1. 投標資格是否具備、符合(其原因甚多) 2. 是否綁標、圍標,違反公交法或政府採購法 3. 契約訂定是否不公平、不明確、不完整
簽約階段
1. 未按時簽約、對保之法律效果 2. 簽約主體及代表之疑義
3. 未按規定繳交履保金之爭議
施工履約階段 凡因契約規定不明確、不完整、不公平所生之爭議。
結算驗收階段
1. 分段驗收、部份驗收是否允許 2. 遲延驗收問題
3. 未驗收先行使用問題 4. 驗收瑕疵之改正問題 5. 扣款驗收之問題
保固階段
1. 保固項目之爭議 2. 保固期間之爭議
3. 保固保證金提供之爭議
資料來源:(李家慶,2000)
表 2.3 依請求權回歸判決分類
爭議類型 爭議分類 請求權
發生主契約爭議
締約過失損害賠償爭議
定作不能(設計缺失) 情事變更調整工程款爭議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爭議
展延工期 契約變更工程款爭議
保留款爭議 給付保留款 估驗款爭議 給付估驗款 從契約爭議事件 從契約爭議
資料來源:(余文恭,2006)
依(黃桂梅,2008)所述,營建工程由於不確定性的因素較一般行業高,諸如受異 常天候、水文、地質條件、市場風險、契約條款規定不明確等變化影響大的特性,使得 執行過程中不符合契約之預設條件繁多,增加引起爭議的多種因素。 依 (戚淑芳,2005)
引述 Carnell(2000)認為工程遲延之求償或索賠(delay claims)己成為營建業中最常見 的爭議事件。Trauner(1990)甚至直接點出最大金額的索賠爭議幾乎都與工程延遲有關。
尤其承包政府大型工程者,經濟求償或索賠技巧,幾乎掌握承包商執行工程盈虧之關鍵。
依據文獻紀錄指出過去 30 年中,工程無法如期完工已是司空見慣的事,以世界銀行投 資的 1,627 個工程專案為例接近 50~80%的工程發生延遲。另統計 1993~1994 年間,英 國政府主辦之工程建設,有 23.2%超出計畫時間完成。其他如沙烏地阿拉伯,公共工程 發生延宕的情況高達 70%(Al-Sultan,1987)。因此承包商為因應各種延遲情況,在工 程進行中要求工期展延(extension of time,EOT)幾乎無法避免的情勢。 工程延遲辦 理展延,即表示工程係無法於計畫內完成,對於契約當事人雙方都會牽涉到「利益損失」, 以業主的立場,若工程無法如期完工,將損失如期營運的收益,相對將另外增加契約執 行時的行政與監造費用;同樣承包商也會因工期展延產生利潤減少、管理費增加的局面,
嚴重可能危及公司財務運作。本研究彙整近年來探討工程糾紛類型的相關文獻,整理如
下: 根據施百鍵(施百鍵,2004),引述李得璋等之研究,造成契約之爭議可區分為 下列;
一、契約的不公平:業主為確保自身權益,訂定以本身利益為主的條款。
二、條款的不明確:工程契約內容涉及廣泛,除工程技術、知識外尚包含法律規定 與用語,依一般語意或觀念處理,往往所擬定之契約文字的陳述會有不明確之處。或有 業主為規避風險,於易生爭議之處,不予詳細說明,當爭議發生後,再以「契約若有遺 漏不明,須依照甲方之指示施工。」而達保護自身權益的目的。
三、契約約定不完整:工程技術水準的提昇,材料性質之不同及工程狀況不一,使 得契約難以作全面性之考量;且目前公共工程的定型化契約,更易造成特有之工地狀況 無法完全羅致於契約條款內,而發生規定不完整的現象。彙整各專家學者所提出之工程 糾紛原因,如表 2.4 所示。
表 2.4 工程糾紛原因彙整表(戚淑芳,2005)
學者 工程糾紛原因
郭斯傑
互相推諉延誤責任、浮時的所有權問題、契約未明定業主及承商對於延誤的補 償金額及適用於賠償的狀況、耽延的補償金額及適用於賠償之狀況 梁 鑑 風 險承擔不均、施工條件變化、工程變更、工期拖延、業主違約、契約缺陷、國 家法令變更 游瑞榮
王明德
針對台北捷運工程糾紛爭議之分析: 一、計價項目:乙式計價差異、詳細表 與單價分析表非一致、變更設計先行施做計價案、事先進場之允收規定、議價 無法議定、執行中之允收條件/數量認定/同等品爭議、變更設計非新增項目沿 用原單價、追加追減數量超量/補償多寡。 二、變更設計:變更設計先行施做、
趕工與成本問題、設計瑕疵認定/工址與圖說落差、施工性爭議、工程司指示、
施工圖或送審文件核定、審核簽署責任
王伯儉
一、契約不公平-風險分擔不均 二、工程變更:業主指示變更、異常工地狀 況、擬制變更 三、契約文件缺失陷 四、工期延宕:開工延誤之費用求償、停 工待命損失之求償、工期延長之費用求償 五、情事變更:不可歸責於業主與 承商之事由致工程成本或工期受到影響、契約中之免責條款六、業主違約:業
主未盡協力之義務;業主遲延付款;業主拖延指示之下達 七、解除契約、終 止契約 八、其他:公務人員為減輕責任,希望能以索賠爭議處理
林美惠
國內營建工程法規不全、工程規劃、設計不當、工程介面太多管理不善、工程 契約不公平與不明確、業主與監造單位執行契約偏差、業主違約(default of employer) 政策法令變更 Cheryl Semple 趕工、工地或施工場所取得受限、天候 因素、工程範圍增加-含設計變更、額外施工或施工錯誤等
CassonDoree Alsagoff McDermott
Yates
John Burkett
一般
契約的對立本資、溝通不良(1)現場溝通(2)對契約用詞與期望的瞭 解、附屬契約(Subsidiary contracts)與連帶保證的增加與擴散、產業 的破碎本資(Fragmented nature)、契約文件管理、投標系統及政府政 策鼓勵低價得標後靠索賠爭取利益、無力或不願付款、契約管理
業主
指示不清、契約文件中期望不一致、建造中改變心意、標準契約 條件及附屬條件的改變、財務管理不良致使延遲付款、固定預算-死猪價、公共機構對可能引起爭議的事項不願下決策、業主干預 契約管理者職權
承包商
現場管理不良、規劃不當、技術不佳、與下包商或供應商爭執、
延遲支付下包商或供應商、蓄意索賠、共同承攬、不可預見的項 目
下包商 下包商契約與主契約衝突、將設計加到營造主契約中、無法遵守 契約條件、無力執行預算
製造商與供
應商 無法定義功能及標的、無力執行
資料來源:(黃桂梅,2008)
胡偉良認為(胡偉良,1997),工程契約固然是當事人因合意所訂的一種已明訂權 利、義務關係的承攬契約,惟因工程本身較具複雜性,其間權利、義務及範圍分野,常 因各人見解及對契約條款之解讀及認知不同而有差異。更何況由於當前公共工程契約常 由業主單方面以定型化方式制定,當中不乏有過度保護甲方及明顯不公平的情形,其他 像契約品質不佳、業主及監工單位人員之保守心態亦為糾紛發生之主因。工程契約糾紛 之主要原因,彙整如表 2.5、2.6。
表 2.5 工程糾紛類型化分析 爭議類
型 爭議主要原因
型 爭議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