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工程文件之應用分析
4.3 工程文件之瑕疵問題態樣探討
4.3.1 工程文件之瑕疵發生原因
訂定契約之工程專業人員需具有技術性及專業性,如建築師、技師等經國家考試取 得專門證照方能執業,所以其執業時常被賦予較高或超越一般義務之標準,其執行業務 有過失時須付負擔專業過失責任。設計過程中其涉及主客觀因素,設計無瑕疵之產品如 櫞木求魚,就法律與實務角度分析工程契約文件瑕疵發生原因。從法律觀點工程契約文 件瑕疵之形成原因分三類【5】
一、故意瑕疵有:分二種
(一) 直接故意:故意過失:如綁標或預藏設計變更情形等 (二) 間接故意
二、過失瑕疵:分三種
1. 重大過失:就通常一般人都能注意之事項,亦即設計錯誤。
2. 具體輕過失:平常能做好但這次未做好注意之事項(優秀之設計者)
有個案之問題:如時間太趕、人員不足、價格太差及案件太複雜等。
3. 抽象輕過失:一般專業設計人員能注意之事項,而在品質管理出問 題。
三、事變或不可抗力瑕疵
4.3.2 容易出現瑕疵並造成雙方影響之文件
此處列出幾項資深工程人員與從事多年工程糾紛的法務人員碰觸到最常見的影響 雙方利益的文件瑕疵態樣。
一、 工地會議記錄:在工地負責製作會議記錄者多半是工程背景人員,因為較 缺乏法律專業知識,對於使用於記錄的字眼可能具有法律上特定用詞的效 果,會造成直接或間接影響該項目在日後若有工程糾紛時,於工程求償時 的適當性,或著產生法律上所為漠視同意之效果,例如廠商於工程會議期 間闡明目前施工的部分項目要另外計價,業主代表可能會為了不要影響當 下的相處氛圍,告知非常樂見承商這樣決定,或約目前作為訪價參考依據 的資料不夠,待將來才討論議價的部分,在工程人員聽起來可能以為已經 同意該項工程的另外計價的提議,但實際上業主只是不想要付款也不想要 談論此問題,因此造成意思誤會,因為承商會認為乃是因為目前需要的資 料不夠周全所以目前先不談論此問題,鑒於此項雙方認知的不同,但在將 來求償的時候基本上會因為承商有實際的支出以及會議記錄載明,裁判者 多會判給承商實際已支出之金額,因此就與業主當初的本意不同。
二、 設計圖的圖說與規範條文相矛盾,雖然一般以圖說為優先,但此項原則還 是有一定的範圍,不能處處都強制適用,站在裁判者的立場,首要考量的 是圖說的優先範圍以及所影響到的範圍,再做裁判決定。特定條款跟與一 般條款或著設計圖的衝突也屢見不顯,因為製作此些條約的人員不相同,
而且編列運算的人員也不一致,又不同階段不同的人員完成這些文件,對 於文件瑕疵的認定也會有所不同,在一般狀況中,公司或機關會有負責總 攬審核的人員,但因人事上的調動頻率以及土木業的工程特性,該人員很 難在極富經驗的狀況下仔細審核,而且設計圖又有可能發包予不同協力廠 商,更易產生不一致的瑕疵。
三、 設計圖說跟詳細價目表的矛盾,除了基本地圖說與詳細價目表不一致或著 是該兩份文件都有可能有漏項,或著承商認為是沒有對價的關係,從爭議 的發生點來檢討,極可能出現在圖說特定條款、投標單或著單價詳細價目 表中。
四、 計價單的不完整或著其上所載數量與實際有落差,有時候時做數量與預估 相差一半或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數量都有可能,可推測代表當初所協商的單 價價錢有誤,或著數量有差別。
五、 設計圖是否正確以及該文件與地質鑽探因素或與現地狀況是否吻合,此類
的糾紛問題跟設計圖以及施工規範有相關聯,可能當初在計價表沒有既載 該項工程,但施工規範卻要求施做。
如果以文件最後把關者的角度來做整理,不論承商或業主單位,一般最先注意在工 程契約上載明的權利義務風險分配是否合理,但在實際操作情況下, 承商所能與業主 商議的條款空間很少,尤其在公共工程方面,是不允許修改契約條款,所以會造成承商 減少花費精神,在為了修改契約至更合情合理的公平情形。
4.3.3 實務與規定不相符之文件製作或管理過程
如果文件的製過程遇實際情況或規定不相符,即恐有偽造文書之情形發生,但像是 查驗記錄、檢驗報告、實驗報告、估驗數量的計算或地質狀況,這些由監造單位負責做 記錄,但記錄的狀態不是非常詳細,沒有都列入記錄文件中的情形,我們在事後僅以記 錄不清看待。以下列出幾項資深工程人員與從事多年工程糾紛的法務人員碰觸到最常見 的在文件製作或管理過程,實際情況與規定條例有些差異卻又極普遍的情形。
一、 關於土方的運棄部分:土方棄運會有土方棄運憑證的產生,此土方棄運憑 證所記載棄運土方的數量於實際棄運的土方數量會有差異,因為部分廠商 為了要加快在這部份所花費的時間以及機具使用時間,常常會發生棄運車 超載的情形,假設一棄運車在合約上明文規定可載重五百單位的土方,實 際上卻載運五百五十單位的土方,鑒於憑證上記載的單位是五百,所以能 夠跟業主做請領款的金額也是五百,一項工程可能挖掘並棄運總數五萬方 的棄土,若每車依憑證上與實際運送上的土方量減少五十方,來回車輛趟 數會有顯著差異,在廠商為了節省成本超載土方的情況下,造成實際影響 也不大,因位業主方也不會願意多出錢。
二、 有些建築工程是不會另外請監造單位,而由本身的少數工程人員,以一人 身兼好幾工地的方式進行,因建築師是按監造費用百分比計算,所以在這 方面的作業程序就不謹慎。
三、 工地各種試驗資料:試驗資料一般規定要請專門司職的機構或單位負責,
而檢驗機關篩選方式、所做作業以及過程卻不公開,因此易產生爭議,實 際作業流程可能會同雙方取樣,由業主司自做對的三人的地質材料試驗委 託,再由監造單位將事業結果交予承商。
四、 監工日報表:照目前的一般規定,施工日報表是由承商負責製作完成,而 監工日報表則是交由業主的代表監造單位依照承商當天的施作並到現地 查看實際記錄後製作完成,負責記載當天在工地所發生的所有事項,像是 現場鋼筋的綑綁方式等,若是檢驗單,則由監造單位檢查所有備查事項確 實且妥當後簽名,但製作監工日報表的監造人員,不一定天天會到工地現 場,也可能早上以及午間去工地一小時,中間沒到的六個小時工地工人也 在做工,因此無法詳細的記錄到所有工地大小事件,則將監工日報表交由 承包商製作並在審核後蓋印,有些承商可能不小心疏忽沒有按照現地情況 記錄,項是增加工作項目或著出工人數,造成監工日報表所載與實際不符,
於之後工程糾紛時欲作佐證時,無法確實反映當時的現況,因此一般都會 要求現地的監工日報表或著施工日報表,要記載詳實且細緻,對任何造成 工期進度或著機具人員增加的事件都要明確清楚的記載,而現在實務上,
業主有時候也為了避免此種情形造成日後的不利益,監造單位已不在施工 日報表上簽印。
五、 圖說與現況不一致: 應由負責設計階段的設計公司派人員去現地查看並 做圖說的更改,有時候現地地質與預期的地質情況不符,可稱為不同現地 狀況,是正常情況,因為鑽探是由一個點一個點累積而成,而現場的環境 是一個面,此種差異議造成有出入,於承商來說是正常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