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工程糾紛
2.2.4 工程糾紛主要類型
根據(王伯儉,2002)之分類中,造成契約之爭議可區分為下列:
(一)契約的不公平:業主為確保自身權益,訂定以本身利益為主的條款。
(二)條款的不明確:工程契約內容涉及廣泛,除工程技術、知識外尚包含法律規 定與用語,依一般語意或觀念處理,往往所擬定之契約文字的陳述會有不明確之處。或 有業主為規避風險,於易生爭議之處,不予詳細說明,當爭議發生後,再以「契約若有 遺漏不明,須依照甲方之指示施工。」而達保護自身權益的目的。(三)契約約定不完 整:工程技術水準的提昇,材料性質之不同及工程狀況不一,使得契約難以作全面性之 考量;且目前公共工程的定型化契約,更易造成特有之工地狀況無法完全羅致於契約條 款內,而發生規定不完整的現象。
(四)圖說與價目單不一致:業主所提供之各式圖說、價目單、詳細表等文件常出 現衝突之結果。
(五)契約解除與終止:是否符合契約需解除或終止之條件,以及解除與終止後已 完成之工程處置與價金給付皆常發生爭議。
(六)施工並未依契約文件適用優先順序進行:未依民法中所規定之文件優先順序 作施工決策,而此時也因圖說之間有矛盾而衍生之爭議類型。
一、 工程變更爭議
工程變更往往是造成工程糾紛之最主要原因之一,而造成工程變更的原因有許多種,
在此主要分類為下列七種:
(一)擬制變更:業主以非正式變更設計程序指示施工,且施工承包商所實際履行 之工作,已超過原契約所要求之最低標準,往往是工程擬制變更形成之二項要件。常見 擬制變更之類型有四:
(1)契約雙方就條款解釋有歧異,而承包商按業主之指示施作造成之成本或工期 增加。
(2)有瑕疵之契約規範與誤導之資訊。
(3)趕工。
(4)業主末履行協力合作之義務。
(二)情事變更:情事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當事人不可預見的事情發生(或 不可歸責於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況變化),導致履行合同的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 持合同原有效力有悖於誠實信用原則(顯失公平)時,則應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 合同的執行,目的在於消除合同不可預見的情事變更所產生的不公平後果。
(三)衍生新增項目:業主所追加工作項目,衍生是否係新增項目,抑或係屬原契 約應施工範圍之爭議。
(四)刪除工作項目:對於刪除工作項目之刪除,應辦理契約之變更,則無以異。
唯工作項目刪除幅度過大,造成承包商之財產損失;或工作項目刪之刪除,使得專為該 工程項目訂購之設備無法他用所致生之損失,成為常見爭議之案件。
(五)實作數量與原契約數量差異所致變更設計:或許因工地環境或各類影響因素,
而無法符合原契約所要求之數量,而這些增加或減少之數量便可提出工程變更項目。
(六)額外工程與工程變更的差異:額外所作之工程是否計算於工程變更,也就是 工程慣例所需作之附屬額外工程是否屬新增工作項目之一。
(七)設計疏失:設計圖說有誤,造成已施作之工程不敷使用,而此時之後續處理、
價金以及工期展延之要求亦容易發生爭議。
二、 價金給付爭議
(一)計價方式:常見契約對於乙式計價項目之估驗計價,並未明確規定造成業主 與承包商間之爭執。
(二)付款遲延:估驗款未準時入賬所衍生之爭議。
(三)物價指數調整:如以臺灣省物價指數為主亦或臺北市物價指數為主?與工程 施工地點有無關連?又計算物價指數調整給付工程款時,預付款是否應予扣除等。
(四)變更金額爭議:工程金額因工項或數目有新增或刪減而產生變更,需重新議 價及討論付款方式,此時亦有發生爭議之可能。
(五)工率降低索賠:因現場環境改變或氣候,乃至業主簽發變更命令,使承包商 原施工之工率降低,導致施工期間變長或施工成本增加,因此,遂衍生請求工期延長或 索賠之爭議。
(六)工程保證還款時間不明確:各式保證金之還款時間未明定,甚至產生扣款之 情形發生。
(七)瑕疵扣款方式不明確:發現瑕疵時,扣款之時間與金額未定清楚,造成爭議 發生。
三、 工期爭議
(一)工程延遲:工程發生延遲之原因探討,是否歸類於不可抗力及除外責任,以 及工程延遲之賠償金額或百分比,皆是容易發生爭議之情況。
(二)工期展延:承包商可提出工期展延之情形非常多,如可歸咎於業主之責任、
不可抗力或除外責任等原因皆有可能申請工期展延。而對於上述各責任之認定皆有發生
爭議之可能。
(三)計算方式不明確:日曆天、工作天、限期趕工等計算方式定義不明確。甚而 開工日期之計算亦有發生爭議之過往案例可循。
(四)勘驗日期不明確:業主勘驗日期定義不明,直接影響到每期估驗款之發放。
四、 驗收爭議
(一)分段驗收、部分驗收是否允許。
(二)遲延驗收問題:工程契約完工後,因部分爭議責任歸屬未明,或工程初驗時,
發現瑕疵等皆可能造成驗收延遲,而承包商亦因此無法請求尾款與退還履約保證金,且 常因業主無限期遲延辦理驗收而滋生爭議。
(三)未驗收先行使用問題:未驗收即使用是否屬於驗收合格?
(四)驗收瑕疵之改正問題:實務上工程契約中保固之規定,是否與民法上有關承 攬人瑕疵擔保責任規定相同。另外,工程究竟有無瑕疵,於當事人又方間亦常有爭議。
(五)扣款驗收之問題:驗收合格後給予剩餘 10%之工程款,而利息是否應予計算?
扣款方式及時間亦須明定。
五、 保固爭議
(一)保固項目之爭議:是否任何工程皆屬於保固之項目?而業主使用後造成之損 壞亦屬保固之責任?
(二)保固期間之爭議:民法規定「發現瑕疵後之ㄧ年內屬保固期間」,而五年後 才發現瑕疵是否仍屬保固期?而法律條文與合約產生衝突時亦容易發生爭議。
(三)保固保證金提供之爭議:保固保證金是否提供?提供方式及扣款期限亦須 定義說明白。
六、 其他
(一)不可抗力及除外責任:颱風災害是否全可歸類為不可抗力?民眾遊行抗議造 成之運輸延誤是否可歸類於除外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