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國內公共工程仲裁案例之彙整與分析
3.2 案例分析
此 10 件工程金額較大且具備代表性之不同事實類別案例作整理分析,以案例背景 簡介佐以爭點介紹,並且常識以營造廠以及業主觀點作請求權依據及應用文件的整理,
最後加以仲裁人評判結果。
3.2.1 案例一
案例爭議簡介
某省立高級職業學校興建校舍第二期工程,兩造間工程契約規定之完工期日,因歸 責於業主之原因,延展工期七十天,並在延展至某期日為完工期限,全部工程並在其最 後延展期日前一天完成正式驗收,嗣後,甲乙兩方對是否延期完工有所爭議,爭對營造 廠是否應負逾期完工之逾期責任與因可歸責於業主原因延長工期造成營造廠額外支出 費用成本,此二爭議作爭議處理。本案之爭點,在於工程契約書上列有棄土場費用而契 約中之,該費用是用來購置棄土場費用,如果實際上廢土棄置沒有花費則該項目之費用 自然不能請求。
營造廠之聲明
一、營造廠不應負逾期完工之逾期責任部分 1. 工程契約:載明完工日期
2. 往來書函:載明工期延展天數及預定完工日期 3. 爭對工期之展延,為”整體工程”做爭議
二、因可歸責於業主之原因致延長工期造成營造廠額外支出成本費用之損失部分 1. 包商估價單:本工程各項間接成本及費用計算
2. 投標須知及附件:履約保證金之額度及利息損失
三、營造廠不應負逾期完工之逾期責任,業主應加計利息返還賠償其擅自具領之逾 期罰款部分
1. 建築師事務所函:應罰款部份之工作項裁決
2. 竣工報告:工程總體發包分成兩部分工期之工期計算 3. 與上位階政府往來書函: 應罰款部份之工作項裁決 4. 工程契約:逾期罰款額度
5. 工程保固切結書:工程完工日及付款辦法
四、因可歸責於業主之原因致延長工期造成營造廠增加成本及費用之報酬調整與損 害部分
1. 往來書函:工期延展原因、延展天數及計算方法
2. 投標須知及附件:本工程之間接成本費用衍生之調整報酬或賠償金額 3. 契約爭議案預備會會議紀錄:本專案增加承攬報酬之請求
業主之聲明
一、縱使取得為無償是否該付款
1. 工程契約:分兩部分工程之工期計算、開工日期及工程期限 2. 書函:工期延展之期限
3. 工期分開計算表:工程逾期天數 4. 會勘紀錄:變更後之工期計算之方式 仲裁人
營造廠可得合理支出之請求金額。
心得
延展工期的責任歸屬,一直是很容易產生的問題,從當初簽訂的合約可以明白知道 工程原本的開工及完工日期,用以推定工程延展的天數,但是責任的歸屬,可能就不是 記載這麼明確,只要當初施作時所有提及相關問題的廣義工程文件,均可用作延遲工其 歸責的佐證,在這些證明文件之中,也許因為記載人理解程度不同,載明的文字可能傳 達的意思也會在解讀上與當初所作的意思表達有可能有所差異,再加以事後佐證的其他 資料、當事人的證詞、遺失的證明文件或著是仲裁人的心證,都可能造成當初爭點還原
的誤差。
3.2.2 案例二
案例爭議簡介
某聯絡線支線工程第一標(南隧道及南引道),雙方簽訂工程契約約定,由營造廠 按期以估驗表聲請估驗計價經相對人和時候五日內給付之,營造廠及依業主所審核同意 之棄土計畫將本工程之餘土運至交通部國道新建工程局某工程,作為結構體上方第二階 段土方回填並依合約。規定按期向業主聲請估驗計價經審核無誤後業主已扣除,棄土場 費用之變遷為經營造廠同意及逕自依單價分析表之費用案清運數量無棄土場費用。
營造廠之聲明
一、業主應依詳細表給付工程款:
1. 工程契約:規定本工程結算總價按實做數量計算之
2. 施工說明書:載明工程結算之方式,單價分析表僅作參考之用 3. 詳細表:載明支出之金額
二、棄土區之取得縱為無償,亦不得扣款 1. 單價分析表:列有棄土場費用
2. 補充施工說明書:本合約關於棄土場之取得並非以有償取得為必要條件 3. 工程契約:工程棄方處理及棄渣工作依約應按時做數量
4. 相對人主張已有無支付棄土場費諭為是否給付工程款之標準,顯不合理 三、單價分析表僅有參考價值
1. 工程契約
2. 單價分析表為業主一方所擬定與實際情形不完全相符 3. 與上位階政府往來書函: 應罰款部份之工作項裁決 4. 單價分析表最多僅為合約變更之參考
四、行政機關之便籤或共識依法不得拘束本契約 1. 相對人依便籤扣款證明
2. 工程契約:縱任便籤獲共識等行政規則得適用於司法契約,依實體誠信原則及信 任保護原則業主依不得據此為扣款之依據
五、聲請人為土石交換所支出之費用已遠超過契約約定之費用 1. 工程契約:約定棄運價款
2. 運送之地鐵處發包之價格:營造廠實際支出之棄運費用 業主之聲明
一、完工驗收是否為無逾期之證明
1. 工程契約:分兩部分工程之工期計算、開工日期及工程期限 2. 書函:工期延展之期限
3. 便籤:載明計算方式 仲裁人
營造廠可得合理支出之請求金額。
心得
此一案例主要的爭執點在於賠償或補償金額的數字,因此用以佐證的資料與爭點在 責任歸屬的案例很不相同,代表責任歸屬對兩造來說都有基本的共識。棄土這一個部份 的施工環節,一直是容易產生爭議點,除了承商想要從此處減少支出,在棄土的部分也 可能可以從中獲利,業主因為對此也了解,必然多加注意承商對棄土的處理,而想要有 所應變。
3.2.3 案例三
案例爭議簡介
某垃圾掩埋場封場及復育工程之主辦機關為當地鎮公所,在公開開標後由某營造工 程有限公司得標,兩造於同月 18 日正式訂立工程契約。案工程契約第四條第一項約定 本工程於簽訂契約後十日內開工,並於 150 日曆天內不論晴雨天、國定、習俗、假日等 均不扣除完程,詎自當天簽約後,因本工程之水土保持計畫未取得許可,至營造廠遲遲 無法動工,已逾十一個月,營造廠函請業主終止契約,並退還履約保證金。爭點:業主與 營造廠之契約是否已合法終止?營造廠就水土保持計畫知悉之時間點為合?
營造廠之聲明
一、本契約之終止依據:
1. 工程契約
2. 往來書函:營造廠終止之依據
3. 非對話而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業主時發生效力 二、關於需水土保持計畫書知悉時間點部分
1. 本工程開標時知悉需依水土保持法 2. 業主答辯書:業主委外專案管理
3. 工程開工報告單:允於證照拿取後開工 三、與廠商訂約部分
1. 適逢物價上漲所以材料已先訂購 2. 廠商證明書:支出
3. 廠商簽收之現金支出傳票:支出金額 四、專業工地負責人之初部分
1. 工程開工報告書:計算之起屹點
業主之聲明
一、營造廠就係爭契約之終止權行使不合法
1. 工程契約:分兩部分工程之工期計算、開工日期及工程期限 2. 書函:暫緩開工之事已達合意
二、營造廠就契約之終止全行使不合法所已支出顯無法依據 1. 備標階段有關構圖說支出費用
2. 營造廠未提出證據證明其主張損害額之真正
3. 民法第 245 條之 1 所規定契約未成立時,可請求締約過失之賠償無關 三、工程材料訂購費用支出
1. 工程契約:分兩部分工程之工期計算、開工日期、工程期限以及營造廠付款日期 2. 合約書:材料沒有註明是否用於系爭工程,只寫運送地點
3. 營造廠在簽約後兩年半才遭沒收備料金,期間明知無法進場施作,應與廠商協 商處理方法以降低損害,所以營造廠應負擔過失
仲裁人
1. 業主有締約過失責任
2. 材料訂金損失已付出之金額,應予准許 心得
本案例因為業主造成的延遲開工,是雙方不爭的事實,但是延遲開工所造成的損失 或額外支出的責任釐清,因為牽扯到金額的給付,雙方對此有所爭執,也許延遲開 工是可以避免造成承商的損失,而承商的支出是否真因為業主造成的延遲開工,是 釐清的兩大重點。
3.2.4 案例四
案例爭議簡介
營造廠承攬業主之某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整地工程---腐植土移除工作計畫,於 上開工程完工後,營造廠向業主請求給付工程款時,業主以雙方增修契約條款第七條訂 有依原契約應打包而未打包部分,每噸先予扣款六百四十七元為由據予扣款五千六百八 十三萬六千元。
營造廠之聲明
一、增修契約條款與協商內容不符 1. 會議記錄:載定
二、腐植土打包之必要
1. 契約附件即技術服務建議書補充說明第三項:非有理 2. 民法兩百五十二條:扣款金額太高
三、營造廠之腐植土進場費用環保署所給予營造廠為每公噸八百元,但營造廠將腐 植土運至六甲垃圾衛生掩埋場處理費卻高達一千元,期間差額達兩百元,營造廠此部分 只有一千七百六十萬元之損失,業主應給付。
業主之聲明
一、會議內容是否已涉及契約之變更效力 1. 會議記錄
二、腐植土是否需全部打包 1. 會議記錄
仲裁人
1. 確定依系爭契約腐植土依約應打包之數量 2. 業主每噸扣款金額過高
心得
腐植土與棄土乍看下有些相像,仔細區分,所使用的相關適用辦理辦法是有差異的,
此案例有一個爭點是增修契約條款與協商內容不符,是多份文件對同一事件多重規
此案例有一個爭點是增修契約條款與協商內容不符,是多份文件對同一事件多重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