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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工資優先受償權之導論及功能

第一節 工資保護之緣起

第一節 工資保護之緣起

工資保護的起源自國際勞工組織一九四九年第九十五號「保護工資 公約」5及一九九二年第一七三號「雇主破產時員工給付請求權保障公 約」為濫觴6,關於ㄧ九四九年第九十五號公約保護工資公約所稱工資 一詞解釋,係指僱傭契約對所其所僱之員工已完成或應完成之工作,

已提供或應提供之勞務服務,給付與之報酬或薪資而言。工資若非依 據法令之規定方法和範圍,不得任意加以扣留或轉讓給他人。工資之 扣留或轉讓,不得超過於維持工人及其家庭生計所必需之部分。事業 單位破產或依法清算時,其所僱用之工人,應列入特別優先清償債權 人,此一項特別優先清償範圍,得就其在破產或依法清算前服務其中 之應得工資,以法規決定之,或就其一定數額以下之工資,以法規決 定之。凡屬特別優先清償債務之工資,應在普通債權人平均分配資產 主張確立之前,全部清償之。凡屬特別優先清償債務之工資,與其他 特別優先清償債務之優先順序,應以法規規定之。僱傭契約滿期日,

所有應付工資,應依照法規、團體協約或仲裁裁定書之規定,全部結 算給付清楚,必要時,應採取確實有效措施,將下列各點,以適當及 易於了解之方式,通知工人:(一)在工人開始工作以前,或工作發生

5 勞動部編印製 (2010),國際勞工公約,頁341-346,頁695,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勞動部網站:https://www.mol.gov.tw/3016/7635/?q=國際勞工公約&searchButton

國際勞工組織網站:http://www.ilo.org/global/lang--en/index.htm (瀏覽日期:2019 年 6 月 10 日)。

6 勞動部編印 (2010),國際勞工公約,頁693-696,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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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變更時,應使之獲悉有關僱用之工資條件。(二)每次給付工資時,

應使之獲悉有關該期工資之詳細說明,凡易於變動之事項,均應儘量 使之明瞭。

國際勞工公約第一七三號「雇主破產時員工給付請求權保障公約」

強調雇主破產時保障員工給付請求權之重要性,對破產企業復元之重 視,並因破產之社會與經濟後果嚴重而應盡量使破產企業復元及保障 就業;關於雇主破產時保障員工給付請求權應依法律與習慣,「破產」

一詞係指依據國家法律與習慣關於旨在集體清償其所有債權人而處 理某一雇主資產之程序業已開始之情況。及擴張適用於其他因雇主之 財務狀況而使關於員工給付之請求未能獲得清償之情況,例如雇主之 資產總額被認為未達開始進行清算程序所需之標準時。保障方式有二:

一為以特權方式保障員工給付請求權;另一為以擔保體制保障員工給 付請求權之義務:

一、以特權方式保障員工之給付請求權7

員工得從破產雇主之資產中,優先其他無特權之債權人獲得清償。

適用於下述各種給付之請求權:

(一)關於員工在一定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內之薪資。

(二)關於員工由其在雇主破產或終止雇用當年及前一年內之工作所 產生應付之假日給付。

(三)關於員工在雇主破產或終止雇用前一定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 內其他有給假期應付之給付。

(四)終止雇用時應付給員工之遣散費。

7 勞動部統一編印 (2010),國際勞工公約,頁693-696,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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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順位依國家法律或規章得將員工之給付請求權置於較大多數 其他以特權方式保障之債權更高之順位,尤其應高於國家及社會安全 制度給付請求權之順位。但是給付請求權已依本公約第三部分規定受 擔保體制之保障者,受此保障之給付請求得低於國家及社會安全制度 給付請求權之順位。

二、以擔保體制保障員工之給付請求權8

關於員工所提出由僱傭關係產生之給付請求權,當雇主因破產而不能 支付應透過擔保機構予以擔保。工資擔保體制之組織管理運作及經費 來源准許保險公司提供保障,但以能提供足夠之擔保者為限。所保障 之給付請求權至少應包括下述各種給付之請求權:

(一)關於員工在雇主破產或終止雇用前一定期間(不得少於八週)內 之薪資。

(二)關於員工由其在雇主破產或終止雇用前一定期間(不得少於六 週)內之工作所產生應付之假日給付。

(三)關於員工在其雇主破產或終止雇用前一定期間(不得少於八週) 內之其他有給假期應付之給付。

(四)終止雇用時應付給員工之資遣費;保障之給付請求權,國家法 律或規章得規定其限於一定之金額,不得低於社會能所接受之 水平。

一、國際勞工公約

(一)國際勞工公約第九十五號:保護工資(C095-Protection of Wages Convention)於一九四九年通過第九十五號公約工資保障,其中特別

8 勞動部之編印 (2010),國際勞工組織公約,頁693-696,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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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強調者為,「工資優先權」依保護工資公約第十一條規定:1、事 業破產或依法清算時,其所僱用之工人,應列為特別優先清償債權人,

此ㄧ特別優先清償範圍,得就其在破產或依法清算前提供勞務之應得 工資,以法令決定之或就其一定數額以下之工資,以法令決定之。2、

凡屬特別優先清償債務之工資,應於普通債權人平均分配資產主張確 立之前,全部清償之。3、凡屬特別優先清償債務之工資,與其他特別 優先清償債務之優先順序,應以法令規定之。最後,對工資之給付並 規定直接給付(第五條)。所以當事業破產或依法清算時,依國際公 約規定,其所有僱用之勞工在工資方面,應享有特別優先清償債權人 的地位,而其優先受償順序各國應以法規規定之。

(二)國際勞工公約第一七三號公約:雇主於破產時員工給付請求權 保障公約(C173 -Protection of Workers' Claims (Employer's Insolvency) Convention )國際勞工組織于一九九二年通過第一七三號公約,係為 雇主破產時員工給付請求權保障公約,爰國際勞工公約第一七三號

「雇主破產時員工給付請求權保障公約」第十二條規定,保障之給付 請求權至少應包括下述各種給付之請求權:1、關於員工在主破產或 終止僱用前一定期間(不得少於八週)內之薪資。2、關於員工由其在 雇主破產或終止僱用前一定期間(不得少於六週)內之工作所產生應 付之假日給付。3、關於員工在其雇主破產或終止僱用前一定期間(不 得少於八週)內之其他有給假期應付之給付。4、終止僱用時應付給 員工之資遣費。同號公約第八條規定,要求國家法律或規章賦予勞工 債權應高於國家及社會安全制度給付請求權之順位,此即特權之順位。

二、國際勞工建議書

(一)國際勞工建議書第八十五號9:工資保障(R085 - Protection of WagesRecommendation)國際勞工組織于一九四九年通過第八十五號

「工資保護建議書」,主旨在限制工資扣減,相關保障規定有三:

1、應採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對勞工工資的扣減予以限制,以保護勞工 及其家庭能維持基本生活條件。

2、凡在賠償對雇主的產品、動產或設備造成有損失或損壞的名義下,

所進行的工資扣減,應在確有完全證明歸責於勞工所為損失或損壞的 責任下,始得允許。

3、雇主為其所提供之工具、原料、或設備而扣減勞工的工資時,應採 取適當的限制措施係基於下列情況:(1)在有關行業或職業中是公認 之慣例;(2)應為團體協約或仲裁裁定所規定;(3)應為國家法律、

條例或規章認可程序之批准。

(二)國際勞工建議書第一八○號10:雇主於破產時員工給付請求權 保障建議書(R180 -Protection of Workers' Claims (Employer's Insolvency) Recommendation)此建議書是為補充一九九二年之「雇主破產時員工 給付請求權保障公約」,而以特權方式保障員工之給付請求權,此ㄧ 部分請求權則應適用於下列之各項給付:

1、與員工在雇主破產或終止僱用前一定期間(應以國家法律或規章 訂定,並不得少於十二個月)內之工作有關之薪資、延長工資、佣

金及其他方式給與之報酬。

9勞動部網站:https://www.mol.gov.tw/media/77316/國際勞工建議書;勞動部編印 (2010),國 際勞工建議書,頁117-118,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國際勞工組織網站:http://www.ilo.org/global/lang--en/index.htm (瀏覽日期:2019 年 6 月 10 日)。

10勞動部網站:https://www.mol.gov.tw/media/77316/國際勞工建議書;勞動部編印 (2010),國 際勞工建議書,頁509-512,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國際勞工組織網站:http://www.ilo.org/global/lang--en/index.htm (瀏覽日期:2019 年 6 月 11 日)。

2、關於員工特別在雇主破產當年內及前一年內之工作所產生應付之 假日給付。

3、關於員工在雇主破產或終止勞動契約前一定期間(不得少於十二 個月)內之其他有給假期給付、年終獎金及國家法律、規章、團 體協約或個人之僱傭契約所規定之其他獎金等。

4、代替終止僱傭契約通知之給付。

5、遣散費、不當解僱之賠償金及其他於終止僱傭契約時應付給員工 之給與。

6、關於職業病及職業傷害雇主應直接付出之賠償金。

第一項 工資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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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之定義我國工資係遵照依循國際勞工公約之意旨,考量保障勞 工最低生活保障機能,制定基本工資制度,並規定工資給付的原則以 及工資優先受償制度。惟我國基本工資的審議方式係採全國全行業全 勞工一致式之制度,但一致式的基本工資制度缺乏彈性,根本無法反 映就業市場中不同行業的實際供需情況,乃因我國基本工資的調整上 常有政治性的介入,抑或工商團體發表聲明反對。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

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

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