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本文對我國積欠工資墊償制度及工資債權與國稅之優先受償性提出 建議如下:
一、將工資債權受償順序優先於物權債權:亦即與稅捐同一地位之受 償償順序,我國積欠工資墊償規範,迄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日修正 之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範,係以六個月工資為範圍,僅與擔保債 權列為同一順位依比例共同受償,爰建議未來修法在此一範圍內勞動 債資部分,因實際與勞工生活費用連接,攸關憲法勞動者生存權保障 本旨,宜調整此部分勞動債權優先性, 以增維護勞工基本生存權之 法源依據。
二、現階段歇業事實認定係由地方勞動行政主管機關被動依勞工申請 積欠工資勞資爭議調解程序,經調解後仍未受償,並作成調解不 成立後,再進入資方營業處所實施歇業事實認定,確認歇業事實開立 歇業證明係以歇業認定當日作為起算前六個月工資之基準日,此一具 公法性質之行政處分,與後端勞保局墊償積欠工資之私法行為,未來 兩階段處分極易衍生資方不服歇業認定而徒增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 關、勞工保險局、集體勞方等三方訟源之累。輕則浪費行政資源,動 輒影響已墊償勞工權益,宜修訂現行積欠工資墊償相關規範,「經地 方主管機關認定之歇業事實,勞方據以申請積欠工資墊償費用,未來 均不涉及不當得利而免予繳回。」俾免於積欠工資之勞工衍生二度傷 害之虞,以維護及保障勞動者權益,符合現代民主國家公民利益與可 期待的公益,實有待深思熟慮之勞動法學政策新議題。
參考文獻
一、書籍(依作者姓氏筆劃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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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刊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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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究報告與學位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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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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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網址:https://law.moj.gov.tw
3.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 http://www.bli.gov.tw/勞保統計年報
4.司法院全球資訊網:http://www.judicial.gov.tw/index.asp。
5.法源法律網:http://www.lawbank.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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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laws.mol.gov.tw/FINT/index-1.aspx。
附 錄
附錄一、(九十)台勞資三字第○○四五一四○號函釋 附錄二、(九十二)勞資三字第○九二○○○四六五七號函釋 附錄三、我國基本工資調整歷程一覽表
附錄四、歇業事實認定一覽表 附錄五、國際勞工公約
(一)第九十五號公約:保護工資公約
(二)第一七三號公約:雇主破產時員工給付請求權保障公約 (三)第一二一號公約:有關職業傷害給付公約
附錄一、(九十)台勞資三字第○○四五一四○號函
發文單位: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
發文字號:(九十)台勞資三字第○○四五一四○號函 發文日期: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要 旨:有關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作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時,
其認定之依據及適用範圍。
全文內容:關於各地方政府勞工行政單位所作事業單位歇業認定,依 據行政院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九日訂頒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 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應行注意事項」辦理,非屬「公司法」之解散、
「商業登記法」及「工廠管理輔導法」所稱之「歇業」,該歇業認定 係僅供勞工作為申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工資、由勞工退休準備金 支付退休金及資遺費、勞工保險失業給付、就業促進津貼及事業單位 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退休之用,無涉該管歇業之登記問題。另
97 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彙編(91 年版)第 401-402 頁
請各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作事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時,於「事 業單位歇業事實認定表」加註認定之依據及適用範圍,以避免產生疑 義。
附錄二、(九十二)勞資三字第○九二○○○四六五七號函
發文單位: 勞動部(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
發文字號: 勞資三字第○九二○○○四六五七號函 發文日期: 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
相關法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八條(九十年 十月二十四日版)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單位 歇業事實認定應行注意事項第六條(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版)
要 旨:分支機構係指人事、財務均獨立於原事業單位主體之事業,
故其積欠工資墊償事件應獨立審認全文內容:
一、 有關「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八條所稱分 支機構,係指人事、財務均獨立,且依法登記在案者。如非上 開所稱之分支機構,則應以事業單位主體(總公司)有歇業事 實時,始符合積欠工資墊償要件。
二、 公司登記地址與實際不符時,請就公司登記地與勞工實際服勞 務地兩地查明有無符合「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辦理事業單位 歇業事實認定應行注意事項」第六項所定標準認定之。
98 勞工保險局相關法條: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 8 條(民國 90 年 10 月 24 日版)
附錄三、我國基本工資調整歷程一覽表
我國基本工資之制訂與調整經過
次數 年次/民國 調整工資內容
1 民 19 我國政府批准國際勞工組織「設釐定最低工資機構公約」。
2 25.12.23 國民政府公布最低工資法,法規定成年工資以維持其本身足以供給無工作
能力親屬二人之必要生活為準。惜因歷經抗戰、勦匪、致未施行。遷台 後,因該法所定標準稍高,工業正起步,故未施行。該法已於 75 年 12 月 3 日總統令廢止。
3 民 11.11 中國國民黨會議,總裁指示每月所得不足 300 元者,應予改善。
4 民 45 初訂基本工資為每月 300 元(新台幣下同)。
5 民 53 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450 元。
6 57.3.16 發布「基本工資暫行辦法」並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600 元,每日 20 元。
7 67.11.29 發布,自 12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2,400 元,每日 80 元。
8 69.4.29 發布,自 5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3,300 元,每日 110 元。
9 72.4.29 發布,自 5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5,700 元,每日 190 元。
10 73.6.14 發布,自 7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6,150 元,每日 205 元。
11 75.10.27 發布自 11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6,900 元,每日 230 元。
12 77.6.28 發布,自 7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8,130 元,每日 271 元。
13 78.6.26 發布,自 7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8,820 元,每日 294 元。
14 79.7.25 發布,自 8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9,750 元,每日 325 元。
15 80.8.1 發布自 8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11,040 元,每日 368 元。
16 81.8.13 發布自 8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12,365 元,每日 412 元,
每小時 51.5 元。
17 82.8.13 發布自 8 月 16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13,350 元,每日 445 元,
每小時 55.5 元。
18 83.8.19 發布自 8 月 20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14,010 元,每日 467 元,
每小時 58.5 元。
19 84.7.17 發布自 8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14,880 元,每日 496 元,
每小時 62 元。
20 85.8.31 發布自 9 月 1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15,360 元,每日 512 元,
每小時 64 元。
21 86.10.16 發布自 10 月 16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15,840 元,每日 528
21 86.10.16 發布自 10 月 16 日起實施,調整基本工資為每月 15,840 元,每日 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