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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族傳統社會的衰微

在文檔中 清代梧棲地區的開發 (頁 35-44)

清水平原四社平埔族人口多少很難得知,在中村孝志的研究中看出平埔族的 大概戶數而以(表 2-2),在很多漢人入墾之後使其生存空間逐漸喪失,或融入 漢人社會或遷徙他地,終於退出歷史舞台。

拍瀑拉族人最早與漢人接觸係在明鄭時代,明萬曆二十四年(1670 年)十 月發生了反亂,被駐半線(今彰化)之鄭軍右武衛劉國軒殺戮殆盡,只剩六個人 潛匿海口。之後,幸免於難的沙轆社族人等事平之後再返社,因此在康熙六十年

(1721)黃叔璥巡視至沙轆時又有生番百餘人了。79

康熙三十六年(1697)郁永河來台採硫磺,路過沙轆、牛罵等社,所見景象 為「荊榛樛結,不可置足,林如蝟毛,聯枝累葉,野猿跳躑上下,修蛇出踝下。」。

80這句文獻的形容裡看出這一帶的地理情況宛如蠻荒之境。康熙末期,禁渡海令 稍微紓解之餘,發現閩粵移民向著北方推進,梧棲地區則於康熙中期有安溪人王 承詔入此開墾。

閩粵移民進入海岸平原地區後,基於耕技與勞動力的需求,無論社民與漢 人,皆可共墾並共處,然而隨社會經濟情勢的發展,人際關係愈益複雜,漢人與 社民出現不同變化。後以各種手段從先住民手中取得耕地所有權,包括交換、婚 姻、贌租、騙取、偷墾、潛占、霸占、詐欺、偽造文書、利用先住民之風俗等途 徑取得耕地。因為先住民的生產方式為旱作遊耕性質,著重土地之使用權而無所 有權觀念(僅有部落共有與私人占有使用權觀念),遂使其耕地日漸減少,因此 在康熙六十年(1721) 御史黃叔璥巡視到此地區時,發現沙轆社族人因糯黍歉 收,乃為他社傭工糊口,可見生活環境已呈現窘態,社南之地可供水田稻作,漢 人欲購其地,頭目意識到耕地日漸狹小,乃動員族人拒絕出售。在黃叔璥《台灣 使槎錄》記載:

沙轆番原有數百人,為最盛....辛丑(康熙六十年)七月,大風,糯黍歉 收,間為別番傭工餬口。土官嘎即,目雙瞽,能約束眾番,指揮口授無敢 違。社南盡膏腴,可種水田。漢人有欲售其地者,嘎即佯許之,私謂眾番 曰:祖公所遺,祇尺寸土,可耕可捕,藉以給饔飱輸餉課,令售於漢人,

侵占欺弄,勢必盡為所有,闔社將無以自存矣! 我與某素相識,拒其請將 搆怨,眾為力阻,無傷也。81

這句話可以反映出康熙二十三年(1684)台灣初入清帝國版圖之後,本地的原住 民已受漢族墾民很大的威脅。因此,原住民社會的解體,除了土地喪失、經濟條 件劣化之外,往往又因清廷派往台灣的官員以勞役虐待土著,或欺侮族女,而且

79 連橫,《台灣通史》,台北:眾文圖書公司,民國 64 年。

80 郁永河,《裨海紀遊》,臺灣文獻叢刊 44。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81 黃叔璥,《台灣使槎錄》,台北台銀文獻叢刊第四種,民國 46 年 11 月,頁 128。

未體恤其生活,往往激發所謂的「番亂」,更對其部落社會造成極大的摧殘與破 壞。像是雍正九年底(1732),大甲西社與其他八社倡亂,總兵呂瑞麟無法平亂,

延到次年,台灣道倪象愷負責平定大甲西社反抗事件,其劉姓表親為爭功,竟殺 害大肚社為清軍助運糧餉的族人,以之冒充大甲社的倡亂分子,引起歸化「番」

不滿,乃赴彰化縣城耍求官府秉公處理。縣令敷衍了事,僅收拿殺人之壯役,未 加審訊即予釋放,大肚社族人聞訊大為憤慨,乃聯絡牛罵、阿里史、沙轆、朴杼 離等社眾圍攻縣冶,焚燒附近民房,殺掠貓霧拺(台中附近)、快官莊(彰化市) 。 又與蓬山、猫羅、岸裡、阿束諸社相應,形成中部大動亂,亂事經閩浙總督郝玉 麟調呂瑞麟,派提督王郡、巡台御史覺羅柏修率參將李蔭越、靳光翰,遊擊黃貴、

林黃彩等督軍平亂,前後達四個月,剿燬慘烈,族人死傷甚眾。事平之後,將大 甲社改為德化社,沙轆社改為遷善社,牛罵社改為感恩社。82此事可見平埔族人 和漢人或官方衝突的結果是居於劣勢。

因此,在漢人拓墾中北台灣之初,由於漢人移居來的少,力量薄弱,大部份 的土地仍在原住民的控制之下。在原住民所控制下的地方是不用繳稅,不理滿清 政府的規定。所以移入該地區從事開荒的漢人得繳納「番大租」於頭目,才能直 接從原住民承租土地,根本不需要滿清政府發給墾照,也不可能有漢人大租戶介 入之餘地。多向原住民承租土地,繳納番租,土地所有權仍為原住民所有,像是 早在乾隆年間的遷善北社番悔子元、烏肉元將土地出首承給漢人曾國裁、曾國燕:

立給永付地基起蓋字遷善北社番悔子元、烏肉元,有承祖父遺下厝地基一 處,坐落土名竹林莊北勢溪仔坑,東至大宇目義園界,西至自己地界,南 至阿武俱律田界,北至阿武九園界;四至界址明白。先問社中不能承受,

外托中引就與竹林莊漢人曾國裁、曾國燕官前來出首承給,時三面研議備 出厝地基價銀三十五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明白;其厝地基付銀主前去 掌管,起蓋居住,四方裁插竹木,不敢阻擋。歷年配納地基錢一百五十元 正,到社交納,給出完單。自此一給千休,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貼贖之理。

保此地基係元等自己承祖父物業,與社內叔伯姊妹人等無干,亦無上手典 掛他人不明為愛;如有不明,己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 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付地基起蓋字一紙,付執為炤。

乾隆五十四年十月之一日

代筆阿甲乞 立給永付地基起蓋字遷善北社番悔子元 烏肉元划83

偶後經過時間的演進,平埔族番漸漸無力耕作,而轉由漢人來出首承耕,在

82 《宮中檔雍正朝奏摺》,第二十輯,雍正十年覺羅伯修「奏報台灣業寧謐情形摺」,頁750~751。

83 《清代台灣大租調查書》,第五冊,台灣文獻叢刊第一五二種,台北:台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 印,1962 年,頁 819-820;洪麗完,《台灣中部平埔族群古文書研究與導讀》中冊,頁 79。

嘉慶年間的遷善南北社番將坐落八亭后(今梧棲鎮興農里)的草楠壹所,因社番 無力承管,而交由漢人出首承給;

立給批塭契字遷善南北社番 烏肉進生 大宇丁五 蒲氏毛毛 六萬丁 烏肉 成桂 加已僯 媽惜 愛箸哈肉 蒲清 六仔僯 暨社眾等,有承祖遺下草楠壹 所,座落土名八亭后,東至犁分尾為界,西至海為界,南至火燒橋坪為界,

北至萬感塭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定界,今因社番不能承管托中引就輿漢人 曾國燕 曾國裁 黃貴麟 沙承宗 吳士禱 童朝宗 黃士愿觀等前來出首承 給,時備出磧地佛面銀貳佰壹拾大員正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楠埔隨 即踏付銀主自備工本開築成塭,畜養魚蝦,歷年配納塭餉銀伍大員,又納 餉魚五拾斤到社交納給出完單存炤,其塭自嘉慶元年春起限至嘉慶叁拾伍 年拾月終為滿至期,如業主要贖之時,將簝屋斗門溝淈工資估價一足送還 銀主取回,文字不得刁難亦不敢異生端滋事,保此草楠埔係是南北社眾番 公業與別社番親無干不明為碍,如有不明情弊,南北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 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今欲有憑,恐口無憑,立給塭字壹紙付執 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給批字內磧地佛面銀弍佰壹拾大員正完足再炤。

代筆 盧榮生 在場見通事 業戶 土目 番差 甲頭

嘉慶元年叁月 日給批字84

甚至到了道光年間,梧棲地區的漢人曾肅堂 蔡媽居 紀光印 曾媽傳 李秋 菊 劉顯宗向遷善南北社給贌漁塭,而且還要番眾不得起佃增租,可看得出來沙 轆社之困窘情況。

同立約人 曾肅堂 蔡媽居 紀光印 曾媽傳 李秋菊 劉顯宗 等有共置閒鬮 魚塭一所,地在南簡庄後,四至界地租額載名大契內茲因本年五月間再公 備銀一百大元,向遷善南北社通土業戶眾番等給□字議限三十年為滿,限 滿之時仍再換字,番眾不得起佃增租,肅堂等亦不得短欠租尾錢約交銀立 契明白塭夥應照所得之份公出贌招銀,但大契不能分折因仝立約字一樣六 帋□人各執一紙為憑,舊契交李秋菊收貯,新契交蔡媽居收貯,此係公議 日後不得私心□事,此塭原作十四份曾肅堂 蔡媽居 曾媽傳 李秋菊四人 共得十一份,每人各得二份七分□,紀光印得貳份,劉顯宗得一份,通共 十四份,逐年塭內所得利息除工本納租分,按股照份以分塭中公事亦須照 股攤銀,此係公議不得爭長競短致傷和氣,今欲有憑每人各執合約字一紙 為炤

批明塭夥要和大契收貯此應須取出不拘催□為違公罰 道光十二年壬辰五月

84 張炎憲、曾品滄編,《楊雲萍藏台灣古文書》,國史館發行,2003 年,頁 220、221。

仝立約字人 曾肅堂 曾媽傳 蔡媽居 李秋菊 紀光邱 劉顯宗 等有共置間 犁漁塭一所地在南簡庒後置累地租額載收大契內最田本年五月間再公倫 銀壹百大元向遷善南北社通土業及眾番等給贌85

沙轆社民與漢人共墾雜處,隨著社經發展,漢人成為該地域社會人群主體,

社民逐漸成為少數民族,漢人較具規模的移墾活動,像是以下這三份契約:

(一)立杜賣盡根契人吳色、曾煥有承祖吳玠、父國燕遺下墾塭一所,址 在沙鹿大庄(今之梧棲鎮大庄、大村、興農等里)後八角亭西海墘,四至 界址,載明契墾內明白,係乾隆三十八年間,向遷善南北社蕃通土李友從 等給墾,與陳福、王三錫及祖叔吳日燦合夥,自備工本,開墾成塭,每年 帶納蕃社餉銀伍元,菜魚伍拾斤,至十月完納,收執完單為憑,塭中飼魚

(一)立杜賣盡根契人吳色、曾煥有承祖吳玠、父國燕遺下墾塭一所,址 在沙鹿大庄(今之梧棲鎮大庄、大村、興農等里)後八角亭西海墘,四至 界址,載明契墾內明白,係乾隆三十八年間,向遷善南北社蕃通土李友從 等給墾,與陳福、王三錫及祖叔吳日燦合夥,自備工本,開墾成塭,每年 帶納蕃社餉銀伍元,菜魚伍拾斤,至十月完納,收執完單為憑,塭中飼魚

在文檔中 清代梧棲地區的開發 (頁 3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