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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人的入墾與水利的發展

在文檔中 清代梧棲地區的開發 (頁 50-93)

第三章 漢人的入墾與街庄的發展

第二節 漢人的入墾與水利的發展

一、漢人的入墾

漢人入墾前,沙轆社域原為沙轆社民分佈地。是時社民人口分佈密度極低,

社域可耕可墾荒地多,康熙中葉,閩粵移民入墾社域初期,漢人仍為少數民族,

在移墾社會中,漢人因而形成一種凝聚力。基於耕作技術與勞動力的需求,無論 社民與漢人,或漢人之閩粵,皆可共墾並共處,然則隨社會經濟情勢的發展,人 際關係愈益複雜,漢人與杜民,或閩粵漳泉之間的關係(指合作或衝突),出現 各種不同變化。就漢人與社民而言,漢族移民入墾社域,因不斷開發土地,培養 資源,與社民的接觸,日益頻繁,特別是十八世紀以來,漢人對沙轆社域全面開 墾的展開,隨墾務的推進,漢人與社民生存競爭益烈,衝突時起。103就梧棲一地 而言,發生於道光十一年(1831)的牧埔地侵佔糾紛可為一例,今據「沙鹿牧埔 示禁碑」104所載,得悉當時侵墾原委:

特調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軍功加一級記大功十次李,為剴切示諭 嚴禁事。

照得道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據沙轆大莊、陳厝庄、南簡莊、火 燒橋、八張犁、海墘厝、三甲等呈現:上、下西勢牧埔,屢被民番佔墾築 田;前經呼蒙府憲汪、道憲縻、鎮憲武,均仰理萬分憲張出示嚴禁,不許 佔築等情。茲復相率呈稱嚴禁,立碑定界。

據此,除批准出示嚴禁外,合再剴切示諭嚴禁。為此,示仰民番人等 知悉:照得牧埔乃係各莊課田牧養之地,經查界址,東抵課田界,西抵海 界、南抵八張犁車路界、北抵小?榔大溝界。內有塚墳,屢被殘損。自此 示禁立界之後,毋許民番人等私墾侵佔,殘損塚墳,致害國課民生。倘敢 故違,許即駑解,按法重究,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辛卯年臘月,囗囗日籍業戶烏臘甘、總理王章松、甲首蔡素、吳 玉心、謝迎、童華池、陳神助、陳捷元、李光喜、蔡春、白江河、卓益、

翁卿、李廷、卓乙、蔡連、歐宋、黃元吉、陳溪水、張長泰、林長發、陳 文德、尤宗明、羅墩厚、黃元意、鄭田美、蘇合源、何濯英、蔡對寶、邱 癸丁、楊漢英、童吉、楊獻、歐合、楊扳良、李河、紀先知、李光亮、陳 華、陳尚、蔡美、張出、郭萬、張標、陳諒、陳最、張順、卓寶、林洋、

遷善南北社業戶、通土、差甲、社王暨眾番等同立。

從上文可知,在道光十一年(1822)彰化縣正堂李廷璧,為上下西勢牧埔屢被民 番佔墾築田事,出示嚴禁佔築開墾,禁止私墾侵佔一事來看,道光年間,在今(梧 棲)八張犁以北、(清水)小槺榔以南,西抵海濱一帶,原沙轆大庄、陳厝庄、

南簡庄、火燒橋、八張犁、海墘厝、三甲等庄民課田牧養的牧埔之地,常有民番

103 以清雍正九年(1731)大甲西社事件規模最大。

104 《台灣中部碑文集成》,頁 93-95。

「佔墾築田」事情發生,以致「內有塚坟屢被殘損」,但祖塋被傷對漢人而言最 所忌嫌,因此民番佔墾牧埔之地,為強力方式奪取土地,必有不少糾紛。除漢人 之越界侵墾原住民土地外,不肖官吏也常假借名義,需索無度,且憑恃權力強佔 土地。今嵌於梧棲大庄浩天宮內牆之「沙轆牛埔示禁碑」:105

特授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補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王,為特示嚴 禁,以杜爭端事。

據遷善南、北社業戶烏臘甘、土目番差耆番暨眾社等及沙轆堡總理王 章松、南簡、八張犁、陳厝莊、大莊、火燒橋、海墘厝、三甲首眾等儉呈 詞稱:竊甘等原配牛埔一所,址在大莊等處西勢一帶上下,原係各莊佃牧 牛,死葬之埔,四至界址,各有定界,因嘉慶十八年間被奸棍林生發﹝即 林欉﹞恃強佔墾,經前業戶蒲氏、牛?六、萬眉等同社眾赴前憲張控蒙行 縣,一體出示禁各在案;奸棍始知斂跡,莊佃稍得安耕。至道光十一年間,

突有縣蠹王慎﹝即王漢珍﹞狼貪牛埔肥美,竟敢串謀糾匪,復行佔墾。甘 等不已,赴縣主李呈控;蒙准諭止示禁,勤碑定界。慎乃自恃身充戶總,

僅知僥吞供銀,混開欠數,套縣承差,作案口口,捏番分陷。甘等同社眾 無奈,奔轅先後叩請提究;?懇恩威並行,賜准核照原案,先行出示嚴禁,

以息狼貧。仍懇勒提縣蠹王慎到案,訊明究辦,庶蠹惡亦知斂跡 ,以杜 爭端,沾感不朽;初叩等情。並據通土大宇海等儉告陳神明等謀佔埔地、

瞞?請禁等情。當徑行縣,嚴提戶總王慎解究,並差拘集訊。續據業戶烏 臘甘先後具呈,復經分別嚴提暨催拘質究。

茲據前情,合行照案出示嚴禁。為此,是仰被告王漢珍﹝即王慎﹞等 暨附近該處沙轆大莊民番人等悉:爾等凡屬農耕、無論漢、番,均屬良民,

各守田地界址管耕,毋許倚勢蠹棍,影藉混佔該莊社牧牛埔地,恃強佔墾 滋端。況各佃農耕全賴牛力,牧浦最關緊要;詎可混佔強墾!牛既絕食,

耕將奚賴?自示之後,務各互相勸誡,各守安耕,不得倚恃蠹匪,強橫欺 凌。倘敢故違,一經查出或被指告,定即會縣嚴孥,按法究辦,決不姑寬。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二年六月口口日給

早在嘉慶十八年(1213),奸棍林生發(即林欉)即恃強佔墾遷善南北社業戶烏 臘甘等人在大庄等處西勢一帶的牛埔之地,經業戶蒲氏牛罵及六萬眉等社番至縣 府控告,在理番分府出示嚴禁下,奸棍始知斂跡。但到了道光十一年,突有懸蠹 王慎(即王漢珍),自恃身充戶總,串謀糾匪,狼貪此塊肥美之地,復行佔墾;

另有陳神明亦被通土大宇海告其謀佔埔地,使得北路理番分府兼鹿港海防總捕分 府王蘭佩再一次的示禁,於道光十二年(1832)六月給示「沙轆牛埔示禁碑」,

明令「不得倚恃蠹匪,強橫欺凌」,可見個別佔墾受到禁止的情形。

105 《台灣中部碑文集成》,頁 95-96。

清代漢人移民拓墾時,的確有人用佔墾的強力方式取得土地,只不過以上例 子也只是少數不法恃強而已,此狼貪的事實,卻也造成了不少糾紛。

隨著漢人移民數的相對增加,無論土地競爭或商業交易,社民皆較難以抗 衡,以各式巧妙的手段取得社民之耕地;因此,社民在面對漢文化的壓力下,或 遷而避之,另謀發展,或者社民接受漢人生活方式,成為漢人社會中的一份子。

106隨著漢人土地的開發,水利興修亦會同時出現,產業日漸發達,先住民原始聚 落或因遷徙荒廢,或為漢人移民交替取代,因此,原先之「社」轉化為漢人聚居 的村落---庄。

那麼梧棲地區的漢人移民拓墾的進展,由下表可看出漢人最早始於康熙時期 來梧棲地區(表 3-6),移民有自北邊大甲溪口東進或南下,亦有自彰化平原渡 大肚溪北上,康熙末年至嘉慶年間左右 (1700~1820),大抵開發殆盡,往後只是 移民群體由於分類意識(不同祖籍、不同方言、不同姓氏等)和衝突而造成移動 交替而已。

106 洪麗完,〈沙轆社(Salach)史之考察-以「祭祀公業遷善南北社」為中心〉, 《平埔研究論文 集》,南港: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籌備處,頁 219-300。

表 3-6:梧棲地區的漢人入墾時間

110但因梧棲主要為沙轆社領地,因此土地取得通常非向官方申請,而是從沙轆社 典贌的:

同立約人 曾肅堂 蔡媽居 紀光印 曾媽傳 李秋菊 劉顯宗 等有共置閒鬮 魚塭一所,地在南簡庄後,四至界地租額載名大契內茲因本年五月間再公 備銀一百大元,向遷善南北社通土業戶眾番等給□字議限三十年為滿,限 滿之時仍再換字,番眾不得起佃增租,肅堂等亦不得短欠租尾錢約交銀立 契明白塭夥應照所得之份公出贌招銀,但大契不能分折因仝立約字一樣六 帋□人各執一紙為憑,舊契交李秋菊收貯,新契交蔡媽居收貯,此係公議 日後不得私心□事,此塭原作十四份曾肅堂 蔡媽居 曾媽傳 李秋菊四人 共得十一份,每人各得二份七分□,紀光印得貳份,劉顯宗得一份,通共 十四份,逐年塭內所得利息除工本納租分,按股照份以分塭中公事亦須照 股攤銀,此係公議不得爭長競短致傷和氣,今欲有憑每人各執合約字一紙 為炤

批明塭夥要和大契收貯此應須取出不拘催□為違公罰 道光十二年壬辰五月

仝立約字人 曾肅堂 曾媽傳 蔡媽居 李秋菊 紀光邱 劉顯宗 等有共置間 犁漁塭一所地在南簡庒後置累地租額載收大契內最田本年五月間再公倫 銀壹百大元向遷善南北社通土業及眾番等給贌111

漢人曾肅堂等人向遷善南北社租南簡庄的漁塭,同時要求眾番不得起佃增租,也 看出漢人在梧棲鎮的開發已居於強勢的地位。

梧棲鎮還有少數地方是屬於水裡社番的社域,從契字裏也可看出梧棲鎮的漢 人跟水裡社番之間的互動:

仝立招贌耕字水裡社番烏肉愛憐有承祖父烏肉里學及伯叔祖等遺下得番 丁水田四丁,坐落土名烏瓦磘前,東至大車路為界,西至六仔田并圳溝為 界,南至烏肉二澤田為界,北至何家田,四至界址明白,併帶埤塘內水份 七鬮頭鬮水灌溉,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田抽出北畔第弍丁出贌,東至大 車路為界,西至六仔田并圳溝為界,南至本田第叁丁為界,北至本田第壹 丁為界,先盡問社番通土伯叔兄弟媽妹等,不能承贌,外託中引就與梧栖 街漢人林嘉燠出首承贌,時三面議定贌耕磧地銀壹百柒拾大元,庫平壹佰 壹拾玖兩正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 耕作,年配納水裡社番土目大租粟五斗,正保此番丁水田係愛憐承祖父及 伯叔祖遺下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贌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 不明為碍,如有不明等情,愛憐出首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其田自光緒

仝立招贌耕字水裡社番烏肉愛憐有承祖父烏肉里學及伯叔祖等遺下得番 丁水田四丁,坐落土名烏瓦磘前,東至大車路為界,西至六仔田并圳溝為 界,南至烏肉二澤田為界,北至何家田,四至界址明白,併帶埤塘內水份 七鬮頭鬮水灌溉,今因乏銀費用,愿將此田抽出北畔第弍丁出贌,東至大 車路為界,西至六仔田并圳溝為界,南至本田第叁丁為界,北至本田第壹 丁為界,先盡問社番通土伯叔兄弟媽妹等,不能承贌,外託中引就與梧栖 街漢人林嘉燠出首承贌,時三面議定贌耕磧地銀壹百柒拾大元,庫平壹佰 壹拾玖兩正銀,即日仝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 耕作,年配納水裡社番土目大租粟五斗,正保此番丁水田係愛憐承祖父及 伯叔祖遺下物業,與別番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贌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 不明為碍,如有不明等情,愛憐出首一力抵當不干銀主之事,其田自光緒

在文檔中 清代梧棲地區的開發 (頁 5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