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幼稚園教師特教知能在職進修
融合教育中,特殊幼兒是全時的普通教育教室成員,融合教育強調提供特殊 幼兒所需的支持,而這些支持須包括調整環境、器材或建構式練習,也包括額外 的職員、諮詢服務, 或現有的職員的專業訓練,也就是在職進修,如此一來,幼 兒才能以有意義的方式參與課堂活動,當每位特殊幼兒入學時,為提供特殊幼兒 有效的訓練,教師所需要的不是龐大的再教育訓練,他們所需要的是額外的、關 於特殊發展障礙的知識 (Allen & Schwartz, 2001)。FPG 幼兒發展協會(2006)指 出幼教工作者常覺得沒有足夠的準備來實行融合教育,美國國家教育統計中心發 現,70%的公立學校教師覺得沒有足夠的準備面對教導特殊幼兒的挑戰,調查報告 發現幼教老師在教導特殊幼兒時缺乏自信。
特殊學生被安置在隔離班級中受教育,是無法具備參與未來社會、工作的能 力,融合教育下的的特殊學生不再是一個焦點,如同一般人一樣被對待,老師必 須訓練他們面對這樣挑戰,因此若是老師沒有經常性的受教育,則學生的需要難 被發現,普通教師需要額外專業成長,打破來自於傳統文化歧見和專業技術的障 礙,以促進團隊專業的合作(Coombs-Richardson & Mead, 2001)。
McCollum 等(1989)認為針對學前特教的師資問題,美國特殊教育學會(Council for exceptional Children)所屬之學前特教學會(Division for Early Childhood)於 1989 年發 表白皮書,探討學前特教教師的角色與內容,資格審定與師資培育內容等問題,
目的在協助各州擬定學前特教教師資格審定標準與協助大學院校發展或評估學前 特教課程內容。白皮書中建議為取得初級學前特教教師資格,需大學畢業,並曾 修習至少三十個學前特教學分,外加 300 小時的實習經驗(引自孫世嘉、呂素幸,
1997)。在美國的大學中,學前特教師資培育課程附屬於不同領域之中,如特教系、
幼教系、心理系、教育心理系、兒童發展系。白皮書中鄭重建議,無論學前特教
師資培育課程由哪個系開設,其課程內容的設計與傳授必須能夠反映出學前特殊 教育對象、教育目標、教育方式、家長角色等方面的獨特性,負責課程傳授的人 必須在學前特教領域學有專精 (孫世嘉、呂素幸,1997) 。
在融合教育的概念下,學前特教師資強調特殊教育與幼稚教育的結合,美國 佛羅里達州率先於 1991 年,創立實驗性師資培育課程,課程內容包含普通教育課 程、幼稚教育課程及特殊嬰幼兒教育課程(傅秀媚,2001)。Jorgensen (2006)指出融 合教育的老師需要各領域方面的專門知識,包括團隊合作、科技輔具、行為外控 與內控、課程內容的知識、有效的教學法、功能性行為評估、直到成年的轉銜、
物理性和知覺性障礙、和研究方法。
Wolery & Wilbers (1994)認為一般幼稚園教師與特殊教育教師的培育課程在學 院或是大學裡是分開設立的,這也許會導致這兩種不同領域的教師缺乏指導學前 特殊幼兒的技巧(引自鐘梅菁、吳金花譯,2002)。目前國內學前特教知能在職進修 研習風氣已日漸蓬勃,由以上資料可知已有行政上與法令上的支持,但最大的問 題是,研習課程種類繁多,並無結構性的規劃。教師進修研習仍應景的、零散的、
點狀的;政出多門,各單位自行辦理,缺少聯繫,成效不彰(歐用生,1996)。
有關學前特教的相關課程大都開設在幼兒教育學系或由幼兒教育學系委託特 殊教育學系開設相關課程,由幼教系學生選修,即學前特教的師資多由幼兒教育 學系培育。在大學的師資培育中,國內並未明顯的區分出有關學前特教的相關課 程。因此,研習活動的舉行應參考師院所開設的學分課程,避免重疊性太高(李秀 蘭,2000)。教師有實習經驗者在指導特殊幼兒時對自己的技巧將會更有自信,對 融合教育的態度也會更加正向,然而,大量即將畢業的教師卻沒有教導特殊幼兒 的課程知能或實務經驗(FPG Child Development Institute, 2006)。
幼稚園教師為因應融合教育的實施,勢必要利用在職進修的方式,努力充實 自己來獲取所需的特教專業知能。在台灣,幼稚園教師主要以下列三種方式進行
特教知能在職進修:(一) 學程、學位進修;(二) 學前特殊教育相關課程學分班進 修;(三) 研習進修:
一、學程、學位進修
根據民國七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特殊教育教師登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
第十一條之規定,「有具有幼稚園教師資格,並曾修習特殊教育科目二十學分以 上者,得申請登記為特殊幼稚園 (班) 教師。」
在民國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頒布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 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中第三十五條規定: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合格教師,任職滿一年以上,具有修畢其他教 育階段別、領域專長、科 (類) 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得檢具合格教師證 書、修畢其他教育階段別、領域專長、科 (類) 別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及 服務證明文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 (市) 政府審查合格後,
依規定發給合格教師證書,免依本辦法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
因此在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前修習特教學分者,應依《特殊教育教師登 記及專業人員進用辦法》及「特殊教育科目及專門科目名稱及學分表」規定,應 修畢二十學分;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以後修習特教學分者,應依《高級中等以 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及「特殊教育學程」之規定,應 修畢四十學分,才能領有合格學前特教教師證書,成為學前特教教師。
而在民國九十四年修正的《師資培育法》第十一條中,明定:
「已取得第六條其中一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修畢另一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之普通課程、專門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並取得證明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 發給該類科教師證書,免依規定修習教育實習課程及參加教師資格檢定。」
意思即是,若現職、已領有幼稚園教師資格的幼稚園教師,修畢特殊教育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即可取得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證明,獲得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證書。
目前九所教育大學不定期的開辦學前特殊教育師資班或是學程班,供幼稚園 教師學習特殊教育知能,修習完畢則可獲得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證書,可分為(一) 教育學院自行開辦,招生資格為大學畢業,經由考試錄取;(二)各縣市政府主辦,
委由各教育大學學院辦理,招生資格為該縣市在職幼稚園教師,經由申請錄取。
以下就台中教育大學特教系自辦及委辦學前特教學分班課程分述之:
(一) 教育大學院校自辦學前特殊教育學分班
以台中教育大學九十四學年度開辦的學前特殊教育學分班為例,此課程由特 教系開辦給一般大學畢業在進修的人員,共修習四十學分,包括一般基礎教育科 目,另外有幼教與特教方面專業科目的課程,足以獲得學前特教的專業知能。
表 2-3-1 九十四學年度學前特教學分班
課程名稱 學分數 課程名稱 學分數
幼兒語言表達 2 身心障礙學生教材教法 2
幼兒發展與保育 2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理念與實施 2
幼稚教育概論 2 嚴重問題行為處理 2
特殊教育導論 3 幼教人員專業倫理 2
親師合作與家庭支援 2 特殊教育教學實習 2
早期介入概論 2 身心障礙學生教材教法 2
行為改變技術 2 生活技能訓練 2
幼兒行為觀察 2 專業合作與溝通 2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 3 語言發展與矯治 2
特殊教育教學實習 2
總計 40 學分
(二) 縣市政府主辦,委教育大學辦理學前特殊教育學分班
以彰化縣為例,彰化縣政府為因應融合教育的實施,安置學前特殊幼兒於幼 稚園普通班,為此教育局特教課商請台中教育大學特殊教育學系規劃學前特教三 十學分班,修課時間為三個寒暑假,目的是要讓彰化縣在職的幼稚園教師對融合 教育有深入的了解,將所學特教知能應用於指導學前特殊幼兒,學分修習完畢,
可獲得學前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表 2-3-2 彰化特教三十學分班課程一覽表
課程名稱 學分數 課程名稱 學分數
特殊教育導論 3 親師合作與家庭支援 2
早期介入概論 2 特殊教育教學實習 4
行為改變技術 2 情緒障礙 2
個別化教育計畫的理念與實施 2 生活技能訓練 2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 3 身心障礙學生教材教法 4
專業合作與溝通 2 語言發展與矯治 2
總計 30 學分
二、學前特殊教育相關課程學分班進修
目前,台灣地區共有九所師範教育大學培育初等教育階段與學前階段特殊教育 師資。學前階段特教師資並無正式培育之系所,而在一般幼兒教育系中加開特殊教 育學分或由學生選修特殊教育輔系以培育之。因此在幼教老師的求學過程中,若是 一般師範體系畢業的老師,職前在校求學的階段,通常在各幼教系會有兩個學分以 上的「特殊幼兒教育」的學分課程,或是可加修特殊教育為輔系、學位。因此一般 無修習輔系或是學程的幼稚園教師在職前就只有兩個學分的概論性的特教知能課
程,這樣對於教導特殊幼兒來說是非常不足的。
根據研究者調查各大學推廣教育部,常不定期開辦有助於幼稚園融合教育的特 教相關課程,例如,台中教育大學於九十六年暑假開辦特教專業知能學士學分班--學前特殊教育專業知能(三學分);嘉義大學於九十五學年度下學期夜間開辦的特殊學 生問題行為研究(二學分)等,皆有助於幼稚園教師修習特教相關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