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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會規範的重要性 —— 法律與道德

從出生的那一刻起,公民的身分也隨之降臨,公民身份是在一個政治實體如 國家或城市中,擁有並根據該地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所以要建 立公民的素養,包括了公民認知、政治組織、公民概念,以及負責任公民的作 為及態度,因為作為一好的公民對社會整的發展是很重要的。

在歷史的推演之下,從社會的各種表徵來觀察會發現社會是持續在進步的,

都是為了使生活的狀態更為理想,而要維持或是在提升理想的生活狀態,勢必除 了蓬勃的經濟發展外,提高文明的水平也相當重要。社會高度發展之下的文明,

也就意味著有一定的知識水平,若是這個人對於這個社會運作的規則,或是對該 具備的知識、應具有的常識的認知有所落差,就難以維持社會現有的狀態,更別 說是進步了。但社會要達到理想的狀態需依賴一些規則,這套規則稱之為法律,

對於接納所有人的社會而言,法律必須要有幾點特質,公開性、明確性、普遍性、

安定性、無矛盾性、不溯及性、實行可能性,以上便是較廣泛的法治概念。亦即,

為使人遵守法律成為可能,法律所應具備的要件。因為要是沒有可以信賴根據的

規則,就沒有明辨是非的標準,不會知道社會狀態的最低限度和最理想的界線在 哪,也就不會有進步的空間。

社會規範還包括法律、道德、習慣和宗教,沒錯,法律只是包含其中的一項,

懂法律的人應該都聽過一句話,「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也就是說道德 是做為人更高的標準,因此除了要做守法的人,最好也做一個有道德的人。何謂 道德,指的是衡量行為正當的觀念標準。道德是在生活形態下自然形成,會根據 生活的環境、成長的經歷而有所不同,因此每個人對一件事的道德判斷,有著不 同的標準。雖然社會一般有公認的道德規範,但道德還是屬於非正式公共機制,

因為它無法律或權威能判定正確與否,而公共機制是指所有場合都能套用的準 則。

《靈魂不歸法律管》作者黃榮堅教授,自十八歲那年考上法律系後,到現在 還是與法律朝夕相處,他在書中說道「法律的意義在追求整體社會的最大幸福,

但法律本身只類似一個通往人們認為理想狀態的方程系統,如果不是這系統在現 實上的套用,本身只剩下沒有靈魂的框架。」50而追求整體社會的最大幸福是有 將有限的資源做最好的分配,為此需要一套正義公平的法則,所謂「正義」有一 個普遍的定義,旨在根據法律事實,對相同的法律事件,做相同的處置;對不同 的法律事件,做不同的處置,以達「公平」原則。如稅金的分級稅額,依據淨年 收入來決定所需繳納的稅額,因為要是淨年收入一千萬和一個淨年收入只有五十 萬的人繳納一樣的稅額,豈不是本末倒置,只會造成富者恆富,貧者恆貧的結果,

變成一個被經濟獨裁的社會。

自古以來「法律是什麼?」的討論聲不間斷,隨著時代的變遷,法律存在的

50 黃榮堅,《靈魂不歸法律管》,台北:商周出版,2017。頁 96。

意義也跟著變化,對於法律有更多的著墨,試著找出問題的答案。

法律是互動的產物,真實的法律在人類活動中持續不斷地被形成、增強、

改變以及終止。51

一個規範之所以能成為法律,其主要特徵即不可或缺(sine qua non)的要 件在於,這些規定被某些人視為具有相當充分的重要性,因此值得擴展個 人的努力並運用社會資源,已確保他人的行為也能夠與這個規範相符。但 這些努力與資源,並不需要達到在每個違法的情況下都能全面或部分說服 它人家已服從的程度;它只需要達到足以維持著心中的期待的強度,以支 持這些規範使其有法律效力即為已足。52

法律,究其本質,所關切的是最小的干預與最適的規範促進生存,並且提 供營造優質生活的機會。53

法律課本上常說,一個處罰規範同時也就是一個行為規範。這一句話的意 思是,我們期待在法律的規範下,社會生活從此上軌道。54

由上述可以歸納出法律的特質,它是社會生活之下的產物,是為了讓社會在最 有效率運作的前提之下所產生的秩序,可以不斷的從衝突當中找到社會進步的 空間,其目的是創造一個有優質生活的社會。人類是群體生活的動物,為了生 存,相處之間勢必會產生爭吵與摩擦的問題,而問題不是全靠著人與人之間的 協調就有辦法解決,因為既然認定自身的權益遭到損害才產生的衝突,那麼接

51 麥可‧芮斯曼,《生活中的微觀法律》,高忠義、楊婉苓譯,台北:商周出版。頁 027。

52 同附註 51,頁 076。

53 同附註 51,頁 213。

54 同附註 50,《靈魂不歸法律管》。頁 55。

下來只會陷入各自主觀的看法之中,達不成共識。當然,法律不只是用在所謂

墨,來觀看這些學派對法律與道德之間關聯的看法。哲理法學派以德國哲學家伊 曼努爾‧康德 ( Immanuel Kant ) 和格奧爾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 ( G. W.

F. Hegel ) 為代表,為西方世界開創了獨立的法哲學體系的先驅。康德和黑格爾 都認為法律與道德是對立的關係,康德用了一個是內在,一個是外在來比喻,黑 格爾進一步整理的說法:

法律和道德都是對一個基礎性的權利或正義觀念所作的判斷,但二者是互 不相同的:道德推斷給了我們一門主觀的科學,而法律推斷給了我們一門課 客觀的科學。在道德中,我們的推斷指向行為的動機;在法律中,則指向 行為的外部結果。這兩個領域是互不相同的,相應的,其內容也極可能互不 相同。58

關於道德與法律的內外在的行為這裡不多加敘述,會在下一個段落有詳盡的討 論。分析法學派創始人約翰‧奧斯丁 ( JJ. L. Austin ) 承繼傑瑞米‧邊沁 ( Jeremy Bentham ) 的思想,以研究實證法為主,此亦是「惡法亦法」的起源。「惡法亦法」

亦即,當法律的內容抵觸了道德的限度之後,因而這個法律的內容是道德上所不 容許時(或者不正義時),“這個法律”還是“法律”。讓人檢討的例子便是二 次戰後審判德國在納粹時期的諸多惡行,這些行為不管在當時或是現代看來,都 是令人深感傷痛的事件,但不可否認它也是依據當時的法律所做出的合法行為,

儘管這個行為嚴重牴觸了正義或是道德內涵。分析實證主義此一思潮認為,能被 稱為「法」的只有實證法,亦即特定人於特定時點所決定的法。其中,代表人物 漢斯‧凱爾森 ( Hans Kelsen ) ,他認為縱然某條法律有道德做為後盾,但判斷什 麼是「道德」會因人而異,難免產生衝突,因而產生了「人是否有必要依法行事」

值得思考的問題。

58 朗‧富朗 ( Lon L.Fuller ) 著,鄭戈譯,《法律與道德》,台北:五南,2014。頁 79 ~ 80。

近代以來,社會生活趨於繁雜,除了有第一層的道德規範,法律概念始逐漸 確立,成為了第二層的規範,惟道德重在人類之理性,法律重在人類之生活,其 本質上就大不相同。在前一個段落提及黑格爾區分了道德與法律所指涉的內外部 的內容,筆者就蒐集道德與法律的相關資料中,從各方面簡易的整理內外部所指 涉的不同內容。一、從功能面來看,法律之功能,在規律人類外部之行為。是以 國家強制力來實行約束的,不管人們是否贊同,一律強制服從;道德之功能,在 拘束人類內部之意思,違反道德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和自身信念的責備。二、

產生的方式,法律係由國家依照一定立法程序而制定;道德乃自發性形成的,隨 人類文明進步,無形中基於社會意識及善良觀念而產生。三、規範的內容,法律 兼顧人類權利與義務之對待關係;道德單講義務,而不及權利。四、受到制裁的 方式,違反法律由國家予以切實具體之制裁;違反道德將受社會輿論及自己良心 之制裁。

呈如上述整理的資料,筆者更加明白前一個段落西方各個學派提出法律與道 德彼此是對立的論點,同時也苟同東方法律的道德是法律基礎的思想。應該說沒 有人否認法律立基於道德之上,但對於它的存在不該與道德相提並論,他們形成 的一套規範有個各自的功用,法律為國家而存在,旨在創造一個有秩序的的社會,

確保社會有效率的達到社會整體最大的幸福感;道德是自我意識的生成,沒有固 定的標準,因此筆者才更加理解本節所提及「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這 句話的含意。若可以約束自我內在的道德無法形成,而有基本且具體判斷外在行 為依據的法律規範也都沒辦法好好遵守,那同樣講求文明的道德便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