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出生的那一刻起,公民的身分也隨之降臨,公民身份是在一個政治實體如 國家或城市中,擁有並根據該地法律規定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所以要建 立公民的素養,包括了公民認知、政治組織、公民概念,以及負責任公民的作 為及態度,因為作為一好的公民對社會整的發展是很重要的。
在歷史的推演之下,從社會的各種表徵來觀察會發現社會是持續在進步的,
都是為了使生活的狀態更為理想,而要維持或是在提升理想的生活狀態,勢必除 了蓬勃的經濟發展外,提高文明的水平也相當重要。社會高度發展之下的文明,
也就意味著有一定的知識水平,若是這個人對於這個社會運作的規則,或是對該 具備的知識、應具有的常識的認知有所落差,就難以維持社會現有的狀態,更別 說是進步了。但社會要達到理想的狀態需依賴一些規則,這套規則稱之為法律,
對於接納所有人的社會而言,法律必須要有幾點特質,公開性、明確性、普遍性、
安定性、無矛盾性、不溯及性、實行可能性,以上便是較廣泛的法治概念。亦即,
為使人遵守法律成為可能,法律所應具備的要件。因為要是沒有可以信賴根據的
規則,就沒有明辨是非的標準,不會知道社會狀態的最低限度和最理想的界線在 哪,也就不會有進步的空間。
社會規範還包括法律、道德、習慣和宗教,沒錯,法律只是包含其中的一項,
懂法律的人應該都聽過一句話,「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也就是說道德 是做為人更高的標準,因此除了要做守法的人,最好也做一個有道德的人。何謂 道德,指的是衡量行為正當的觀念標準。道德是在生活形態下自然形成,會根據 生活的環境、成長的經歷而有所不同,因此每個人對一件事的道德判斷,有著不 同的標準。雖然社會一般有公認的道德規範,但道德還是屬於非正式公共機制,
因為它無法律或權威能判定正確與否,而公共機制是指所有場合都能套用的準 則。
《靈魂不歸法律管》作者黃榮堅教授,自十八歲那年考上法律系後,到現在 還是與法律朝夕相處,他在書中說道「法律的意義在追求整體社會的最大幸福,
但法律本身只類似一個通往人們認為理想狀態的方程系統,如果不是這系統在現 實上的套用,本身只剩下沒有靈魂的框架。」50而追求整體社會的最大幸福是有 將有限的資源做最好的分配,為此需要一套正義公平的法則,所謂「正義」有一 個普遍的定義,旨在根據法律事實,對相同的法律事件,做相同的處置;對不同 的法律事件,做不同的處置,以達「公平」原則。如稅金的分級稅額,依據淨年 收入來決定所需繳納的稅額,因為要是淨年收入一千萬和一個淨年收入只有五十 萬的人繳納一樣的稅額,豈不是本末倒置,只會造成富者恆富,貧者恆貧的結果,
變成一個被經濟獨裁的社會。
自古以來「法律是什麼?」的討論聲不間斷,隨著時代的變遷,法律存在的
50 黃榮堅,《靈魂不歸法律管》,台北:商周出版,2017。頁 96。
意義也跟著變化,對於法律有更多的著墨,試著找出問題的答案。
法律是互動的產物,真實的法律在人類活動中持續不斷地被形成、增強、
改變以及終止。51
一個規範之所以能成為法律,其主要特徵即不可或缺(sine qua non)的要 件在於,這些規定被某些人視為具有相當充分的重要性,因此值得擴展個 人的努力並運用社會資源,已確保他人的行為也能夠與這個規範相符。但 這些努力與資源,並不需要達到在每個違法的情況下都能全面或部分說服 它人家已服從的程度;它只需要達到足以維持著心中的期待的強度,以支 持這些規範使其有法律效力即為已足。52
法律,究其本質,所關切的是最小的干預與最適的規範促進生存,並且提 供營造優質生活的機會。53
法律課本上常說,一個處罰規範同時也就是一個行為規範。這一句話的意 思是,我們期待在法律的規範下,社會生活從此上軌道。54
由上述可以歸納出法律的特質,它是社會生活之下的產物,是為了讓社會在最 有效率運作的前提之下所產生的秩序,可以不斷的從衝突當中找到社會進步的 空間,其目的是創造一個有優質生活的社會。人類是群體生活的動物,為了生 存,相處之間勢必會產生爭吵與摩擦的問題,而問題不是全靠著人與人之間的 協調就有辦法解決,因為既然認定自身的權益遭到損害才產生的衝突,那麼接
51 麥可‧芮斯曼,《生活中的微觀法律》,高忠義、楊婉苓譯,台北:商周出版。頁 027。
52 同附註 51,頁 076。
53 同附註 51,頁 213。
54 同附註 50,《靈魂不歸法律管》。頁 55。
下來只會陷入各自主觀的看法之中,達不成共識。當然,法律不只是用在所謂
墨,來觀看這些學派對法律與道德之間關聯的看法。哲理法學派以德國哲學家伊 曼努爾‧康德 ( Immanuel Kant ) 和格奧爾格‧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爾 ( G. W.
F. Hegel ) 為代表,為西方世界開創了獨立的法哲學體系的先驅。康德和黑格爾 都認為法律與道德是對立的關係,康德用了一個是內在,一個是外在來比喻,黑 格爾進一步整理的說法:
法律和道德都是對一個基礎性的權利或正義觀念所作的判斷,但二者是互 不相同的:道德推斷給了我們一門主觀的科學,而法律推斷給了我們一門課 客觀的科學。在道德中,我們的推斷指向行為的動機;在法律中,則指向 行為的外部結果。這兩個領域是互不相同的,相應的,其內容也極可能互不 相同。58
關於道德與法律的內外在的行為這裡不多加敘述,會在下一個段落有詳盡的討 論。分析法學派創始人約翰‧奧斯丁 ( JJ. L. Austin ) 承繼傑瑞米‧邊沁 ( Jeremy Bentham ) 的思想,以研究實證法為主,此亦是「惡法亦法」的起源。「惡法亦法」
亦即,當法律的內容抵觸了道德的限度之後,因而這個法律的內容是道德上所不 容許時(或者不正義時),“這個法律”還是“法律”。讓人檢討的例子便是二 次戰後審判德國在納粹時期的諸多惡行,這些行為不管在當時或是現代看來,都 是令人深感傷痛的事件,但不可否認它也是依據當時的法律所做出的合法行為,
儘管這個行為嚴重牴觸了正義或是道德內涵。分析實證主義此一思潮認為,能被 稱為「法」的只有實證法,亦即特定人於特定時點所決定的法。其中,代表人物 漢斯‧凱爾森 ( Hans Kelsen ) ,他認為縱然某條法律有道德做為後盾,但判斷什 麼是「道德」會因人而異,難免產生衝突,因而產生了「人是否有必要依法行事」
值得思考的問題。
58 朗‧富朗 ( Lon L.Fuller ) 著,鄭戈譯,《法律與道德》,台北:五南,2014。頁 79 ~ 80。
近代以來,社會生活趨於繁雜,除了有第一層的道德規範,法律概念始逐漸 確立,成為了第二層的規範,惟道德重在人類之理性,法律重在人類之生活,其 本質上就大不相同。在前一個段落提及黑格爾區分了道德與法律所指涉的內外部 的內容,筆者就蒐集道德與法律的相關資料中,從各方面簡易的整理內外部所指 涉的不同內容。一、從功能面來看,法律之功能,在規律人類外部之行為。是以 國家強制力來實行約束的,不管人們是否贊同,一律強制服從;道德之功能,在 拘束人類內部之意思,違反道德會受到社會輿論的譴責和自身信念的責備。二、
產生的方式,法律係由國家依照一定立法程序而制定;道德乃自發性形成的,隨 人類文明進步,無形中基於社會意識及善良觀念而產生。三、規範的內容,法律 兼顧人類權利與義務之對待關係;道德單講義務,而不及權利。四、受到制裁的 方式,違反法律由國家予以切實具體之制裁;違反道德將受社會輿論及自己良心 之制裁。
呈如上述整理的資料,筆者更加明白前一個段落西方各個學派提出法律與道 德彼此是對立的論點,同時也苟同東方法律的道德是法律基礎的思想。應該說沒 有人否認法律立基於道德之上,但對於它的存在不該與道德相提並論,他們形成 的一套規範有個各自的功用,法律為國家而存在,旨在創造一個有秩序的的社會,
確保社會有效率的達到社會整體最大的幸福感;道德是自我意識的生成,沒有固 定的標準,因此筆者才更加理解本節所提及「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標準。」這 句話的含意。若可以約束自我內在的道德無法形成,而有基本且具體判斷外在行 為依據的法律規範也都沒辦法好好遵守,那同樣講求文明的道德便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