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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制度

竣工查驗作業介紹(1)至(9)。(網址:http://enews.nfa.gov.tw/V4list-by-type.asp?NewsTypeNo=9)

35建築法(2011),第 34-1 條規定「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 樣,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

前項列舉事項經審定合格者,起造人自審定合格之日起 6 個月內,依審定結果申請建造執照,

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就其審定事項應予認可。」

36內政部消防署消防影音新聞台,法規命令,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暨竣工查驗作業介紹(2)。 (網 址:http://enews.nfa.gov.tw/issue/981217/images/rule.htm)

計劃、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向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請領

參考資料:內政部消防署消防影音新聞台,法規命令,消防安全 址:http://enews.nfa.gov.tw/issue/981224/images/rule.htm)

39建築法(2011),第 56 條第 1 及 2 項規定「建築工程中必須勘驗部分,應由直轄市、縣(市)主

五、申請使用執照

有關申請使用執照事項,依建築法第 70 條第 1 及 2 項41規定,建築工 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單獨或由其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向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關申請使用執照。且同法第 70 條之 142亦規定建築工程 部分使用執照之核發。

貳、建築物之消防查核

建築物之消防查核,包含建照涉消防安全設備預審、消防安全設備圖 說審查及消防安全竣工查驗等項目,其分述如下:

一、建照涉消防安全設備預審

依據消防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依建築法第 34 條之 1 申請預審事 項,涉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者,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預為 審查。

二、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依據消防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 備圖說,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

審查完成。

三、消防安全竣工查驗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建築法第 72 條規定,供公眾使用之建築

物,依第 70 條之規定申請使用執照時,直轄市、縣(市) (局)主管建築機 關應會同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其消防設備,合格後方得發給使用執照。

41建築法(2011),第 70 條第 1 及 2 項規定「建築工程完竣後,應由起造人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申 請使用執照。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應自接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派員查驗完 竣。其主要構造、室內隔間及建築物主要設備等與設計圖樣相符者,發給使用執照,並得核發 謄本;不相符者,一次通知其修改後,再報請查驗。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查驗期限,得展延 為 20 日。建築物無承造人或監造人,或承造人、監造人無正當理由,經建築爭議事件評審委 員會評審後而拒不會同或無法會同者,由起造人單獨申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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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建築物建築審查及消防安全設備審查作業過程

(網址:http://enews.nfa.gov.tw/issue/981210/images/rule.htm) 建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