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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壹、消防安全設備專技人員專業管理辦法位階提升

由於建築師法,明訂開業建築師之資格、責任、開業及工會等條文,

另於而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管理辦法雖有規定資格、責任、開業及工 會等條文,但由於法令位階上,管理辦法非法,其位階比法律低一階,其 係依據消防法訂定,無法由各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為各自申請案件 負全責,其仍應送交消防機關審查,亦無形成為消防機關審查負擔,另如 屬違建且正在使用之場所,如未獨立消防審查,此類型違建場所,因送建 築機關都不可能通過,則不會有消防機關審查,易造成公共場所消防安全 疑慮,所以,未考量違法場所之消防安全,應訂定相關消防安全法令,提 高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法令位階,獨立審查,並由各消 防設備師及士為各申辦案件,獨立負全責。

所以,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設計及裝置人員,在專業訓練足夠前 提下,應制定法令相信各消防安全設備專技人員專業,由各專業人員負全 責,以自我要求消防安全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素養,另消防機關亦可 以審查有無文件檢附及抽查即可,提醒各消防安全設備專技人員有無遺漏 相關應附文件。

貳、落實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

消防專業分工化

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第 9 點規定,

暫行執業期限自即日起,至經考試及格領有執業證書之消防設備師數滿 500 人且消防設備士人數滿 5000 人之翌年 6 月 30 日止。截至 98 年底止,消防設 備師及格人數已達 1,531 人,消防設備士及格人數亦達 5,333 人,雙雙超過 設定標準,應落實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

使消防安全設備專技制度,專業分工化。

参、落實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人員資格限制,訓練獨立

完整

為確保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人員專業性,應訂消防安全 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人員之國家考試專業證照、服務該項相關業務年 限資格及專業訓練方式等規定。雖「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與消防安 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人員資格考核作業規定」,已限定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 查驗人員資格,但實際執行面上,於新任消防人員分發時,在未具消防安 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人員資格下,仍予以選填志願方式填選,除與作業規定 相違外,亦形成消防安全檢查人員對法令不熟悉、檢查技巧不知及檢查器 材不會操作等情形,失去公共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實質意義。而專業訓練的 辦理上,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訓練,大部份僅針對大範圍消防安全 檢查訓練,使課程壓縮,無法完全學習,所以,應縮小範圍至建築物消防 安全設備圖說及竣工查驗訓練,聘請相關專業講師,充實自我能力,從法 令素質培養為基礎,循序漸進,資深人員經驗傳承後,場所消防安全檢查 實習機制確立,再實質執行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

肆、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流程及文件,

應更嚴謹,製定審查表格,統一審查標準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係依據消防 法第十條制訂之基準,其主要訂定大方向原則予以遵守,在流程上,雖顯 成熟,但應考量建築物複雜程度,予以審查及竣工日程更為寬限,例如:

大學校區,具多棟建築物,可予審查竣工日程更加寬限。如此,審查及竣 工才能更加嚴謹看守民眾建築物公共場所安全。

另外,在應檢附文件上,雖視場所申請性質,依申請書所列項目檢附 項目,檢附相關應附文件資料,然而,法令所列應檢附項目,僅規定大原 則,而於小細節部分,要求標準卻不一,易造成業者無法適從,如何在設 計及裝置上,從中取得平衡,訂定審查表格,統一審查標準,以解決審查 標準不同問題。

伍、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應視申辦案 件場所之複雜度,予以更充裕之審查期限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在「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

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規定,以受理案件後 7 至 10 日結案為原 則,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者,得視需要延長,最長不得超過 20

安全設備多樣性及面積等特性,予以更充裕審查竣工期限,避面造成消防安 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人員,其審查竣工的期程壓迫,並減少行政疏忽,

以保障公共場所消防安全。

陸、建築物完成後,監造人員應對應審迄之建築圖說與現場實際隔間 及用途,修正竣工查驗圖說,予以竣工查驗人員查驗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制度,一開始推行以建築機關審查建築 圖說後,再送消防機關會同審查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而政府為簡政便民,

於 98 年起,全面實施建築消防平行作業方式,並規定結案時限,以維護民 眾申辦案件時效權益;然而,平行作業方式下,建築圖送審過程中,可能 因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規定或現場隔間變動等因素,其消防安全設備應一併 配合變動修改,故應落實消防安全設備監造制度,其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 員,於施工期間應確實監造,依本身專業指導監工,並於建築物興建完成 後,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人員,應對應審迄之建築竣工圖說,對照修正消防 安全設備竣工查驗圖說,予以竣工查驗人員查驗,而非消防安全設備竣工 查驗人員,至現場查驗後,做修改,以使申辦案件順遂。

柒、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審查標準不同,

尋求解決方式,並建議確立消防法令仲裁機制及其委員之專業性

當建築物會審(圖說審查)與會勘(竣工查驗)審查標準不同,其如屬建築 物現場實際使用與圖面不同、建築圖面部分無法審查及審查作業疏失等問 題時,應照供現場公眾使用建築物,實際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增設、移動或減設等方式,要求相關消防安全設備。

另當建築物會審(圖說審查)與會勘(竣工查驗)審查標準不同,如遇法令 模糊地帶時,應先確認法令是否有遺漏疏忽地方,再確認歷年解釋函釋,

最後,行文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消防署)解釋法令,除此之外,亦可於本 縣消防局消防設備師士座談會或仲裁機制等溝通平台,提出討論解釋,進 而統一作法,解決法令見解分歧問題,然而,消防法令仲裁機制,其仲裁 委員應實為負責該相關業務專業人員,其仲裁之相關案件人員應迴避,如 非專業人員或未迴避人員,即會淪為形式機制之邏輯推理,而非專業法令 探討,失去仲裁機制本質。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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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総務省消防庁。日本総務省消防庁,甲種消防 設備士 試験 の受 験

日本総務省消防庁。日本総務省消防庁,甲種消防 設備士 試験 の受 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