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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壹、消防安全設備專技人員的專業能力檢核

一、消防設備師(設計及監造消防設備專技人員),具法令素養,應公正無私消 防安全設計

消防設備師(設計及監造消防設備專技人員),除應對消防法令熟稔,

靈活運用於消防安全設備設計製圖外,另須保有公正無私態度,以不考量 商業利益為前提,針對各類公共場所特性、用途及面積等性質,設計消防 安全設備圖說,進而確保日後裝置及檢修的保障,維護公共場所消防安 全。

二、消防設備士(裝置及檢修消防設備專技人員),應落實專業消防安全設備裝 置

消防設備士(裝置及檢修消防設備專技人員),除應強化自我本身消防 安全設備裝置能力,例如:電工、配線及配管施作等施工,另須以確實施 供態度,以不存僥倖心態為前提,針對附設於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確實施 工,並須考量日後檢修問題,存留相關特殊設備文獻資料,以供維修特殊 消防安全設備,進而維護公共場所消防安全。

三、未落實「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

截至 98 年底止,消防設備師及格人數已達 1,531 人,消防設備士及 格人數亦達 5,333 人,雙雙超過「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 置及檢修人員須知」,第 9 點規定,暫行執業期限自即日起,至經考試及

格領有執業證書之消防設備師數滿 500 人且消防設備士人數滿 5000 人之 翌年 6 月 30 日止。但至今原有暫行執業規定卻未終止,未落實消防安全 設備專技人員專業能力,相關主管機關必須正視此關鍵問題。

貳、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人員的專業能力檢核

一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人員,具備法令素養及視圖概念,應細心 把關公共場所消防安全

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審查人員應具備專業能力為法令素養(即對法 令熟悉度)、視圖空間概念及細膩程度等能力,而為不讓業者存有僥倖心 態及商業考量,設計消防安全設備之製圖,首先便是國家考試專業證照 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人員資格限定(即消防設備師證照) 或服務年 限的人員資格限制,接著須強化本身法令素養,運用於消防圖說審查上,

仔細審查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圖說,保障民眾生命財產 安全,無後顧之憂。

二、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人員,具備法令素養及檢查能力,應守住第 二道公共場所興建之消防安全關卡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人員,應要具備法令素養、消防安全設 備檢修器材操作、視圖能力及消防安全設備檢查等能力,而為確保審查竣 工人員之專業能力,首要的便是國家考試專業證照知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 驗人員資格限定(即消防設備師及士)或服務年限的人員資格限制,接著便 是初步專業訓練,而其訓練課程應獨立循序漸進,並應包含法令研讀、立 體空間概念、檢查技巧、檢修器材操作及經驗傳承等課程,除此之外,除 初步專業安檢訓練課程外,亦須定期辦理專業安檢複訓,並制定考管淘汰 機制,淘汰不適任人員,以確保審查及竣工人員專業性,專業守住公共場 所興建之第二道消防安全關卡,維護公共場所消防安全。

三、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人員選任,未落實「消防機關辦 理消防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人員資格考核作業規定」

「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人員資格考核 作業規定」第 4 點,已限定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人員資格,但臺東縣 消防局於實際執行面上,仍於新任消防人員分發時,在未具消防安全設備 審查及查驗人員資格下,予以選填志願方式填選,不論有無取得其規定資 格,就執行消防安全檢查任務,除與作業規定相違外,亦形成消防安全檢

查人員對法令不熟悉、檢查技巧不知及檢查器材不會操作等情形,失去公 共場所消防安全檢查實質意義。

参、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流程、文件及 標準的規範與實施

一、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流程,須更嚴謹 建築物會審(圖說審查)及會勘(竣工查驗)制度,係屬興建或變動之建

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雙重確保制度,其第一層確保,為建築物消防安全 設備圖說審查,而第二層確保,為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而竣工查驗第 二層關卡部分,顯得格外重要,兩者皆不建議簡化流程,尤其於實務上,

常面臨到消防設備圖說與現場不同或疏漏未依法令要求等問題,其便須仰 賴竣工查驗人員專業能力,依消防法令進而要求相關規定,另申辦期程拉 長,主要為審查人員與消防安全設備裝置人員在法令見解上,有不同看法 或爭議,使得申辦案件進度拖延,如何在產生爭議時,快速解決爭議,例 如:仲裁機制、疑義解釋或法令研討等,才得以讓申辦流程更順遂。

二、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應附文件,視案件性質 檢附,但文件審查部分,得以電子審查方式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應檢附文件,應依申請書所 列項目檢附相關資料,而申請書所列項目,係為法令大方向原則要求,而 未細部規範相關規定,以大原則認定標準,大方向檢附應附文件,更予以 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裝置人員,有更多設計及裝置靈活應用空間,另法令 規範須檢附之文件,亦有其立法原由,不應簡化,而失去檢附文件意義,

造成日後審查查驗問題發生,另審查文件部分,得以用電子審查方式,節 省紙張,並達環保。

三、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圖說審查)及會勘(竣工查驗)標準應式建築物構 造檢討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標準,應視各個案件性質,

依申請書所列項目,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消防法令,

進而要求繪製及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另如遇法令模糊或建築物特殊時,其 標準則須討論,在符合法令前提下,尋求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方式之平衡共 識。

肆、建築物會審(圖說審查)與會勘(竣工查驗)的共同原則、落差與解 決方法

一、共同原則

經由此次訪談結果分析,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 共同原則為審查竣工人員,應具備法令及視圖專業能力;作業流程,須更 嚴謹;應檢附文件,不應簡化;大原則要求標準相同等項目。

二、落差

由此次訪談結果分析,在法令流程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 合格後,其竣工查驗應依審迄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查驗,然而,實務上,

卻存在未依審迄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竣工查驗,並有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 查人員與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人員之不同看法及要求問題,其主要原因 為建築物現場實際使用與圖面不同;法令見解不同;建築圖面未繪製,無 法審查部分;審查作業疏失等因素,造成圖說審查要求與竣工查驗要求之 設置消防安全設備的落差,使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與竣工查驗上 產生差異。

三、解決方法

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人員與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人員看法及要 求產生落差時,其如屬建築物現場實際使用與圖面不同、建築圖面部分無 法審查及審查作業疏失等問題時,其應照申辦現場,實際依「各類場所消 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增設、移動或減設等方式,要求檢討設置相關 消防安全設備;另如屬法令模糊地帶時,應先確認法令是否有遺漏疏忽地 方,再確認歷年解釋函釋,最後,行文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消防署)解 釋法令,另亦可於本縣消防局消防設備師士座談會或仲裁機制等溝通平台,

提出討論解釋,統一作法,解決法令見解分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