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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臺東縣消防局為例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 ( 勘 ) 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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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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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東大學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

指導老師:蔡西銘 博士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制度之研 究-以臺東縣消防局為例

研究生:簡肇甫

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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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 誌

二年前從國立中央警察大學剛畢業後,有機會進入國立臺東大學這大家庭,

進修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倍感榮幸;回想二年的研究所求學時光,

學業與工作兼顧,實為辛苦,其不僅在非假日期間須工作外,在假日期間亦須至 學校修習課業,過程之中,雖然付出許多時間與心力,但學習到很多不同領域的 課程,也得到了許多精彩的收穫。

而在人生嶄新的研究所一頁中,最感謝的就是系上老師細心的指導,才能順 利完成學業,像是辯證論述的靳菱菱老師、嚴謹導論的柯志昌老師、學識廣博的 孫本初老師、教學謹執的謝志龍老師、善愛治學的劉麗娟老師及熱情教學的李玉 芬老師,傳道授業;當然,最感謝的,莫過於蔡西銘老師,老師在請假時期,犧 牲自己的休假時間,透過各種方式教授指導,讓我能確立了論文研究的方向,不 僅如此,在撰寫研究論文遇到困難時,老師每每教導我如何解決,提供寶貴建議,

使論文能繼續延伸,謹慎嚴密的導論出本篇論文相關研究、發現及建議,施恩浩 瀚,永記銘心,此外,亦感謝口試委員孫本初老師及李玉芬老師對本篇論文的建 議與指導,使論文內容更臻完備。

然而,在學期間,除了老師的教導外,亦感謝同窗好友延平、美鳳、書怡、

仁傑、崇師、景聖、淑美、韋良、嘉倩及俊德等班上幹部和各位同學,在課業上 的互相協助及扶持,另也感謝局長管建興、科長林建誠及局裡同仁俊宏、威翰、

于峻、家暉、晉祥、意凱、芳瑜、郁柔、馨予及郁婷等同仁,讓我能有機會在職 進修,並順利的完成學業,除此之外,專業消防設備師(士)志全、明狀、文陽及 建銘等,提供寶貴及專業意見,讓本次研究論文更為完善正確。

最後,在依山傍海的臺東,感謝我的家人,給予我支持與鼓勵,讓我能完成 學業及達成自己的目標,而感謝的人有許多,無法用文字及言語形容,在此,亦 向未提到的各位,致上最高謝意,並將碩士學業完成的喜悅、成果與榮耀,獻給 大家﹗

簡肇甫 謹至 2013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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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制度之研究 -以臺東縣消防局為例

簡肇甫

國立臺東大學 公共與文化事務學系碩士在職專班

摘 要

消防安全檢查制度之執行已推行多年,但每年建築物火災卻占各類火災之首,

而建築物火災的預防抑制,除建築物主體的防火性能及避難逃生的設計外,最重要 的即為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裝置,但一般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制度之執法不 周、申請程序繁雜及相關研究缺乏。本研究運用文獻蒐集及既有資料探討研究,以 研究者本身執業的田野觀察,並以立意抽樣方式,除針對臺東縣最具代表從事消防 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之消防設備師(士)外,亦對臺東縣消防局消防安全 設備圖說設計及竣工查驗人員,進行質性訪談。

經由前述各種研究方法,本研究發現:一、消防安全設備專業技術人員應具備 法令素養,確實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及裝置,另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應落實法令規定;二、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 查驗人員應依法令規定選任,並具法令素養、視圖概念及檢查等專業能力;三、本 研究制度,其制度審查流程應更嚴謹、文件可採電子審查及審查標準應明確;四、

本研究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審查差異的原因為建築物現場實際使用與圖面不同、法 令見解不同、建築圖面未繪製而無法審查部分及審查作業疏失等問題;而藉由本研 究發現,可供相關單位政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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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tudy of Approval of Fire Safety Equipment – Example of Taitung County Fire Department

Chao-Fu Chien

Executive Master of Public and Cultural Affairs Department, National Taitung University

Abstract

Fire safety inspections have been implemented for many years, but did not reduce the building fires. The annual number of building fires is still above normal, in all kinds of fire accidents. The building fire prevention suppression, in addition to the main building evacuation fire performance and design, the most important is the fire safety equipment design device, but in general fire safety equipment survey system of law enforcement, failed to apply for complicated procedures and the lack of relevant studies. In this study, using of existing data collection and study literature study, the researchers, owning practice field observation and purposive sampling method, carried out interviews with the engineers of fire safety equipment design,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installation and maintenance of fire-fighting equipment and the personnel of Taitung County Fire Department fire safety equipment design drawings and completion inspection.

This study got the conclusions : (1) The professional and technical

personnel should possess decree accomplishment does execute the design

and installation of fire safety equipment, and the other fire safety equipment

in the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design,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installation

and maintenance personnel should be implemented regulations; (2) Fire

safety equipment drawings review and completion inspection of personnel

shall be qualified with legal , the view concept and inspection of professional

competence; (3) The process of review system should be more rigorous,

electronic documents can be collected and examined review criteria shou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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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wing, different interpret the law, cannot check construction drawing, and mistake. And by these conclusions could provide the policy reference for the relevant units of the government.

Keywords:fire safety equipment, approval of fire safety equipment

drawing, approval of fire safety equipment setting, fire

inspection engine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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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目次

表目次

圖目次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動機與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對象及範圍 ... 5

第三節 研究方法、限制及流程 ... 7

第四節 名詞解釋 ... 10

第二章 文獻探討 ... 22

第一節 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 22

第二節 消防安全設備專技人員制度... 28

第三節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制度 ... 36

第三章 研究設計 ... 41

第一節 研究架構 ... 41

第二節 研究工具 ... 42

第三節 資料處理及結果呈現方式 ... 45

第四節 研究效度與信度 ... 48

第五節 研究倫理 ... 50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 52

第一節 消防安全設備專技人員及消防機關審查查驗人員的專業能力檢核 ... 52

(10)

第二節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流程的檢核 ... 66

第三節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審查的規範與實施 ... 74

第四節 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的共同原則與落差 ... 94

第五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 102

第一節 研究發現 ... 102

第二節 建議 ... 106

參考文獻 ... 109

附錄 ... 115

附錄 1 訪談大綱 ... 115

附錄 2 訪談逐字稿 ... 117

附錄 3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消防設備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表 161 附錄 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普通考試消防設備士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課程及時數表 165 附錄 5 建築物之使用類別、組別及其定義 ... 167

附錄 6 消防設備師士應考資格表 ... 169

附錄 7 消防設備師士應試科目表 ... 171

(11)

表目次

表 1-1、民國 96 年至 100 年火災統計分析表 ... 2

表 1-2、消防安全設備分類表 ... 11

表 1-3、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法 規 沿 革 表 ... 12

表 1-4、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講習表... 15

表 2-1、日本消防組織概述表 ... 26

表 2-2、我國與日本執業項目表 ... 28

表 2-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筆試一覽表 ... 29

表 2-4、機械或電氣相關基礎知識筆試科目表 ... 35

表 2-5、受訪人員一欄表 ... 46

表 4-1、消防安全設備專技人員執業時間表 ... 54

表 4-2、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人員執業時間表 ... 61

表 4-3、臺東縣消防局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案件統計表 ... 67

表 4-4、臺東縣消防局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勘案件統計表 ... 70

表 4-5、建築物竣工查驗各項消防安全設備安裝、施工測試照片表 ... 86

(12)
(13)

圖目次

圖 1-1、法令制度研究範圍 ... 6

圖 1-2、研究流程圖 ... 9

圖 1-3、消防專業技術人員賦予執業圖 ... 14

圖 2-1、全國各縣市消防機關消防安全檢查制度演進圖... 22

圖 2-2、臺東縣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制度演進圖 ... 26

圖 2-3、日本消防設備士法定負責消防安全設備種類 ... 31

圖 2-4、日本甲種消防設備士負責執業及消防安全設備種類 ... 32

圖 2-5、日本乙種消防設備士負責執業及消防安全設備種類 ... 33

圖 2-6、建築執照類型圖 ... 36

圖 2-7、申請特種建築物審查作業流程 ... 37

圖 2-8、建築物建築審查及消防安全設備審查作業流程圖 ... 40

圖 3-1、研究架構圖 ... 41

圖 4-1、消防安全設備專技人員專業能力養成示意圖 ... 56

圖 4-2、消防任務種類概要圖 ... 59

圖 4-3、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人員資格考核概要圖... 60

圖 4-4、消防設備圖說審查人員及消防設備竣工查驗人員應具專業能力圖示 ... 63

圖 4-5、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會審)作業流程圖 ... 68

圖 4-6、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案件掛件建議簡化流程圖 ... 69

圖 4-7、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勘作業流程圖 ...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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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緒 論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 動 機 與 目 的

壹、研究背景

消防法於民國 74 年訂定後,消防安全檢查制度之執行已推行多年,然 而,在現今科技發達的時代下,高層建築物1、地下建築物2及環保綠建築標 章建築3等建築物,年年新(增)建,建築物樣態、結構及設計等建築項目,

也相對的推陳出新;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室內裝修等相關建築法令規 定也日益新(修)訂,而與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最為相關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監造、裝置及檢修等消防安全設備設置項目,亦連帶更新;面臨新世代建 築物的衝擊下,除建築物管理權人平時落實相關消防安全管理外,其建築 物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4,必然是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的第一道安全 把關關卡,尤其從內政部消防署近五年火災統計數字顯示,如表 1-1 所示,

自民國 96 年建築物火災 2200 件(次)至 100 年建築物火災 1249 件(次),雖有 下降趨勢,但每年建築物火災平均卻占總體火災平均的 65.94%,為平均比 例最高,所以,如要預防每年火災成長數的提升,首當其衝的議題,便是 建築物火災的預防抑制,而建築物火災的預防抑制,最直接關連的部分,

除建築物主體的防火性能及避難逃生的設計外,最重要的即為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以輔助建築物防火及防災功能。

1建築技術規則(2012),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7 條規定,其係指高度在 50 公尺或樓層在 16 層以上 之建築物。

2建築技術規則(2012),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9 條第 1 項規定,其主要構造物定著於地面下之建築 物,包括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地下通道之直通樓梯、專用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

及附設於地面上出入口、通風採光口、機電房等類似必要之構造物。

3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2009),第 2 點第 1 項規定,指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 物、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合法房屋、已完工之特種建築物或社區,經本部認可符合 綠建築評估指標所取得之標章。

(16)

1-1、民國 96 年至 100 年火災統計分析表

項目 建築物 車輛 山林田野 船舶 其他 合計

96

火災次數 2200 546 356 26 264 3392 百分比(%) 64.9 16.1 10.5 0.8 7.8 100

97

火災次數 1885 506 257 21 217 2886 百分比(%) 65.3 17.5 8.9 0.7 7.5 100

98

火災次數 1634 326 484 21 156 2621 百分比(%) 62.3 12.4 18.5 0.8 6.0 100

99

火災次數 1458 299 236 11 182 2186 百分比(%) 66.7 13.7 10.8 0.5 8.3 100

100

火災次數 1249 212 166 6 139 1772 百分比(%) 70.5 12.0 9.4 0.3 7.8 100

平均

火災次數 1685.2 377.8 299.8 17 191.6 2571.4 百分比(%) 65.94 14.34 11.62 0.62 7.48 100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火災統計,100 年火災統計分析,101 年 4 月(研究者

自製)

貳、研究動機

一、 不完全的執法,易形成法令空殼

火災5,即違反人的意思或縱火而有滅火必要的燃燒現象,而為有 效預防建築物火災發生,在建築物基礎主體上,除應具建築物新(增)建 防火建材外,亦要有附屬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進階設計,再由場所人 員維護、保養及防火管理等場所安全管理維護措施,相輔相成,組成 一套完整的防火及防災循環體系,緊密環環相扣,進一步維護自身財 產及公共場所之公共安全。

5內政部消防署 86 年 1 月 17 日消署救字第 86F0026 號函。

(17)

而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前提,除須訂定一套完整法令及完 備制度外,亦須有專業技術人員的輔助指導,即為消防安全設備師(士) 等專技人員依本身專業能力執行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 檢修等專技工作;再者,便是要有保護民眾的最終守門員,即各消防 機關之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人員執行把關的審(勘)查動作,而消防安 全設備師(士)等專技人員如何落實法令賦予的權利義務,依本身專業能 力確實執業?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人員如何適當、公平及有效果的落 實執行消防審(勘)制度?避免不完全的執法,形成法令空殼,其便是本 研究欲探討的重要議題。

二、建築物興建牽涉層面廣,程序繁雜

建築物申請相關合格建築執照,應依建築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 定「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

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 重建築結構之安全。」,於建築物圖說先行預審許可後,建築物才得 許可開工執行,除須建築物列舉相關事項之建築主管機關預審外,亦 含有環保6、觀光7、工商8及消防等其他相關事項審查,其建築物審查含 蓋範圍廣,牽涉層面亦大。

而消防法第 10 條第 2 項規定「依建築法第 34 條之 1 申請預審事項,

涉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者,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預為審 查。」,其主要目的為建築物開工前,結合建築物主體結構、預留空 間、使用面積、樓層及室內裝修材料等建築項目設計,以消防法第 7 條賦予消防設備師依消防相關法令執行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 置及檢修之權,送當地消防機關審查建築物應附設消防安全設備,並 預留相關消防安全設備之管路(或通路),進一步,由消防設備師(士)設 置消防安全設備後,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達 到建築物防火及防災保全功能。

然而,為簡政便民,使建築物申請審查進度快速,申請建築許可 案件,於 98 年起,全面實施建築及消防平行作業方式,其於內政部 98 年 1 月 19 日內授消字第 0980820548 號函規定:「申請建造執照部分,

依申請人意願得於建造執照取得前,檢附建造執照申請書影本,或於 建造執照取得後,檢附建造執照影本,併同申請書及其他必要圖說文

6環境影響評估法(2003),第 5 條所列之開發行為(例如: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道路、鐵路、

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等開發),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7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2011) ,第 2 條,觀光旅館業經營之觀光旅館分為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

(18)

件資料向消防機關申辦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申請使用執照部分,

得檢附使用執照申請書影本,併同申請書及其他必要圖說文件資料向 消防機關申辦竣工查驗。該管消防機關辦理該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 期限,以受理案件後 7-10 日內結案為原則,以維護民眾時效權益。」

因此,建築物合法使用,必須通過各方面審查,而為避免審查時 效過長,影響民眾權益,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9, 以受理案件後 7 至 10 日結案為原則,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 者,得視需要延長,最長不得超過 20 日,唯填寫申請書表、圖說及證 明等應檢附之資料眾多,如何簡化各類書表及應附審查資料,避免無 效率的作業,亦便是本研究欲探討的重要議題。

三、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制度相關研究缺乏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國內學者大部份針對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測或特種設備等執行相關研究,其主要為 建築物興建後,消防設備敷設檢查、修理及保養等之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後之研究,然建築物興建前(或興建中),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檢查卻 未見研究,故藉此次研究以了解法令制定與實務執行面上相關問題。

参、研究目的

建築物如牽涉新建、增建、改建及變更設計等建築物主體(或部分主體) 變動,涵蓋層面較多,除具應適用法令檢討問題外,亦含有專技人員與預 審人員圖面空間法令解讀不同、圖說預審人員與竣工查驗人員專業認知差 異、建築物申辦時效及各機關間審查適法牽制等問題,故本研究,預期將 達到之目的如下:

一、瞭解臺東縣消防局轄內專技人員與審(檢)查人員應具備之專業能力及 面臨問題。

二、檢核臺東縣消防局轄內圖說會審及竣工會勘人員,對法令解讀之專業 認知差異及面臨問題。

三、檢視臺東縣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會審(勘)制度應檢附文件及審(檢) 查標準,以提供政策參考。

9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2002),第 6 點。

(19)

第 二 節 研 究 對 象 及 範 圍

壹、研究對象

本研究之對象,使用立意(或判斷)抽樣方式,除以臺東縣最具代表性(或 最有用)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之消防設備師、消防設 備士及消防設備公司協助製圖及竣工員工等專技人員或員工之訪談外,亦 針對臺東縣消防局災害預防科現(曾)任審圖之消防安全設備會審人員及專 責安全檢查隊現(曾)任之消防安全設備會勘人員,進行訪談作業。

貳、研究範圍

由於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方自治的不同、執法差異及中央和地方消 防主管機關權責劃分等因素,本研究可分為區域及法令制度等 2 方面研究 範圍,予以區分及說明。

一、區域範圍

消防法第 10 條所訂定之建築物消防安全會審(勘)制度,依各直轄 市、縣(市)政府執法方式不同,而有所差異,然本研究因時間、空間及 經費等限制之因素,僅針對臺東縣消防局所轄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 會審(勘)制度,進行個案研究。

二、法令制度範圍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維護,原依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第 2 條規定10,除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該標準會審(勘)審 查外,鑑於各類場所時有特殊用途構造,或引用與本標準同等以上效 能之消防技術、工法或設備,難以適用本標準之狀況,參照建築技術 規則總則編第 3 條及日本消防法第 17 條、日本消防法施行令第 32 條規 定修正,特予但書規定,中央審查權責之性能式設計制度、個案認可 及特種建築審查等相關審查11,然於 99 年 5 月 19 日,基於法律保留原

10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2008),第 2 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及維護,

依本標準之規定。但因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本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消防技術、工法 或設備,適本標準確有困難者,於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者,不在此限。

(20)

則,將現行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2 條但書規定提升至法律 位階,移列為消防法第 6 條修正條文第 3 項12,以符法制。(詳如圖 1-1)

1-1、法令制度研究範圍(研究者自行整理)

故本研究之範圍,僅針對臺東縣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制度探討 各相關面向(或變相),其未包含中央內政部消防署性能式設計制度、個案認 可及特種建築審查等中央主管機關權責所列之審查項目。

12 消防法(2011),第 6 條第 3 項,第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依第一項所 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附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 用依第一項所定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非本次研究範圍 本次研究範圍

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 用與本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 消防技術、工法或設備,適

本標準確有困難者。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皆依消 防安全設 備 設 置 標 準 規 定

設 置 與 維 護 。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設置與維護

特殊建築物及工法 一般建築物及工法

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審查認可 地方消防主管機關審查許可

(21)

第 三 節 研 究 方 法 、 限 制 及 流 程

壹、研究方法

因各直轄市、縣(市)推動會(審)制度不一,本研究係以臺東縣消防局轄 內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制度之個案研究,另本研究對象之臺東縣轄 內消防安全設備專技人員少,難以用量化數據資料分析,故本研究主要利 用質性研究中之文獻探討、田野觀察、既有資料研究、深度訪談及比較研 究等方式蒐集資料,進一步訪談分析及檢證。

藉由與受訪者之間面對面的深度交談,透過受訪者所訴之實務經歷,

彙整出研究者無法得知之意見及想法,另研究者再依文獻資料、既有資料及 比較研究法等方法,探討專技人員專業性、審查(驗)人員專業性、審查(驗) 標準差異分析及應附資料審查等面向,說明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制 度推動所面臨實務問題,提出相關建議供臺東縣消防局參考,其研究方法分 述如下:

一、文獻探討法

針對歷年會審(勘)制度沿革,探討本制度的演進外,亦對於國內 (外)學者文獻、各國消防法令及消防安檢制度等文獻資料,結合本身 實務經驗,探討其研究面向(或變相)。

二、田野觀察運用

觀察為認識事物最基本的方法,藉由平日工作接觸、消防設備師 會審及竣工查驗等時機,傾聽業者及審查者聲音,針對不同參與程度 的觀察,製成互動情形經驗訪談資料。

三、既有資料研究法

利用每月資料統計、歷年推行制度及現行法令等既有資訊,以輔 助驗證本研究之信度及效度。

四、深度訪談法

以文獻探討法,彙整出欲研究之面向(或變相),進一步以立意(或 判斷)抽樣方法,對臺東縣具代表性(或最有用)之實際從事本研究領域 之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圖說會審人員及竣工會勘人員等人員進 行質性訪談。

五、比較研究法

彙整會審(勘)制度相關訪談結果,依同性質項目,比較其相同或

(22)

貳、研究限制

本研究部份針對營利事業專技人員,做相關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之 專業性、執法性及制度性等研究,基於某部分屬商業機密、設計機密或技 術層面等要素,因此有下列限制:

一、推論或解讀限制

深度訪談之研究對象中,部分為執業專技人員,因此,有商業、

裝置設置及圖說設計等機密不願透露,將影響研究者論述及策略考 量。

二、受訪者態度改變限制

進行深度訪談時,如訪談較敏感性商機機密及問題,易使受訪者態 度改變而不願受訪,應掌握受訪者訪談技術。

三、設計及技術限制

部分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特定工法及技術,屬消防安全設備專技人 員實務專長,其涉多類專業安裝技術,造成不願透露,另實務性不足 之新任消防安全設備專技人員,詢問進階設計及技術,易形成訪談上 限制。

参、研究流程

以建築物防火主體,設置消防安全設備輔以預防火災的重要性,為研 究背景,然而,推行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制度已多年,自民國 91 年 7 月訂定「消 防 機 關 辦 理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審 查 及 查 驗 作 業 基 準 」起,依此基準實行本研究制度審查及查驗,至今已逾 10 年,除於同年 10 月增訂「消 防 機 關 辦 理 建 築 物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審 查 及 查 驗 作 業 基 準 補 充 規 定 」外,即未曾增(修)定相關規定,產生多類法令增(修)訂、部分作 業繁雜及要求資料不一等問題,形成本研究動機,有此研究動機後,進一 步將研究主題的確立,以探討「會審(勘)制度」為主要大綱,再依主題進行 相關文獻資料蒐集,確定研究方法、目的、範圍、人員及限制後,結合實 務經驗,彙整出相關面向(或變相)之探討,進一步設計問卷,進行各方人員 之質性訪談研究,在訪談逐字稿整理後,探討會審(勘)制度差異性分析並提 出研究發現及建議,其研究流程,如圖 1-2 所示:

(23)

1-2、研究流程圖

研究背景

研究動機

研究目的

研究對象及範圍 研究方法

確立研究主題及面向

設計問卷

質性訪談

差異性分析

研究發現與建議

(24)

第 四 節 名 詞 解 釋

壹、 消防部份

一、消防安全設備

劉順享(2011),指供人發現火災、撲滅火災、避難逃生及協助消防 人員進行火災搶救之設備,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7 條規 定,將消防安全設備分類如下:

(一)滅火設備:指以水或其他滅火藥劑滅火之器具或設備。

(二)警報設備:指報知火災發生之器具或設備。

(三)避難逃生設備:指火災發生時為避難而使用之器具或設備。

(四)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指火警發生時,消防人員從事搶救活動上 必需之器具或設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其相關消防安全設備,於同標準第 8 條至第 11 條中規定,詳如表

1-2。

(25)

1-2、消防安全設備分類表

消防安全設備 定義 相關設備 備註

滅火設備

以 水 或 其 他 滅 火 藥 劑 滅 火 之 器 具 或設備。

一、滅火器、消防砂。

二、室內消防栓設備。

三、室外消防栓設備。

四、自動撒水設備。

五、水霧滅火設備。

六、泡沫滅火設備。

七、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八、乾粉滅火設備。

九、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警報設備 報 知 火 災 發 生 之 器具或設備。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手動報警設備。

三、緊急廣播設備。

四、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避難逃生設備

火 災 發 生 時 為 避 難 而 使 用 之 器 具 或設備。

一、標示設備:出口標示燈、避難方 向指示燈、觀眾席引 導燈、避難指標。

二、避難器具:指滑臺、避難梯、避 難橋、救助袋、緩 降機、避難繩索、

滑杆及其他避難器 具。

三、緊急照明設備。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 設備

火警發生時,消防 人 員 從 事 搶 救 活 動 上 必 需 之 器 具 或設備。

一、連結送水管。

二、消防專用蓄水池。

三、排煙設備 (緊急昇降機間、特別 安全梯間排煙設備、室內排煙設 備)。

四、緊急電源插座。

五、無線電通信輔助設備。

其他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消防安全設備。

參考資料: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8 條至第 11 條。(研究者自製)

(26)

二、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標準

為維護公共使用場所之消防安全,消防法第 6 條指出「消防法所定 各類場所之管理權人對其實際支配管理之場所,應設置並維護其消防安 全設備;場所之分類及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政府於民國 78 年 7 月起,訂定「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以供消防安全設備專技人員及審查人員,依法設置及查核,另 隨時代科技的進步,至今增(修訂)逾 7 次(詳如表 1-3),進一步因應各類 消防安全設備新工法及設計推陳出新,補充舊有設置標準規定不足。

1-3、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法 規 沿 革 表 增(修)訂年分 文號 增(修)訂條文 78 年 7 月 31 日 內政部(78)台內警

字第 715824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111 條。

85 年 3 月 13 日 內政部(85)台消字 第 8573803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98 條。

88 年 9 月 1 日 內政部(88)台內消 字第 8875925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2、14、19、23、24、157、

160、198 條條文;其修正條文自發布日 起施行。

93 年 4 月 6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消 字 第 0930090559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239 條;並自 93 年 5 月 1 日施行。

95 年 12 月 15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消 字 第 0950826190 號令

1.修正發布第 12、28、40、57、58、146、

176、180、186、188、189、235、236、

23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內政部以 命令定之。

2. 95 年 12 月 26 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0950826316 號令,發布自 95 年 12 月 26 日施行。

96 年 11 月 1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消 字 第 0960825654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6 條條文;並自 96 年 11 月 5 日施行。

97 年 5 月 15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消 字 第 0970822076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0、23、146、154、155、193

~195、197、198、201、207、210、213、

214、218~222、228、229、231、232、238

(27)

條條文及第四編編名;增訂第 146-1~

146-7、206-1 條條文;刪除第 147~152 條 條文;並自 97 年 5 月 21 日施行。

101 年 1 月 10 日 內 政 部 台 內 消 字 第 1010821006 號令

1.修正發布第 1、3、4、7、8、12、17~

19、24、25、31、32、34、35、40、 43、

46、48、49、51、53、56、57、59、63、

116、125、129~131、 140、154、157、

167、171、175、180、181~183、185、

186、188~ 192、198、210、216、229、

231、235 條條文及第三編第一章第七 節之節名;增訂第 111-1 條條文;刪 除第 2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內政部 以命令定之。

2.101 年 6 月 20 日內政部台內消字第 1010820718 號令發布自 101 年 7 月 1 日施行。

參考資料: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法令查詢系統13(研究者自製)

然而,同法第 10 條亦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應由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於主管建築機關許可開工前,審查完成。

依建築法第 34 條之 1 申請預審事項,涉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者,主管 建築機關應會同消防機關預為審查。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 使用或原供公眾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公眾使用時,主管建築機關應會同 消防機關審查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係為 在各類公共場所開始供民眾使用前,以原建築圖建築構造為基準,消防 法第 6 條賦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 為 設 計 及 裝 置 依 據,並 依 消 防 法 第 10 條 設 計 之 消 防安全設備圖說,

另該消防安全設備圖說應予以當地建築及消防機關等審查符合相關規定 過後,才得許可供大眾使用。

13 內政部消防署消防法令查詢系統,各 類 場 所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置 標 準,法 規 沿 革 (網 站 :

(28)

三、消防安全設備專業技術人員(簡稱,專技人員)

民國 84 年,消防法確立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等三大任 務後,而為使消防安全設備發揮預防火災的作用,建立消防專業技術人 員專業制度,於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維修等每一環節流程,

借重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以確保其性能發揮正常,故於消防法 增列第 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考試及格 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師。」及「中華民國國 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 備士。」另於同法第 7 條第 1 項訂定「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 準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應由消防設備師為之;其裝置、

檢修應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為之。」賦予專業消防設備師及消防 設備士執行各應行執業作為。(詳如圖 1-3)

1-3、消防專業技術人員賦予執業圖(研究者自製)

而一位消防安全設備專業技術人員由「學校到辦公室(或職場)」,

不應只是理論到實用主義的一個轉變而已,而是理論和實用的結合,

國內建築師、技師等考試,更將實習階段視為一位建築師或技師在其 事業中的重要發展時期,以延續學校到辦公室(或職場)的過度性結構,

並藉以培養熟練且符合專業實務素養的專業人才。目前消防設備師及 消防設備士係經由考試院考試及格後,接受 180 至 270 小時之消防訓 練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詳如附錄 3 及 4),經向內政部申請取得消防 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證書後即可執業,為提昇消防設備人員專業能力,

以確保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之專業品質,另參酌

消 防 專 業 技 術 人 員

消防設備師 (專技高考)

消防設備士 (專技普考)

設計

監造

裝置

檢修

裝置

檢修

制度 類別 賦予執業(作業)

(29)

技師法、建築師法等規定,具有 2 年實務經驗並領有執業執照之技師,

始得執業。(陳俊青,2006)

四、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

為因應短期內消防設備師(士)不足之情形,民國 87 年制定「申請暫

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須知」,其所規定之 申請資格及執業期限,概述如下:

(一)合於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業務 建築師、土木工程科、機械工程科、冷凍空調工程科、電機工程科、

工業安全科、環境工程科及結構工程科等技師,或已取得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核發之消防職類三種乙級技術士證(不包含滅火器類科)

以上者。

(二)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

檢修業務

1、取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核發之消防職類五種乙級技術士證之一者。

2、領有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之暫行執業證書者。

(三)申請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之人員,其講 習科目及時數(如下表 1-4)。

1-4、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講習表

人員 講習科目 講習時數

申請暫行從事消防 安全設備設計、監造 之人員

消防法令 4

避難系統設計 2

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4

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3

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3

申請暫行從事消防 安全設備裝置、檢修 之人員

消防法令 4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 10

滅火器 2

避難逃生設備 4

警報設備 8

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8

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8

資料來源:申 請 暫 行 從 事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設 計 監 造 裝 置 及 檢 修 人 員 須 知 , 第 7 點 及 第 8 點 。 (研究者自製)

(30)

(四)有關執業期限之規定:暫行執業期限自即日起,至經考試及格領有執 業之消防設備師人數滿 500 人且消防設備士人數滿 5000 人之隔年 6 月 30 日止。

五、消防安全檢查

(一)消防檢查為消弭火災最重要工作

陳火炎(1999),指出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是消防單位消弭火災應 實施的最重要工作。由訓練有素、誠實細心的消防人員按周詳的計畫 確實執行檢查,平時可以揭發許多危險情況,採取有效防制措施,因 此火患將無從發生。

平時消防安全檢查,除周延法規及執行計畫制定外,加上專業性 訓練,以採取最有效防治火災發生之措施,進一步使火災不發生。

(二)消防檢查制度化,依法處理

林元祥(1999),指出警察百科全書中指出消防安全檢查定義為以分 (小)隊為單位,就現有消防人力劃分若干責任區,其查察14對象、實施 次數、檢查次數由消防署訂之,實施消防安全檢查時,應攜帶查察紀 錄簿,將檢查詳細紀錄,遇有設備不完善或安全設施不合規定時,應 通知所有人或管理人,轉達其單位主管限期補充改善,逾期不改善者 依法處理。

消防安全檢查走向制度化、責任區制、專業化及依法行政等原則,

避免業者以僥倖心態,規避檢查,使消防安全檢查不落實,易造成火 災傷亡及財產重大損失。

(三)消防檢查,預防火災

陳弘毅(2000),指出消防機關為達火災預防之目的,對消防對象 物之位置、構造、設備以及管理狀況所作之調查,稱為消防安全檢查,

藉由消防機關平時消防安全檢查之行政作為或指導,強化業者對場所 內部消防安全管理外,亦教導場所管理權人,應有「自我財產,自己 保護」觀念,以預防火災的發生。

綜上可知,消防安全檢查,係為預防火災的一項重大工作,其 以嚴密法令制定為基礎,推動轄區消防安全檢查責任制,以顧及所 有轄內場所防火安全,另應提升消防安全檢查技能與智能,對場所 消防安全執行細密的檢查,進一步防止重大火災事故發生。

14查察,字釋為查驗、審查,即消防安全設備檢查、查驗及圖說審查等查核。

(31)

六、消防安全檢查人員

民國 84 年修正公佈之消防法,開始執行消防安全設備專技人員制 度,規定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合格之消防設備 師或消防設備士,執行消防安全設備圖說設計、消防安全設備監造作業、

消防工法實務裝置設備及定期檢修消防設備等任務,其相關結果應依限 報請當地消防機關查核或備查;而消防機關依相關規定派員複查,然而,

身為監督場所消防安全的消防人員專業素質自然也應相對提昇。

為確保消防機關人員執行消防法第 6 條第 2 項消防安全設備之列 管檢查、第 9 條檢修申報複查、第 10 條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第 11 條第 1 項防焰物品之使用、第 13 條防火管理、第 15 條公共危險物品及 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之安全管理、第 15 條之 1 燃氣熱 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之管理及建築法第 72 條、第 76 條所定之建築物竣 工查驗等工作之專業能力,於民國 97 年 8 月特別訂定「消 防 機 關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與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審 查 及 查 驗 人 員 資 格 考 核 作 業 規 定 」,然而,為區分專責檢查小組人員與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人員 之工作屬性及範圍,亦於 100 年 10 月增(修)訂「消 防 機 關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與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審 查 及 查 驗 人 員 資 格 考 核 作 業 規 定 」相關 規定,如下:

一、專責檢查小組人員 (一)定義15

消防機關依消防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注意事項(以下簡稱 注意事項)成立專責檢查小組執行第一種檢查之人員。

(二)資格16:不得有因品操、風紀問題遭申誡以上處分,且符合下列 規定:

1、帶班人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 4 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 查或會審(勘)勤(業)務 2 年以上。

2、小組成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 2 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檢 查或會審(勘)勤(業)務 1 年以上。

3、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者優先。

二、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人員(簡稱,審查查驗人員)

(一)定義17

15消 防 機 關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與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審 查 及 查 驗 人 員 資 格 考 核 作 業 規 定 (2011), 第 2 點 。

16消 防 機 關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與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審 查 及 查 驗 人 員 資 格 考 核 作 業 規 定 (2011), 第 3 點 。

17

(32)

消防機關依消防法第 10 條執行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 查之人員(即會審人員)與依建築法第 72 條、第 76 條執行建築 物消防安全設備竣工查驗之人員(即會勘人員)。

(二)資格18

1、審查人員(即會審人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 4 週以上,或執 行消防安全檢查或會審(勘)勤(業)

務 2 年以上。

2、查驗人員(即會勘人員):

(1) 帶班人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 4 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 檢查或會審(勘)勤(業)務 2 年以上。

(2) 小組成員:曾接受相關業務講習 2 週以上,或執行消防安全 檢查或會審(勘)勤(業)務 6 個月以上。

(3) 領有消防設備師證書者優先。

貳、 建築部分

一、 建築師

依 建築 師法 第 1 條明定,中華民國人民經建築師考試及格者,

得充任建築師,另於建築師法第 3 章規定「開業建築師之業務及責任」, 概述如下:

(一)資格19

經建築師考試及格,領有建築師證書及建築師開業證書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辦理建築科工業技師業務。

(二)業務20

建築師受委託人之委託,辦理建築物及其實質環境之調查、測 量、設計、監造、估價、檢查、鑑定等各項業務,並得代委託人辦 理申請建築許可、招商投標、擬定施工契約及其他工程上之接洽事 項。

(三)責任或 義務21

1、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建築物之設計,應負該工程設計之責任;其 受委託監造者,應負監督該工程施工之責任。但有關建築物結 構與設備等專業工程部份,除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18消 防 機 關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與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審 查 及 查 驗 人 員 資 格 考 核 作 業 規 定 (2011), 第 4 點 。

19建築師法(2009),第 19-1 條。

20建築師法(2009),第 16 條。

21建築師法(2009),第 19、20、21、22、26 及 27 條。

(33)

外,應由承辦建築師交由依法登記開業之專業技師負責辦理,

建築師並負連帶責任。當地無專業技師者,不在此限。

2、建築師受委託辦理各項業務,應遵守誠實信用之原則,不得有

不正當行為及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

3、建築師對於承辦業務所為之行為,應負法律責任。

4、建築師受委託辦理業務,其工作範圍及應收酬金,應與委託人 於事前訂立書面契約,共同遵守。

5、建築師不得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6、建築師對於因業務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洩漏。

(四)限制22:建 築師不 得 兼任或 兼 營左列 職業 1、 依公 務人 員任 用 法 任用之 公 務人員。

2、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 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 之 保 證人。

3、 建築 材料 商。

二、 建築圖說

依建築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前,得 先列舉建築有關事項,並檢附圖樣,繳納費用,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 管建築機關預為審查。審查時應特重建築結構之安全。」其建築圖說,

係為建築預審制度之相關建築檢附圖樣,圖說審查合格後,得依同條 第 2 項規定「起造人自審定合格之日起 6 個月內,依審定結果申請建造 執照,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就其審定事項應予認可。」

三、 建築執照

依建築法第 28 條規定,建築執照分為下列 4 種:

(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應請領建造執照。

(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 照。

(四)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四、 相關建築用語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消防安全設備設計原則,係以建 築物為主,設置於建築物防火主體外部、管道及管線等部分,以強化 及預防建築物火災之設備,而消防設備的選用及設置,陳火炎(2009),

指出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上,最需考量的是建築物之危險特性,而建 築物火災危險特性可由三部分來認定,一、用途分類,二、規模大小(如:

樓高、樓地板面積或總樓地板面積),三、空間特性(如:無開口樓層、

(34)

地下層等),故如欲設計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須於建築基礎用語定義 上了解基礎概念,其相關用語,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 條規定,摘錄如下:

(一)建築基地面積:建築基地(以下簡稱基地)之水平投影面積。

(二)建築面積: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 影面積。但電業單位規定之配電設備及其防護設施、地 下層突出基地地面未超過一點二公尺或遮陽板有二分 之一以上為透空,且其深度在二點零公尺以下者,不計 入建築面積;陽臺、屋簷及建築物出入口雨遮突出建築 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超過二點零公尺,或雨 遮、花臺突出超過一點零公尺者,應自其外緣分別扣除 二點零公尺或一點零公尺作為中心線;每層陽臺面積之 和,以不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為限,其未達八平方公 尺者,得建築八平方公尺。

(三)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樓地板或其一部分,在該區劃中心線23以 內之水平投影面積。但不包括第三款不計入建築面積 之部分。

(四)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各層包括地下層、屋頂突出物及夾層等樓地 板面積之總和。

(五)地下層:地板面在基地地面以下之樓層。但天花板高度有三分之二 以上在基地地面上者,視為地面層。

(六)夾層:夾於樓地板與天花板間之樓層;同一樓層內夾層面積之和,

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或一百平方公尺者,視為另一 樓層。

(七)居室:供居住、工作、集會、娛樂、烹飪等使用之房間,均稱居室。

門廳、走廊、樓梯間、衣帽間、廁所盥洗室、浴室、儲藏室、

機械室、車庫等不視為居室。但旅館、住宅、集合住宅、寄 宿舍等建築物其衣帽間與儲藏室面積之合計以不超過該層 樓地板面積八分之一為原則。

(八)分間牆:分隔建築物內部空間之牆壁。

(九)分戶牆:分隔住宅單位與住宅單位或住戶與住戶或不同用途區劃 間之牆壁。

(十)不燃材料:混凝土、磚或空心磚、瓦、石料、鋼鐵、鋁、玻璃、玻 璃纖維、礦棉、陶瓷品、砂漿、石灰及其他經中央主管 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一級之不因火熱引起燃燒、熔化、

破裂變形及產生有害氣體之材料。

23 樓地板面積區劃中心線計算,以建築面積為基礎,於每層樓之外牆中心線或其替代柱中心線。

(35)

(十一)耐火板:木絲水泥板、耐燃石膏板及其他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 定符合耐燃二級之材料。

(十二)耐燃材料:耐燃合板、耐燃纖維板、耐燃塑膠板、石膏板及其他 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定符合耐燃三級之材料。

(十三)防火時效:建築物主要結構構件、防火設備及防火區劃構造遭受 火災時可耐火之時間。

(十四)阻熱性: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建築構造當其一面受火時,能 在一定時間內,其非加熱面溫度不超過規定值之能 力。

(十五)防火構造:具有本編第三章第三節所定防火性能與時效之構造。

(十六)避難層:具有出入口通達基地地面或道路之樓層。

(十七)直通樓梯:建築物地面以上或以下任一樓層可直接通達避難層或 地面之樓梯(包括坡道)。

(十八)特別安全梯:自室內經由陽臺或排煙室始得進入之安全梯。

(十九)昇降機道:建築物供昇降機廂運行之垂直空間。

(二十)昇降機間:昇降機廂駐停於建築物各樓層時,供使用者進出及等 待搭乘等之空間。

(36)

第 二 章 文 獻 探 討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制度,係由消防法第 7 條賦予消防設備師、士 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等權責,須經同法第 8 條規定之國家考試及格,使得 任之,再由專技人員依第 10 條建築預審制度,送交消防機關執行公共安全消防 安全檢視(查),所以,文獻探討將依消防安全檢查制度、消防安全專技人員制度 及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制度等國內、外文獻,分別探討。

第一節 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壹、我國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民國 84 年修正公布消防法第一條,確立消防三大任務「預防火災」、

「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而於預防火災部分,關係最密切便是消防 安全檢查,本節將分別瞭解全國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和臺東縣消防安全檢查 制度之演進歷程。

一、全國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全國消防安全檢查制度之文獻中,分為編制演進及法令演進等 2 大部

分(詳如圖 2-1)。

2-1、全國各縣市消防機關消防安全檢查制度演進圖

日治 50 年 民國 55 年 民國 84 年

民國 34 年

至今

至今

民國 63 年 民國 78 年

建築技術規則 (修正)建築技術規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消防常備手 警察局消防分隊 消防局

陸續修正

(37)

參考資料:1、蔡秀美(2009),從常備消防手到特設消防署:日治時期臺灣常備消 防之引進與發展

2、張順享(2011),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制度之研究-以彰化縣為例 (研究者自製) 其中,消防安全檢查編制演進,則分為日治 50 年至各縣市警察局消 防分隊及各縣(市)、直轄市消防機關(消防局)時期等 2 部分,另消防安全 檢查法令演進,係包含建築法令及消防法令等 2 時期,分述如下:

1、消防安全檢查編制演進

(1)日治 50 年至各縣市警察局消防分隊 (蔡秀美,2009)

日治 50 年間臺灣的常備消防人員主要係由日本人擔任,臺灣

人為數不多,即使日治末期開始招募臺灣人常備消防手,但為期短 暫且影響不大。

戰後,隨著接收與改制,臺北、基隆、高雄消防署亦被裁撤,

原日本人常備消防員紛紛返回日本,地方警察機關中一時欠缺正式 的常備消防編制;戰後臺灣首任消防署長陳弘毅指出,日治時期臺 灣的消防工作均仰賴民間的義勇消防組織,重要的市鎮雖設有消防 分隊,其人員係由鄉鎮公所選用,既不具警察身分,待遇亦不一致,

且素質參差不齊,多數係國小程度,因此,既談不上消防學術,連 消防作戰上應具之戰技亦不具備,迄至 1958 年各縣市始在警察局 內正式成立消防警察分隊,將消防正式納入警察局之編制,消防開 始步入正軌。

民國 55 年 9 月,依據臺灣省政府訂頒「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

(所)消防業務權責移轉方案」,各縣市消防隊依據該方案開始接 辦消防業務,劃分消防責任區,實施消防安全檢查,這是消防行使 對外業務的開始。早期消防單位原係隸屬警政機關,為發揮警政之 警勤區制度掌握轄區現況與回報,產生層層節制、負責的效果,故 消防安檢比照警勤區制度採用消防責任區制度,負責消防安全檢查 工作。(張順享,2011)

(2)各縣(市)、直轄市消防機關(消防局)

民國 84 年 1 月 17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內政部消防署組織 條例」,並於同年月 28 日總統制定公布,另同年 3 月 1 日正式成 立內政部消防署,並任命王一飛先生為第 1 任署長,警、消正式分 立,民國 85 年起,各縣(市)、直轄市消防局陸續成立,消防安全檢 查工作亦由各縣(市)、直轄市消防局執行24

24

(38)

2、消防安全檢查法令演進 (1)建築法令時期25

民國 34 年 2 月 16 日,內政部依據『建築法』第 47 條規定,

頒佈實施『建築技術規則』,共有 274 條條文;其中,有關建築物 防火的規定列於第 6 章防火構造(第 253 條至 271 條),係對防火門、

防火窗、太平梯( 後改為安全梯 )、防火牆及防火構造之柱、樑、

樓板、屋頂、牆壁等材料及構法予以規定,另於消防設備部分,則 列於第 271 條:「建築物通報火警及消防設備得依地方情形由地方 主管機關訂之」,其早期『建築技術規則』中,防火避難設施及消 防設備的規定共列在同一章節內。

民國 55 年 7 月 16 日臺灣省省政府警消字第 40530 號令發布「 建

築物防火避難設備辦法」中,明訂消防安全檢查項目,另於民國 56 年 8 月 28 日,基於原『建築技術規則』相關條文已無法適應社 會需要,為保障高層或供公共娛樂集會使用建築物之公共安全,內 政部訂定『建築物防火避難設備辦法』,規定 5 層或簷高 15 公尺 以上之房屋,總樓地板面積在 1,000 平方公尺以上,或集會堂、戲 院、電影院、酒家、夜總會、歌廳、舞場、茶室、酒吧使用之場所,

總樓地板面積在 200 平方公尺以上者為適用範圍。而且訂定太平梯 寬度、數量、防火牆開口、太平門寬度、數量、消防設備包括消火 栓26、火警自動報警器系統、標示燈等之規定。

民國 63 年 2 月 15 日新的『建築技術規則』依據民國 60 年修 正公布之『建築法』第 97 條規定訂定,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3 章及 第 4 章(由第 63 條至第 116 條),就建築物之防火、防火避難設施及 消防設備予以規定,其包含防火區內建築物及其建築限制、防火建 築物及防火構造、防火區劃、內部裝修限制、出入口及走廊及樓梯、

排煙設備、緊急照明設備、緊急用昇降機、緊急進口設備、防火巷 及避難空地、消防設備等相關規定。

(2)消防法令時期27

在民國 74 年 11 月 29 日「消防法」制定公佈,消防安全檢查

進入了一個新的紀元,不但擁有自己的母法,並且在母法中加了罰

25李玉生(1999),建築物防火及避難設施法規制度探討,(網址:

http://fire.archi.com.tw/rp9911/rp99113.htm)。

26消火栓,係為早期參照日本法令制定名稱,即現今消防栓。

27內政部消防署法令查詢系統,消防法,法規沿革,立法總說明,(網址 http://law.ndppc.nat.gov.tw/GNFA/Chi/default.asp)

(39)

則,使得消防安全檢查工作有了強制力,然而,消防法在 74 年公 布實施後,雖有執法依據但有關消防安全設備的規定仍然依循著

「建築技術規則」的相關規範。

直到民國 78 年 7 月 31 日,內政部依民國 74 年公布之「消防 法」第 8 條訂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以下簡稱設 置標準),將建築相關規定納入定之,然而,自民國 78 年雖已發布 實施設置標準,但公共場所火災仍頻傳,造成重大傷亡損失,另一 方面,鑑於原設置標準有缺漏、窒礙難行或部分條文原參考之外國 標準已有合理修正,且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技術日新月異,為求消防 安全設備之設置,更周全、合理、可行,其社會各界紛就公共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之設置,提出質疑與建議,籲請儘速修正該設置標準,

以強化消防安全防護體系之硬體設施,確保公共場所消防安全。

所以,民國 84 年 8 月 11 日修正並公佈消防法,除了保留原有 部分規定外,建立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制度,依 74 年條文規定,經 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士僅能擔任裝置與保養作業,惟消防安全設備 能否發揮作用,其間流程尚包括設計、監造與維修,每一環節均須 借重消防專業技術人員,始可確保其性能,爰予增列由消防設備師 及消防設備士擔任各該項作業。另為確保消防安全設備經常維持堪 用狀況,仿照美、日等國立法例,在消防法明定各列管場所之管理 權人應定期委由消防專業技術人員檢查其消防安全設備,並依限陳 報當地消防機關備查,另規定消防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複查,藉由加 重業主責任以及加強消防機關檢(複)查功能,建立完善消防安全 維護制度。

二、臺東縣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臺東縣消防局於民國 88 年 7 月起,先行於臺東大隊成立專責安全檢 查隊,負責臺東大隊轄內消防安全檢(複)查工作,初期有顯著成效,而 其他所屬消防分隊仍依當時法令規定,以責任區劃分消防安檢轄區,執行 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然而,鑑於各縣(市)、直轄市政府之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責任區檢查制 度,發生檢查效率不彰、不便民行政環節及易茲生弊端等案件頻傳,臺東 縣消防局為強化專業消防安全檢查能力、落實法令執行及事先防範未然,

於 90 年 7 月起,廢除臺東縣消防局所屬消防分隊責任區消防安全檢查制 度,並規劃於關山、成功大隊設立專責消防安全檢查隊。

民國 92 年起,整合臺東縣消防局所屬各大隊專責檢查隊,組成安全 檢查隊,並編制於災害預防科,至今編制人員,依「消 防 機 關 辦 理 消 防 安 全 檢 查 與 消 防 安 全 設 備 審 查 及 查 驗 人 員 資 格 考 核 作 業 」規 定 ,

(40)

人員,共 12 名,專責檢查臺東縣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場所,以提升專業 執法能力,落實該縣消防安全檢查工作之執行。(詳如圖 6)

2-2、臺東縣消防局消防安全檢查制度演進圖(研究者自製)

貳、日本消防安全檢查制度

28

除危險物品、國家考試及國家檢定外,主要由各市、鎮、鄉擔任消防

行政主要機關,並依各市、鎮、鄉規模,分別設置消防本部、消防署及消 防團等消防機關,其構成及成員,如下表 2-1:

2-1、日本消防組織概述表 機關名稱 機關主管 成員

消防本部 消防長 消防官吏及其他消防職員 消防署 消防署長

消防團 消防團長 消防團員

參考資料:郭正義,劉哲雄(1990),消防技師專業知識 (研究者自製)

28郭正義,劉哲雄(1990)。《消防技師專業知識》,第 5 至 43 頁。

88 年 90 年 92 年 至今

臺東大隊 安檢隊

臺東大隊 安檢隊 關山大隊

安檢隊 成功大隊

安檢隊

災害預防科 安檢隊

(41)

而相關消防安全檢查制度,含有甲種消防士開工報告、場所消防安全 檢查及消防機具檢定等檢查,如下說明:

(一)開工報告申報:由甲種消防設備士填寫開工報告申請書,除未設置消防 本部的市、鎮、鄉外,一律向消防長或消防署長申報。

(二)場所消防檢查:由未設置消防本部的市、鎮、鄉之市長、鎮長、鄉長指 派從事於該市、鎮、鄉之消防事務職員。

(三)消防機具檢定:自治大臣及消防廳等國家機關,辦理消防機械器具之檢 定。

(四)消防會審(勘):依據防火對象物位置、構造及設備等火上必要措施,於 防火對象物新建、增建及改建等情形時,應須經消防機 關審核消防安全設置審查後(即消防機關建築同意之同 意會審),才可開始申報開工,其相關開工說明如下:

1、僅能由甲種消防設備士為之,並於開工日 10 日前,

向當地消防隊長提出開工報告書。

2、開工報告書應含有之文件:

(1)所列圖說,應記載設置處所位置。

(2)非關消防設備之不必要圖說,得省略之。

(3)附近略圖、平面圖、斷面圖及竣工表等圖說。

(4)消防設備之設計書、規範書、計算書、系統圖、

配管圖及配線圖等圖說。

(五)其他檢查

數據

表 1-1、民國 96 年至 100 年火災統計分析表  項目  建築物  車輛  山林田野  船舶  其他  合計  96  火災次數  2200  546  356  26  264  3392  百分比(%)  64.9  16.1  10.5  0.8  7.8  100  97  火災次數  1885  506  257  21  217  2886  百分比(%)  65.3  17.5  8.9  0.7  7.5  100  98  火災次數  1634  326  484  21  156
圖 1-2、研究流程圖 研究背景 研究動機 研究目的 研究對象及範圍  研究方法 確立研究主題及面向 設計問卷 質性訪談 差異性分析 研究發現與建議
表 1-2、消防安全設備分類表  消防安全設備  定義  相關設備  備註  滅火設備  以 水 或 其 他 滅 火藥 劑 滅 火 之 器 具 或設備。  一、滅火器、消防砂。 二、室內消防栓設備。 三、室外消防栓設備。 四、自動撒水設備。 五、水霧滅火設備。 六、泡沫滅火設備。  七、二氧化碳滅火設備。  八、乾粉滅火設備。  九、簡易自動滅火設備  警報設備  報 知 火 災 發 生 之 器具或設備。  一、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二、手動報警設備。 三、緊急廣播設備。  四、瓦斯漏氣火警自動警報設備。
圖 2-3、日本消防設備士法定負責消防安全設備種類  參考資料:郭正義,劉哲雄(1990),消防技師專業知識(研究者自 製)        (二)甲種消防設備士          甲種消防設備士,具體業務內容係以擔任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或 維護保養之指導監督 31 為主,亦可以親自參與整個工程設計等整備工 作 32 。就一般的消防工程而言是需要很多人手來裝置或檢修的,但從 事此項工作的人員並非全部需要消防設備士的資格,而是在整個工 程中只要有一位具備有甲種消防設備士的資格就可以了,但是甲種 消防設備士不可以僅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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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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