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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動機與目的

第 一 節 研 究 背 景 、 動 機 與 目 的

壹、研究背景

消防法於民國 74 年訂定後,消防安全檢查制度之執行已推行多年,然 而,在現今科技發達的時代下,高層建築物1、地下建築物2及環保綠建築標 章建築3等建築物,年年新(增)建,建築物樣態、結構及設計等建築項目,

也相對的推陳出新;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室內裝修等相關建築法令規 定也日益新(修)訂,而與建築物防火避難安全最為相關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

監造、裝置及檢修等消防安全設備設置項目,亦連帶更新;面臨新世代建 築物的衝擊下,除建築物管理權人平時落實相關消防安全管理外,其建築 物消防安全設備審(勘)查4,必然是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設置的第一道安全 把關關卡,尤其從內政部消防署近五年火災統計數字顯示,如表 1-1 所示,

自民國 96 年建築物火災 2200 件(次)至 100 年建築物火災 1249 件(次),雖有 下降趨勢,但每年建築物火災平均卻占總體火災平均的 65.94%,為平均比 例最高,所以,如要預防每年火災成長數的提升,首當其衝的議題,便是 建築物火災的預防抑制,而建築物火災的預防抑制,最直接關連的部分,

除建築物主體的防火性能及避難逃生的設計外,最重要的即為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以輔助建築物防火及防災功能。

1建築技術規則(2012),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227 條規定,其係指高度在 50 公尺或樓層在 16 層以上 之建築物。

2建築技術規則(2012),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9 條第 1 項規定,其主要構造物定著於地面下之建築 物,包括地下使用單元、地下通道、地下通道之直通樓梯、專用直通樓梯、地下公共設施等,

及附設於地面上出入口、通風採光口、機電房等類似必要之構造物。

3綠建築標章申請審核認可及使用作業要點(2009),第 2 點第 1 項規定,指已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 物、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之合法房屋、已完工之特種建築物或社區,經本部認可符合 綠建築評估指標所取得之標章。

1-1、民國 96 年至 100 年火災統計分析表

項目 建築物 車輛 山林田野 船舶 其他 合計

96

火災次數 2200 546 356 26 264 3392 百分比(%) 64.9 16.1 10.5 0.8 7.8 100

97

火災次數 1885 506 257 21 217 2886 百分比(%) 65.3 17.5 8.9 0.7 7.5 100

98

火災次數 1634 326 484 21 156 2621 百分比(%) 62.3 12.4 18.5 0.8 6.0 100

99

火災次數 1458 299 236 11 182 2186 百分比(%) 66.7 13.7 10.8 0.5 8.3 100

100

火災次數 1249 212 166 6 139 1772 百分比(%) 70.5 12.0 9.4 0.3 7.8 100

平均

火災次數 1685.2 377.8 299.8 17 191.6 2571.4 百分比(%) 65.94 14.34 11.62 0.62 7.48 100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火災統計,100 年火災統計分析,101 年 4 月(研究者

自製)

貳、研究動機

一、 不完全的執法,易形成法令空殼

火災5,即違反人的意思或縱火而有滅火必要的燃燒現象,而為有 效預防建築物火災發生,在建築物基礎主體上,除應具建築物新(增)建 防火建材外,亦要有附屬消防安全設備設置之進階設計,再由場所人 員維護、保養及防火管理等場所安全管理維護措施,相輔相成,組成 一套完整的防火及防災循環體系,緊密環環相扣,進一步維護自身財 產及公共場所之公共安全。

5內政部消防署 86 年 1 月 17 日消署救字第 86F0026 號函。

而在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前提,除須訂定一套完整法令及完

件資料向消防機關申辦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申請使用執照部分,

得檢附使用執照申請書影本,併同申請書及其他必要圖說文件資料向 消防機關申辦竣工查驗。該管消防機關辦理該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 期限,以受理案件後 7-10 日內結案為原則,以維護民眾時效權益。」

因此,建築物合法使用,必須通過各方面審查,而為避免審查時 效過長,影響民眾權益,其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審查及竣工查驗之期限9, 以受理案件後 7 至 10 日結案為原則,但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構造複雜 者,得視需要延長,最長不得超過 20 日,唯填寫申請書表、圖說及證 明等應檢附之資料眾多,如何簡化各類書表及應附審查資料,避免無 效率的作業,亦便是本研究欲探討的重要議題。

三、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會審(勘)制度相關研究缺乏

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國內學者大部份針對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 檢修申報、消防安全設備檢測或特種設備等執行相關研究,其主要為 建築物興建後,消防設備敷設檢查、修理及保養等之消防安全設備設 置後之研究,然建築物興建前(或興建中),消防安全設備設置及檢查卻 未見研究,故藉此次研究以了解法令制定與實務執行面上相關問題。

参、研究目的

建築物如牽涉新建、增建、改建及變更設計等建築物主體(或部分主體) 變動,涵蓋層面較多,除具應適用法令檢討問題外,亦含有專技人員與預 審人員圖面空間法令解讀不同、圖說預審人員與竣工查驗人員專業認知差 異、建築物申辦時效及各機關間審查適法牽制等問題,故本研究,預期將 達到之目的如下:

一、瞭解臺東縣消防局轄內專技人員與審(檢)查人員應具備之專業能力及 面臨問題。

二、檢核臺東縣消防局轄內圖說會審及竣工會勘人員,對法令解讀之專業 認知差異及面臨問題。

三、檢視臺東縣消防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會審(勘)制度應檢附文件及審(檢) 查標準,以提供政策參考。

9消防機關辦理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審查及查驗作業基準(2002),第 6 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