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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嚴為人民看緊荷包,為議員重要的監督任務,據此,本研究針對前述之研 究發現及目前地方政府預算審議制度的問題,提出以下建議。

壹、對預算審議實務上之建議

一、明確訂定預算審議附帶決議的拘束力

任何一種制度都是成長的產物,在成長的過程中必然有許多缺點與阻礙。而 邁向成功的唯一途徑,即是將這些缺點與阻礙予以公開,並加以檢討及改進。地 方政府預算之審議制度,乃是地方議會的重要職權之一,基於行政權與立法權之 分際,固然應該尊重行政機關編製預算的專屬權,惟改善預算審議制度之缺失,

,提昇預算審議制度的品質。

目前我國地方議會對預算審議相關規定,在地方制度法上概括性規定定期大 會不得超過30天,而預算審議若仍未完成,得延長五日,但不得作為質詢之用。

就法制面而言,議員對預算審議所作的附帶決議雖無拘束力,目前運作現況是由 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議會相互尊重的默契以維持。

從公共政策的角度來看,預算案的審議過程即是政策的合法化過程,預算案 透過法定程序經由地方立法機關審議通過,俾取得執行的合法程序,地方議會除 須就行政機關依限提出的總預算案加以審議外,原則上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條之 規定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一個月審議完成,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十五日由地方政 府發布之。地方議會常因審議時間急迫,對較具爭議之預算科目另作成附帶決 議,附帶須經議會決議後始可動支、需經議會同議始可動支或動支前需通知議會 等等的決議,明顯違反「預算不二審」之原則,因此明訂附帶決議法的拘束力有 其必要性。

二、府會共同協商縣的施政方針

地方政府總預算的籌編由行政機關負責,地方議會不宜干涉,然而地方整體 發展攸關縣民福祉,不可由少數官員自行訂定,應周諮博採,而民意代表肩負監 督責任,預算審議時造成的府會衝突,大多數來自議員對於政府的施政方針不清 楚,通常是經由縣政府單位主管私下向關心的議員說明,讓議員在預算審議時不 會有任何疑問,使預算容易過關。因此,建立府會共同協商縣的施政方針應是周 延的方式。

三、建立府會衝突解決機制

府會衝突通常來自議員不了解行政機關的施政作為,造成雙方誤解,或因政 府官員平日對議員在服務選區選民時的請託關說,未受到政府官員的重視,利用 預算審議時不予通過或杯葛暫緩審議。因此,建立一套府會衝突解決機制刻不容 緩,因為當議員運用清點人數之手段進行杯葛預算審議進行時,可能造成地方政

府下一年度預算開天窗的情形,而府會關係的建立與地方首長的態度有著極大的 關聯性,或由於地方首長某些情況的堅持或由於地方議員個人情緒性的反應,一 旦建立良好的溝通互動機制,則衝突應可降至最低,議事效率才得以提升。

四、議員素質的提升

預算審議在地方議會職權並非唯一,但是對於地方民眾託付民意代表監督政 府財政、看緊人民荷包的觀點來說,是極其重要的職權之一,因為議員是民之託 而代表人民行使監督政府職權行使,讓地方政府無法為所欲為,浪費公帑。

然而,近年來各地方議會議員所代表的多為少數民意,且當選的議員少部分 是因為學識才能俱佳而當選,多數是因地方派系的推派,或是在地方上有相當雄 厚財力而當選,對於議事運作渾然不知,更諻論相關法令規範。地方議會是地方 立法機關,議員對於地方立法權理應有相當的素養,乃能代表人民立法,看守人 民荷包。

因此,地方議會應要求議員自我進修,提升自我專業審議能力,由議會內資 深專業議員擔任召集委員,讓新進議員對於議會的運作程序與規則更臻嫻熟,以 提升議事效率與議員形象。

貳、對未來研究的建議

本研究僅係針對台東縣議會的八位議員進行質性訪談方式的探討,雖經由研 究結果可瞭解地方議會預算審議職權行使問題的看法,然因台東縣十六個鄉鎮市 公所劃分成十四個選區,議員有著服務選民的選區壓力、個人情緒因素、地區民 眾特性的等不同狀況的差異性,甚至於個人想法及擔任議員期間長短等問題,導 致結論有所偏差。因此建議對於本研究有興趣之研究者,可擴大研究範圍及增加 受訪者人數,或針對更具法制專業的問題進行探討研究,所得的研究分析應更豐 宕亦更具客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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