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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台東縣議沿革、職權與組織架構 一、組織沿革

台東縣議會為臺東縣地方立法機關,肩負反應民意、監督縣政及提供施政建 言之重責大任,因此地方自治良窳,繫於本會會務之運作,爰依臺灣省地方自治 的發展,敘述本會之沿革(台東縣議會,2009)。

台東縣議會前為臺東縣參議會,與各縣市相同。台東縣議會參議員選舉採間 接制,含區域選舉與團體選舉。臺東縣分 11 區域,由每一鄉鎮代表會選舉一位 參議員,民國 35 年 3 月 24 日全縣選舉出 11 位參議員,4 月 15 日正式成立縣參 議會,適值我國憲法公布,奉中央令任期延長至縣市議會正式成立。民國 39 年,

本省實施地方自治,同年 7 月 16 日由全縣公民選舉第一屆縣議員 25 人,其中女 性 3 人,8 月 1 日本會正式成立,全體縣議員宣誓就職,行使職權,任期兩年,

嗣奉令延至 42 年 1 月 16 日屆滿。

第二屆議會議員於 41 年 12 月 28 日舉行選舉,選出議員 28 人,其中女性 3 人,於 42 年 1 月 16 日宣誓就職,任期二年。

第三屆議會議員,於 43 年 12 月 28 日選舉,選出議員 32 人,其中女性 3 人,

於 44 年 1 月 16 日宣誓就職,任期改為三年。

第四屆議會議員於 47 年 1 月 19 日選舉,名額增至 38 人,為歷屆縣議員人 數最多之一次,其中女性 3 人,於 47 年 2 月 21 日宣誓就職,任期三年。

第五屆議長議員於 50 年 1 月 15 日選舉,選出議員 36 人,其中女性 3 人。

於同年 2 月 21 日就職,任職三年,本會原有會址(更生路)略嫌侷促,不敷應 用乃重新興建,前後半年方告完成。

第六屆議會議員,因法令修改,任期改為四年;第七屆議會議員,名額又改 為 34 人,於 57 年 1 月 21 日選舉,其中女性 3 人,於同年 2 月 21 日就職,任期 四年,嗣為配合公職人員統一選舉日期,延長任期一年三個月,為歷屆任期最長 久之一次。

第八屆議會議員於 62 年 3 月 17 日選出議員 34 人,其中女性 5 人,於 62 年 5 月 1 日宣誓就職,任期四年,嗣因情況需要延長七個月。

第九屆議會議員於 66 年 11 月 6 日選舉,議員名額仍為 34 人,其中女性 3 人,於 66 年 12 月 30 日宣誓就職;第十屆議會議員於 71 年 1 月 26 日選舉,議 員名額改為 32 人,其中女性 3 人,於同年 3 月 1 宣誓就職,任期四年;第十一 屆議會議員於 75 年 2 月 1 日選舉,議員名額仍為 32 人,其中女性 4 人,於同年

3 月 1 日宣誓就職;第十二屆議會議員於 79 年 1 月 20 日選舉,議員名額減為 30

註:縣參議會時期::::陳議長當選國大代表辭職,並由陳慶傳遞補。

第十四屆:

1、邱議長 88 年 4 月 15 日病逝, 同年 5 月 24 日補選吳俊立副議長,當選 議長。 88 年 5 月 16 日林光雄當選副議長。

2、88 年 2 月 26 日第九選區莊基文議員意外身亡依法未辦補選。

3、第十選區邱勝英議員 89 年 1 月 19 日因病逝,同年補選由胡振英當選。

資料來源:台東縣議會全球資訊網(台東縣議會,2009)

地方縣市議會皆由原先參議會開始,然後於民國 39 年台灣省實施地方自治

,直接公民選舉組成的,其他縣市亦同。以台東縣議會為例,其前身為台東縣參 議會,議員採間接選舉產生,含區域選舉及團體選舉,全縣分十一區域,由每一 鄉鎮代表會選舉一位參議員,於民國 35 年 3 月 24 日選出十一位參議員,同年 4 月 15 日成立台東縣參議會,至民國 39 年台灣省實施公民選舉產生 25 位縣議員,

第一屆台東縣議會於 35 年 8 月 1 日正式成立,全體議員宣誓就職,行使監督縣 政之職權。台東縣議會成立歷經六十寒暑,縣議員名額從第一屆 25 位增加至最 多 38 位,然後再減少至今 30 位(台東縣議會,2009)。

二、職權與架構

臺東縣議會依「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制定「臺東縣 議會組織自治條例」,共分八章三十三條,茲擇要分述如下:

(一)議員

依台東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條至第五條規定:縣議會議員,由縣民依 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議員總額,依中華民國 87 年 1 月 24 日選出 之議員名額為準,共 30 名;如因人口變動有增加必要者,其名額之調整依地方 立法機關組織準則第六條之規定;議員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依宣誓條例規定 誓就職,不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議員辭職、去職或死亡,由本會報內政 部備查,並函知縣政府。

(二)議長、副議長

依台東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至第十四條為規定議長及副議長之選 舉罷免方式、任期與相關職權行使。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議員以無記 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議長、副議長之選舉,

應於議員宣誓就職典禮後即時舉行,並應有就職議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得票 達出席總數之過半數者為當選…,補選亦同;議長綜理會務。議長因故不能執行

表 2-3(續)

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議長副議長同時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議長指定,不能指 定時,由議員於十五日內互推一人代理之;議長、副議長出缺時,由本會議決補 選之。議長、副議長同時出缺時,由內政部指定議員一人暫行議長職務,於備查 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集臨時會補選之。

(三)職權

依臺東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議會職權如下:

1、議決縣市規章。

2、議決縣市預算。

3、議決縣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4、議決縣市財產之處分。

5、議決縣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其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6、議決縣市政府提案事項。

7、審議縣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8、議決縣市議員提案事項。

9、接受人民請願。

10、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

除上述職權外,依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縣議會議員於定期會開會時,

有向各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就其業務質詢之權。因此,議員尚有質詢權,惟這 項權利是由縣議員個人行使,而非由大會行使,故列入地方制度法,而不列入縣 議會職權內(孫惠生 , 2001)

(四)會議

台東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三條係規定台東縣議會會議 之召集、會議主持、會議進行程序規範等,摘述如下:

1.縣議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 之。開會時,由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為會議主席;

議會設程序委員會,審定議事日程及其他程序相關事項,並設各種委員會 審查議案;前項議事日程屬於定期會者,質詢日期不得超過會期總日數五 分之一。本會會議應公開舉行,開會時,會議主席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 事件應行迴避;議員對於本身有利害關係之議案,不得參與審議及表決。

2.另依台東縣議會議事規則第五章規定,每屆除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 月召開一次,應於每年五月、十一月分別由議長召集之,議長未依法召集 時,由副議長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不得超過三十日;

每年審議總預算案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

得應縣長之請求,或由議長或議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經大會議決延長 會期,但不得超過五日,並不得作為質詢之用。又依該項規則第六章規定,

縣規章及預算案應三讀會議決之;讀會制度即三讀程序,指議會對於自治 規章和預算案經三讀之議決程序。茲將台東縣議會第十七屆各審查委員會 委員名單及各審查委員會職掌彙整如表 2-4 及圖 2-1;有關三讀會之處理 與程序圖研究者繪製圖如圖 2-2:

表 2-4 台東縣議會第十七屆各審查委員會委員名單及職掌

資料來源:台東縣議會全球資訊網(台東縣議會,2010)

臺東縣議會各審查委員會職掌

民政審查委員會:民政處、原住民族行政處、社會處、行政處 財政審查委員會:財政處、主計處、稅務局、計畫處

建設審查委員會:工務處、農業處、城鄉發展處、地政處 教育審查委員會:教育處、文化暨觀光處、衛生局、環保局 警政審查委員會:警察局、消防局、人事處、政風處

圖 2-1 台東縣議會審查委員會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台東縣議會全球資訊網(台東縣議會,2009)

大會

議長及副議長

民政審查委員會

頥 組 詒頥

財政審查委員會

建設審查委員會

教育審查委員會

警政審查委員會

程序審查委員會

紀律審查委員會

圖 2-2 台東縣議會三讀會之處理與程序圖

(六)行政單位

台東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二條為議會行政單位之相 關規範,內容歸納如下:縣議會置主任秘書長一人,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事 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議會並分設下列各組、室:1.議事組:編擬議事 日程、會議準備、紀錄整理、議案及人民請願案之處理、議事錄及公報之彙編 及新聞聯繫。2.總務組:關於文書、檔案、出納、財產、物品……。3.法制室:

掌理法制事項。另設主計室、人事室等單位,負責會計及人事管理事宜。

(七)附則

台東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十三條及三十三條之一規範有關議會分層 負責及議會黨團相事宜。

綜上所述,台東縣議會為地方立法機關,其職權不同於地方行政機關,然部 分行政事務運作,仍需設行政部門予以運作,茲就台東縣議會組織架構繪製組織 架構繪圖如圖 2-3:

圖 2-3 台東縣議會組織架構圖 資料來源:台東縣議會全球資訊網(台東縣議會,2009)

秘書長 議長

人 事 室 會 計 室 總 務 組 議 事 組 法 制 室

貳、府會關係結構與運作

府會的互動關係是地方政治的樞紐,地方立法機關之預算審議過程基本上仍 屬於地方府會關係之一環,因此府會關係的互動發展對於預算審議過程極為重 要。因此,在研究臺東縣議會預算審議職權問題,亦必須對府會關係作一探究。

一、臺東縣的府會設計結構

臺東縣之立法機關為臺東縣議會,行政機關為臺東縣政府,對於縣之重大施

臺東縣之立法機關為臺東縣議會,行政機關為臺東縣政府,對於縣之重大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