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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施耐震評估補強制度產業活化成效評估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一

辦理「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促進法」(草案)規劃: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為順利推動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工作,可借鏡日本在 1995 年阪 神震災後推動耐震化「中央及地方配合之機制」,由中央建立母法「既有 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促進法」(暫訂),建立針對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 強推動主要法源依據,以對多數人使用之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提供指 導、建言、指示,以促進推動成效。

建議二

辦理模擬臺灣五都建築物地震損失評估相關研究: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使用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所研發之「臺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

TELES」,模擬臺灣五都(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 建築物因地震而損壞倒塌與人員傷亡情況,及評估可能造成之經濟損失,

以檢討分析國內環境現況,進而提出應對策略。

建議三

辦理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政策宣導、教育與相關規劃: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為鼓勵民眾配合政府推動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政策之意願,

應規劃相關政策宣導與教育訓練,包含地震風險、地震防災及推動策略 之宣導與教育訓練,以促進該政策推動之成效。

附錄一 第 1 次專家會議紀錄

104 年度都市與建築減災與調適科技精進及整合應用發展計畫 既有建築耐震補強成本效益分析及推動制度架構之研究

第 1 次專家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 104 年 6 月 10 日(星期三)下午 2 時 30 分至下午 5 時 00 分 地點:國立臺灣大學土木系系館 307 室

主持人 :蔡卓芳組長、陳清泉名譽教授

出席人員:國立臺灣大學土木系曾惠斌教授、國立臺灣大學土木系黃世建教 授、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營建系呂守陞教授、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管理學院翁頌 舜院長、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外部詹勝峰顧問

研究人員:鍾偉舜、林育輝 紀錄人員:林育輝

(一) 討論議題:

1. 各類私有建築物耐震補強之優先順位。

2. 為有效降低政府之財政負擔,各類私有建築物耐震補強費用補助來源之優 先順位。

3. 各類私有建築物耐震補強對於產業之活化助益優先順位。

4. 「建築物耐震補強保險」及「建築物耐震補強基金」構想課題。

(二) 會議內容及結論:

詹勝峰顧問(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外部):

1. 國內地震保險規畫時係以可讓大眾投保,賠償金額低,以每年為期程,當災害

發生時,每戶賠償 150 萬,每人保費 1350 元,每一住宅建築物的賠償金額以新 台幣 150 萬元為限,另給付每一住宅建築物臨時住宿費用新台幣 20 萬元,每次 災難事故承擔限額為 700 億。「地震保險基金」該專款需要專用。

2. 若以全民健保概念,因目前地震保險並未普及,故若欲推動「建築物耐震補強 保險」,建議仍需立法,強制執行。

3. 地震保險經保險合格評估人員評定、或經建築師公會或結構、土木、大地等技 師公會鑑定為不堪居住必須拆除重建、或非經修復不適居住且修復費用為危險 發生時之重置成本百分之五十以上,每戶賠償 150 萬。

4. 建議立法對於中古屋於交易時須有「耐震標章」(已執行耐震診斷及耐震補強), 若賣方沒有「耐震標章」,則買方以房屋折價方式交易後,由其進行耐震診斷或 耐震補強。

5. 有關「耐震補強基金」建議可立法除由新建建築物及既有建築物耐震補強相關 規費。

6. 有關私有建築物經耐震補強之地震保險保費可由擴大地震保險思考,建築物經 耐震補強後其震損賠償機率將降低,故保費應可便宜。

黃世建教授(國立臺灣大學土木系):

1. 地震保險基本係銀行針對貸款戶之債權強制之要求,立足點係保障建築、保障財產,

但耐震能力不足將威脅人身安全。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若要用到「基金」,則保險之 範圍應予擴大,不僅針對建築,應亦考量人身安全。

2. 營建署擬規畫將已執行耐震補強且符合當時耐震法規之建築物,註記於地籍資料中 以利管理。

3. 由耐震補強階段之審查建立客觀標準,過程須公開、透明,紀錄須公開,異常現象 才可發覺。

4. 對於私立學校之耐震補強,目前私立大專院校已執行一定程度,私立高中職預計需

於 107 年完成。

5. 若耐震補強涉及相關人民私有財產皆須立法,如日本推動耐震化以耐震改修促進法 為母法,再立子法以推動耐震化,台灣亦可參考其經驗。

6. 營建署以行政命令對於私有公用建築物於請照時(如原為住宅改為商業用途)可要求 其須通過耐震補強。

7. 台北市執行之老屋拉皮可參考香港強制檢驗計畫,設立單一窗口。剛開始時可與耐 震化分開,將來再思考是否與耐震化一併執行。

8. 私有建築物之耐震化及註記應以整棟執行,無法單獨執行。

9. 於美國工程與保險有相關配套措施及良性互動,如有耐震設計、施工經驗之土木工 程師執行案件時,其保險費可以降低,地震險亦應考慮耐震補強後之保費應可以降 低。

10. 日本統計其公共工程興建及補強各約占有 50%,台灣差異主因法令及相關誘因及措 施不足,造成產業無法活化助益,私有建築物之耐震補強有其迫切性且非作不可。

翁頌舜院長(國立臺北科技大學管理學院):

1. 建議立法參考日本推動耐震化中標章獎勵,對於建築物須通過耐震診斷、耐震補強 及符合耐震條件,並以標章註記,才可以於房屋轉移時於市場中交易。

2. 各類私有建築物耐震補強對於產業之活化有其助益,並可增加 GDP。

曾惠斌教授(國立臺灣大學土木系):

1. 建研所於綠建築、節能標章等皆很成功,故亦可建立「耐震補強標章」。

2. 97 年開始強制執行公有建築物之耐震補強,而與救災有關之私立醫院、學校及私有 公用建築物(如百貨公司、飯店及劇場等)亦應強制執行,接下來才進行集合住宅、

公寓。

行耐震補強之建築物,註記於地籍資料內管理,將可吸引精華區老屋進行補強,以 商業機制引導其自主推動。

4. 建議於公寓大廈管理條列中增加提撥補強基金等項目,以利於政府於日後補助補強 時運用。

呂守陞教授(國立臺灣科技大學營建系):

1. 私立醫院建議透過衛福部於評鑑時增加建築物之耐震,以督促其執行。

2. 對於縣、市政府管理之營利性質之百貨公司、飯店亦可於管理過程中除考慮消防外 應增加建築物之耐震補強,並督促其執行。

3. 可立法於房屋交易或租賃時可徵收相關基金,以利於政府於日後補助補強時運用。

附錄二 第 2 次專家會議紀錄

104 年度都市與建築減災與調適科技精進及整合應用發展計畫 既有建築耐震補強成本效益分析及推動制度架構之研究

第 2 次專家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 104 年 9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0 分至下午 4 時 30 分 地點:國立臺灣大學土木系系館 307 室

主持人 :蔡卓芳組長、陳清泉名譽教授

出席人員:國立臺灣大學土木系陳柏翰教授、德明財經科技大學不動產投資與經營學位 學程花敬群副教授、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陳宗良副執行長、中華民國結構技師全國聯合 會蔡東和理事、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陳威成科長

研究人員:鍾偉舜、林育輝 紀錄人員:林育輝

(一) 討論議題:

1. 各類私有建築物耐震補強之優先順位。

2. 為有效降低政府之財政負擔,各類私有建築物耐震補強費用補助來源之優先順 位。

3. 各類私有建築物耐震補強對於產業之活化助益優先順位。

4. 實施耐震評估補強制度成本效益檢討。

5. 「財團法人建築物耐震補強基金會」(暫訂)構想課題。

(二) 會議內容及結論:

蔡東和理事(中華民國結構技師全國聯合會):

1. 有關模擬山腳斷層之錯移,對於台北市屋齡 30 年以上私有公用建築估算其耐震補強 成本達 285 億(含評估費用),除估算損失重建,亦應估算傷亡之賠償,以臻完善。

2. 就如何吸引既有建築物參與耐震補強,研究中有提到政府補助、貸款優惠、稅額減 免等方式,但個人見解略有不同,目前依政府財政情況,要求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及 成立基金會募款有其難度,建議可朝向政府與保險及銀行結合,予既有建築物所有 權人一個耐震補強寬限時間,將耐震能力提升,否則增加地震險保費及房貸利率,

增加的費用可以作為成立基金會作為基金,較具可行性。

3. 加州北嶺地震後,為提升舊醫院的耐震能力,限期補強,如於時限內未補強到一定 等級,醫院會被降級,剝奪部分的業務,補強亦包含維生管線。台灣可從地區醫院 及教學醫院開始著手,醫院屬地震後第一線救災單位,對其通過耐震能力提升之立 法機會並不困難,最近有協助醫院做耐震評估,而維生管線耐震能力的提升較結構 耐震能力的提升更為困難。而國內醫院自願提升耐震能力的很少,更遑論提升維生 管線,建議可配合立法,並以健保來強制,若幾年內不提升舊醫院的耐震能力,就 不得承辦健保業務。

4. 針對獎勵措施,建議於房屋稅有補強的可以減稅,或是優惠房屋稅;沒補強的加稅,

直到補強為止。

陳宗良副執行長(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

1. 此研究案非常有其推動之意義,但財源是非常重要的關鍵,有構想成立「財團法人 建築物耐震補強基金會」(暫訂) ,公設財團法人基金會的成立最大困難為法源,公 設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的資源非常龐大,主要資產是 98 年當時清算 921 重建基金會 之結算時之資產 50 餘億轉進來的,該資產在台灣面對重大災害時足可協助政府,沒 有任何採購法的限制,只要有需求就可以,募款時應遵守聯合勸募條例,但仍有漏 洞,如募款於專案結束時仍有剩餘的話?又如何處理。曾思考應正式立法以有法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