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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建築耐震補強成本效益分析及推動制度架構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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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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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既有建築耐震補強成本效益分析及

推動制度架構之研究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協 同 研 究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 不 代 表 本 機 關 意 見 )

(2)

既有建築耐震補強成本效益分析及

推動制度架構之研究

研 究 主 持 人 : 蔡 綽 芳

協 同 主 持 人 : 陳 清 泉

研 究 員 : 鍾 偉 舜

研 究 助 理 : 林 育 輝 、 邱 信 諺

內 政 部 建 築 研 究 所 協 同 研 究 報 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本 報 告 內 容 及 建 議 , 純 屬 研 究 小 組 意 見 , 不 代 表 本 機 關 意 見 )

(3)

目次

目次 ... I

 

表次 ... III

 

圖次 ... V

 

摘 要 ... VII

 

Abstract ... X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 ... 2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 3

 

第二章 國內外實施耐震評估補強制度探討分析 ... 7

 

第一節 日本實施課題及績效 ... 7

 

第二節 香港補強評估制度實施課題及績效 ... 27

 

第三節 美國實施課題及績效 ... 33

 

第四節 我國 921 執行經驗及都更整建維護制度 ... 40

 

第三章 我國實施耐震評估補強制度成本效益檢討 ... 63

 

第一節 既有之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制度 ... 63

 

第二節 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推動策略 ... 68

 

第三節 耐震評估補強制度成本評估 ... 72

 

第四章 我國實施耐震評估補強制度推動架構及期程 ... 85

 

第一節 中央推動架構 ... 85

 

第二節 地方推動架構 ... 87

 

(4)

第三節 推動期程 ... 88

 

第五章 實施耐震評估補強制度產業活化成效評估 ... 91

 

第一節 以總體經濟探討產業活化 ... 91

 

第二節 以 SWOT 分析探討產業活化 ... 92

 

第三節 專家訪談探討產業活化 ... 97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 101

 

第一節 結論 ... 101

 

第二節 建議 ... 105

 

附錄一 第 1 次專家會議紀錄 ... 107

 

附錄二 第 2 次專家會議紀錄 ... 111

 

附錄三 專家問卷調查與分析探討 ... 119

 

附錄四 評選委員意見回覆表 ... 131

 

附錄五 期中報告審查意見回覆表 ... 135

 

附錄六 期末告審查意見回覆表 ... 141

 

參考書目 ... 145

 

(5)

表次

表 2-1 日本耐震相關規定主要修訂經過 ... 8

 

表 2-2 海溝型地震預測災情比較表 ... 10

 

表 2-3 預測南海海溝大地震災情... 11

 

表 2-4 以東京為分析對象之假設性地震與造成影響 ... 14

 

表 2-5 東京都住宅之耐震化現況... 15

 

表 2-6 東京都主要的公共住宅之耐震化現況 ... 15

 

表 2-7 東京都民間特定建築物之耐震化現況 ... 16

 

表 2-8 東京都與防災相關的重要公共建築物之耐震化現況 ... 17

 

表 2-9 東京都特定緊急輸送道路沿路的建築物之耐震化現況 ... 18

 

表 2-10 東京都災害對應據點醫院及社會福利設施等耐震化現

況 ... 19

 

表 2-11 住宅・建築物的耐震化之成果與目標 ... 24

 

表 2-12 日本補助措施範例(東京京都中央區非木造住宅) ... 26

 

表 2-13 香港強制驗樓計畫目標樓宇統計 ... 32

 

表 2-13 美國舊金山模擬四次地震震災評估人員傷亡統計表 ... 35

 

表 2-14 美 國 舊 金 山 聖 安 德 烈 斯 斷 層 7.2 級 地 震 災 害

建築受損分類統計表 ... 35

 

表 2-15 美國舊金山 CAPSS 計畫防災修復期程表 ... 39

 

表 2-16 結構安全健檢項目評估表... 52

 

表 3-1 不 同 年 代 建 造 之 ㄧ 般 建 築 物 所 在 震 區

與耐震設計水準的對應關係 ... 75

 

(6)

表 3-2 臺北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未經補強) ... 76

 

表 3-3 臺北市建築物損壞模擬結果(經補強) ... 77

 

表 3-4 臺北市建築物補強前後災損差異模擬結果 ... 78

 

表 3-5 臺 北 市 30 年 以 上 私 有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建築物分類統計表 ... 79

 

3-6 921

築 巢 專 案 代 表 性 集 合 住 宅 大 樓 之

耐震評估補強平均費用表 ... 83

 

表 3-7 臺 北 市 30 年 以 上 私 有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鋼 筋 混 凝 土 造

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費用概估 ... 84

 

(7)

圖次

圖 1-1 本計畫工作流程圖 ... 4

 

圖 2-1 預測南海海溝大地震震度分布圖 ... 11

 

圖 2-2 東京灣北部地震(M 7.3)震度分布圖 ... 13

 

圖 2-3 東京灣北部地震木造建築物全倒分布圖 ... 13

 

圖 2-4 日本既有建築物耐震化推動機制架構 ... 21

 

圖 2-5 日本地方政府與登錄團體配合機制 ... 22

 

圖 2-6 日本耐震化的現況 ... 23

 

圖 3-1 中央與地方執行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之推動架構 .... 70

 

圖 3-2 模擬地震發生地點 ... 73

 

圖 3-3 臺北市行政區 30 年以上私有供公眾使用之鋼筋混凝土

造建築物統計圖 ... 81

 

圖 3-4 臺北市行政區 30 年以上私有供公眾使用之鋼筋混凝土

造建築物依耐震設計水準分類統計圖... 82

 

圖 4-1 推動制度關係圖 ... 85

 

圖 4-2 中央執行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推動架構 ... 86

 

圖 4-3 地方執行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推動架構 ... 88

 

(8)
(9)

摘 要

關鍵詞:耐震評估、耐震補強、臺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 一、研究緣起 臺灣位處地震帶,因此如何提高建築物之耐震程度以降低震災損失,與制 定建築物耐震補強相關配套制度即為政府相當重要的工作。綜觀國內現況,所 實施策略主要以公有建築物為對象,少有針對私有建築物之方案。然而地震對 臺灣一般民眾造成之威脅與損失仍以私有建築物為大宗,因此為私有建築物規 劃可行且有效之策略乃當前優先目標。本研究將依循 103 年度「國內外推動既 有建築耐震評估補強制度研究」之成果,藉由臺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TELES) 篩選推動對象建築物數量,推估政府需投入之耐震評估及補強經費,及可降低 之民眾生命財產損失,輔以專家問卷方式,調查專家學者意見,訂定補強推動 優先次序,另檢討既有建築耐震補強制度推動後可帶動產業活化之效果,進行 制度推動之成本效益分析,據以建立推動制度架構及期程,作為相關主管機關 於都市更新與建築耐震防災工作之參考。 二、研究方法及內容 本研究將依循 103 年度「國內外推動既有建築耐震評估補強制度研究」之 成果,本計畫研究內容如下: 1. 篩選各類推動對象建築物數量,預估政府需投入之耐震評估、補強經費,及可降 低民眾生命財產損失,輔以專家問卷,調查專家學者意見,據以訂定補強推動優 先次序。 本研究將依循 103 年度「國內外推動既有建築耐震評估補強制度研究」之成果, 藉由臺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TELES)篩選推動對象建築物數量,推估政府需投 入之耐震評估及補強經費,及可降低之民眾生命財產損失,輔以專家問卷方式, 調查專家學者意見,以訂定補強推動優先次序。

(10)

2. 探討制度推動後相關產業活化成效,評估政策推動效益。 參考前項研析成果,檢討並評估老舊建築耐震補強制度推動後可帶動相關產業 (如工程技師事務所、產物保險公司及會計財務等產業)活化之效果,以進行制度 推動之成本效益分析。 3. 配合前述成本效益分析,參考美、日及我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機制及臺北市 老屋健檢計畫推動經驗,並探討相關主管機關可協助事項,研訂推動制度架構及 期程。 三、重要發現 我國實施耐震評估補強制度推動架構,可借鏡日本在 1995 年阪神震災後 推動耐震化「中央及地方配合之機制」,由中央建立母法及基本原則,地方依 據該法及原則建立執行計畫,並經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之台灣地震損失系統 (TELES)進行地震災害模擬分析,並輔以經費補助(如政府視財政狀況編列預算 及成立基金會予以補助)及獎勵措施(貸款優惠、稅額減免及標章制度)支援,以 提高推動成效。 四、主要建議事項 建議一 辦理「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促進法」(草案)規劃: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為順利推動私有建築物耐震評估補強工作,可借鏡日本在 1995 年阪神震 災後推動耐震化「中央及地方配合之機制」,由中央建立母法「既有建築物耐 震評估補強促進法」(暫訂),建立針對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推動主要法 源依據,以對多數人使用之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提供指導、建言、指示,以 促進推動成效。 建議二 辦理模擬臺灣五都建築物地震損失評估相關研究:中長期建議

(11)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使用國家地震工程研究中心所研發之「臺灣地震損失評估系統-TELES」, 模擬臺灣五都(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等)建築物因地震而 損壞倒塌與人員傷亡情況,及評估可能造成之經濟損失,以檢討分析國內環境 現況,進而提出應對策略。 建議三 辦理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政策宣導、教育與相關規劃:中長期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為鼓勵民眾配合政府推動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政策之意願,應規劃 相關政策宣導與教育訓練,包含地震風險、地震防災及推動策略之宣導與教育 訓練,以促進該政策推動之成效。

(12)
(13)

Abstract

Keywords: Earthquake-resistant assessment, renovation system, Taiwan Earthquake Loss Estimation System

I. Study Origin

Taiwan is geographically located on the seismic belt. So, how to improve the seismic level and reduce the earthquake loss of buildings, and set up renovation and strengthening on earthquake-resistant structural systems of buildings and relevant cooperative measures has become a very important work of government. Take an overview of current domestic situation, the implemented strategy mainly regards to the public buildings and less for private buildings. However, the threat and loss that the earthquake leads to general people in Taiwan are still mainly private buildings, so the current preferential goal is to plan feasible and effective strategy for private buildings. This study will apply the achievement of “Providing Promotion of Assessment and Renovation on Earthquake-resistant Structural Systems for the Existed Buildings in Taiwan and Foreign Countries” in 2014. The Taiwan Earthquake Loss Estimation System (TELES) is used to sort the number of buildings to be promoted, and predict the earthquake-resistant assessment and renovation expense of government and the reduction for the life and property loss of people. The expert interview is used to investigate the opinions of experts and scholars, in order to set up the preferential sequence of renovation. In addition, the effect of commercial activity will be reviewed after the renovation on earthquake-resistant structural systems for the existed buildings is promoted. The cost-benefit analysis will be conducted to set up the promotion system structure and schedule, in order to be used as the reference of relevant competent authorities on urban renewal and earthquake-resistant and disaster-preventing of buildings.

(14)

II. Study Method and Content

This study will apply the achievement of “Providing Promotion of Assessment and Renovation on Earthquake-resistant Structural Systems for the Existed Buildings in Taiwan and Foreign Countries” in 2014. The study content of this project is described as follows:

1. Sort the number of buildings to be promoted, and predict the earthquake-resistant assessment and renovation expense of government and the reduction for the life and property loss of people. The expert interview is used to investigate the opinions of experts and scholars, in order to set up the preferential sequence of renovation. This study will apply the achievement of “Providing Promotion of Assessment and Renovation on Earthquake-resistant Structural Systems for the Existed Buildings in Taiwan and Foreign Countries” in 2014. The Taiwan Earthquake Loss Estimation System (TELES) is used to sort the number of buildings to be promoted, and predict the earthquake-resistant assessment and renovation expense of government and the reduction for the life and property loss of people. The expert interview is used to investigate the opinions of experts and scholars, in order to set up the preferential sequence of renovation.

2. Study the activation effect of relevant industries after the promotion of system, and assess the benefit for the promotion of policy.

Refer to the study achievement of aforesaid item, review and assess the activation effect of relevant industries (such as the professional engineer office, property insurance company, and accounting and financial sectors etc.) after the renovation on earthquake-resistant structural systems for the old buildings is promoted, in order to conduct the cost-benefit analysis for the promotion of system.

3. Cooperate with the aforesaid cost-effective analysis, refer to the United States and Japan and Taiwan central urban renewal fund subsidy mechanism and the promotion experience of Taipei City old house physical examination project, study the

assistance items which can be provided by the relevant competent authority, and draft the promotion system structure and schedule.

(15)

III. Important Finding

Our country implemented the earthquake-resistant assessment and renovation system promotion structure through consulting the “Central and Loc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promoted by Japan Government after 1995 Hanshin-Awaji-daishinsai. The central government created the mother law and basic principles, the local government created the execution pla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aid mother law and basic principles, and conducted the earthquake disaster simulation analysis through the Taiwan Earthquake Loss Estimation System (TELES) of National Center for Research on Earthquake Engineering, and subsidized with funds (such as government composed the budget based on financial condition and established the foundation to provide the fund) and reward measures (grant the favorable loan, the tax deduction and label system) suppor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promotion effect.

IV. Main Recommendation Items

Recommendation 1

Handle the “Existed Buildings Earthquake-Resistant Assessment and Renovation Promotion Act” (draft) Plan: Feasible recommendation immediately

Sponsor authority: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earthquake-resistant assessment and renovation work of privately owned buildings smoothly, it is able to consult the “Central and Local Cooperation Mechanism” promoted by Japan Government after 1995 Hanshin-Awaji-daishinsai. The central government created the mother law “Existed Buildings Earthquake-Resistant Assessment and Renovation Promotion Act” (draft), created the main law basis for the existed buildings earthquake-resistant assessment and renovation promotion, to provide the guidance, suggestion, instruction to the earthquake-resistant assessment and renovation of buildings used by a majority of people,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promotion eff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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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ommendation 2

Handle the simulation for relevant study on earthquake loss assessment of buildings in five Municipalities in Taiwan: Mid-term and long-term recommendation

Sponsor authority: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Use the “Taiwan Earthquake Loss Estimation System (TELES)” developed by National Center for Research on Earthquake Engineering to simulate the building damage and personnel injury condition at five Municipalities (New Taipei City, Taoyuan City, Taichung City, Tainan City, and Kaohsiung City) in Taiwan, and assess the probable economic loss, in order to review and analyze current domestic environmental situation, and then propose the countermeasures.

Recommendation 3

Handle the existed buildings earthquake-resistant assessment and renovation policy promulgation, education and relevant planning: Mid-term and long-term recommendation

Sponsor authority: Architecture and Building Research Institute, Ministry of the Interior

In order to encourage the people to cooperate with the government to have the willingness for promoting the existed buildings earthquake-resistant assessment and renovation policy, it is necessary to plan policy promulgation and educational training, including the promulgation and educational training earthquake risk, earthquake calamities precautions and promotion policy declaring,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effect of policy promotion.

(17)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台 灣 位 於 環 太 平 洋 地 震 帶 上,巨 大 震 災 對 於 台 灣 始 終 存 在 威 脅 。 有 鑑 於 921 地 震 對 臺 灣 造 成 的 重 創 , 行 政 院 於 民 國 89 年 頒 定 「 建 築 物 實 施 耐 震 能 力 評 估 及 補 強 方 案 」, 並 於 民 國 97 年 修 定 該 方 案 。 基 於 私 有 建 築 物 在 民 眾 溝 通 及 政 府 金 額 補 助 等 方 面 皆 執 行 不 易 而 成 效 緩 慢 , 故 此 方 案 經 修 定 後 以 如 警 政 、 醫 療 、 消 防 及 機 關 等 方 面 之 公 有 建 築 物 為 主 要 對 象 , 並 實 行 至 今 。 日 本 在 1995 年 阪 神 震 災 後 訂 頒「 耐 震 改 修 促 進 法 」, 推 動 既 有 建 築 物 的 耐 震 補 強 工 作 , 執 行 目 標 在 2003 年 75%之 建 築 物 具 有 耐 震 能 力,2015 年 比 例 將 提 高 到 90%,預 估 完 成 後 震 災 罹 難 人 數 可 以 減 半 , 執 行 近 20 年 來 在 2012 年 311 震 災 中 展 現 績 效 , 依 據 日 本 國 土 交 通 省 2012 年 報 告 顯 示,以 311 之 M7.9 巨 震 因 震 害 傷 亡 的 比 例 , 從 1995 年 阪 神 震 災 的 83.3%降 低 為 4.4%, 這 樣 的 績 效 實 在 值 得 我 們 借 鏡 。 在 我 國 , 行 政 院 於 2010 年 11 月 核 定「 都 市 更 新 產 業 行 動 計 畫 ( 100~103 年 )」後,本 部 旋 即 進 行「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補 助 辦 理 自 行 實 施 更 新 辦 法 」之 研 訂 , 並 於 隔 年 8 月 發 布 施 行 , 逐 年 運 用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之 盈 餘 編 列 預 算 , 與 各 地 方 政 府 合 作 , 輔 導 一 定 年 期 以 上 老 舊 合 法 建 築 物 依 都 市 更 新 條 例 所 定 程 序 進 行 重 建、整 建 或 維 護 事 業 。 惟 觀 察 目 前 執 行 整 建 或 維 護 事 業 之 案 件 , 多 以 外 牆 拉 皮 及 局 部 修 繕 為 主 , 少 有 針 對 耐 震 能 力 予 以 補 強 者 。 然 而 我 國 位 於 環 太 平 洋 地 震 帶 上 , 巨 大 震 災 對 於 臺 灣 始 終 存 在 威 脅 , 根 據 國 家 地 震 中 心 模 擬 , 大 臺 北 地 區 若 發 生 規 模 6.3 的 地 震 會 有 4 千 棟 房 屋 倒 塌 。 因 此 如 何 結 合 都 市 更 新 與 建 築 耐 震 防 災 工 作,將 會 是 一 重 要 推 動 課 題 。

(18)

然 而 推 動 廣 大 民 間 既 有 建 築 耐 震 補 強 工 作,涉 及 財 政 及 人 民 權 利 義 務 關 係 , 需 妥 善 思 考 。 在 政 府 有 限 資 源 條 件 下 , 103 年 度 「 國 內 外 推 動 既 有 建 築 耐 震 評 估 補 強 制 度 研 究 」提 出 可 依 各 類 建 築 物 重 要 性 依 序 推 動 補 強 , 並 初 提 成 立 基 金 會 、 擴 大 地 震 保 險 投 保 範 圍 、 貸 款 優 惠、稅 額 減 免 及 標 章 獎 勵 等 輔 助 推 動 策 略。本 研 究 將 依 循 103 年 度「 國 內 外 推 動 既 有 建 築 耐 震 評 估 補 強 制 度 研 究 」之 成 果 , 賡 續 辦 理 2 年 期 之 研 究 計 畫 , 104 年 度 將 依 前 開 研 究 成 果 建 議 , 藉 由 臺 灣 地 震 損 失 評 估 系 統 ( TELES) 篩 選 推 動 對 象 建 築 物 數 量 , 推 估 政 府 需 投 入 之 耐 震 評 估 及 補 強 經 費 , 及 可 降 低 之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損 失 , 輔 以 專 家 問 卷 方 式 , 調 查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 訂 定 補 強 推 動 優 先 次 序 , 另 檢 討 既 有 建 築 耐 震 補 強 制 度 推 動 後 可 帶 動 產 業 活 化 之 效 果,進 行 制 度 推 動 之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 同 時 , 探 討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可 協 助 事 項 , 並 參 考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補 助 機 制 及 臺 北 市 老 屋 健 檢 計 畫 執 行 經 驗 , 據 以 建 立 推 動 制 度 架 構 及 期 程 。 105 年 度 時 , 配 合 104 年 度 所 建 立 之 推 動 制 度 架 構 , 為 提 高 可 行 性 , 規 劃 探 討 減 輕 財 政 負 擔 可 行 策 略 , 將 依 循 103 年 度 研 究 成 果 建 議 之 策 略 ( 含 稅 捐 、 利 息 、 地 震 保 險 等 ) 分 析 各 項 推 動 策 略 可 行 性 及 成 效 。

第二節 研究目的

臺 灣 位 處 地 震 帶,因 此 如 何 提 高 建 築 物 之 耐 震 程 度 以 降 低 震 災 損 失,與 制 定 建 築 物 耐 震 補 強 相 關 配 套 制 度 即 為 政 府 相 當 重 要 的 工 作 。 綜 觀 國 內 現 況 , 所 實 施 策 略 主 要 以 公 有 建 築 物 為 對 象 , 少 有 針 對 私 有 建 築 物 之 方 案。然 而 地 震 對 臺 灣 一 般 民 眾 造 成 之 威 脅 與 損 失 仍 以 私 有 建 築 物 為 大 宗,因 此 為 私 有 建 築 物 規 劃 可 行 且 有 效 之 策 略 乃 當 前 優 先 目 標 。 在 政 府 有 限 資 源 條 件 下 , 103 年 度 「 國 內 外 推 動 既 有 建 築 耐 震 評 估 補 強 制 度 研 究 」提 出 可 依 各 類 建 築 物 重 要 性 依 序 推 動 補 強 , 並 初 提 成 立 基 金 會 、 擴 大 地 震 保 險 投 保 範 圍 、 貸 款 優 惠 、 稅 額 減 免 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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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章 獎 勵 等 輔 助 推 動 策 略 。 本 研 究 將 依 循 103 年 度「 國 內 外 推 動 既 有 建 築 耐 震 評 估 補 強 制 度 研 究 」之 成 果 , 賡 續 辦 理 2 年 期 之 研 究 計 畫 , 104 年 度 將 依 前 開 研 究 成 果 建 議 , 藉 由 臺 灣 地 震 損 失 評 估 系 統 ( TELES)篩 選 推 動 對 象 建 築 物 數 量 , 推 估 政 府 需 投 入 之 耐 震 評 估 及 補 強 經 費 , 及 可 降 低 之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損 失 , 輔 以 專 家 問 卷 方 式 , 調 查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 訂 定 補 強 推 動 優 先 次 序 , 另 檢 討 既 有 建 築 耐 震 補 強 制 度 推 動 後 可 帶 動 產 業 活 化 之 效 果,進 行 制 度 推 動 之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 同 時 , 探 討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可 協 助 事 項 , 並 參 考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補 助 機 制 及 臺 北 市 老 屋 健 檢 計 畫 執 行 經 驗,據 以 建 立 推 動 制 度 架 構 及 期 程 。 105 年 度 時 , 配 合 104 年 度 所 建 立 之 推 動 制 度 架 構 , 為 提 高 可 行 性 , 規 劃 探 討 減 輕 財 政 負 擔 可 行 策 略 , 將 依 循 103 年 度 研 究 成 果 建 議 之 策 略 ( 含 稅 捐 、 利 息 、 地 震 保 險 等 ) 分 析 各 項 推 動 策 略 可 行 性 及 成 效 。

第三節 研究方法與步驟

為 提 供 國 內 對 於 既 有 建 築 物 耐 震 評 估 補 強 有 效 且 可 行 之 方 向 與 建 議 , 本 計 畫 將 依 下 列 方 法 以 進 行 研 析 探 討 , 包 含 國 內 外 相 關 制 度 、 課 題 及 績 效 之 蒐 集 、 分 析 與 檢 討 , 關 係 者 意 見 溝 通 、 調 查 與 分 析 , 可 行 性 與 效 益 分 析 , 提 出 實 施 體 系 初 步 建 議 或 替 代 方 案 , 本 計 畫 研 究 工 作 流 程 如 圖 1-1 所 示 , 研 究 方 法 及 內 容 分 述 如 下 :

(20)

計畫開始 我國既有建築耐震補強制度推動 成本效益檢討 產業活化成效評估 推動制度架構及期程 成果報告 專家學者 意見溝通與調查分析 國內外相關推動經驗 可行性及效益分析

圖 1-1 本計畫工作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壹 、 篩 選 各 類 推 動 對 象 建 築 物 數 量 , 預 估 政 府 需 投 入 之 耐 震 評 估 、 補 強 經 費 , 及 可 降 低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損 失 , 輔 以 專 家 問 卷 , 調 查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 據 以 訂 定 補 強 推 動 優 先 次 序 。 本 研 究 將 依 循 103 年 度「 國 內 外 推 動 既 有 建 築 耐 震 評 估 補 強 制 度 研 究 」 之 成 果 , 藉 由 臺 灣 地 震 損 失 評 估 系 統 ( TELES) 篩 選 推 動 對 象 建 築 物 數 量 , 推 估 政 府 需 投 入 之 耐 震 評 估 及 補 強 經 費 , 及 可 降 低 之 民 眾 生 命 財 產 損 失 , 輔 以 專 家 問 卷 方 式 , 調 查 專 家 學 者 意 見 , 以 訂 定 補 強 推 動 優 先 次 序 。 貳 、 探 討 制 度 推 動 後 相 關 產 業 活 化 成 效 , 評 估 政 策 推 動 效 益 。 參 考 前 項 研 析 成 果,檢 討 並 評 估 老 舊 建 築 耐 震 補 強 制 度 推 動 後 可 帶 動 相 關 產 業 ( 如 工 程 技 師 事 務 所 、 產 物 保 險 公 司 及 會 計 財 務 等 產 業 )活 化 之 效 果 , 以 進 行 制 度 推 動 之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

(21)

參 、 配 合 前 述 成 本 效 益 分 析 , 參 考 美 、 日 及 我 國 中 央 都 市 更 新 基 金 補 助 機 制 及 臺 北 市 老 屋 健 檢 計 畫 推 動 經 驗,並 探 討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可 協 助 事 項 , 研 訂 推 動 制 度 架 構 及 期 程 。 參 考 前 項 研 析 成 果,及 借 鏡 國 內 外 推 動 老 舊 建 物 耐 震 補 強 工 作 經 驗 , 同 時 探 討 國 內 相 關 主 管 機 關 可 協 助 事 項 , 據 以 建 立 推 動 制 度 架 構 及 期 程 。

(22)
(23)

第二章 國內外實施耐震評估補強制度探討分析

第一節 日本實施課題及績效

日 本 於 1920 年 (大 正 9 年 )訂 定 「 市 街 地 建 築 物 法 」, 開 始 對 建 築 物 提 出 耐 震 計 算 之 要 求 。 1923 年 (大 正 12 年 ) 發 生 規 模 7.9 之 關 東 大 地 震 , 其 對 日 本 造 成 莫 大 災 損 , 故 於 1924 年 (大 正 13 年 )日 本 政 府 再 次 修 正 「 市 街 地 建 築 物 法 」, 納 入 震 度 法 , 法 規 始 有 耐 震 規 定 。 1948 年 (昭 和 23 年 )福 井 地 震 發 生 後 , 促 使 日 本 重 新 檢 視 既 有 法 令 政 策,於 1950 年 (昭 和 25 年 )廢 止 了 過 去 的「 市 街 地 建 築 物 法 」, 重 新 訂 定 「 建 築 物 基 準 法 」, 以 檢 驗 建 築 物 在 遭 遇 十 年 發 生 一 次 的 中 型 地 震 中 不 會 出 現 損 傷,其 後 陸 續 增 修 該 法,於 1981 年 (昭 和 56 年 ) 日 本 更 採 用 新 的 耐 震 基 準 , 要 求 建 築 物 除 能 抵 抗 數 十 年 發 生 一 次 的 中 型 地 震 外 , 當 遭 遇 數 百 年 發 生 一 次 的 地 震 時 亦 不 會 倒 塌 、 傾 倒 等 。 1995 年 (平 成 7 年 )阪 神 淡 路 地 震 (規 模 7.3)發 生,許 多 新 耐 震 基 準 前 興 建 或 施 工 不 良 之 建 築 物 倒 塌 、 傾 倒 , 其 中 超 過 8 成 的 死 亡 人 數 乃 建 築 物 倒 塌 造 成 。 故 日 本 於 同 年 即 制 定 「 耐 震 改 修 促 進 法 」, 以 針 對 既 有 建 築 物 做 評 估 與 改 修,開 啟 了 日 本 全 國 既 有 建 築 物 耐 震 化 之 契 機 。 2004 年 (平 成 18 年 )日 本 檢 討 過 去 十 年 「 耐 震 改 修 促 進 法 」推 動 之 成 效 不 彰 , 遂 大 幅 度 修 訂 法 規 , 規 定 各 都 道 府 縣 須 制 定 耐 震 改 修 建 促 進 計 劃 (設 定 建 築 物 耐 震 化 比 率 目 標 ), 並 公 佈 不 遵 照 指 示 者 等 。 1995 年 (平 成 7 年 )日 本 國 家 防 災 會 議 預 測 未 來 十 年 可 能 發 生 之 地 震 及 模 擬 評 估 震 後 傷 亡 人 數 與 經 濟 損 失 額 , 並 訂 定 10 年 後 住 宅 及 特 定 建 築 物 耐 震 補 強 達 90%之 目 標 , 期 透 過 「 耐 震 改 修 促 進 法 」 之 推 動 , 達 成 傷 亡 人 數 與 經 濟 損 失 額 減 半 的 地 震 防 災 目 標 。 然 而 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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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查 顯 示 於 2008 年 (平 成 20 年 ), 日 本 住 宅 耐 震 化 比 率 約 為 79%,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約 為 80%, 皆 落 後 於 計 畫 目 標 約 2%。 此 外 , 在 模 擬 南 海 海 溝 地 震 與 首 都 內 陸 地 震 發 生 之 結 果 後,更 進 一 步 確 定 當 大 型 地 震 發 生 時 , 於 人 、 物 的 受 災 情 況 將 超 越 過 往 東 日 本 大 地 震 ( 即 311 大 地 震 )所 帶 來 的 災 情 損 失 。 為 此 即 促 使 2013 年 (平 成 25 年 )再 次 修 訂 法 令 , 與 擴 大 支 援 措 施 , 以 儘 速 推 動 住 宅 及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的 耐 震 化 。 本 計 畫 整 理 日 本 耐 震 相 關 規 定 主 要 修 訂 之 經 過 於 表 2-1 方 便 了 解 其 脈 絡 歷 程 。 本 計 畫 翻 譯 整 理 此 版 本 之 法 令 如 后 , 以 為 日 後 台 灣 推 動 既 有 建 築 物 耐 震 補 強 制 度 之 借 鏡 。

表 2-1 日本耐震相關規定主要修訂經過

相關地震 法律制度 說明 1920 年(大正 9 年) 制定「市街地建築法」 開 始 對 建 築 物 提 出 耐 震 計 算 要 求 。 1923 年 (大正 12 年) 關東大地震 1924 年(大正 13 年) 修正「市街地建築法」 鑒於關東大地震房屋倒塌情 形,「市街地建築法」納入震度 法,法規始有耐震規定。 1948 年 (昭和 23 年) 福井地震 1950 年(昭和 25 年) 制定「建築物基準法」 檢驗建築物在遭遇數十年發生 一次的中型地震時,不會出現 損傷。 1959 年(昭和 34 年) 修訂「建築物基準法」 在建築基準法施行 10 年後,全 面修訂法令內容.並加強木造 建築物必要壁量的基準等。 1964 年 (昭和 39 年) 新潟地震 1968 年 (昭和 43 年) 十勝近海地震 1971 年(昭和 46 年) 修訂「建築物基準法」 主要修訂方向為確保建築物靭 性(粘度)和補強剪力強度,其中 加強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的箍 筋基準,及加強木造建築物必 要壁量的基準等。 1978 年 (昭和 53 年) 宮城縣近海地震 1981 年(昭和 56 年) 修訂「建築物基準法」 要求建築物除能抵抗數十年發 生 1 次的中型地震外,當遭遇 數百年發生 1 次的大地震時, 亦不會倒塌、傾倒等,其中導 入檢驗耐大型地震震動的塑性 設計,及加強木造建築物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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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地震 法律制度 說明 壁量的基準等。 1995 年 (平成 7 年) 阪神淡路大地震 1995 年(平成 7 年) 制定「耐 震 改 修 促 進 法 」 建立針對既有建築物耐震化之 法規依據,其中對多數人使用 之建築物提供指導、建言、指 示,並建立核准耐震改修建計 劃之制度等。 2004 年 (平成 16 年) 新 潟 縣 中 越 近 海 地震 2006 年(平成 18 年) 修訂「耐 震 改 修 促 進 法 」 因應過去建築物耐震化推動成 效不彰,作較大幅度之修改, 其中制定耐震改修建促進計劃 (設定建築物耐震化比率目標) 及公佈不遵照指示者等。 2011 年 (平成 23 年) 東日本大地震 2013 年(平成 25 年) 修訂「耐 震 改 修 促 進 法 」 因應所預測之大地震,與過去 東日本大地震,造成災情嚴 重,故修改法令以加速房屋耐 震化,其中針對大型建築物、 位於重要道路建築物作義務性 規定,並放寬與建立相關配套 措施。

(資料來源:耐震改修促進法の改正の概要,2014、本計畫整理)

綜觀日本耐震補強評估制度的建立與實施概況,日本實施既有建築耐震補 強之課題主要為(一)假設地震發生可能之危害;(二)建築物耐震推動現狀;(三) 耐震推動停滯原因;(四)現行推動機制;(五)補助與獎勵措施,茲分別說明實 施概況及成效如下: 壹、假設地震發生可能之危害 日本位處地震頻仍地帶,由過往關東大地震(大正 12 年-1924 年)、阪神 淡路大地震(平成 7 年-1995 年)及近年的東日本大地震(平成 23 年-2011 年) 等大小地震,因地震引發海嘯、建築物倒塌及火災死亡人數占 8 至 9 成,為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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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地震引發建築物倒塌,保障人員於地震災害時疏散通道之安全,使其對於既 有建築物防止倒塌的防震策略採更保守的方式處理。日本分析模擬各地地震發 生機率與災害損失,顯示各種未來可能發生之大規模地震,如有東海地震、東 南海南海地震、南海海溝地震、首都內陸地震、日本海溝千島海溝周邊地震及 中部地區近畿地區內陸地震,並依據所模擬預測之地震可能帶來的災害損失, 作相關的配套與預防措施。 以海溝型地震為例,海溝型地震有東海地震、東南海‧南海地震及南海海 溝大地震等,預測各地震所可能造成之最嚴重災情於表 2-2,分別有死亡人數、 建築物倒塌棟數(包含因搖晃而全毀、因地面液化而全毀、因海嘯而全毀、因 傾斜過大或地裂而全毀、因地震火災而燒毀)之數值推測,其中以南海海溝大 地震造成災情最嚴重,其次為東南海‧南海地震,及東海地震。此三個地區之 地震分析以南海海溝大地震於 2012 年(平成 24 年)公布最新,該地震之震度預 測如圖 2-1,預測為地表震度 7 級以上強震,而東海地區、近畿地區、四國地 區及九州地區為嚴重受災地區,各區預估約有九百萬至二千三百萬棟房屋倒塌 或燒毀,並有三十萬至三百萬人死亡。其中推測災情最嚴重者為東海地區,有 238 萬 6 千棟建築物全倒或燒毀及有 32 萬 3 千人死亡。

表 2-2 海溝型地震預測災情比較表

項目 東海地震 東南海‧南海地震 南海海溝大地震 死亡人數 7,900~9,200 1,200~1,800 3,200~32,300 建築物全倒燒毀棟數 (棟) 230,000~260,000 330,000~360,000 940,000~2,386,000 建築 物發 生最 嚴重 災情 時的 詳細 損毀 因搖晃 而全毀 170,000 170,200 1,346,000 因地面液化而 全毀 26,000 83,100 134,000 因海嘯而全毀 6,800 40,400 154,000 因傾斜過大、 地裂而全毀 7,700 21,700 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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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東海地震 東南海‧南海地震 南海海溝大地震 狀況 因地震毀災而 燒毀 50,000 40,600 746,000

(資料來源:耐震改修促進法の改正の概要,2014)

圖 2-1 預測南海海溝大地震震度分布圖

(資料來源:耐震改修促進法の改正の概要,2014)

表 2-3 預測南海海溝大地震災情

地區 全倒和燒毀棟數 死亡 東海地區受災嚴重件數 954 千棟~2,382 千棟 80 千人~323 千人 近畿地區受災嚴重件數 951 千棟~2,371 千棟 50 千人~275 千人 四國地區受災嚴重件數 940 千棟~2,364 千棟 32 千人~226 千人 九州地區受災嚴重件數 965 千棟~2,386 千棟 32 千人~229 千人

(資料來源:耐震改修促進法の改正の概要,2014)

以影響東京都之假設性地震為例,東京都為日本首都,若發生大型地震, 使得房屋傾倒、崩塌及人員傷亡,其所造成的損失可能直接衝擊日本整國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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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日本國內即有針對以東京都為主要對象來作假想性的地震分析,以作為後 續預防參考之依據。在「東京改修耐震促進計畫」有說明若以「首都內陸地震 等所造成的東京受災情況假設(東京都防災會議,2012 年(平成 24 年) 4 月)」為 基準,其預測可能發生之假設性地震有首都內陸地震(東京灣北部地震、多摩 內陸地震),海溝型地震(元禄型關東地震)及活斷層發生地震(立川斷層帶地震), 而各地震則依據本身條件,模擬發生 7 至 8 級以上大地震建築物崩塌毀損與死 亡人數之情形,其中地震假設條件如下,模擬後結果如表 2-4 所示:  東京灣北部地震(M 7.3)的假設發生條件如下: 部分地區發生震度 7 的地震,並有 7 成的地區發生震度 6 偏強以上的地震(圖 2-2),發生時間為冬天傍晚 18 時,風速為 8 m/s,死亡人數約 9,700 人,死 因中有約 56%是因建築物崩塌毀損所導致的(圖 2-3)。  多摩內陸地震(M 7.3)的假設發生條件如下: 部分地區發生震度 7 的地震,多摩地區中有約 4 成的地區發生震度 6 偏強 以上的地震,發生時間為冬天傍晚 18 時,風速為 8 m/s,死亡人數約 4,700 人,死因中有約 68%是因建築物崩塌毀損所導致的。  元禄型關東地震(M 8.2)的假設發生條件如下: 品川區,大田區,町田市等都的南側地區發生震度 6 偏強的地震,部分地 區則發生震度 7 的強烈震動。發生時間為冬天傍晚 18 時,風速為 8 m/s, 死亡人數約 5,900 人,死因中有約 57%是因建築物崩塌毀損所導致的。  立川斷層帶地震(M 7.4)的假設發生條件如下: 立川市中心發生震度 6 偏強的地震,部分地區則發生震度7的強烈震動。 發生時間為冬天傍晚 18 時,風速為 8 m/s,死亡人數約 2,600 人,死因中 有約 55%是因建築物崩塌毀損所導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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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 東京灣北部地震(M 7.3)震度分布圖

(資料來源:東京都の新たな被害想定について 首都內陸地震等に

よる東京の被害想定,2012)

圖 2-3 東京灣北部地震木造建築物全倒分布圖

(資料來源:東京都の新たな被害想定について 首都內陸地震等に

よる東京の被害想定,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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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4 以東京為分析對象之假設性地震與造成影響

假設發生的地震 死亡人數 主要死因 東京灣北部地震 M 7.3 (冬 18 時,風速 8 m/s) 約 9,700 人 因建築物崩塌毀損所導致的比例約 56% 因地震火災所導致的比例約 42% 多摩內陸地震 M 7.3 (冬 18 時,風速 8 m/s) 約 4,700 人 因建築物崩塌毀損所導致的比例約 68% 因地震火災所導致的比例約 28% 元禄型關東地震 M 8.2 (冬 18 時,風速 8 m/s) 約 5,900 人 因建築物崩塌毀損所導致的比例約 57% 因地震火災所導致的比例約 40% 立川斷層帶地震 M 7.4 (冬 18 時,風速 8 m/s) 約 2,600 人 因建築物崩塌毀損所導致的比例約 55% 因地震火災所導致的比例約 41%

(資料來源:東京都耐震改修促進計画,2014)

貳、建築物耐震推動現狀 以東京都為例,「東京改修耐震促進計畫」將其耐震化現況區分為住宅、 主要的公共住宅、民間特定建築物、與防災相關的重要公共建築物、特定緊急 輸送道路沿路的建築物、災害對應據點醫院與社會福利設施等之五大類型,分 析各類結果之耐震化率,以表示當前建築物之現狀。 (ㄧ)住宅 以住宅而言,依據 2008 年(平成 20 年)實施的住宅・土地統計調查為基 準所估測的 2010 年(平成 22 年)度末止之東京都内住宅總數量,東京都約有 614 萬戶。若以國家的耐震化率之估測方法為準計算的話,約有 498 萬戶(81.2 %)之住宅可望符合必要的耐震性條件。反之,約 116 萬戶(18.8%)之住宅可 能無法符合必要的耐震性條件,詳細數據參考表 2-5。 (二)主要的公共住宅 以主要的公共住宅而言,2010 年(平成 22 年)度末止的都内主要公共住 宅約為 527,600 戶。以國家級的耐震化率之估測方法等為準計算,其中約有 379,000 戶(71.8%)的住宅可望符合必要的耐震性條件。另一方面,約 148,600 戶(28.2%)的住宅可能無法符合必要的耐震性條件,詳細數據參考表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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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5 東京都住宅之耐震化現況

住宅 昭和56年以 前的住宅 a 昭和57年以 後的住宅 b 住宅數 a+b=c 滿足耐震性 的住宅數 d1 耐震化率 d/c 類別 結構 木造 555,500 1,101,300 1,656,800 1,136,900 68.60% 獨棟住宅 非木造 46,300 152,600 198,900 180,900 91.00% 601,800 1,253,900 1,855,700 1,317,800 71.00% 木造 197,600 449,900 647,500 454,800 70.20% 共同住宅 非木造 1,004,700 2,632,000 3,636,700 3,210,300 88.30% ※2 1,202,300 3,081,900 4,284,200 3,665,100 85.50% 合計 1,804,100 4,335,800 6,139,900 4,982,900 81.20% (單位:戶) ※1 符合耐震性條件的住宅・建築物為以 2008 年(平成 20 年)住宅・土地統計調 查為基準所計算出的估測值。 ※2 共同住宅也包括屬於特定建築物的租賃共同住宅。

(資料來源:東京都耐震改修促進計畫,2014)

表 2-6 東京都主要的公共住宅之耐震化現況

主要的公共住宅 類別 昭和56年以 前的住宅 a 昭和57年以 後的住宅 b 住宅數 a+b=c 滿足耐震性 的住宅數 d 耐震化率 d/c 國營 住宅等 都營住宅 等※1 3,732 2,910 6,642 4,540 68.4% 144,370 118,164 262,534 178,741 68.1% 區市町村 營住宅※2 725 896 1,621 1,127 69.5% 7,210 14,020 21,230 18,198 85.7% 都住宅供應 公社住宅※3 1,067 232 1,299 1,003 77.2% 51,222 20,672 71,894 57,807 80.4% 都市再生機構 住宅※4 1,629 1,064 2,693 2,072 76.9% 98,034 73,923 171,957 124,220 72.2% 合計 7,153 5,102 12,255 8,742 71.3% 300,836 226,779 527,615 378,966 71.8% (單位:戶) ※1 都營住宅等之符合耐震性條件的住宅數量,是從 2011 年(平成 23 年) 3 月末 為止的診斷數據等估算出的數值,都營住宅等當中,除都營住宅之外,還 包括地區特別租賃住宅,特定公共租賃住宅,福祉住宅,戰敗後回歸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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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住宅及小笠原住宅。 ※2 依 2011 年(平成 23 年) 8 月末為止的耐震性狀況調查結果所估算。 ※3 為 2011 年(平成 23 年) 3 月末為止的概數,1981 年(昭和 56 年)以前則包括 非診斷對象的低層建築物。 ※4 為 2011 年(平成 23 年) 3 月末為止的概數,1981 年(昭和 56 年)以前則包括 非診斷對象的低層建築物。

(資料來源:東京都耐震改修促進計畫,2014)

(三)民間特定建築物 以主要的公共住宅而言,2010 年(平成 22 年)度末為止的特殊建築物等 定期調查報告 6 為基準估測出的民間特定建築物,約為 17,600 棟。以國家 級的耐震化率之估測方法為準估算的話,其中約有 14,500 棟(82.3%)之建築 物可望符合必要的耐震性條件。另一方面,約 3,100 棟(17.7%)之建築物可 能無法符合必要的耐震性條件,詳細數據參考表 2-7。

表 2-7 東京都民間特定建築物之耐震化現況

民間特定建築物 類別 昭和56年以 前的住宅 a 昭和57年以 後的住宅 b 住宅數 a+b=c 滿足耐震性 的住宅數 d1 耐震化率 d/c 防 災 上 特別重 要 的 建築物(學校,醫院 等) 1,635 1,579 3,214 2,490 77.5% 災 害 時 重要支 援 者 所使用的建築物(社 會福利設施等) 119 742 861 788 91.5% 不 特 定 多數人 所 使 用的建築物(百貨公 司,飯店,劇場等) 717 1,320 2,037 1,678 82.4% 其他建築物 4,298 7,231 11,529 9,565 83.0% 合 計 6,769 10,872 17,641 14,521 82.3% (單位:棟) ※1以平成 22 年(西元 2010 年)度末為止的特殊建築物等定期調查報告為基準, 國家級的耐震化率估測方法為準計算出來的估測值。

(資料來源:東京都耐震改修促進計畫,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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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與防災相關的重要公共建築物 以與防災相關的重要公共建築物而言,2010 年(平成 22 年)度末為止的 都内之與防災相關的重要公共建築物有 14,552 棟。以國家級的耐震化率之 估測方法為準估算的話,其中有 13,139 棟(90.3%)之建築物可望符合必要的 耐震性條件。另一方面,1,413 棟(9.7%)之建築物可能無法符合必要的耐震 性條件,詳細數據參考表 2-8。

表 2-8 東京都與防災相關的重要公共建築物之耐震化現況

與防災相關的重要公共建築物之 耐震化現況※1 類別 昭和56年以 前的住宅 a 昭和57年以 後的住宅 b 住宅數 a+b=c 滿足耐震性 的住宅數 d3 耐震化率 d/c 【區分Ⅰ】 東 京 都 防 災 對 策 條 例 第 17 條 中 所 定 義 的 ─ ─ 防 災 上 特 別 重 要的建築物 消防署・警察署・學 校,醫院等 4,899 2,297 7,196 6,575 91.4% 都立建築物 1,006 1,031 2,037 2,010 98.7%※4 區市町村立建築物※ 2 3,893 1,266 5,159 4,565 88.5% 【區分Ⅱ】 除了區分Ⅰ 以外,東京都 防災對策條 例第17條及 同施行規則 第8條中所定 義的建築 物、符合特定 建築物要件 的建築物、其 他防災上重 要的建築物 建 設 事 務 所, 保 健 所,中央批發市場, 養護老人之家,身障 兒 童 照 護 設施 等 多 數 人 使 用 的建 築 物 (事務所,劇場,宿 舍等),且樓層數達 3 以上、1,000 m2以上 的類型等 3,467 3,889 7,356 6,564 89.2% 都立建築物 1,086 1,556 2,642 2,470 93.5% 區 市 町 村 立建 築 物 ※2 2,381 2,333 4,714 4,094 86.8% 合計 8,366 6,186 14,552 13,139 90.3% 都立建築物 2,092 2,587 4,679 4,480 95.7% 區市町村立建築物 6,274 3,599 9,873 8,659 87.7% (單位:棟) ※1 國立建築物除外。 ※2 區市町村立建築物之區分準用都立建築物之區分。 ※3 都立建築物方面則是依耐震性的狀況調查結果估測出來的。區市町村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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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物方面,是藉由國家級的耐震化率估測方法為準推算出的估測值。 ※4 區分Ⅰ之都立建築物耐震化中,已經扣除預定重建者。

(資料來源:東京都耐震改修促進計畫,2014)

(五)特定緊急輸送道路沿路的建築物 以特定緊急輸送道路沿路的建築物而言,屬於特定緊急輸送道路沿路的 建築物,且高度超過道路寬度 1/2 左右的建築物,約有 18,500 棟。2012 年(平 成 24 年)2 月末為止,依東京緊急輸送道路沿路建築物之耐震化推動條例 2011 年(平成 23 年)東京都條例第 36 號。以下稱「耐震化推動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為基準的耐震化狀況之報告結果來看,其中,約 15,000 棟(81.3%) 的建築物可望符合必要的耐震性條件。另一方面,約 3,500 棟(18.7%)之建 築物可能無法符合必要的耐震性條件,詳細數據參考表 2-9。

表 2-9 東京都特定緊急輸送道路沿路的建築物之耐震化現況

昭和56年以 前的住宅 a 昭和57年以 後的住宅 b 住宅數 a+b=c 滿足耐震性 的住宅數 d※1 耐震化率 d/c 特定緊急輸送道路 沿路的建築物 4,840 13,613 18,453 15,009 81.3% (單位:棟) ※1 耐震化推動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為基準的耐震化狀況之報告結果為基準的估 測值(2012 年(平成 24 年) 2 月末為止)

(資料來源:東京都耐震改修促進計畫,2014)

(六)災害對應據點醫院,社會福利設施等 災害對應據點醫院,社會福利設施等,如托兒所、高中、中小學、特別 支援學校及幼稚園的耐震化狀況如下表 2-10 表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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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0 東京都災害對應據點醫院及社會福利設施等耐震化現況

民間特定建築物 類別 昭和56年以 前的住宅 a 昭和57年以 後的住宅 b 住宅數 a+b=c 滿足耐震性 的住宅數 d 耐震化率 d/c 災害對應據點醫院※1 - - 70 58 82.9% 社會福利設施等※2 968 3,877 4,845 4,223 87.2% 家庭托兒所 353 471 824 629 76.3% 私立學校※3 1,386 1,458 2,844 2,258 79.4% 災害對應據點醫院※1 - - 70 58 82.9% (單位:棟) ※1 災害對應據點醫院(包括都立,公立醫院)之符合耐震性的建築物數,代表的 是全部的建築物均已經執行耐震化的醫療機關數量(平成 23 年(西元 2011 年)10 月1日為止)。 ※2 依厚生勞動省調查結果為準。數值為有効回答數中的實際數值(平成 22 年(西 元 2010 年)4 月 1 日為止)。 ※3私立學校之耐震化狀況,高中,小學,中學,特別支援學校,幼稚園之合計 値(平成 23 年(西元 2011 年)4 月 1 日為止)。

(資料來源:東京都耐震改修促進計畫,2014)

由上述資料可知,東京都既有建築物之可望符合必要的耐震性條件者,於 住宅方面耐震化率有 81.2%;主要的公共住宅方面有 71.8%;民間特定建築物 方面有 82.3%;與防災相關的重要公共建築物方面有 90.3%;特定緊急輸送道 路沿路的建築物方面有 81.3%。各建築物之耐震化率範圍在七至九成之間,以 八成為大宗,而與達到完全耐震化尚有約兩成的空間。 参、耐震推動停滯的原因 日本推行建築物耐震化多年,然檢視過去推動效率未達預期成果,根據日 本文部科學省之資料,日本對國內進行耐震化意願的問卷調查,並有歸納無法 進行耐震改修建工程的主要原因有下: 1. 耐震化所需負擔的費用過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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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難以決定施工業者。 4. 難以判斷工法、費用、效果等是否適當。 5. 擔心工程中,將被限制使用該建築物(不希望造成房客、入住者的麻煩 等)。 6.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難以達成共識。 另外,於大阪市 2010 年(平成 22 年)所提出之「大阪市耐震改修促進計畫」, 亦歸納一般性及針對該市的耐震化停滯的要因。 1. 一般性的要因 (1) 費用(不想支付費用)、勞力負担(因耐震修改所需的暫時性遷移或手續 繁雜而感到麻煩)。 (2) 技術性的知識不足。 (3) 生命週期的不適應,包含無法確認可否維持現狀且能持續長期性的居 住(將來會搬走);避免育子、考試等的費用、勞力負担等理由(當前不 想實施);由於高齡者家眷等今後的居住年限被限定之緣故、而不認為 需要長期性且安全的居住(這幾年沒問題就好。反正自己也沒那麼長 壽…等)。 (4) 地震損害的意識低。 (5) 效果不明。 2. 大阪市的獨特要因 大阪市由於有很多很久以前就留下來的連棟式住宅和木造共同住宅、這 些住宅不但以租借家庭為多,且住宅的所有者的權利關係又如輻射般分散, 故難以達成修建的共識。尤其連棟式住宅,更常發生僅有一戸要單獨做耐震 修改,又怕造成其他住戸的耐震性能的低下,而使耐震化停滯的狀況發生。 諸如此類的理由而導致停滯。老朽住宅的密集住宅、市街地,但這種市街地 區的建築用地狭小,且其前方的道路也窄,卻在如此條件下改建更是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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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其耐震化率與全市相比較仍停留在低水準階段。 由上述可見,目前日本時施耐震化所遇障礙,以相關施作費用、民眾知識 及技術性的認知不足及改修時住戶暫時居所的問題為大宗。此外如大阪市耐震 改修促進計畫所述,針對老舊房屋或社區,其房屋規劃連棟,且附近道路狹窄, 若僅一戶欲改修則可能影響隔壁其他戶的結構,因此於實際實行時也有技術上 的問題要克服。 肆、現行推動機制 日本目前執行策略係由「耐震改修促進法」為既有建築物耐震評估及補強 推動的主要法令基源,由國土交通省制訂基本方針,而各地方政府則依據該法 制定屬於各地方之促進計畫,以作執行面規劃來因應不同地區的獨特情況,其 機制架構如圖 2-4 所示。

圖 2-4 日本既有建築物耐震化推動機制架構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地方政府為推動實行政策,將設置辦理相關事務行政單位,由該行政單位 認可登錄建築物耐震化諮詢服務之登錄團體,即一般社團法人、一般財團法人 或其他非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等,該團體則可作為提供民眾相關改修資訊,與 國土交通省 基本方針 大原則 耐震化目標 補助措施原則 建築物評估準則 都道府縣 耐震改修 促進計畫 市町村 耐震改修 促進計畫 地方細部規劃 執行面規劃 補助措施因地制宜 建立與民眾溝通窗口 耐震改修 促進法 母法 主要法令依據 各單位權責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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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可提供建築評估補強事業團體之窗口,而事業團體則進行實際的建築物評 估補強工作,其機制示意如圖 2-5 所示。

圖 2-5 日本地方政府與登錄團體配合機制

(資料來源:NPO 法人信頼できる工務店選び相談所・求められる

工務店会網站,本計畫整理)

伍、補助與獎勵措施 依國土交通省所訂定之基本方針,目前補助措施就耐震評估針對住宅方面, 以中央補助 1/3,地方補助 1/3,民間自費 1/3 為基調;耐震補強方面,以以中 央補助 7.6%,地方補助 7.6%,民間自費 84.8%為基調,而各地方政府可視其 財政狀況調升其補助比例,以東京都中央區非木造住宅補助為例,耐震評估部 分為全額補助,耐震補強部分於設計方面亦全額補助,施工方面則補助 1/2, 相對高於基本方針所規定,參考表 2-12 所示。 陸、實施成效 日本自 1995 年實施「 耐 震 改 修 促 進 法 」並 推 動 各 項 實 施 課 題 , 其 推 動 實 施 建 築 物 對 象 , 係以 1981 年(昭和 56 年)所訂定的耐震基準為建築 物是否符合耐震標準之界限,並由此界限設定各建築物須達耐震化之目標,目

地方政府

諮詢窗口

1. 登錄團體 介紹

民眾

地方政府

指定之

登錄團體

建築相關 事業者 (登錄團 體登記) 4. 簽訂契約、 施工 2. 提供諮詢服務 3. 事業者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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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設定 2020 年(平成 32)年住宅的耐震化須達 95%,2015 年(平成 27 年) 特定 建築物的耐震化須達 90%。而當前的耐震化現況參考國土交通省網站資料,直 至 2008 年(平成 20 年)為止日本在住宅的耐震化率為 79%,而在特定建築物的 耐震化率則為 80%(圖 2-6)。

圖 2-6 日本耐震化的現況

(資料來源:耐震化の進捗について,2011)

依據國土交通省統計都道府縣別的住宅與建築物耐震化率的成果與目標, 如表 2-11 所示,共 47 個都道府縣別,統計全國住宅平均耐震化率為 79%、小 中學校(公立) 平均耐震化率為 73.3%、病院平均耐震化率為 56.2%及作為防災 據點的公共設施等平均耐震化率為 70.9%,而全國住宅平均耐震化目標率為 90%,不同都道府縣別有不同之目標耐震化率(詳表 2-12)。 1998年 (平成10年) 約 68 % 2003年 (平成15年) 約 75 % 2008年 (平成20年) 約 79 % 目標 2020年 (平成15年) 95 % ※ 2003年 (平成15年) 約 75 % 2008年 (平成20年) 約 80 % 目標 2015年 (平成27年) 90 % ※ ※新成長戰略(2010.6.18閣議決定) ※地震防災戰略(2005中央防災會議) ● 住宅的耐震化 ● 特定建築物的耐震化 ※特定建築物:學校、病院、百貨店等多數人所歷月且達一定規模以上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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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1 住宅・建築物的耐震化之成果與目標

都道府 縣別 住宅 小中學 (公立) (平成 22 年 文部科學省 調查) 病院 (平成 21 年 厚生勞動省 調查) 作為防災據點 的公共設施等 (地方公共團體 所有等) (平成 22 年消 防廳調查) 現狀 耐震化率※1 (平成 20 年) 作為目標的 耐震化率※3 已接受耐震改 修補助的市區 町村的比 (平成 22 年) 北海道 81%※2 90% 20% 60.60% 60.70% 60.20% 青森縣 71%※2 90% 0% 68.60% 65.30% 62.30% 岩手縣 67% 80% 100% 73.10% 44.90% 69.40% 宮城縣 77% 90% 91% 93.50% 66.90% 86.50% 秋田縣 66% 80% 20% 70.60% 61.50% 60.10% 山形縣 74% 90% 26% 61.70% 67.10% 65.30% 福島縣 76% 90% 10% 62.20% 43.50% 60.20% 茨城縣 75%※2 90% 9% 55.70% 52.60% 57.70% 栃木縣 76%※2 90% 96% 64.30% 62.50% 59.70% 群馬縣 72% 85% 17% 69.40% 63.70% 67.70% 埼玉縣 74% 90% 100% 69.10% 57.20% 70.30% 千葉縣 82% 90% 33% 65.40% 56.80% 66.00% 東京都 87%※2 90% 73% 88.40% 53.90% 87.60% 神奈川縣 85%※2 90% 82% 96.10% 69.20% 89.80% 新潟縣 70%※2 87% 73% 69.50% 60.30% 67.50% 富山縣 68%※2 85% 100% 66.80% 67.00% 66.60% 石川縣 72%※2 90% 100% 68.30% 59.80% 68.70% 福井縣 68%※2 90% 76% 71.50% 59.70% 68.80% 山梨縣 74%※2 90% 100% 89.30% 66.70% 82.20% 長野縣 71%※2 90% 92% 82.50% 50.70% 73.50% 岐阜縣 71%※2 90% 100% 77.30% 50.50% 75.40% 静岡縣 79% 90% 100% 94.30% 74.70% 86.50% 愛知縣 82% 90% 98% 91.90% 55.00% 87.80% 三重縣 78% 90% 100% 92.10% 56.50% 87.50% 滋賀縣 78%※2 90% 100% 81.10% 75.00% 75.40% 京都府 78% 90% 88% 79.40% 40.10% 74.20% 大阪府 83%※2 90% 79% 67.00% 55.00% 69.90% 兵庫縣 82% 97% 100% 73.90% 53.40% 7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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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道府 縣別 住宅 小中學 (公立) (平成 22 年 文部科學省 調查) 病院 (平成 21 年 厚生勞動省 調查) 作為防災據點 的公共設施等 (地方公共團體 所有等) (平成 22 年消 防廳調查) 現狀 耐震化率※1 (平成 20 年) 作為目標的 耐震化率※3 已接受耐震改 修補助的市區 町村的比 (平成 22 年) 奈良縣 76%※2 90% 59% 63.60% 65.30% 64.00% 和歌山縣 70%※2 85% 100% 73.70% 46.70% 71.40% 鳥取縣 70% 86% 63% 65.70% 56.50% 65.60% 島根縣 65% 90% 14% 65.60% 59.60% 64.70% 岡山縣 70% 90% 52% 62.20% 36.90% 62.40% 広島縣 74% 90% 26% 53.30% 55.70% 56.20% 山口縣 70% 90% 100% 53.00% 51.00% 52.70% 徳島縣 72%※2 ─※4 100% 64.90% 50.80% 62.40% 香川縣 72%※2 90% 6% 71.80% 47.90% 69.50% 愛媛縣 71% 80% 5% 61.90% 45.20% 60.20% 高知縣 70% 90% 94% 61.30% 46.00% 62.70% 福岡縣 79% 90% 3% 67.10% 52.60% 69.50% 佐賀縣 70%※2 90% 100% 71.10% 55.50% 67.60% 長崎縣 71%※2 90% 52% 58.90% 52.20% 61.00% 熊本縣 72%※2 90% 2% 66.30% 46.30% 66.00% 大分縣 70% 90% 100% 67.90% 67.70% 68.30% 宮崎縣 72% 90% 8% 81.50% 62.80% 73.60% 鹿兒島縣 71% 90% 7% 76.90% 55.80% 66.20% 沖縄縣 82% 90% 0% 73.90% 69.70% 75.70% 全國 79% 90% 56% 73.30% 56.20% 70.90% ※1 現狀的耐震化率的年次為平成 20 年(部分為平成 20 年底)。 ※2 根據平成 20 年住宅・土地統計調査加以國土交通省的推計。 ※3 作為目標的耐震化率之達成目標年次為平成 27 年。而關於耐震化率、將「0%以 上」的表示統一改為「0%」 ※4 徳島縣耐震修改促進計畫、「恐會倒壊等的住宅皆以耐震性向上為指標」之註明。

(資料來源:耐震化の進捗について,2011)

(42)

表 2-12 日本補助措施範例(東京京都中央區非木造住宅)

項目 支援 診斷 全額(限額 50 萬日幣) 補強 設計 全額(限額 50 萬日幣) 工事 ・ 補助 1/2(限額 330 萬 9 千日幣) ・ 高齡及身心障礙全額補助(限額 330 萬 9 千日幣)

(資料來源:東京都中央区建築物の耐震対策網站,本計畫整理)

日本除施行補強措施外,亦有其它獎勵措施,包含貸款優惠、稅額減免與 標章鼓勵等,各項目補助內容分述如下: 一、貸款優惠: 針對住宅、公寓之貸款優惠,每戶限額 1000 萬日幣/戶,依據償還期 間不同利息將有差異,償還期間 1~10 年之利息為 1.44%,11~20 年之利 息為 2.40%。另若針對其他廳舍辦公建築物則有其它融資方式。 二、稅額減免: 對於稅額減免制度,包含住宅貸款減稅制度及耐震改修促進稅制。依 住宅貸款減稅制度規定,若年滿一定屋齡的住宅可證明其達到新耐震基準, 可以從所得稅中扣除房屋貸款餘額之 0.5%~1%。依耐震改修促進稅制規 定,可從所得稅中扣除耐震改建費用的 10%(上限 20 萬日幣),另耐震補 強後,一定時間內固定資產稅額減免 1/2。 三、標章鼓勵: 日本東京都為有效識別建築物耐震化程度,建立耐震標章制度,該標 章分為三種,依次為「符合新耐震條件」標章,即為昭和 56 年 6 月以後 建成建築物、「已經過耐震診斷」標章,即已經過耐震診斷確認耐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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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建築物,及「已經過耐震補強」,即已經藉耐震補強確保耐震能力的建 築物,藉由使耐震標章標示制度普及化,提高民眾對於建築物耐震化的意 識與風氣。

第二節 香港補強評估制度實施課題及績效

世 界 大 部 分 的 強 震 都 發 生 於 地 殼 板 塊 邊 緣,香 港 位 於 歐 亞 板 塊 內 , 而 並 非 處 於 板 塊 邊 緣 。 著 名 的 環 太 平 洋 地 震 帶 位 於 歐 亞 及 太 平 洋 板 塊 的 邊 界 並 貫 穿 日 本 、 台 灣 及 菲 律 賓 。 香 港 距 離 這 條 活 躍 地 震 帶 頗 遠 , 發 生 大 地 震 的 機 會 甚 微 。 但 是 , 香 港 也 是 會 發 生 地 震 的 , 香 港 天 文 台 1905 年 開 始 記 錄 香 港 有 感 地 震 , 至 今 共 有 176 次 強 度 不 等 的 有 感 地 震 記 錄 。 而 由 1979 年 香 港 短 週 期 地 震 台 網 投 入 運 作 起 計 算 , 天 文 台 共 錄 得 67 次 有 感 地 震 , 平 均 每 年 不 到 2 次 。 由 1905 年至今,香港的有感地震從未引致任何傷亡,其中絕大部份的地 震烈度為「修訂麥加利地震烈度表」的 V(五)度以下,最高記錄則是 1918 年 由距離香港 300 多公里汕頭附近發生的地震所引起的 VI 至 VII(六至七)度,其 造成香港少數建築物的牆壁出現輕微損毀,是有史以來唯一在香港引起損毀的 地震。近年香港震感較強的一次地震發生於 1994 年,烈度為 V 至 VI(五至六) 度,震央位於台灣海峽南部。 香港有感地震的震中位置大部分都在香港境外,例如台灣、南海北部、廣 東河源及陽江、粵閩交界、北部灣以及菲律賓等。1979 年至今震央位於香港 境內的地震共有 7 次:1983 年在米埔(1 次),1982 年(2 次)與 1995 年(3 次)在 大嶼山以東海域,及 2014 年(1 次)在大欖涌水塘附近,這些境內地震引起的震 動均屬輕微,烈度在 V(五)度以下。 香港非位於地震帶,但由於其經濟發展較早,部分建築物存在失修問題, 老舊建築物若欠缺妥善維修保養,可能對居民和大眾構成威脅,而窗戶欠缺妥 善保養和使用不當,亦會嚴重威脅公眾安全。香港政府以預防勝於治療防患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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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然,於 2003 年和 2005 年先後進行兩次公眾諮詢,結果顯示社會各方已有共 識,同意推行強制檢驗計畫,以切實處理香港部份建築物失修的問題。另參照 香港之用語,「樓宇」與「建築物」雷同,而「修葺」則與「補強」相似,本 節後續關於香港制度之說明皆沿用其慣用辭。 壹、強制檢驗計畫之立法 香港政府為推動執行建築物強制檢驗計畫,2011 年 6 月制定「2011 年建 築物(修訂)條例」以修訂「建築物條例」,而有關附屬法例包括《建築物(檢驗 及修葺)規例》亦已於 2011 年 12 月制定,藉以引入強制驗樓計畫及強制驗窗 計畫。法例授權建築事務監督在有需要的情況下,可每 10 年及 5 年分別向業 主發出法定通知,規定業主為其樓宇及窗戶進行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有關法 例亦載有條文,規範註冊檢驗人員及符合資格人士的委任、監管及職責等事宜, 以及規定樓宇和窗戶的檢驗及修葺程序。 貳、強制檢驗樓計畫之規定 一、強制驗樓及驗窗規定 強制驗樓計畫規定樓齡達 30 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 樓宇除外)的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 伸出物或招牌每 10 年進行一次訂明檢驗,並負責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 行的訂明修葺工程。強制驗窗計畫則規定樓齡達 10 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 (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的業主,須委任一名合格人士就樓宇的所有 窗戶每 5 年進行一次訂明檢驗,並負責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 葺工程。屋宇署會向這些樓宇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規定他們進行訂明檢 驗及檢驗後認為需要的訂明修葺。每年,屋宇署會選定 2000 幢樓宇同時 進行強制驗樓計畫及強制驗窗計畫,另外會選定 3800 幢樓宇只進行強制 驗窗計畫。 二、目標樓宇之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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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每年被揀選的目標樓宇,會包括位於不同地區內不同狀況及樓齡 的樓宇。當局已成立選取目標樓宇諮詢委員會,委員會成員包括專業團體、 相關非政府機構、物業管理專業人士、區議會及相關政府部門的代表,就 揀選兩個計畫的目標樓宇事宜向屋宇署提供意見。屋宇署在發出法定通知 前會先向目標樓宇的業主發出預先知會函件,告知業主其樓宇已被選定為 目標樓宇,讓業主有充分時間做好準備及預先籌劃。政府、香港房屋協會 及市區重建局則預備隨時為業主提供支援,並會安排介紹有關計畫的地區 簡報會,以鼓勵及協助業主籌備檢驗及修葺工程。 三、強制驗樓計畫的程序 1. 屋宇署在送達法定通知前,會向被選定為目標樓宇的業主發出預 先知會函件,提示業主作出準備及安排所需的訂明檢驗和訂明修 葺工程。 2. 在發出預先知會函件不少於 6 個月後,屋宇署可向目標樓宇的業 主送達法定通知,規定業主在指定期限內對樓宇的公用部分、外 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以及進行檢驗後認為需要的訂 明修葺工程。在送達法定通知後,有關樓宇名單會上載屋宇署網 站。 3. 樓宇業主(在大多數情況下是有關樓宇的共同業主或業主立案法團) 如接獲根據強制驗樓計畫送達的法定通知,須委任一名註冊檢驗 人員在指定期限內進行所需的訂明檢驗。 4. 除非獲得有關附屬法例的相關條文豁免,否則註冊檢驗人員須親 自進行訂明檢驗,以確定該樓宇是否已變得危險或可變得危險。 5. 如註冊檢驗人員認為需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 一般建築承建商或已註冊進行相關修葺工程的註冊小型工程承建 商,在一名註冊檢驗人員(此註冊檢驗人員與進行訂明檢驗的註冊 檢驗人員是否同屬一人,可由業主決定)的監督下進行所需的訂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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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葺。 6. 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完成後,獲委任的註冊檢驗人員須向建築事 務監督錄及抽樣審查之用分別呈交檢驗報告和完工報告,連同以 指明表格填寫的證明書,以供記。 四、樓宇檢驗之涵蓋範圍 在強制驗樓計畫下,檢驗的範圍包括以下樓宇構件︰ 1. 外部構件及其他實體構件; 2. 結構構件; 3. 消防安全構件; 4. 排水系統; 5. 認明位於樓宇公用部分、公用部分以外的樓宇外部(如外牆、天臺 或平臺、與樓宇毗鄰的庭院或斜坡),或在樓宇面向或緊連的任何 街道上的違建工程。 參、強制檢驗樓計畫之支援政策 為配合兩項強制檢驗計畫的實施,香港政府已聯同香港房屋協會及市區重 建局推行多項支援計畫,以協助業主遵從法定要求。業主可就執行法定通知的 事宜聯絡屋宇署。香港房屋協會及市區重建局的一站式聯絡服務亦可提供技術 及財政支援的資訊。在兩項強制檢驗計畫的各個階段,符合資格的業主均可從 香港房屋協會、市區重建局及政府獲得不同形式的協助和支援: 一、籌備階段 1. 宣傳守法:屋宇署/民政事務總署/房協/市建局/廉政公署為業主安 排簡報會,以協助他們遵從法定通知。 2. 提供意見:房協/市建局/廉政公署就委任註冊檢驗人員、符合資格 人士及註冊承建商,提供技術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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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成立法團:民政事務總署/房協/市建局協助業主成立法團。 4. 資助金額:房協/市建局對每個將成立的法團提供最高 3,000 港幣的 資助及成立法團所需的技術支援。 二、檢驗與修葺階段 1. 房協/市建局設立「強制驗樓資助計畫」向符合資格的業主提供設 有上限的資助,用以委任註冊檢驗人員為樓宇進行首次檢查或評 估。 2. 房協/市建局就檢驗和維修樓宇及窗戶的相關事宜,提供技術諮詢 服務,並在有需要時把個案轉介相關專業團體,以便安排免費提 供專業意見。 3. 房協/市建局推行一站式的「樓宇維修綜合支援計畫」,向樓宇業 主提供財政及技術支援。於該計畫下,業主只須填妥該計畫的一 套申請表格,便能作出多項申請,包括下列各類資助金及/或免 息貸款。這些資助金和貸款在協助符合各項計畫申請資格的人士 進行樓宇及窗戶的修葺工程: (1) 公用地方維修津貼:對於符合資格的樓宇,房協/市建局提供 最高資助額為核准工程費用總開支兩成至三成的費用,上限 為每個單位 3,000 港幣或每個法團 120 萬港幣(以較低者為 準)。 (2) 公用地方維修免息貸款: 對於符合資格的業主就樓宇公用地 方修葺工程費用,房協/市建局提供最高為每個住宅單位 100,000 港幣的免息貸款。 (3) 家居維修免息貸款: 對於符合資格的業主就內部維修工程 (包括窗戶)提供最高為每個住宅單位 50,000 港幣的免息貸 款。 (4) 樓宇安全貸款計畫: 屋宇署向業主提供貸款(上限為每個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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