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國原住民大學升學考試優惠相關規定之檢討
第二節 建議
結論及建議
本章目次 第一節 結論
第二節 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文於第二章中對於我國現行原住民學生的大學升學考試優惠 規定有所介紹,另外基於對照比較以做為輔助分析基礎之考量,亦對 於原住民學生以外的五種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規定,亦即政府派赴國外 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等五者 有所介紹。本文並在對於上開各項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規定略做觀察比 較之後,初步指出我國現行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規定(即原 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 目 之規定)的若干問題。包括:
壹、對於原住民學生採取一律增加總分百分之25 的方式,是否 構成「定額」,忽視了每位原住民學生的個別化差異?就此 最明顯可以討論的或許是,是否宜區分山地原住民與平地原 住民而予以不同之保障呢?
貳、大學的各不同學院間,是否宜區分各學院教學目標與教學方 式的不同,而對於原住民學生採取不同的升學優惠方式呢?
參、為何只有報考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技術校院四 年制、技術校院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或大學時有原住民 學生升學考試優惠,而於國小、國中、研究所或學士後各學 系則不適用呢?
肆、為何對於原住民學生、僑生的大學升學考試優惠採取相同的 加分比例,都是一樣加原始總分百分之25 呢?
伍、是否有必要設置所謂的原住民大學呢?亦即得否設置一個單 一大學,該大學設有國內大學傳統的各學院,而僅限原住民 學生始得報考及就讀之?
陸、目前國內大學設置有所謂的原住民學院,其僅限於原住民學 生始得報考及就讀,該原住民學院與國內大學傳統的各學院 間之關係為何呢?
柒、只要是原住民身分法所稱的原住民,即可享有大學考試的升 學優惠,此種完全以種族血緣來認定原住民學生,而不論其 所具有的種族血緣比例如何之方式是否適當呢?
捌、是否有可能採行其他「種族中立」(race-neutral)的手段,
例如不論其種族為何,而一律直接以「可得受教育機會之高 低」(例如住在山區或平地)做為給予大學考試升學優惠的 區分標準呢?
玖、現行規定對於原住民學生係採取名額外加的方式辦理,不占 主管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的招生名額,這樣的大學考 試升學優惠方式就沒有問題嗎?
而經過本文再更深入地分析後發現,我國現行原住民學生的大學 升學考試優惠的規定的兩個重要疑慮所在或許是:第一,其忽視每位 原住民學生的個別化差異,而一律增加總分百分之25;第二,其未 區別原住民身分與僑生身分之不同,而採取完全相同的優惠方式。本 文之後即分別於第三章及第四章中處理這兩個重要疑慮,此外,本文 在第三章及第四章也分別對於上開所指出的若干問題中有相關者一 併加以處理。至於其他在第三章及第四章未予處理的若干問題,本文 則係留待第五章中加以檢討。
由於我國現行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 條第1 項第 4 款第 1 目之規定所引發的疑慮之一,係在於該規定忽視 每位原住民學生的個別化差異,而一律增加總分百分之25 的優惠方 式。因此,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優惠性差別待遇(affirmative action)案 件中有關個別化地考量每位申請人不同的討論,或許可提供我國若干 的參考。從而,本文於第三章中分別說明了美國法上優惠性差別待遇 措施的意義及起源,並且具體介紹了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在教育入學 領域的 Bakke 案、Grutter 案、Gratz 案及 Parents Involved 案等四個案 件的內容。而在我國現行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規定的檢討 上,第三章中所說明的四個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優惠性差別待遇案件之 內容,可以提供吾人的借鏡主要有三:第一、我國原住民學生大學升 學考試的優惠規定應區分山地原住民學生與平地原住民學生而給予 不同比例的加分保障,山地原住民學生的加分比例應高於平地原住民 學生。第二、大學各不同學院應依其教學內容及教學方式之不同而自 行決定對於原住民學生採取不同的優惠方式,其操作上可考慮從要求 加重計分的科目以及入學處分所附負擔的內容上著手。第三、原住民 學生在研究所、學士後各學系的入學考試也應享有與大學相同比例的
加分保障。
其次,由於我國現行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第3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 目之規定所引發的另一疑慮,係在於該規定 未區別原住民身分與僑生身分之不同,而採取完全相同的優惠方式。
因此,Will Kymlicka 的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理論中有關 區別少數民族與移民團體間不同的討論,或許可給予我國若干的想 法。從而,本文於第四章中說明了Kymlicka 多元文化主義理論在西 方政治哲學領域中的理論定位及該理論建構的目的,並且具體指出了 在Kymlicka 的多元文化主義理論下有關少數民族與移民團體間最主 要的不同所在有三點,亦即少數民族與移民團體在本質及希望與主流 社會發生的關係、社會性文化、團體區別權此三者。而在我國現行原 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規定的檢討上,第四章中所說明的
Kymlicka 多元文化主義理論之內容,可以給予吾人的啟發主要有三:
第一、僑生在大學升學考試所享有的加分比例不應與原住民學生完全 相同,就此,現行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規定或僑生大學升學 考試優惠規定其中之一所規定的加分比例應做修正。第二、我國原住 民學生大學升學考試的優惠規定應修正為依原住民學生的主觀意圖 做區分,而其方式有二:第一種方式是,修正為讓想要在大學畢業後 停留在主流社會發展的山地原住民學生和返回其原生社會服務的山 地原住民學生享有不同的加分比例,其想要停留在主流社會發展者所 享有的加分比例應高於平地原住民學生,其想要返回其原生社會服務 者所享有的加分比例再高於想要停留在主流社會發展者;第二種方式 則是,修正為限於想要在大學畢業後停留在主流社會發展的山地原住 民學生始可享有該條所訂比例的加分,再另外設置單獨的原住民大 學,僅限於想要在大學畢業後返回其原生社會服務的山地原住民學生 始得報考及就讀,而該大學中設有國內大學傳統的各學院,以主流社 會的知識技能為教學內容。第三、以上修正乃涉及原住民學生教育領 域優惠性差別待遇的保障,另外目前我國國內大學中所設置的原住民 學院則是有關原住民學生教育領域團體區別權保障之具體落實。
而有關現行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 條 第1 項第 4 款第 1 目規定形式合憲性的檢驗,我國現行原住民族教育 法第16 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保障原住民學生入學及就學 機會,必要時,得採額外保障辦理;……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定之。」(底線為本文所加)授權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教 育部訂定有關原住民學生的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規定。而教育部據此授 權而訂定之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 條第 1 項 第4 款第 1 目因而規定原住民學生於報考大學時享有加原始總分百分 之25 計算的優待。現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6 條如此的「概括授權」,
在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試優惠此一給付行政領域中,應仍可符合法 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
再者,關於現行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 條第1 項第 4 款第 1 目規定實質合憲性的檢驗。在決定適用何種司法 審查基準的部分,就本文所檢討的我國現行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試 優惠規定而言,若考量「分類標準」,似乎應從嚴審查;惟無論從「權 利種類」、「事務領域」、「憲法特別授權」或「基本權的衝突」等因素 考量,都應該放寬審查基準。綜合以上各項因素,本文認為對於系爭 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規定最多只能採取中度審查基準。繼 而,在中度審查基準下之目的檢討部分,本文認為在我國現行原住民 學生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規定的檢討上,「補償過去歧視的影響」及「高 等教育多元化」之目的,在我國的社會、政治及歷史情形下應該足以 做為通過中度審查基準的「重要利益」。另外,在我國的社會、政治 及歷史情形下,似乎應該認為「增加原住民社會中原住民專業人才的 人數」之目的也是屬於「重要利益」之一。最後,在中度審查基準下 之手段檢討部分,經由本文的檢討後發現,系爭現行原住民學生大學 升學考試的優惠規定採取凡原住民學生即一律加原始總分百分之25 計算的手段,將會產生「規範不足」及「涵蓋過廣」的問題,而和現 行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規定所採取的手段相較,本文所建議 的修正方向應是與該規定所追求的立法目的更具有實質關聯或緊密 契合者,故現行系爭規定所採取的方式並無法通過中度審查基準的檢
再者,關於現行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 條第1 項第 4 款第 1 目規定實質合憲性的檢驗。在決定適用何種司法 審查基準的部分,就本文所檢討的我國現行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試 優惠規定而言,若考量「分類標準」,似乎應從嚴審查;惟無論從「權 利種類」、「事務領域」、「憲法特別授權」或「基本權的衝突」等因素 考量,都應該放寬審查基準。綜合以上各項因素,本文認為對於系爭 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規定最多只能採取中度審查基準。繼 而,在中度審查基準下之目的檢討部分,本文認為在我國現行原住民 學生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規定的檢討上,「補償過去歧視的影響」及「高 等教育多元化」之目的,在我國的社會、政治及歷史情形下應該足以 做為通過中度審查基準的「重要利益」。另外,在我國的社會、政治 及歷史情形下,似乎應該認為「增加原住民社會中原住民專業人才的 人數」之目的也是屬於「重要利益」之一。最後,在中度審查基準下 之手段檢討部分,經由本文的檢討後發現,系爭現行原住民學生大學 升學考試的優惠規定採取凡原住民學生即一律加原始總分百分之25 計算的手段,將會產生「規範不足」及「涵蓋過廣」的問題,而和現 行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規定所採取的手段相較,本文所建議 的修正方向應是與該規定所追求的立法目的更具有實質關聯或緊密 契合者,故現行系爭規定所採取的方式並無法通過中度審查基準的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