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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四節 本文架構

第四項 內文與註釋格式說明

本文的內文與註釋格式,係依照國立高雄大學法律學系於2009 年4 月 7 日系務會議決議,2009 年 4 月 9 日公告的高雄大學法律學 系論文統一格式,亦即論文內文採用14 字型、標楷體及單行間距,

惟不依原有14 字型擴大行距,於文件格線被設定時,不貼齊格線;

而論文註釋則採用10 字型、新細明體,其段落之間不另外空一列22

第四節 本文架構

本文係嘗試以優惠性差別待遇與多元文化主義為取徑方法,而試 圖從憲法平等權觀點探討我國現行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試優惠的 相關規定所可能產生之問題以及其因應之對策,以下依序介紹本文各 章的基本架構如下:

第一章緒論,主要在論述本文的研究緣起以及問題的提出、限縮 本文的研究範圍與研究方法,並就本文主要相關的名詞界定與翻譯等 其他問題及本文架構先為說明。

第二章除了說明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6 條以及原住民學生升學優 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 條所引發的疑慮外,並分別介紹及觀察 比較原住民學生及其他五種特種學生的大學升學考試優惠相關規 定,初步指出我國現行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規定(即原住民 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1 目之規 定)的若干問題,而後更深入地指出我國現行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 試優惠規定的兩個重要疑慮所在。

第三章除了概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教育入學領域種族優惠性差

22 參見 http://140.127.213.4/~nuklaw/nuklaw/law01/look.php?aidd=217 (最後訪視日期:2010 年 3 月2 日)。

別待遇案件的重要性之外,並說明美國法上優惠性差別待遇措施的意 義及起源,而後再分別介紹 Regent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 案、Gratz v. Bollinger 案、Grutter v. Bollinger 案及 Parents Involved in Community Schools v. Seattle School District No.1 案等四個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教育入學領域種族優惠性差別待遇案件的事實背 景、訴訟經過與判決結果,以及該等案件的法院意見和與入學申請許 可方案所採取的手段有關之協同或不同意見,然後再說明上開美國聯 邦最高法院優惠性差別待遇案件在我國現行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 試優惠規定的檢討上可以提供如何的借鏡。

第四章除了概述何以會以Will Kymlicka 的多元文化主義理論中 有關於區別少數民族與移民團體間的不同做為本章的重心之外,並介 紹Kymlicka 的多元文化主義理論在西方政治哲學領域中的理論定 位,以及該理論建構的目的,而後再分別說明該理論中有關少數民族 與移民團體間最主要的不同所在,即少數民族與移民團體在本質及希 望與主流社會發生的關係、社會性文化、團體區別權此三點上有顯著 的不同,然後再說明Kymlicka 多元文化主義理論的上開部分在我國 現行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規定的檢討上可以給予如何的啟 發。

第五章除了概述有說明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規定應如 何進行司法違憲審查的必要之外,並簡介我國過去曾審查過優惠性差 別待遇措施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49 號解釋,而後再對於我國原住 民大學升學考試的優惠規定進行司法違憲審查的操作,包括指出我國 原住民大學升學考試的優惠規定到底侵害了何人的何種基本權利、進 行形式合憲性與實質合憲性的檢驗,並且在操作檢討之後,提出本文 所建議可以合憲的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試優惠方式。

最後,再於第六章中提出本文的結論及建議。

第二章

我國現行原住民大學升學 考試優惠的規定與分析

本章目次 第一節 本章概說

第一項 問題之提出 第二項 本章範圍之界定 第三項 本章架構

第二節 我國升學考試優惠之相關法律規定

第一項 有關原住民學生的各級學校升學考試優惠規定 第二項 有關原住民學生以外的其他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規定 第三項 現行各項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規定的觀察分析

第一款 由原住民學生的大學升學考試優惠本身進行觀察 第二款 由原住民學生的各級學校升學考試優惠間進行觀察 第三款 由原住民學生與原住民以外其他學生的大學升學考試優

惠間進行觀察 第四款 小結

第三節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 條第 1 項第 4 款

1 目規定之兩個重要問題

第一項 忽視每位學生的個別化差異,而一律增加總分百分之25

第二項 未區別原住民身分與僑生身分之不同,而採取完全相同的優 惠方式

第四節 本章小結

第一節 本章概說

第一項 問題之提出

為了保障原住民學生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的入學及就學機會,現

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6 條之規定因而授權教育部訂定原住民學生升 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加以規範。其中該辦法第3 條針對原住 民學生報考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技術校院四年制、技術 校院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及大學等不同情形,分別詳細規定了其 升學考試優待方式,至於在研究所、學士後各學系招生之情形則不予 優待。然而,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6 條以及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 住民公費留學辦法如此之規定,卻是以種族為分類標準,而對於原住 民者與非原住民者做成不同的差別待遇。亦即在上開規定下,原住民 學生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則上即可享有優待,而非原住民學生

(若亦不具有其他升學考試優惠身分者)無法享有。則我國現行原住 民學生的升學考試優惠規定,特別是在大學升學考試優惠部分,究竟 有哪些具體問題存在?是否有違憲法保障基本權利的理念?尤其是 與憲法平等權保障的意旨有無抵觸?此為一值得深入討論的問題。

第二項 本章範圍之界定

上開基於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6 條規定授權而訂定的原住民學生 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 條之規定,分別規定了原住民學 生報考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技術校院四年制、技術校院 二年制、專科學校二年制及大學等不同情形的優待方式。本文認為,

雖然本文所欲討論的對象乃在於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試優惠相關 規定,惟該條所規定有關原住民學生的其他各級學校升學考試優惠,

在功能上或許可用做比較對照,做為本文分析原住民大學升學考試優 惠相關規定的基礎。因此,本文將會對原住民的各級學校升學考試優 惠一併加以說明。

另外,依現行法律及行政命令之規定,以特殊身分進入大學就讀 的特種學生共計有十二類,其中除原住民學生外,另外尚有五種特種 學生係涉及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者。本文認為,雖然本文所欲討論的對 象乃在於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試優惠相關規定,惟該另外五種特種 學生的大學升學考試優惠,或許具有相互對照的輔助功能,亦可做為 本文分析原住民大學升學考試優惠相關規定的基礎。因此,本文對於 原住民學生及其他五種特種學生的大學升學考試優惠都將一併加以 介紹。

第三項 本章架構

本章除了於第一節中說明原住民族教育法第 16 條以及原住民學 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 條所引發的疑慮之外,以下將

於第二節中分別介紹原住民學生及其他五種特種學生的大學升學考 試優惠相關規定,再對於上開各項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規定略做觀察比 較之後,初步指出我國現行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考試優惠規定的若干 問題;之後再於第三節中更深入地指出我國現行原住民學生大學升學 考試優惠規定(即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3 條 第1 項第 4 款第 1 目之規定)的兩個重要疑慮所在;進而於第四節中 得出本章的小結。

第二節 我國升學考試優惠之相關法律規

依現行法律及行政命令之規定,以特殊身分進入大學就讀的特種 學生共計有十二類,包括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 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 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港澳學生、

離島地區學生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其中的原住民學生是依 原住民族教育法第16 條授權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 辦法23加以規定。其餘的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 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 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等八種身分的學生係依大 學法第25 條分別授權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24、政府派赴國 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25、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 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26、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 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27、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28、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29、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30、外國學生

23 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六條 規定訂定之。」

24 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25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訂定之。」

26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 1 條規定:「本

26 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第 1 條規定:「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