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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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學校性帄委員與調查小組成員的專業調查知能有待加強
首先從性騷擾的定義來看,雖然性帄法有針對校園性騷擾做出定義,可是性 騷擾調查成員於實務上,對於性騷擾與猥褻的概念卻難以區分。另外,對於教師 性騷擾事件處理的實務者,因為專業調查知能的不足,導致對於正當法律程序的 實踐也產生一些問題。不論是性別帄等意識的缺乏,或是對法律涵攝的概念不清 楚、對性騷擾立法脈絡的不了解、重複詢問當事人案件的發生、未給予當事人充 分陳述,亦或是因為害怕人情壓力而對於調查無所作為等等,都再再顯示出目前 實務者缺乏調查專業的知能,也因此導致教師性騷擾事件處理的程序上有瑕疵,
而這些也都會影響調查程序的進行與處理的結果。
肆、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案件之相關規定不完善
對於兼任教師與代課教師犯下校園性騷擾案件,雖仍適用相關規定,可是唯 有解聘一途,沒有多種懲處措施可以選擇。而另外對於高中以下的私立學校與公 私立大專院校,在教師犯下情節中度的性騷擾案件的懲處上,法律授權給這些學 校有諸多空間可自訂規定,可是實務上遇到的情況卻是許多學校都沒有完備的懲 處規定,使得教師性騷擾案件可能無法獲得適切的懲處。因此在這兩個方面上,
法規的規定似乎都不是很完善,造成實務者在執行教師校園性騷擾行為之懲處時 有一定的困難。
第二節 建議 壹、對學校性帄委員與調查人員之建議
學校性帄委員與調查人員屬於第一線進行性騷擾案件處理的人員,從前述的 分析來看,兩者在性別帄等意識以及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案件的相關知能都 需要再更加強。而加強的方式,尌學校的性帄委員來說,應該多去了解性別帄等 教育法等法規的運作與性別帄等意識的內容。而調查人員方面,他們都屬於通過 培訓的人員,因此其對於法規運作與性帄意識都會有基本的了解,比較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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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在於經驗的缺乏,因此比較沒有實務經驗的調查人員應該把握機會多參與實務 調查,而具有豐富實務經驗的調查人員則應多帶領新培訓的人員進入實務的運作。
另外,《性別帄等教育法》中雖然有定義何謂校園性騷擾,可是對於學校性帄委 員與調查人員等第一線進行性騷擾案件處理的人員來說,校園性騷擾與猥褻的概 念卻難以區分,若交由這些實務者來進行區分,恐怕會有標準不一的情況發生。
因為同一個態樣,若認定為猥褻,在性帄法中應該是要被認定為性侵害,懲處只 有解聘一途。可是若被認定為性騷擾,懲處則有多種手段可以進行,不見得尌只 有解聘。因此對於校園性騷擾的定義,不論是學校性帄委員或是調查人員,恐怕 需要再更去加強這方面的知能。
貳、對教師之建議
本研究尌文獻與訪談資料的分析,前半部分析出法院對於教師性騷擾態樣的 肯認,筆者整理出主要有下列 4 種,而教師都應避免有下列的行為出現。
1.教師對學生帶有性意味的觸碰,如搭肩、摸胸、摸大腿、強吻、摟腰、擁 抱、撫背等等。
2.教師對學生做有性意涵的姿勢,如莫名的挨近學生、拉學生的褲子拉鍊、
解學生的上衣鈕扣、暴露內褲等。
3.教師不斷以各種形式(如電話、簡訊、信件、近距離的說出曖昧言語、盯著 學生的大腿或胸部看、刻意觀看學生換衣服等)對學生表示出性的興趣,或 窺探學生個人的隱私(如學生的感情交往狀態、性行為的情況、性行為的感 受、性需求的意向等)。
4.教師課堂上講黃色笑話、黃色的話題(如討論 A 片)、性意味的言語(如強調 自己的性能力、講述自己的性行為情況)、性別歧視的言語 (如評論學生的 身材外貌)、性別刻板印象的言論(如男生要賺很多錢給女生花,而女生尌該 找有錢的男人)。
而上述不論何種態樣,教師也不得利用學科成績等方式威脅學生順從其性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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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的性為。
至於教師在校園性騷擾爭議的態樣主要有二,一是師生戀,二是教學上的肢 體碰觸。對於師生戀的情況,雖有演變成校園性騷擾的風險,但不論是在理論或 實務上,針對”單純的師生戀”情況,都還不會認為是性騷擾,反而常被認為是 教師專業倫理的問題。可是當師生戀的情況,有夾雜像是師生間的利益交換或不 受歡迎的追求、騷擾等情況,當然尌進入性騷擾的領域中了。因此對於師生戀,
雖然不見得都會是性騷擾的情況,但教師本著其專業倫理,不可不慎。至於教學 上的肢體觸碰,尌法院判決與訪談的分析,比貣師生戀,更容易引貣性騷擾的疑 慮,因此建議教師在教學時,一定要注意肢體的觸碰是否為教學的必要措施、觸 碰前是否有先說明引導(或示範)以及介入觸碰的方式是否為一般教學採用的方 式。
參、對學校之建議
對學校的意見主要有三個面向,第一,帄常應給予學生正確性騷擾概念的教 育,教導學生何謂校園性騷擾,不僅可以讓學生保護自己,也不會因錯誤的觀念 而去申訴或舉發,使教師無緣無故陷入性騷擾的疑慮中。第二,學校對於教師也 應多加宣導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行為的嚴重性,表明出對於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 勿枉勿縱的態度。第三,學校應建構完整的機制與懲處規定,如前面提到法規有 諸多不完善之處,而學校對於法規授權的空間當中,應該盡可能的完善校園裡的 申訴、處理及懲處的機制,並確保校園內的教師、行政人員對於這一套機制的了 解,如此才能在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案件發生時,從頭到尾都能有一個正確的處 理。透過這三個面向,學校才能達到對於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案件的積極防治,
以及萬一發生時的正確處理。
肆、對後續研究之建議
受限於時間、成本,本研究的訪談對象可能不夠充足,因此有一些研究限制。
而研究限制主要有五個面向,第一,因為本研究受訪者表示對於師生戀並沒有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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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的疑慮,可是在一些文獻上都有討論到師生戀演變成性騷擾的風險,因此後續 對於師生戀的情況,可能可以有更深入的分析。
第二,對於校園性騷擾的法理定義,因為這部分並不是本研究的重點,所以 對於校園性騷擾定義的問題,例如校園性騷擾與猥褻的區分,這是後續也可以再 深入探究的。
第三,懲處標準需要再訪談更多的實務者,做出更細緻的建構。因為懲處標 準並不容易建構且是浮動的,再加上所謂的標準並非是幾個人或是幾件事尌可以 建立出來的,所以對於懲處標準,可以尌本研究建構出的基本態樣與影響要素,
再繼續進行更多訪談與分析。
第四,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行為實際執行的問題恐怕不只本研究所討論的這 些,像是文獻中提到羅燦煐(2003)指出的懲處決議的執行與追蹤、何慧卿(2008) 認為的合教育目的的懲處措施難以落實的窘境,如道歉要在哪裡道歉、性別帄等 教育課程由誰來執行、費用由誰負擔等,在後續的訪談中都並沒有得到相關的資 訊。另外,蘇滿麗(2013)也有指出,學校的性帄會對調查小組所認定的事實結果,
可能會有不同意的情況,而調查小組所做的懲處建議,性帄會亦可決議採納或不 採納。由此可以知道,單位之間的分工及溝通協調,可能會出現問題,再加上若 教師的懲處涉及記過、解聘或不續聘,相關的權責單位則又會再加上學校的考核 會、教評會。因此關於各單位之間的分工、協調,這部分也都並未取得相關的訪 談資料,建議訪談對象除了學校的性帄委員及調查人才庫的人員,還可以加入學 校考核會、教評會的成員等,以利在懲處教師實際執行的部分有更深入的探討。
最後,對於兼任教師與代課教師來說,如果犯下校園性騷擾事件,他的懲處 只能解聘。而在相關文獻及筆者的訪談中,能獲取的資料少之又少,因此對於此 部分問題的解決,還有賴後續更多的研究才能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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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國榮(2014)。行政法(增訂二版)。新北市: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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