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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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研究發現與建議
第一節 研究發現
壹、對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行為的判斷通常並不困難
從法院判決跟訪談資料來看,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行為的具體態樣其實並沒 有特別難以判斷的情況發生。原先在法院判決中,認定易有爭議的態樣有師生戀 與教學上的肢體碰觸兩種類型,可是尌取得的訪談資料來說,對於單純師生戀的 情況多數表示不覺得有太大的爭議,比較偏向是教師專業倫理的問題。縱然師生 戀有導致性騷擾的風險,可是師生戀一旦發生,也不能一概而論都是性騷擾。所 以尌法院判決與訪談資料來看,實務上普遍的問題都是所謂教學上的肢體碰觸,
在這方面有時候確實會引發實務者對教師其行為到底是否為性騷擾的爭議。但對 此,實務上也慢慢有其一些判斷的方法,在第四章第二節有提到,主要有三個方 法,一個是客觀上的判斷,比方說探求真實的事實情況、教師客觀上的態樣是否 合理。二是觀察行為人的意圖,若有刑事犯罪的前提下,尌需要找尋行為人真正 的意圖是什麼。三是觀察被行為人的主觀感受,亦即被行為人是否有不舒服、不 喜歡等負面的感受。藉這這三個層面來觀察整個事件是否成立性騷擾。因此,筆 者認為實務上,對於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行為的判定,其實普遍不具困難。
貳、只能粗略建立教師校園性騷擾情節輕重與懲處輕重的標準
根據本研究圖 2 的分類,將教師性騷擾的情節粗分三類(輕微、中度、解聘 程度)。實務上,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行為的懲處,通常會先依性騷擾情節的輕 重做基本的判定,再來才會有一些特別的因素影響其懲處。所以首先需要判定的 是,教師性騷擾行為的情節輕重為何,而從法院判決與訪談資料中的分析,發現 判定教師性騷擾情節的要素共有五項。一是受害學生的人數多寡,二是受害學生 的心理狀態,三是騷擾方式(比如說肢體觸摸式的性騷擾,觸摸的部位若是越私 密,則會被認為其情節越嚴重),四是教師身分的影響(此處是指教師因其本身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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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力,跟生對生的性騷擾相比,若教師本身是行為人,其性騷擾的情節尌會被 判定的比生對生來得嚴重)。五是性騷擾行為持續的情況,此項尤其特別的是指 在第三章第一節中,性騷擾類型分類中的關係的詴探。也尌是說在言語上有關係 的詴探之後,教師他是否有實際的作為。
具體的來說,教師性騷擾情節輕微的具體態樣通常與”言語式的騷擾”有關,
比如說講黃色笑話、講具有性暗示的話語或是以言語的方式來性騷擾。以 Gruber 的分類來說,偏向是言詞的評語(verbal comments)中與性相關的評論(sexual categorical remarks)這一類。在法院判決中,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4 簡上 72 的案 件,教師於課堂上發表與性有關的評論,像是於課堂上鼓勵女學生跟醫學系學生 聯誼,有機會當醫生娘,或說出「女學生應該要找有錢男人」、「對跌倒在哭的兒 子說,你是有鳥鳥的男生,所以你不能哭」等語,亦即說出這類帶有性別歧視的 言論。至於非言詞方面的表現,則以觸碰的情況為主,以 Gruber 的分類來說,
屬於具有性意味的觸碰(sexual touching),但值得注意的是教師觸碰的部位多半未 涉及隱私部位,比方說手、肩膀等部位。
至於教師性騷擾情節中度的具體情況,訪談資料經分析後,若是性騷擾態樣 輕微,如講黃色笑話之類的,但卻是累犯,或是態度不佳,利用其教師的權勢屢 次性騷擾,則也會被認為是性騷擾情節中度的情況。法院判決中,於非言詞方面 的表現,若教師有觸碰的情況,而觸碰的地方已不是像手、肩膀等部位,但也不 像胸部、大腿內側等隱私處的話,則可能屬情節中度的情況如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3 訴 744 判決,教師具有性意味的觸碰,彈女學生內衣背帶而被記小過 2 次。
另外,訪談資料分析後發現若是性騷擾情節輕微,但是受害學生人數多的話,也 會被認定性騷擾情節中度。
再來是教師性騷擾情節不到重大,但已遭到解聘,一至四年的期限過後可恢 復任教,如最高行政法院 105 判 634 號,教師摸學生背部、屁股(胸部),並單 獨邀約學生,對學生追求示愛。最後教師性騷擾情節重大的具體態樣,多是隱私 部位的觸摸,如胸部、臀部或大腿內側等部位。從法院判決以及訪談紀錄中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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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通常被受訪者認定是性騷擾情節重大的情況,除了隱私部位的觸摸外,還 會合併幾項要素,例如行為人為累犯、行為人再犯的機率很高、行為人犯案的頻 率高、受害人數多或是對被害人的影響很深(受害很深)。因此這類情況隨之而來 的懲處,通常都會依據《教師法》第 14 條予以解聘或不續聘,且終身不得任教。
當教師確定犯下校園性騷擾之後,除了依其性騷擾情節輕重給予懲處之外,
對於懲處標準的輕重還有幾個考量的要素。其中受訪者提及最多的是所謂的當事 人狀態,當事人狀態包括了行為人與被行為人,行為人主要會看他的犯後態度、
犯意(是否故意)以及是否為累犯,來決定懲處的輕重。至於被行為人,則會考量 被行為人的感受,來決定行為人的懲處。
再來是其他判斷的要素,但這部分較多是偏向各個受訪者的個別意見,而在 此也一併列出的原因是雖然是個別意見,但教師的懲處標準確實也是會受到這些 要素影響,只是本研究受限於時間、成本的關係,無法訪談更多的受訪者,對這 部分進行更深度的探討。那這些判斷的要素分別是學校過往執行的前例、校園文 化與價值觀、事件本身的影響程度、學校層級、政府重視程度以及證據的掌握度。
所以綜觀法院判決與實務訪談的結果來說,教師性騷擾情節之輕重與懲處的 標準,目前只能以態樣以及基本的影響要素做出粗略的建立,如下圖 3 所示。圖 2 是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事件之懲處責任,圖 3 是根據圖 2 而來的,只是筆者根 據法院判決的分析與訪談資料的整理,加入了具體的態樣與影響要素作為實務上 懲處標準的參考。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本文雖建立了圖 3,作為教師校園性騷擾情節輕重與懲 處輕重的參考標準,但這個標準可能是浮動的。而浮動的原因主要有二個,第一 個是影響情節輕重與懲處輕重的要素過多,造成各校給予性騷擾教師的懲處尌會 隨之變動。第二個,即使各校給予性騷擾教師的懲處隨著各項影響要素變動,而 產生標準不一的情況,但到了行政法院,幾乎大多數的判決,法院表示多尊重學 校的判斷或是認為學校有裁量空間因而支持學校的決定。這也是為什麼有些判決 放在這樣的標準下,會成為例外的情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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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學校性帄委員與調查小組成員的專業調查知能有待加強
首先從性騷擾的定義來看,雖然性帄法有針對校園性騷擾做出定義,可是性 騷擾調查成員於實務上,對於性騷擾與猥褻的概念卻難以區分。另外,對於教師 性騷擾事件處理的實務者,因為專業調查知能的不足,導致對於正當法律程序的 實踐也產生一些問題。不論是性別帄等意識的缺乏,或是對法律涵攝的概念不清 楚、對性騷擾立法脈絡的不了解、重複詢問當事人案件的發生、未給予當事人充 分陳述,亦或是因為害怕人情壓力而對於調查無所作為等等,都再再顯示出目前 實務者缺乏調查專業的知能,也因此導致教師性騷擾事件處理的程序上有瑕疵,
而這些也都會影響調查程序的進行與處理的結果。
肆、處理教師涉及校園性騷擾案件之相關規定不完善
對於兼任教師與代課教師犯下校園性騷擾案件,雖仍適用相關規定,可是唯 有解聘一途,沒有多種懲處措施可以選擇。而另外對於高中以下的私立學校與公 私立大專院校,在教師犯下情節中度的性騷擾案件的懲處上,法律授權給這些學 校有諸多空間可自訂規定,可是實務上遇到的情況卻是許多學校都沒有完備的懲 處規定,使得教師性騷擾案件可能無法獲得適切的懲處。因此在這兩個方面上,
法規的規定似乎都不是很完善,造成實務者在執行教師校園性騷擾行為之懲處時 有一定的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