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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校園性騷擾的概念、類型與態樣

第三章 理論與行政法院判決析探

第一節 教師校園性騷擾的概念、類型與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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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理論與行政法院判決析探

第一節 教師校園性騷擾的概念、類型與態樣 壹、性騷擾的概念

綜觀目前各學者及研究對性騷擾的定義分為兩類,一類「法律定義」,即為 法理上的界定。另一類則是基於經驗研究結果的實證界定,所給予的操作性定義 (曾孆瑾、古允文,2010),並進而歸納出性騷擾的行為類型,而本文亦據此分類 進行論述。

性騷擾的法律定義,依《性別帄等教育法》第 2 條規定:「性騷擾:指符合 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 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 作之機會或表現者。(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 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從法條上,第一款可稱之為脅迫與敵意 式的性騷擾,第二款為交換式性騷擾(蕭昭君,2007)。脅迫與敵意式的性騷擾,

意旨教師性別歧視或進行與性有關的冒犯行為,因而形成一個不舒服、具威脅的 敵意環境,導致學生對其學習有影響。交換式性騷擾,則意旨教師透過明示或暗 示,以性方面的要求作為交換條件,而被騷擾之學生只能選擇接受或喪失其權 益。

至於何種行為構成性騷擾,雖然在規定中以「不受歡迎」為條件,但所謂的

「不受歡迎」的認定標準卻有不同見解,有人認為應以「合理個人」的觀點來判 斷是否構成性騷擾,但也有人認為應用「合理女性」的觀點來判斷,另外也有人 認為應以「合理被害人」之觀點來作為判斷標準(黃囇莉、畢恆達,2002;曾孆 瑾、古允文,2010)。所謂「合理個人」的觀點,是指在性騷擾的情況下,一般 人常有的合情合理的觀點。「合理女性」的觀點則是指,在性騷擾的情況下,對 一般女性來說合情合理的觀點。至於「合理被害人」之觀點,則是指對被害人來 說合情合理的觀點。因此執行者對於性騷擾的界定,與其本身所持的觀點有關。

歸類出一些具體的態樣。Till 將性騷擾分為幾類型後,Fitzgerald、Schullman、

Bailey、Richards 和 Swecker(1988)將 Till 的分類重新命名並定義性騷擾為:「一 種在正式的權力不帄等環境中,經由性別主義的實施、性評論、性的要求或命令 所發展出來的工具式關係。」(轉引自曾孆瑾、古允文,2010)。因此學者 Fitzgeralde 等人嘗詴將性騷擾行為依情節輕重分成五個等級,提出性別騷擾、性挑逗、性賄 賂、性威脅及性侵害或性攻擊等五個具體態樣。另外 Gruber(1992)則亦有進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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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其分類方式乃依其型態,先分為言詞上的要求、言詞上的評語、非言詞上的 呈現等三類,再依情狀的不同細分成 11 小類 (黃囇莉、畢恆達,2002;曾孆瑾、

古允文,2010;謝易達、邱麗娟,2012)。筆者於下面分別論述 Fitzgeralde 等學 者及 Gruber 對性騷擾的分類。

一、 Fitzgeralde 等學者的分類

Fitzgerald , L. F.、S. L. Schullman、N. Bailey、M. Richards、J. Swecker 在〈The Incident and Dimensions of Sexual Harassment in Academia and the Workplace〉一文 中,做出下列的分類。

(一)跟性別有關的騷擾

指騷擾行為傳達的是性別上的歧視、侮辱或詆毀等舉凡一切強化「女性 是次等性別」印象的言行舉止,例如:性別歧視、評論他人身材或性特徵,

抑或是帶有色瞇瞇的眼睛和訊息等。

(二)性挑逗

指言行舉止中帶有性的暗示、引誘等訊息,出現不適當且冒犯身體或語 言的性侵犯,包括不當的詢問性隱私,或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的口頭或肢 體上的吃豆腐行為等等。

(三)性賄賂

以明示或暗示,用利益(如獎賞)等去誘使發生性行為或是從事與性相關 的行為,包括同意以性相關的服務作為交換利益的手段。

(四)性威脅

以明示或暗示的手段,要求、威脅或強迫性行為或性服務的發生,若不 從則可能會遭遇不利對待、處分或是處罰等。

(五)性侵害或性攻擊

直接性強暴及其他帶有傷害性的行為,包括強吻、強行撫弄等猥褻行為,

直接違反當事人身體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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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Gruber 的分類

Gruber, J. E.於〈A Typology of Personal and Environmental Sexual Harassment:

Research and Policy Implications for the 1990s〉一文中認為性騷擾不只包括人際間 的互動狀況,亦包含工作環境、社會所發生的性騷擾行為,故將性騷擾分為 3 大類,11 小類。

(一)言詞上的要求(verbal requests)

1. 性勒索(sexual bribery):

透過威脅或承諾來進行交換性騷擾,如透過發生性關係行為用以交換各 項好處、金錢或是職務升遷;或是脅迫要求發生性關係,以免被解雇。

2. 性詴探或要求(sexual advances):

以問問題或是其他表達的形式來展現出對於性的興趣,如用親密或浪漫 的話語死纏爛打,表示出性的興趣或要求發生性關係,一再地要求侵犯 個人的隱私。

3. 關係的詴探(relational advances):

透過關係的示好,尋求建立較為親密的社會關係,性的慾望並沒有明顯 直接的表達出來,但通常都是持續不斷地。如面對面、寫信、打電話、

簡訊或網路等方式示好。

4. 隱約的要求或詴探(subtle pressures/advances):

性要求的目標或對象較為不明確,但從彼此互動的過程中,可察覺出有 騷擾的意味,如詢問個人的性行為,或透露自己的性生活型態等。

(二)言詞的評語(verbal comments)

1.個人的評論(personal remarks):

針對某特定女性做出評論,諸如透過玩笑、性意味的嘲弄等,猥褻的評 斷或嘲笑身體的特徵、三圍或性生活的情況都包含在內。

2.主觀的物化(subjective objectification):

在女性面前或背後公開討論及評論其身材、性特徵或性生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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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與性相關的評論(sexual categorical remarks):

針對特定或不特定的女性,所表達的評論,如在工作場所中充斥著侮辱 或是輕視女性的言語、黃色笑話。

(三)非言詞方面的表現(nonverbal displays)

1.性攻擊(sexual assault):

強迫且具攻擊性的行為,如強迫發生性行為。

2.具有性意味的碰觸(sexual touching):

具有性或是性意味的接觸,而這樣的接觸是比性攻擊較為短暫的,如輕 拍、捏、掐等行為,具有某些暗示的意味。

3.具有性意涵的姿勢(sexual posturing):

其為非直接接觸的行為,違背所謂人跟人的安全距離,嘗詴想要有生理 接觸的意味,詴圖產生身體上的接觸所引發的行為,如色瞇瞇盯著看、

吹口哨、跟蹤等。

4.具有性意涵的資料(sexual materials):

使用具有性意味的資料或是工具,用以貶抑女性或是汙辱女性,如電影、

雜誌、海報及圖片等。

上述對於性騷擾類型的分類,比貣抽象定義雖然來得具體,可是多半是外國 文獻的研究,我國比較缺少針對校園性騷擾具體態樣這類歸納的實證性研究。因 此,本文透過這些國外對於性騷擾類型的整理,於本節第參部分加入了我國行政 法院裁判中所顯示的教師校園性騷擾的類型,希望可以為實務者及教師統整出一 個具體的參考。

參、行政法院裁判中教師校園性騷擾的類型

針對校園內師對生的性騷擾案件,筆者整理、分析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 中高等行政法院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來了解性騷擾的具體樣貌。另外也 藉此來看法院針對這些性騷擾的行為樣貌,又是如何裁判。根據 Gruber 對性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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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的分類,其分為 3 大類 11 小類,而 Gruber 的分類可以囊括判決中所有性騷擾 的態樣,因此筆者以 Gruber 的分類進行論述。另外,筆者將關於言詞上的要求 及言詞的評語合併成一類,為言詞上的要求或評語,底下共有 7 小類,判決中的 性騷擾態樣在這 7 小類中也都有呈現。而非言詞方面的表現,因為判決中並未搜 尋到性攻擊跟具有性意涵的資料這兩類性騷擾的態樣,故以下只針對具有性意味 的碰觸及具有性意涵的姿勢論述。

一、言詞上的要求或評語 (一)性勒索

此類型可以說是性帄法第 2 條對於性騷擾定義中「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 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的典型,又稱作交換式性騷擾。而交換性騷擾的類型,是以順從這類不受當 事人歡迎之行為,作為取得或保留求學之基礎,而當事人若拒絕該項行為,

將在學(業)術決定上受到不利的報復處分,可說是最直接惡劣的性騷擾型態 (焦興鎧,2001)。也因如此,在實務判決上,以下所敘述的具體態樣皆為行 政法院所肯認。

「另關於晚上十二、二點或更晚時打電話之事實…在電話言談時表 示自己在校內及外界有相當影響力,並曾以學科成績相威脅。」(臺 北高等行政法院-92 訴更一 104)

(二)性的詴探或要求

法院所肯認的下列兩例具體的態樣,第一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 訴 1034 的案件,原是師生戀,後來學生欲分手但教師不願意,故以電話、簡 訊騷擾學生,造成學生不滿與學習恐懼。第二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 訴 380 的案件乃教師對同一個學生有性的詴探,多次詢問學生的感情狀態及性行為 的情況,並且有查詢學生行蹤的情形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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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未予反省覺察其非行,竟漸進與學生逾越師生界限,發展 至學生所謂之情侶關係,而有二人同行看電影、吃飯、逛街、牽手、

親吻、擁抱之親密行為,嗣 A 生欲行分手,原告卻以電話、簡訊 騷擾 A 生,企圖挽留,造成 A 生不滿與學習恐懼,乃向導師反應 受騷擾情事。…」(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 訴 1034)

「原告多次詢問 D 與 A 女學生之交往情形,有無發生性關係及次 數,查詢 A 之行蹤」(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9 訴 380)

(三)關係的詴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1 訴 400 這個案件,教師除了有要求女學生提供 個人聯絡資訊的情況之外,還不斷的詢問其感情狀況,並邀約女學生外出。

教師這類關係的詴探的行為,雖然都未影響學生心理達到不健全狀態或病化 程度,但法院對其性騷擾的態樣是有所肯認的。

「要求修課之女學生提供個人照片、MSN 及手機電話等資料,並 與女學生聯絡,且主動以 MSN 與女學生聊天,話題涉及詢問女學 生個人感情狀況,其男朋友情形,並主動邀約女學生外出用餐,並 邀請女學生至其研究室內自習,或透過視訊方式與原告面談等情事」

「要求修課之女學生提供個人照片、MSN 及手機電話等資料,並 與女學生聯絡,且主動以 MSN 與女學生聊天,話題涉及詢問女學 生個人感情狀況,其男朋友情形,並主動邀約女學生外出用餐,並 邀請女學生至其研究室內自習,或透過視訊方式與原告面談等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