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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以下分別從立即可行建議及中長期建議加以列舉。

建議一

成立建築物整建維護輔導團隊,對有意願增設昇降設備之老舊公寓進行行政作業與技術 協助: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內政部營建署

由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組織的健全與意見凝聚是公寓大廈辦理整建維護成功最 重要的因素之一,而五樓以下老舊公寓增設電梯是高齡化社會迫切要解決的建築管理問 題。如果在老舊公寓辦理增設昇降機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的整建維護評估 輔導團能協助進行可行性評估,並提出需克服的課題及適當的決策程序,將有利後續的 推動及避免不必要的時間與人力浪費。

本研究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編列預算成立建築物整建維護輔導團隊,對 有意願增設昇降設備之老舊公寓進行行政作業與技術協助。

建議輔導的方向如下:一、協助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成立建築物整建維護的推動小 組,以進行日常溝通協調與行政業務。二、檢視增設昇降機之可行性。三、輔導公寓大 廈管理委員會規劃部分公共基金作為增設昇降機運用之目標款項。

建議二

配合老舊公寓辦理整建維護需要,重新檢視雜項執照之協審項目:立即可行之建議 主辦機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內政部營建署

現行雜項執照申請係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研訂掛號收件之文件標準統一執行,並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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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各地方建築師公會代為檢視,確認符合後,方會正式受理雜項執照掛號申請,各地方 建築師公會所派駐之協審建築師各項審查標準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然為配合老舊公 寓辦理整建維護需要,建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建築機關應配合建築物整建維 護所需,重新檢視現行雜項執照之協審項目內容。

建議三

相關建築法規建議修正:中長期修正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對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第二項:「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 外之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二、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 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針對歷年修法沿革,針對 71 年修訂後適用 至 92 年底之規定,可排除「集合住宅」之規定進行研商與討論該條文修正建議如下: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第二項:「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 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二、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

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不包括集合住宅)。」

另未來無機坑型昇降機的名稱建議可訂為「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昇降設備」,並納入 相關法規的昇降設備內,做為未來裝設及檢查的法規依循依據,並透過不同門檻及落日 條款規定,使現有廠商儘快可以達到專業廠商要求。國內掌管建築相關法規之主管機關 為內政部營建署,建議在國家標準草案送審同時,可以參考本研究內容,針對既有四五 層樓老舊公寓之特性,增/修訂其適用法規。

建議四

翻譯 EN81-41:2010 全文內容,提出國家 CNS 標準,研擬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昇降設備 國家標準草案:中長期修正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建議未來主辦單位可另行委託擬定既有建築物替代改善昇降設備(無機坑型)之標準 草案,使國內相關產品的推動,有一致性標準可供參考,後續可依擬定之草案送審,做 為未來標準討論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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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競案意見回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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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審查委員意見(依發言順序) 廠商回應

D 1. 請歸納相關案例及成果案件。

2. 針對各縣市政府如何鼓勵或提供誘因 鼓勵增設電梯,請再補充說明。

1. 後續將再增加案例及成果案件之蒐 集。

2. 擬定一新的補助辦法;透過相關建管 規定的放寬,包含協助一幢多棟、多 幢多棟建物同意比例門檻之計算方 式;建議成立輔導團方式,協助社區 住戶完成整合等等方式,降低電梯增 設之困難度,增加社區住戶參與意 願。

附錄二:期中審查會議紀錄及回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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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審查委員意見(依發言順序) 廠商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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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審查委員意見(依發言順序) 廠商回應

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屬在國家標準 CNS15830-1(行動 不便者用動力操作升降平台-安

附錄三:期末審查會議紀錄及回應表

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EN81-41……,請說明國外?

已補充說明,請詳報告書 P.51。

委員 審查委員意見(依發言順序) 廠商回應

對策建議所載,(1)參考 EN81-41 之規定,針對四五層樓老舊公寓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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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 審查委員意見(依發言順序) 廠商回應 請研究單位於建議事項中具體提出建

議修訂之法令與修訂方向。

已於建議內提出明確法令修訂之建議 與方向。

王組長 順治

1. 請研究單位於報告內說明各縣市 政府推動的狀況,沒有案件的部分 也請一併載明。

已補充增加說明至報告書 P.35。

2. 請研究單位以社區民眾的角度,建 立申請裝設電梯之流程圖,並於備 註欄位內說明所依循之相關規定 條文,將有利後續民眾參考。

已補充增加說明至報告書 P.44。

3. 本研究的建議部分,請明確提出建 議調整修正之法條內容,以利後續 相關主管機關之討論。

已於建議內提出明確法令修訂之建議 與方向,請詳報告書 P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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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四:第一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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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五:第二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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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六:第三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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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七:第四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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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八:專家學者與居民訪談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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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認定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90 條第 2 項規定:「二、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 口,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有申請案遇到承辦人 員表示,依其規定解釋為一樓樓梯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但老舊公寓多 數樓梯寬亦僅有 0.9 公尺,該解釋方式將讓許多申請增設電梯案例無法施作。

案例照片來源:https://news.housefun.com.tw/news/article/662095107771.html

(二)外牆面之專有或共有的認定

外掛式電梯將會附掛於建築物外牆上,然附掛於樓梯外牆牆面屬於專有或共 有?未取得全數住戶同意增設電梯之社區,其牆面認定為專有或共有將影響其相關 建築執照取得。

四、 老舊公寓增設外掛式電梯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文之適用

該條文於 103 年修正條文,要求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 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然而老舊公寓若屬於外掛式之 電梯,其電梯開口原就於建築物之外,應無煙流進入影響人員避難之問題,該條文要 求其出入口應裝設具遮煙性能之防火門是否合宜?建議應於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55 條第 2 項內,將老舊公寓增設外掛式電梯予以排除適用。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姓名 王武烈建築師事務所 王建築師武烈 訪談時間

105 年 7 月 22 日(五)

AM 9:30

訪談地點 臺北市大安區仁愛路三段 123 巷 14 號 5 樓 訪談重點 公共建築物替代改善案例分享

另有關淺基礎之相關問題,建議可進一步詢問結構技師。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 69、70、71、73、77 條

二、 替代改善案例相關疑問說明

(一) 目前替代改善計畫並未要求一定要裝設無障礙電梯,得以收放式輪椅以及機廂內設 置活動座椅代替

實務上的電梯款式種類多元,依輪椅進入與否可分為三種類型:1.電梯尺寸可以讓 輪椅進入無礙,多屬於無障礙電梯類型;2.電梯尺寸大小僅可讓勉強讓塞入輪椅;

3.完全無法讓輪椅進入。經過前期的努力,目前替代改善計畫並未要求一定要裝設 無障礙電梯,得以收放式輪椅以及機廂內設置活動座椅代替。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 11 條:「…(二)

昇降設備:1.已設置昇降設備,機廂入口未達八十公分或機廂深度未達一百十公分,

昇降設備:1.已設置昇降設備,機廂入口未達八十公分或機廂深度未達一百十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