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壹、 增設昇降機將適用新建建築觀點之困難
一、 建築技術規則已有局部鬆綁以協助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裝設昇降機,但未全面檢 討消防、耐震相關法規適用於既有建物可行性,反而形成更多障礙,使市場需就 有限種類昇降機進行客製化,增加設備成本
由於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裝設昇降機屬於既有建築物垂直移動之改善,若以現行 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之設置標準要求,多數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將無法達到其規定,
包含消防、耐震、防災等規定,造成既有建築裝設昇降機之思維與新建建築觀點法規 適用之衝突不斷產生,也造成執行的困難。
二、 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與建築管理程序整合有待強化
申請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經費補助者,需先依循都市更新相關程序取得補助經費核 准後,再向建管單位辦理相關建築執照申請,依建管單位程序進行審核。兩階段的作 業方式除增加整體作業時間之外,也恐遭遇無法請得相關執照之問題產生,造成作業 之困擾。
三、 現行整建維護與拆除重建程序適用相同法規與程序,使得整維程序過於冗長 按現行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重建及整建維護均使用同一套流程。整建維護需 依循都更程序相關等全套流程辦理,造成作業時間冗長,不僅影響社區申請補助的意 願,更可能因為延宕的程序衍生社區居民對計畫的不信任,造成昇降機增設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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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裝設昇降機涉及多數決之法規適用範圍
當面臨五層樓以下公寓大樓建築型態存在一幢多棟建築或一筆地號多幢建築物之 情形時,因與建築法「一宗基地」競合,實務上仍以委請社區辦妥土地、建物分割後,
再辦理相關建築執照或都更整維經費補助之申請。
然而受限於基地條件不足(如:建築基地法定空地不夠,無法分割)以及土地分割 仍需取得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的情形下,許多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仍無法順利完成 分割。
儘管都市更新單元無論是新北市將得以「一棟」申請單位或臺北市以「一幢」為 申請都更劃設單元,且降低建管請照之門檻要求,但一幢多棟、多幢多棟之社區,仍 無法達成該同意比例之要求。
參、 新創型昇降機動力及設置條件不同於傳統昇降機,能滿足五層樓以下 公寓大廈之基地空間有限之問題,但因尚未有國家安全標準及竣工、
安全檢查表,可供依循以及後續申請建築物昇降機使用許可證
為提供昇降機的緩衝空間,故於現行建管規定、昇降機的檢查標準都有其設置機坑 之規定,即使配合個人住宅用昇降機特性,也已放寬機坑應設之深度,然而仍有不少五 層樓公寓大廈受限於基地條件影響,無法挖設機坑、現有技術更能讓設備不須挖設機坑,
反而因為其無機坑特性無法適用裝設檢查標準。
國外已有依循 EN81-41 標準所設計之無機坑類型昇降機,並限縮其昇降速度(額定 速率不超過 0.15 m/s),國外相關產品已推動多年並有操作標準,有關歐規 EN81-41 規 範之設備,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布之建築物昇降設備國家標準有差異之處,建請經 濟部標準檢驗局進行研議修訂,後續由內政部營建署再依修訂後之國家標準,配合修 訂相關檢查表格。
肆、 其他法令相關放寬可行性
一、 建管協審應備文件比照新建建照審查,非必要文件反增成本與困擾
由於建管已有建築師公會協審的制度,而針對此協審制度的建管亦有一份所需檢
附的文件資料,供其協審的建築師參考。就本案詢問曾協助社區辦理加裝電梯的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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