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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
推動策略研究
內 政 部建 築研 究 所協 同研 究 報告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
推動策略研究
研究主持人:王順治
協同主持人:蔡佳明
研 究 員:張乃修、王子豪、林瑋皓、林蕙鈺
研 究 助 理 :劉育珊、施彥亨
研 究 期 程 :中 華 民 國 10 5 年 3 月 至 1 0 5 年 1 2 月
內 政 部建 築研 究 所協 同研 究 報告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目次
第一章 緒論 ... 9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9
第二節 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 ... 11
第三節 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 14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 15
第二章 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 21
第一節 現行鼓勵裝設電梯相關法令與政策推動分析 ... 21
第二節 四五層樓公寓裝設電梯途徑及辦理程序 ... 42
第三節 電梯類型及所需空間尺寸 ... 45
第三章 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案例彙整與分析 ... 55
第一節 老舊公寓裝設電梯推動案例彙整 ... 55
第二節 專家學者及居民訪談意見彙整 ... 77
第四章 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重要課題與對策分析 ... 85
第一節 管理組織及同意比例取得課題與對策 ... 85
第二節 基地可供裝設空間技術課題與對策 ... 93
第三節 現行法令制度適用課題與對策 ... 99
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111
第一節 結論 ... 111
第二節 建議 ... 115
附錄一:競案意見回應表 ... 119
附錄二:期中審查會議紀錄及回應表 ... 121
附錄三:期末審查會議紀錄及回應表 ... 127
附錄四:第一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紀錄 ... 133
附錄五:第二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紀錄 ... 145
附錄六:第三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紀錄 ... 155
附錄七:第四次專家學者座談會會議紀錄 ... 165
附錄八:專家學者與居民訪談紀錄 ... 175
附錄九:臺北市雜項執照協審紀錄表 ... 199
附錄十: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表 ... 203
附錄十一:建築物昇降機安全檢查表 ... 205
參考書目 ... 207
表次
表 2-1 歷年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法規適用與解釋函 ... 32
表 2-2 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項目及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表 ... 34
表 2-3 臺北市原有住戶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助執行計畫補助內容 ... 37
表 2-4105 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內容 .... 38
表 2-5 不同裝設昇降機之申請途徑差異性說明 ... 42
表 2-6 昇降機設置方式 ... 45
表 2-7 昇降機尺寸類型表 ... 46
表 2-8 英國 EN81-41 昇降機規格及裝設案例說明表 ... 51
表 2-9 國內新創型昇降機規格及裝設情形 ... 52
表 2-10 真空氣動梭昇降機產品規格及裝設情形 ... 53
表 3-1 台北市及新北市補助電梯(昇降機)裝設推動成果 ... 55
表 3-2 明德段 244 地號同意比例 ... 60
表 3-3 明德段 244 地號辦理期程 ... 60
表 3-4 光華段 127 地號同意比例 ... 66
表 3-5 永和區信義段 718 地號同意比例 ... 68
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表 3-6 新北市補助電梯(昇降機)裝設推動問題統計 ... 76
表 3-7 專家學者及居民訪談名單 ... 77
表 4-1 建築法定空地不足無法增設一般昇降機 ... 93
表 4-2 建築物存在有地下室或地樑 ... 94
表 4-3 昇降機所需空間留設之相關規定彙整表 ... 99
表 4-4 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出入口寬度不足 ... 104
表 4-5 雜項執照協審紀錄表調整建議 ... 106
表 5-1 相關條文放寬及修訂建議表 ... 113
圖次
圖 1-1 研究流程 ... 13
圖 2-1 老舊公寓裝設電梯辦理流程 ... 44
圖 2-2 個人住宅用昇降機尺寸圖說 ... 48
圖 3-1 臺北市竣工案例昇降機增設位置說明示意圖 ... 56
圖 3-2 臺北市竣工案例各層平面圖 ... 58
圖 3-3 臺北市竣工案例建物及昇降機塔立面圖 ... 59
圖 3-4 新北市竣工案例昇降機裝位置說明示意圖 ... 61
圖 3-5 新北市案例竣工前照片 ... 62
圖 3-6 新北市案例竣工後照片 ... 62
圖 3-7 新北市竣工案例各層平面圖及建築物立面圖 ... 63
圖 3-8 新北市竣工案例昇降道剖面圖 ... 64
圖 3-9 金山南路自費裝設電梯案例模擬圖 ... 65
圖 3-10 新北市都更核准案例(一)昇降機裝設規劃圖 ... 67
圖 3-11 新北市都更核准案例(二)昇降機裝設規劃圖 ... 68
圖 3-12 中和區中安街建築物現況照 ... 69
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圖 3-13 永和區永貞路建築物現況照 ... 70
圖 3-14 板橋區中正路建築物現況照 ... 71
圖 3-15 中和區圓通路建築物現況照 ... 72
圖 3-16 大安區松江路建築物現況照 ... 73
圖 3-17 大安區瑞安街建築物現況照 ... 74
摘要
關鍵詞:既有建築、公寓大廈、裝設電梯、裝設昇降設備 一、 研究緣起 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為台灣早期常見之建築型態,至今仍為數眾多,而隨高齡化社 會的來臨,增設昇降機是將有急迫需求。然建築技術規則在民國 100 年修訂,特別針對 既有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提出放寬規定,包括免計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 積,同時也不受前後院或鄰棟間隔等相關規定。 然五層以下公寓增設昇降機仍面臨許多困境,其中又以一幢多棟、多幢多棟的連棟 型建物型態最為明顯。由於建管單位提出相關建築執照申請時,須檢附土地同意書,除 該棟建築物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外,還須取得其他棟、其他幢所有土地權利人同意,使 得有意願增設昇降機之所有權人退卻。 爾後在各界的反應之下,內政部營建署於 104 年 2 月公告《五層以下公寓大廈於共 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將原需百分之百土地 所有權人的同意比例調降為:「土地所有權人僅需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且其合計的土地面 積亦過半者,即可向建管處請照施工;且若同意者的土地持分面積超過三分之二,可免 計算同意人數,期以透過降低同意人數比例方式,協助五層以下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增 電梯。」 雖然在相關建管法規規定逐漸放寬的情況下,現況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 政策仍未有顯著成效。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於民國 99 年開始推動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 設置無障礙設施,新北市政府也於隔年開始推動相同政策,但推動迄今順利完工的案件 臺北市、新北市卻僅有少數幾例。故本研究將研擬推動各縣市政府協助五層樓以下公寓 大廈裝設電梯之可行策略,提供各縣市政府參考,協助各縣市政府推展五層樓以下公寓 增設昇降機之政策。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二、 研究方法及過程 (一) 訪談及座談會法 本研究將安排產官學界訪談及座談會,確認本研究在管理、使用等面向所 提出的關鍵課題,是否正確聚焦。預計安排訪談單位及對象有: 1. 政府部門:內政部、縣市相關建築管理之主管機關。 2. 產業界:a.目前從事無障礙環境改善、或昇降設備相關廠商,b.建築師,c.已有 協助五層以下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完成電梯增設經驗之廠商或 NGO 團體。 3. 學界:曾經從事相關法令修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 查小組成員、從事相關法令或整建維護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 觀察法 透過實地調查,確認現有課題存在及可能解決策略,作為未來參考修正建 議之基礎。 (三) 文獻回顧與歸納法 文獻回顧分析分析重點為:彙整現行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面臨 之法令結構與課題,並提出未來法令或政策調整之建議,以為後續中央與地方 主管機關推動之參考。 (四) 案例分析法 蒐集國內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推動政策、案例,作為政策分析 及實務上操作之評估參考。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壹、 研究背景
隨著老年人口比例不斷攀升,臺灣已於 2007 年步入高齡化社會,依據內政部統計 處統計 2015 年 65 歲以上人口已達 281 萬人,65 歲以上人口 281 萬人占 12.0%。扶老 比 16.2%,續呈上升趨勢,近 10 年間平均每年上升 0.3 個百分點。 依衛福部 102 年「老人狀況調查報告」指出,全國 65 歲以上老人住在「公寓」者 占全部 21.9%,其中為無電梯設備者占 18.8%,僅 3.1%老人住在有電梯之公寓中。就 地區而言,北部住在「公寓」的 65 歲以上老人比例則高達 45.0%,其中有 41.4%居住 於無電梯設備的公寓中,僅 3.6%老人住在有電梯之公寓中。若以北部地區 104 年底 65 歲以上老人有 125 萬人來估計 ,約有 52 萬老人,面臨上下樓梯日益困難之問題。 雖然臺北市、新北市於 99 年開始已積極於整建維護政策增列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 設置昇降機設置補助;內政部也於 103 年 9 月亦修訂「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 行實施更新辦法」,讓其他縣市屋齡達 20 年以上及 5 層樓以下的合法建築物,也能循 中央補助的管道,申請補助增設昇降機設備費用,以該項工程施作費用 45%為補助上 限,希望鼓勵老舊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設備,營造無障礙的建築環境。 然而推動至今,臺北市、新北市政府從 99 年開始推動 106 年順利竣工的案件,也 各僅有一例。顯示昇降機裝設過程礙於不同法令規定、所有權人整合問題、建築物基 地條件限制等困境,導致該政策推動成效不佳,雖已推動多年,仍有許多問題待努力 與克服。貳、 研究目的
一、 現有增設昇降設備涉及法規、技術等條件,提出適用法規限制及修法建議。 二、 針對各縣市政府辦理推動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裝設電梯規定及已成功完成之案例,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進行資料蒐集與分析比較,並提出規劃建議。 三、 研擬推動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策略。
第二節 研究內容與研究方法
壹、 研究內容
我國逐漸邁入高齡社會,為協助在地老化並提昇高齡者生活品質,5 層以下已領 得使用執照既有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的需要日益增加。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全臺 超過 20 年以上的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有 351 萬戶,為降低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 降機的困難度,便於長者走出家門。1內政部除已修法讓 5 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可 不計入建築面積外,更進一步開放可採用較節省空間的個人住宅用昇降機,及放寬申 請建築執照同意門檻。另若基地符合地方政府所定都市更新自治規定,還可依循循都 市更新條例程序採整建維護方式辦理,可享有補助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費 用最多達 45%。 國內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已有針對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裝設電梯提供都市更新整 建維護補助,如《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及《新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 補助要點》等,並已有改善完成之案例,本研究由各縣市政府訂定鼓勵裝設電梯之相 關規定及完成之案例,探討推動各縣市政府協助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裝設電梯之可行 策略,以維護高齡者生活的安全與便利。貳、 研究方法
本研究採用的研究方法主要為質化研究法,以訪談、觀察、文獻回顧法及案例分 析為主要分析方法,分別分析其使採用原因和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 一、 焦點團體訪談法 本研究將安排產官學界訪談及座談會,確認本研究在管理、使用等面向所 提出的關鍵課題,是否正確聚焦。預計安排訪談單位及對象有: 1 資料來源: 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view=article&id=18668&Itemid=54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1. 政府部門:內政部、縣市相關建築管理之主管機關。 2. 產業界:a.目前從事無障礙環境改善、或昇降設備相關廠商,b.建築師,c.已有 協助五層以下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完成電梯增設經驗之廠商或 NGO 團體。 3. 學界:曾經從事相關法令修訂、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 查小組成員、從事相關法令或整建維護研究之專家學者。 二、 觀察法 透過實地調查,確認現有課題存在及可能解決策略,作為未來參考修正建 議之基礎。 三、 文獻回顧與歸納法 彙整現行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面臨之法令結構與課題,並提出 未來法令或政策調整之建議,以為後續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推動之參考。 四、 案例分析法 蒐集國內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推動政策、案例,作為政策分析 及實務上操作之評估參考。
參、 研究採用方法之原因
一、 文獻回顧法透過回顧國內政策用以聚焦現有課題,而國外案例可作為回應各項課 題可能解決策略的重要參考來源之一。 二、 藉由案例分析法才能真實了解環境面存在課題。又因為空間面課題往往有多種問 題混雜,使解決策略不同,實地調查結果可以反饋至本研究課題與對策。 三、 採用訪談法及座談會法原因完成昇降梯裝設案例於國內數量仍不多,針對法規主 管機關、執行單位及相關產業進行訪談,可有較為深入、且效率性的了解國內目 前於裝設昇降機上所遭遇之課題與困境。肆、 預計可能遭遇之困難及解決途徑
一、 透過相關法令檢討、案例分析回顧,目前申請整建維護補助裝設昇降機,且已取 得建築執照案例並不多,將透過座談會或訪談,進行實際推動情形了解。 二、 實際建築形式種類多元,本案已做初步的彙整歸類,但可能無法完全羅列,為避 免遺漏,將配合現勘、座談會及訪談方式,再做進一步的確認。伍、 研究流程
圖1-1研究流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第三節 研究進度及預期完成之工作項目
月次 工作項目 第 1 個 月 第 2 個 月 第 3 個 月 第 4 個 月 第 5 個 月 第 6 個 月 第 7 個 月 第 8 個 月 第 9 個 月 第 10 個 月 第 11 個 月 備 註 各縣市鼓勵增設 昇降機之推動策 略整理 專家諮詢會議 各法管理面向及 程序說明裝設限 制說明 專家諮詢會議 期中報告 增設昇降機之策 略及類型分類 專家諮詢會議 配套措施 專家諮詢會議 期末報告 總結報告 預定進度 (累積數) 6.3 % 18.8 % 25 % 31.2 % 43.8 % 56.3 % 62.5 % 68.8 % 75 % 87.5 % 100 % 說明:1工作項目請視計畫性質及需要自行訂定,預定研究進度以粗線表示其起訖日期。 2預定研究進度百分比一欄,係為配合追蹤考核作業所設計。請以每 1 小格粗組線 為 1 分,統計求得本計畫之總分,再將各月份工作項目之累積得分(與之前各月加 總)除以總分,即為各月份之預定進度。 3科技計畫請註明查核點,作為每 1 季所預定完成工作項目之查核依據。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研究限制
壹、 研究範圍
依現行建築形態可區分為透天住宅、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六層樓以上之電梯大 樓三種類型,扣除原規定應裝設電梯之六層樓以上大樓之外,面臨垂直移動障礙之住 宅以透天住宅及常見的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為主。根據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針對各 縣市政府房屋稅籍住宅類數量依總樓層區分統計結果,全國五層以下之住宅比例約有 七成,1~3 層住宅比例將近五成、4~5 層住宅比例佔兩成,顯示五層以下住宅「行」 的困難問題,將隨高齡社會的來臨將面臨更加明顯。表1-1 全國及各縣市五層樓以下住宅比例統計
縣市/地區 1~3 層比例(%) 4~5 層比例(%) 全國 47.14% 22.46% 六都 新北市 32.77% 21.31% 臺北市 9.52% 44.49% 臺中市 44.18% 20.19% 臺南市 61.54% 21.11% 高雄市 44.46% 23.59% 桃園市 36.42% 23.69% 非六都 宜蘭縣 73.60% 12.31% 新竹縣 49.37% 23.61% 苗栗縣 75.03% 15.82% 彰化縣 77.26% 16.80% 南投縣 83.50% 11.57% 雲林縣 84.69% 10.10% 嘉義縣 87.13% 10.73% 屏東縣 81.36% 11.67% 臺東縣 90.29% 4.89% 花蓮縣 79.00% 12.53% 澎湖縣 85.58% 9.09%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縣市/地區 1~3 層比例(%) 4~5 層比例(%) 基隆市 37.71% 29.30% 新竹市 35.31% 25.27% 嘉義市 53.31% 20.81% 金門縣 87.81% 9.34% 連江縣 83.03% 11.78% 資料來源: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平台,資料時間 105 年 Q2 以透天住宅來說,因其產權單一且為私人空間領域之設備裝設,現行法規尚未有 強制性之規定,所面臨之課題主要為住戶是否有足夠經費負擔產品裝設費用。在經費 有限的情況下,多數家戶選擇在一樓設置孝親房,其次則是裝設樓梯附掛式昇降椅、 個人住宅用電梯等昇降設備,其垂直移動障礙將較容易被克服。 然而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因涉及不同所有權人之權利義務關係、裝設電梯費用負 擔意願、負擔能力以及既有建築物法規限制等等因素,使得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裝設 昇降機之困難重重。目前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裝設電梯,其所需考量的面向包含:基 地需有足夠的空間條件、需取得他土地/建物所有權人同意、具一定經費負擔能力、昇 降機設備技術可行並與現行相關法規互相配合等條件都滿足後,電梯才能順利完成裝 設。 臺北市因四五層樓公寓比例相較於其他縣市高,在考量都市更新拆除重建推動期 程較長,龐大的四五層樓老舊公寓拆除重建速度較慢以及高齡者面臨垂直移動障礙的 困難,臺北市政府率先將四五層樓老舊公寓裝設電梯納入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項目 之一。爾後中央與其他各地方政府,亦將老舊公寓增設電梯納入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經 費補助項目,希望能協助解決垂直移動障礙,並逐步推動四五層樓老舊公寓裝電梯之 高齡者在地老化政策。 因此,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以及臺中市等地方政府透過訂定相關都市更新整 建維護辦法、補助要點、建築風貌及環境景觀改造補助要點等方式,提供符合申請資 格的老舊建築物,進行外牆拉皮、增設昇降設備等修繕改善時的經費補助。而內政部 也於 103 年 9 月修訂「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讓其他縣市屋 齡達 20 年以上及 5 層樓以下的合法建築物,也能循中央補助的管道,申請補助增設電
梯費用。 但從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推動情形看來,雖已協助逐步放寬相關建管法令(如:內政 部除修法讓 5 層以下建築物增設電梯可不計入建築面積外,更進一步放寬可採用較節 省空間的個人住宅用昇降機)、提供經費補助、成立專業輔導團、辦理從業人員研習課 程、提供教育訓練、協助社區,更甚於內政部營建署於 104 年 2 月公告放寬五樓以下 老舊公寓加裝電梯同意門檻等一連串政策協助,但該政策卻未因此有明顯的推動成 效。 在臺北市與新北市執行經驗顯示,社區提出諮詢與申請案件不少,但實際取得核 准補助案件不多,目前竣工案例更是屈指可數,顯示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裝設電梯政 次推動上,在實務推動上仍遭遇不少課題有待克服,故本案將以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 為本案主要討論範疇。
貳、 研究限制
目前解決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垂直移動的障礙,政府以提供多元的協助,如補助裝 設樓梯附掛式昇降椅、推動租、購爬梯機服務以及補助裝設昇降機。其中各產品之差異 性及使用性彙整說明如下:表1-2 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垂直移動方式彙整表
產品 固定性 產品價格 操作協助 使用情形 使用量 安裝限制 爬梯機 非 固 定 性 約 20 萬 上下 需他人協 助 通常為下肢移 動困難之身障 者或高齡者使 用,政府另有 補助業者提供 單次租借服務 單次單人使 用,一人一 個月平均使 用 1-2 次 樓 梯 高 度 需 在 20 公分以下 角度限制 35 度 樓梯附 掛式昇 降椅 固定性 約 20-50 萬 元不等 可單獨操 作 多為特定高齡 者 或 族 群 使 用,目前多使 用於透天住宅 單次單人使 用,使用頻 率中等 設 置 軌 道 後 樓 梯 淨 寬 應 ≧ 75 公分以上(臺北 市 要 求 應 ≧ 85 公分)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產品 固定性 產品價格 操作協助 使用情形 使用量 安裝限制 昇降機 固定性 約 300-400 萬元不等 可單獨操 作 無使用限制可 供多人使用, 為四五層樓老 舊公寓住戶選 擇之首 單次多人使 用,使用頻 率高 裝 設 後 直 通 樓 梯 於 避 難 層 開 向 屋 外 之 出 入 口,寬度不得小 於 1.2 公尺,且 需挖設機坑 爬梯機 樓梯附掛式昇降椅 昇降機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照片來源:泓電樓梯昇降椅 http://www.hdac.com.tw/、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751631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916522 從使用性質來看,樓梯附掛式昇降椅、爬梯機單次只能一人使用,而昇降機能同時 提供多人使用,且除能協助高齡者上下樓之外,身障者、孕婦、親子(需攜帶娃娃車出門 家庭)、因意外造成短時間步行困難者,都能因裝設電梯而受惠,協助使用層面更加廣泛, 除能落實無障礙環境之外,更能將其提升至通用設計的『全齡住居空間環境』。 此外,103 年監察院曾提出調查報告,報告內指出內政部營建署雖有放寬部分法令 並公布獎勵辦法,然行政院卻未編列任何經費補助,目前各縣市政府亦未有依該辦法編 列補助經費或擬訂補助計畫,致長者家屬須自行面對裝設電梯之高額經費;又因老舊公 寓過去未有容積及建蔽率管制,增設電梯必定使用一樓土地空間,而現行法令對於土地 權利證明文件或建物所有權人比率門檻過嚴,均不利於老舊公寓增設電梯,進而使長者 不便或不願走出家門與鄰里互動。行政院允宜妥速審慎檢討,針對高齡者住宅需求條件、
老舊公寓增設電梯之法令、經費、權利證明文件等問題,進行通盤檢討,同時加速相關 輔助器材之證照審核,落實活躍老化與在地老化之目標。2 考量本研究計畫目標與研究期程的限制,本研究於四五層樓老舊公寓垂直移動解決 方案中,仍以裝設電梯為主要討論範疇。 2 資料來源:103 年監察院調查報告,案由「隨著國內老年人口之快速成長,健康與醫療服務需求不斷 提升,相關老人照護機制是否完備?居家安養如老人共餐、老舊公寓加設昇降機或電梯等配套措施為 何?又據統計,全臺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外籍家庭幫傭各逾 20 萬人,究其聘請制度為何?評估條件是否 符合國人需求?能否確實達到照護需求?均有深入瞭解之必要乙案。」
第二章 蒐集之資料、文獻分析
分析五樓以下公寓大廈遭遇課題前,需針對現行設備技術、法令與政策進行探討, 理解國內增設昇降設備的政策基礎,因此本章將針對現行增設昇降機相關法令、推動政 策、申請途徑與安裝程序以及目前市面上電梯類型與所需空間尺寸進行討論與分析。第一節 現行鼓勵裝設電梯相關法令與政策推動分析
壹、 建築物無障礙改善相關法令規定
一、 建築物無障礙環境建構之相關法令規定 我國為落實「無障礙環境」的人權觀念,已於 1997 年 7 月將「建構無障礙環境」 納入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七項明訂:「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 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 與發展」。 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預估 2017 年正式邁入高齡社會結構,並預計於 2025 年 將進入超高齡社會,顯示我國人口結構正快速老化中,已影響到年長者及身心障礙者 的生活品質。為因應快速老化的高齡社會,如何建置一個友善的無障礙環境已成為國 家施政上刻不容緩的要務。因此,為擴充公共建築物的範疇,已由中央立法實施建築 物全面無障礙化,將建構「無障礙環境、全人關懷、友善城市」作為主要施政目標。 我國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空間的法令體系,除憲法外,將可區分「法律」、「命令」 以及「解釋函令」等三個層次。3第一為「法律」層級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有鑑聯合國於 2006 年 12 月 13 日通過《身心障礙者權利國際公約》,我國於 2007 年 7 月 11 日修正公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主要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合法權益及 生活,保障其公平參與社會之機會以符合國際潮流趨勢。 3 資料參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教育宣導說明會-建築物無障礙設施及設備法令與審議原則,洪 明瑞(2015)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第 57 條的規定:「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 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 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此亦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空間的法源依據。 第二為「命令」層級之《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無障礙建築物》 中第 167〜177 條之規定,為各類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與設備應設置範圍的基準。而原《建 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 章無障礙建築物》中第 168、169、171〜177 條刪除 的部分,則移至《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中,明確訂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細 部設計與要求,為爾後所有新建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空間設計的基準,同時作為暨有建 築物改善之依據與參考。 第三層次則為相關主管機關(如:內政部社會司、內政部營建署等)因應地方政 府之特性、都市型態、生活習性與空間環境之差異性以及司法判解等之「解釋函令」 等。 二、 既有建築物之無障礙環境改善相關法令規定 (一) 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改善,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者,得提具替代改 善計畫方式辦理 由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法律效益,既有建築物必 須依法改善。因此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所定既有公共 建築物(為 6 層以上或 5 層以下達 50 戶以上之集合住宅屬應設置無障礙設施之 「公共建築物」範疇)且於民國 97 年 7 月 1 日修正施行前取得建造執照而未符 合其規定者,若為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依《既有公共建築物 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第三點規定,以提具替代改善 計畫,報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審核認可後辦理。 (二) 推動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設備相關法令規定 由於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因受限於基地空間條件不足,多數無法符合現行 技術規則對於新建建築物裝設昇降機相關規定,內政部營建署為協助既有五層 以下老舊建築物改善垂直移動困境,也逐步針對其特殊性放寬相關規定限制,
其相關修正規定及解釋函令彙整理說明如下: 1. 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裝設昇降機者,得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免計入相關樓地板面積檢討、放寬鄰棟間隔、前院等距離限制 以及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不計入水平投影面積等規定放寬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篇》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本規則中華民國一 百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 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 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 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 規定設置。但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2.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增設之昇降設備 者,得免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規定辦理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67 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 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增或增建建築物,應依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但屬於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但建築物地面層,仍應設置無障礙通路: A. 獨棟或連棟建築物,該棟自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住宅單位且第二層 以上僅供住宅使用者。 B. 供住宅使用之公寓大廈專有及約定專用部分。 C. 除公共建築物外,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或每層樓地板面 積均未達一百平方公尺。」 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70 條規定:「針對既有公共建築 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適用範圍,H 類住宿類部分,包含「六樓以上之集合 住宅」以及「五層以下達 50 戶以上之集合住宅」適用。」若符合上開規定,五 層樓以下公寓大廈於增設昇降機之同時,應另按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針對室外
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通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為供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之列為必要 設置項目。 為此,《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增設之昇 降設備,得否免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檢討疑義,內政部 103.5.8 內授營 建管字第 1030804545 號函提出說明: 「一.按建築法第 9 條規定:「本法所稱建造,係指左列行為:...二、增建: 於原建築物增加其面積或高度者。但以過廊與原建築物連接者,應視為新建。...」、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以下簡稱本規則)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一、 本規則中華民國 100 年 2 月 27 日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 5 層以下建築物增 設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其 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 12 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 不得超過 6 平方公尺。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 限制。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第 1 條第 9 款第 1 目規定設置。但投影面積不計入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第 167 條規定:「為便利行動不便者進出及使用建築物,新建或增建建築物,應依本章 規定設置無障礙設施。...」,故依本規則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申請增設昇降設備, 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者,非屬本規則第 167 條所稱增建建築物。 二、本規則第 170 條業已明定既有公共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另既有公共建 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作業程序及認定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第 9 點 亦明定既有公共建築物應改善無障礙設施之種類。又按本原則第 8 點規定:「公 共建築物依本原則規定改善增設之坡道或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不計入建築面積各層樓地板面積。但單獨增設之昇降機間及乘場面積合計不得 超過 20 平方公尺。(二)不受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 制。(三)不受建築物高限制。但坡道設有頂蓋其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高度 加 3 公尺,昇降機間高度不得超過原有建築物加 6 公尺。」故既有公共建築物 的無障礙昇降設備如屬申請人視實際需要自由設置之項目,而申請人因實際需 要增設無障礙昇降設備時,依本原則第 8 點規定設置者,仍應依「建築物無障 礙設施設計規範」規定辦理;若申請人依本規則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增設昇降機
者,不在此限。至於非屬本規則第 170 條規定之既有公共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 者,則無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之適用。」 3. 為解決申請建築執照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取得困難,另訂定《五層以下公寓大 廈於共有土地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作業規定 》放 寬同意比例門檻條件 依內政部 104.2.12 台內營字第 1040800046 號令訂定發布,主要為因應高齡 者及行動不便者之居住需求,並執行五層以下公寓大廈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 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二項規定,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 文件相關事宜。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二項規定公寓大廈,申請 增設昇降設備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得依作業規定辦理。攸關申 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其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4. 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所需取得土 地所有權人同意比例計算方式 (1)原領有使用執照之連棟建築物,其中一棟基地及建築物權利如已分割完成且 獨立互不影響,其申請垂直增建,得免經他棟所有權人同意 依內政部 92.2.25 台內營字第 0920084884 號函:「按本部六十五年六月十日 台內營字第六九一三二六號函示:「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於分割後申請 增建者,..建蔽率之計算應就原領使用執照之基地面積與該基地上新舊建築 物面積及分割後之基地面積與各該基地上新舊建築物面積分別予以審核,其中 任一基地空地比率不足時,即不准增建。」,另查本部八十五年十二月四日台內 營字第八五八二一七六號函檢送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會議紀錄 案由一決議:「一、同幢建物如各棟土地已辦理分割,且各自獨立互不影響,相 關法規(如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構造安全等)檢討均符規定,得依(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精神,認定各棟建物分別為獨立之『公寓大廈』, 其立面變更或拆除改建等,免經他棟所有權人同意。」,是本案原領有使用執照
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之連棟建築物,其中一棟基地及建築物權利如已分割完成且獨立互不影響,其 申請垂直增建,得免經他棟所有權人同意,並依前開二函示規定及土地使用管 制等有關法令檢討辦理。」 (2)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有關增設昇降機之放寬規 定,揆其立法意旨係為應高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需求而增訂,鑑於每一棟 建築物均有相同需求,其增設昇降機者,得以分棟分別檢討符合該項規定,以 促進舊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改善 依內政部於 100.08.05 台內營字第 1000806691 號函提出說明:「按建築技術 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 項第 43 款規定:「棟:以具有單獨或共同之出 入口並以無開口之防火牆及防火樓板區劃分開者。」另查本部 100 年 2 月 25 日修正公布之同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七日 修正生效前領得使用執照之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計入建築面積及各層樓地板面積。其增設之昇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 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過六平方公尺。二、不受 鄰棟間隔、前院、後院及開口距離有關規定之限制。 三、增設昇降機所需增加 之屋頂突出物,其高度應依第一條第九款第一目規定設置。但投影面積不計入 同目屋頂突出物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查上開第 55 條第 2 項有關增設昇降機之放寬規定,揆其立法意旨係為應高 齡化社會及行動不便者之需求而增訂,鑑於每一棟建築物均有相同需求,是以, 符合上開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之建築物,其增設昇降機者,得以分棟分別檢討符 合該項規定,以促進舊有建築物無障礙設施之改善。」 5. 未涉及《建築法》第九條所訂之建造行為者,得以申請雜項執照辦理,免以建 照執照繩之 依《建築法》第 25 條:「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 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另依同法第 28 條 規定:「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一、建造執照: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 建,應請領建造執照。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三、使用執照:建築物建造完成後之使用或變更使用,應請領使用執照。四、 拆除執照:建築物之拆除,應請領拆除執照」 依內政部 104.9.9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40813550 號函:「按「考量依上開建築 技術規則規定增設之昇降設備,主係為補充老舊建築物垂直運載設備之不足, 作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生活需求之配套政策,並無實質增加建築物居室使用強度, 為簡化建管程序,並達鼓勵民眾自行增設之效果,爰同意上開建築技術規則第 55 條第 2 項增設昇降設備,如不涉及其他同法第 9 條建造行為者,統一以申請 雜項執照方式辦理,免以建造執照繩之。」為本部 104 年 6 月 5 日內授營建管 字第 1040809006 號函送「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機相關執行疑義」會議紀錄 案由一結論所明示,本案有關「既有公共建築物無障礙設施替代改善計畫及認 定原則」第 8 點及「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附表三說明二、(八)提 及公共建築物增設昇降機 1 節,與上開會議結論意旨相符,爰 5 層以下公共建 築物增設昇降機者,得以申請雜項執照方式辦理,免以建造執照繩之。」 6. 山坡地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者,考量已開發建築土地之地質業已穩定,如未更 動原有擋土設施或新增擋土設施,僅辦理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增設昇降設備者,山坡地法令應得予以簡化檢討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於 105 年 2 月 2 日召開「研商山坡地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法 規適用疑義會議」,討論 86 年 12 月 26 日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增訂山坡地專章修正總說明立法意旨,係規範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物之認定基 準及統一山坡地開發建築一般設計通則,經與會人員研商討論獲致共識,已開 發建築土地之地質業已穩定,如未更動原有擋土設施或新增擋土設施,僅辦理 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增設昇降設備(增設之昇 降機間及昇降機道於各層面積不得超過十二平方公尺,且昇降機道面積不得超 過六平方公尺)者,山坡地法令應得予以簡化檢討辦理如下: A. 本規則第 262 條山坡地不得開發建築之認定標準,係針對全區土地得否 開發作適宜性之判斷規定,已既成開發之山坡地社區建築物增設昇降設 備,如位於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下之坵塊圖者,得免再依本規則第 262 條規定辦理。
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B. 本規則第 264 條係明定山坡地建築物與擋土牆坡腳間之退縮距離,避免 擋土牆之傾倒、滑動或毀損破壞建築物;第 265 條明定建築物外牆與擋 土設施之距離,以增進建築物之通風採光及物理環境。因應高齡化社會 增設昇降設備之急迫性,考量昇降設備使用時於整體居室管理上,進出 時間較為短暫,且位於主結構體與擋土牆間,以伸縮縫(或其他適當工 法)與主結構體連接下,實務上對於原本法意欲保障之居住空間安全, 具有預警及抵擋功能,是增設昇降設備得免再依本規則第 264 條、第 265 條規定辦理。 C. 為確保山坡地安全性,老舊山坡地社區增設昇降設備應由建築師及相關 專業技師確實辦理簽證,並要求施工中不得破壞或影響原有擋土設施穩 定性及其基礎結構。 D. 昇降設備配置位置,應以不阻礙一般必要的管理、維護、避難及救災之 空間為原則(如通路、排水溝、擋土牆檢測空間等)。 E. 山坡地社區增設昇降設備案件,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仍應依現行加 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要點適用範圍認定辦理。惟對於此類 案件審查程序得否予以簡化,建議作成通案模式,惟應特重個案結構安 全與穩定之討論。 7. 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 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 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 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 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 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 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 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
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挑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 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 裝修者。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第一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得設置公共廁 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其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 (1)五樓以下自設昇降機間,可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之 2 區 劃分隔 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之 2 關於五樓以下自設昇降機 間,是否可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之 2 區劃分隔,內政部營 建署 97.10.17 營署建管字第 0970056399 號函說明:「本署 95 年 8 月 21 日營署 建管字第 0952912647 號函載會議紀錄結論:「單棟或連棟式住宅,如一棟內僅 有一住宅單位,並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1500 平方公尺且樓層數在 5 層以下之防 火構造建築物,因未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6 條規定應設安全梯之 標準,其各樓層間防火區劃之完整性業被直通樓梯貫穿,亦未達同編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應按總樓地板面積每 1500 平方公尺區劃分隔之規模,其於同一住宅單 位內設置昇降機時,昇降機間得免按同編第 79 條之 2 第 1 項形成區劃分隔。」 (2)昇降機機道出入口於各樓層均開向室外走廊且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又建 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得免垂直區劃 另有關昇降機機道出入口於各樓層均開向室外走廊得否免垂直區劃之解釋, 內政部 102 年 2 月 25 日台內營字第 1020800922 號令說明:「查「防火構造建築 物內之挑空部分...昇降機間...及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 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 (第一項) 挑空符合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之限制:...二、連跨樓層 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 似部分。...(第二項)」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 項及第二項所明定,考量室外走廊類似於連接大氣之挑空區域,排煙效果較尚
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有建築物其他空間圍閉之挑空區更佳。是如昇降機機道出入口於各樓層均開向 室外走廊且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又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 尺以下,同意視為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二項第二款 所定「其他類似部分」,得不受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限制。」 (3)單棟或連棟式住宅同一住宅單位內之昇降機道區劃疑義,單棟或連棟式住宅, 昇降機道得免按同編第 79 條之 2 第 1 項形成區劃分隔者,其昇降機道出入口 無須設置防火設備,自無上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之情事 另關於單棟或連棟式住宅同一住宅單位內之昇降機道區劃疑義,營建署於 今年五月提出函釋說明,內授營建管字第 1050806850 號:「本署 95 年 8 月 21 日營署建管字第 0952912647 號函載會議紀錄結論釋示「單棟或連棟式住宅,如 一棟內僅有一住宅單位,並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1500 平方公尺且樓層數在 5 層以下之防火構造建築物,因未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6 條規定應 設安全梯之標準,其各樓層間防火區劃之完整性業被直通樓梯貫穿,亦未達同 編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應按總樓地板面積每 1500 平方公尺區劃分隔之規模,其 於同一住宅單位內設置昇降機時,昇降機間得免按同編第 79 條之 2 第 1 項形成 區劃分隔。」依前揭函釋昇降機道得免按同編第 79 條之 2 第 1 項形成區劃分隔 者,其昇降機道出入口無須設置防火設備,自無上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 之情事。」 8. 不同法規引用增設昇降機解釋競合 (1)住宅法: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 間無障礙修繕,惟五層樓以下公寓大樓裝設電梯尚無法依住宅法得免檢附土地 權利證明文件 按《住宅法》第 46 條:「任何人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下列之行為: 1.自費從事必要之居住或公共空間無障礙修繕。 2.因協助視覺功能障礙者之需要飼養導盲犬。 3.合法使用住宅之專有部分及非屬約定專用之共用部分空間、設施、設備 及相關服務。」
惟依內政部營建署 103 年 1 月 21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23040691 號函針對有 關住宅用途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增設昇降機辦理建造執照得否依住宅法第 46 條 第 1 項規定之立法旨意,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乙案說明如下:「本案所循建 築法規之申請圖書要件土地權利文件,得否參考前開住宅法第 46 條規定內涵予 以簡化或免除乙節,按上述條文內容及立法意旨,尚難適用之。」故目前尚無 法依此住宅法第 46 條規定,做為住宅用途之合法建築物申請增設昇降機辦理建 造執照得否免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依據。 (2)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惟目前尚無法依其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取代 相關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規定:「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 重大修繕或改良 4,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前項費用,由公共基 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其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出席人數與同意比例應依同法第 30 條規定辦 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 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 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惟依內政部 98.8.31 台內營字第 0980808620 號函:「有關內政部 86.05.20 台 內營字第 8672833 號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應不得與建築法第 30 條相 互取代,而其是否不包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1 條之疑義,由於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 29 條規定係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進行程序及表決權之計算,所得文件 為會議紀錄,而建築法第 30 條規定係指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 備具申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之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兩者用途及性質不同,應不得相互取代。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第 31 條一般決議及特別決議之規定於 92 年 12 月 31 日修正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按《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第 19 條重大修繕或改良標準:「係指其工程金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請就下列 三者勾選其一,未勾選者視為選擇 1.之情形):1.新臺幣十萬元以上。2.逾公共基金之百分之五。3.逾共 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一個月管理維護費用。4.其他標準」。
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31 條規定,其條文內容是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得文件為會議紀錄,不得 與建築法第 30 條所定之土地權利證明相互取代。」彙整歷年五層樓以下公寓 大廈法規適用與解釋函說明如下表:
表2-1歷年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法規適用與解釋函
解決課題 放寬及適用範圍 法令及解釋函 同意比例 取得 無 法以住 宅 法或區 分 所 有 權人會 議 決議替 代 土 地權利證明文件提出 • 《住宅法》第 46 條 • 內政部營建署 103 年 1 月 21 日營署建管字第 1023040691 號函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1 條 • 內政部 98.8.31 台內營字第 0980808620 號函 申 請建造 執 照或雜 項 執 照時,檢附文件採多數決 • 《建築法》第 30 條 • 內政部 104.2.12 台內營字第 1040800046 號令 法令制度 適用性 不涉及《建築法》第九條 所訂之建造行為者,得以 申請雜項執照辦理 • 《建築法》第 25 條 • 內政部 104.9.9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40813550 號函 增 設昇降 機 建蔽率 放 寬 (100 年 2 月 27 日修正生 效前五樓以下建築物)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施工篇》第 55 條第 2 項 • 100.08.05 台內營字第 1000806691 號函 昇 降機裝 設 設備免 依 建 築 物無障 礙 設施設 計 規 範檢討 • 內政部 103.5.8 內授營建管字第 1030804545 號函 提出說明 • 建築技術規則規則第 170 條 防火區劃部分規定放寬 •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之 2 • 內政部營建署 97.10.17 營署建管字第 0970056399 號函 • 內政部 102 年 2 月 25 日台內營字第 1020800922 號令 • 內政部營建署 105 年 5 月 16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50806850 號 山 坡地建 築 物增設 昇 降 設備者,僅辦理符合建築 技 術規則 建 築設計 施 工 編第 55 條第 2 項規定增 設昇降設備者,山坡地法 令 應得予 以 簡化檢 討 辦 理 • 建築技術規則規則第 262 條、264 條 • 內 政 部 營 建 署 105.02.24 營 署 建 管 字 第 1052902530 號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貳、 中央及各縣市政府政策推動情形
一、 中央針對既有住宅無障礙改善相關政策推動情形 (一) 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申請補助作業須知 為因應民眾對於透過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改善環境品質及滿足高齡者社會的 需求,及加速推動老舊私有建築重建及整建維護,內政部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自行實施更新辦法」,於 100 年 8 月發布施行並開始受理申請。 另該法於 103 年 9 月修正發布施行旨揭辦法申請新增「提高建築物耐震能 力詳細評估」、「結構工程補強」及「增設昇降機設備工程經費」三項補助項目, 其申請之補助者不受申請時間之限制,得隨時受理提案,所有提案均由地方政 府辦理初審後,報由內政部營建署複審,再由內政部核定。其申請對象及條件、 補助範圍等規定及辦理方式如下: 1. 受理提案建築物使用年限:以整建維護方式者,屋齡二十年以上合法建築物。 2. 優先補助原則 (1)申請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結構工程補強及增設昇降機設備工程費用之補 助案,得不受執行機關受理時間之限制,惟仍應依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辦理 自行實施更新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2)建築物經耐震能力初步評估者,得優先核予補助。 3. 辦理方式 以整建或維護方式實施者,其申請補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實施工程費用 之補助,仍應符合建管相關法令規定,如其工程施作涉及建管相關法令規定, 應先洽各直轄市及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依權責與相關程序辦理。 4. 補助額度 申請施作第五項第八款(增設昇降機設備)補助經費,不得超過本項目總工 程經費百分之四十五,並以執行機關審查結果為準。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二) 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先期計畫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內政部頒布「105 年度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先期計畫」,編列 1300 萬 元補助 11 縣市辦理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增設昇降設備及無障礙設施改善,包含高 雄、宜蘭、花蓮、屏東、新北、台中、澎湖、新竹、台南、嘉義和金門等縣市。 1. 補助範圍 (1)有住宅公寓大廈五層以下建築物共用部分無障礙設施改善符合無障礙住宅設 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第三條設計基準者。5 (2)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無障礙設施改善符合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 辦法第三條設計基準者。 2. 補助額度 原有助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項目及補助額度如下表:
表2-2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補助項目及各項目補助金額上限表
改善完成項目組合 無障礙設項目 A 組合 方案 B 組合 方案 補助金 額上限 說明 無障 礙通 路 1.室外通路 ○ ○ 6 萬 2.避難層坡道及扶手 ○ ○ 5 萬 3.出入口 ○ ○ 2 萬 4.室內通路走廊 ○ 3 萬 5.昇降設備 ○ ○ 10 萬 6 層以上建築物,僅 補助其改善昇降機 之設備 100 萬 5 層以下建築物,補 助其設置昇降設備 補助經費比率上限 45% 45% ─ 補助金額上限 23 萬 26 萬 ─ 6 層以上建築物 113 萬 116 萬 5 層以下建築物 5 考量原有住宅公寓大廈設置昇降設備腹地不足,設置無障礙昇降設備確有困難,考量放寬設置個人 住宅用昇降機之必要,爰擬具本辦法第三條附表一,遭有住宅五層以下建築物增設昇降設備,因現況 情形難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設計基準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設置個人住宅用 昇降機,並依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改善完成項目組合 無障礙設項目 A 組合 方案 B 組合 方案 補助金 額上限 說明 說明: 一、 本表無障礙設施項目為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內所定無障礙設施項目。 二、 申請補助必須完全符合任一改善完成項目組合方案內全部無障礙設施項目 三、 「○」指該項目全部符合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 四、 「 -」指該項目不改善,且不申請補助費用。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內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二、 各縣市政府裝設電梯相關政策推動情形 目前各縣市政府裝設電梯政策推動情形以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 雄市等縣市政府,已有擬訂其經費補助辦法,其他縣市經本研究發文及調查結果顯示, 由於中南部縣市建築形態多以透天厝為主,四五層樓老舊社區並不多,其提出申請狀 況並不踴躍。 (一) 臺北市政府 1. 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 臺北市政府在考量都更重建整體推動期程較長、所有權人意願整合困難等 因素下,為能改善老舊建築物之生活環境品質並延長建築物壽命、協助部分未 達更新年期建物存有外牆磁磚剝落,管線老舊或漏水等問題改善;以及四、五 層樓因基地規模較小,產權細分複雜,財務負擔高,以重建方式辦理都市更新 確有實質的困難者,希望透過經濟快速的方式,改善居住環境品質並進而提高 建築物使用性能,遂於 94 年發布實施《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 並於 95 年開始著手推動整建維護方式辦理都市更新,並透過經費補助等誘導式 方式鼓勵老舊建築物所有權人積極進行整建維護。 99 年度開始為配合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 案計畫,增加中低樓層補助類別,針對七樓以下且無設置電梯之私有合法建築 物列為重點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則增加住宅公共使用空間修繕部分,除外牆拉 皮外,亦增設無障礙設施(含電梯)、環境綠美化外建築物之結構強化、門廊或 門廳修繕及增設防火、防災設施等皆可申請。
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2. 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 有鑑於依循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辦理程序冗長,在中央尚未修訂都更條例整 建維護專章之前,臺北市政府研擬跳脫現行都更法令,以新訂辦法協助加快老 舊建築物及其周邊環境之更新改善速度。 因此,104 年度時由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告施行《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 更新增設電梯補助作業規範》,6 樓以下公寓申請電梯補助,不須再透過冗長的 法定都更審查程序,只要取得該棟建築所有權人 100%同意並領取電梯建築許 可,即可提出補助申請。補助經費為總工程費 50%、200 萬元為上限,若符合 通用設計規範者,則得提高至 300 萬元。 3. 臺北市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助執行計畫 臺北市政府建管處依據中央「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及「無障 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示範性計畫」,制定「臺北市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 善費用補助執行計畫」,該計畫目的是為減輕公寓大廈改善無障礙設施的經費負 擔,特別率全國之先公告「臺北市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助執行計畫」, 補助比例以工程總經費 45%為上限。由於 6 層樓以上或 5 層以下且 50 戶以上 的集合住宅均屬「公共建築物」範疇,依規定均應改善設置室外通路、避難層 坡道及扶手、避難層出入口、昇降設備等無障礙設施,以便利行動不便者、年 長者、孕婦、推娃娃車、菜籃族,甚至是臨時受傷的行動不便者使用。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臺北市建管處雖於執行計畫內容補助昇降設備內容, 僅補助「改善」昇降機之設備,若欲「新增」昇降設備者,仍將以回到都更處 整建維護經費補助程序中處理,此計畫新增補助設備內容僅包含「輪椅升降臺 (含扶手附掛式)」設備。相關計畫補助對象、申請人及補助項目經費額度與內 容整理如下:
表2-3臺北市原有住戶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助執行計畫補助內容
項目 內容 補助對象 於臺北市《無障礙住宅設計基準及獎勵辦法》施行前(101 年 11 月 30 日)領 有建築物使用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以同一 建築基地內至少一棟建築物之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為申請案,且檢討符合下列 各款之一者: 「1 集合住宅。2.住商混合且供住宅使用之比例達 2/3 以上。」 申請人 由建築物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代表申請。但未成立管理委員會亦未推 選管理負責人者,得推派區分所有權人一人代表之。 補助內容 與額度 為營造住宅無障礙環境,考量行動不便者、高齡長者、嬰幼兒以及其照顧、 看護者等,於生活中及行動上可能遭遇之障礙與不便,並考慮其自理能力, 改善及提昇無障礙設施之項目,包括:原有住宅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室外通 路、避難層坡道及扶手、出入口、室內通路走廊、昇降設備。 資料來源:臺北市原有住宅無障礙設施改善費用補助執行計畫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二) 新北市政府《新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 新北市政府從 96 年公告實施《新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後,開 始逐年編列預算受理民間「外牆拉皮」及「增設電梯」補助申請,希望透過補 助建築物外部、本體及內部等整建維護所需經費,提升民眾整建維護之意願及 環境品質。 新北市政府近年積極宣導補助老舊公寓裝設電梯及立面修繕的整維方案開 始展現成效,105 年度申請補助裝設電梯共有 4 案,另外新北市也修訂「新北 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要點」,將建築物耐震補強納入經費補助範圍, 希望能提高整建維護適用機能。6 (三) 桃園市政府《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桃園市政府為協助提升公寓大廈及老舊社區安全問題及居住品質,特修訂 「105 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其補助項目除一般外 牆修繕、結構體漏水改善工程到防水閘門及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簡稱 AED)外,特因應高齡化社會,增加屋齡 15 年以上裝設電梯補助,每案最高可 補助 150 萬元。 另桃園市政府於今年(105 年度)7 月發布《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 法》,未來將藉由逐年編列更多的補助經費,鼓勵公寓大廈社區定期自主修繕公 用設施。
表2-4 105 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內容
申請項目 使用執照 取得年限 補助金額 申請對象及申請限制 一般修繕 3 年以上 有大、中、小型社區之區分 (最高補助上限 6、4、2 萬 元) 管委會,每 2 年申請一次 屋頂平台、外牆漏 水、地下室外牆漏 水、建築物外牆磁磚 10 年以上 有大、中、小型社區之區分 (最高補助上限 20、15、10 萬元) 管委會,每 5 年申請一 次,以實際金額之二分之 一為限 6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都市更新期刊簡訊 2016/03 第 69 期剝落維修 防水閘門、自動體外 心臟電擊去顫器(簡 稱 AED)之設置 未限制 2 萬元 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申 請次數僅限一次 增設電梯 15 年以上 每部不超過 150 萬元,每一 管理組織補助總額不得逾 新台幣 1,000 萬元 管委會,以不超過實際修 繕支出金額之二分之一為 限 節能燈具、市民卡門 禁管制 無年限限制 有大、中、小型社區及管理 負責人之區分(最高補助上 限 20、15、10、5 萬元) 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申 請次數僅限一次,修繕支 出金額之二分之一為限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網站 (四) 臺中市政府《臺中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實施辦法》 臺中市都市發展局為提升城市競爭力及促進地方發展,除每年受理民眾申 請中央都市更新基金補助款外,103 年度依《臺中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實 施辦法》開始編列臺中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並於今年(105 年度)編列經費 新台幣 1500 萬元,提供臺中市內的屋齡達 15 年以上老舊建築物,進行增設昇 降設備或外牆拉皮等修經費補助。 (五) 高雄市政府《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高雄市五層樓以下公寓申請基地規模符合「高雄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所 定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亦即「一幢建築物」,且循都市更新法定程序辦理整建維 護,即可依規定於申請都市更新工程經費補助時,併同申請增設電梯補助。 (六) 中央及各地方政府推動策略綜整 1. 提供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經費補助 依目前整建維護機費補助經費已以「核准補助範圍項目之總經費 45%(新北 市為 50%),不超過 1,000 萬為補助上限」,透過部分經費補助方式,鼓勵民眾 踴躍提出申請。 2. 建立輔導團機制,提供社區問題諮詢,協助申請整建維護 臺北市、新北市等地方政府皆有設置輔導團協助社區辦理整建維護相關意
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見諮詢。新北市政府則更進一步考量市民對於公寓增設昇降機之需求殷切,但 實際辦理時卻有施工廠商難覓之情形, 為協助市民順利裝設電梯,遂於 104 年辦理「新北市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產業優選團隊」徵選。 透過此機制,新北市政府提供優選團隊名單供市民參考,促進民眾與廠商 間之媒合,市府對雙方皆不收取費用,希冀改善市民及高齡者居住環境並建立 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產業。7 3. 舉辦政策、法令宣導以及座談會等諮詢會議,進行意見交流 透過政策、法令宣導以及座談會等諮詢會議舉辦,讓市府單位能更清楚從 業人員、社區於實際過程中所面臨的困境、課題,以作為後續協助、相關法令 檢討的依據。 4. 推動「一人預審」方式,確認可獲得之補助經費比例及額度,有利住戶間意願 整合 新北市政府考量社區在推動增設電梯、外牆拉皮等整建維護時,常面臨不 知市府究竟是否給予補助及補助額度不確定的問題而導致整合困難,因此提供 「一人預審」方式提早確認補助經費比例及額度,讓社區可以接續整合鄰居意 見,減少不確定因素。 「一人預審」方式,只要一位社區住戶所有權人的同意,就可以先行預審, 讓住戶先確認是否符合補助規定以及補助額度,有助於社區住戶意見的整合推 動,整合達 100%同意即可辦理核定並施工。目前已有 15 案以一人預審方式提 出申請,其中 1 案透過預審已辦理工程施工中。8 5. 另訂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增設昇降機補助作業規範,讓社區先向建管處提出相 關建築執照之申請後,再向都更處申請經費補助,以利加快作業流程 除有急迫性需求、不想循冗長的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程序的社區之外,多數 社區仍希冀取得都市更新整建維護之經費補助後,在進行電梯裝設。有鑑於都 7 資料來源:http://www.uro.ntpc.gov.tw/content/?parent_id=10259 8 資料來源: http://www.planning.ntpc.gov.tw/link_data/index.php?mode=detail&id=31845&type_id=2&parent_id=10005
市更新整建維護推動程序複雜冗長、社區所有權人意見整合、既有違建等問題, 都非為短期內可被克服與解決之困境。 臺北市都更處遂於 104 年度另訂新辦法-「臺北市協助老舊建築物更新增設 昇降機補助作業規範」,未來 6 樓以下公寓申請電梯補助,不需要再透過冗長的 法定都更審查程序,只要該棟建築所有權人 100%同意並領取電梯建築許可, 即可提出申請。每案補助總工程費最高 50%,且不逾新臺幣 200 萬元;如果電 梯規格符合通用設計規範,可提高至 300 萬元上限。 該另訂辦法的精神在於,讓社區先完成整合,向建管處取得相關建築執照 後,再向都更處申請經費補助,將能有效大幅縮短整體行政作業流程。對於社 區而言,也能跳脫都市更新之程序,不需再另外辦理公展、公聽、提送事業計 畫、聽證等流程。提供已完成意見整合之社區,一個快速的申請補助之管道; 也希望透過該方式,讓鼓勵其他有意願申請之社區,能加速完成社區所有權人 之意見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