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重要課題與對策分析
第三節 現行法令制度適用課題與對策
壹、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仍以新建建築為主之法規適用性課題
一、 課題說明
現行建築技術規則仍以新建建築之規定為主,而五層樓以下公寓裝設昇降 機僅為補充建築物垂直運載設備之不足,屬於既有建築物之增建,非屬新建建 物範疇,既成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本身建築物之設計、結構、耐震等規定,難 以符合後續新增法規之要求,造成適用上有其困難。
(一) 裝設昇降機所需空間留設
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篇》已對昇降機設置時所設計規定、樓梯留設、
昇降機道空間、機廂頂部與機坑深度空間留設等已有明確要求與規範如下:
表4-3昇降機所需空間留設之相關規定彙整表
項目 條文 內容
樓梯設置 第 108 條 建築物內設置昇降機、昇降階梯或其他類似昇降設備者,仍應 依本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有關樓梯之規定設置樓梯
昇降機道
空間 第 110 條
供昇降機廂上下運轉之昇降機道,應依下列規定:
一. 昇降機道內除機廂及其附屬之器械裝置外,不得裝置或設 置任何物件,並應留設適當空間,以保持機廂運轉之安全。
二. 同一昇降機道內所裝機廂數,不得超過四部。
三. 除出入門及通風孔外,昇降機道四周應為防火構造之密閉 牆壁,且有足夠強度以支承機廂及平衡錘之導軌。
四. 昇降機道內應有適當通風,且不得與昇降機無關之管道兼 用。
五. 昇降機出入口處之樓地板面,應與機廂地板面保持平整,
其與機廂地板面邊緣之間隙,不得大於四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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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防火區劃、防火構造等安全性檢討
1.
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 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而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能、管道間之 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2 條:「防火構造建築物內之挑 空部分、昇降階梯間、安全梯之樓梯間、昇降機道、垂直貫穿樓板之管道間及 其他類似部分,應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 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形成區劃分隔。昇降機道裝設之防火設備應具有遮煙性 能。管道間之維修門並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遮煙性能。
前項昇降機道前設有昇降機間且併同區劃者,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具有遮 煙性能之防火設備時,昇降機道出入口得免受應裝設具遮煙性能防火設備之限 制;昇降機間出入口裝設之門非防火設備但開啟後能自動關閉且具有遮煙性能 時,昇降機道出入口之防火設備得免受應具遮煙性能之限制。
挑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第一項之限制:一、避難層通達直上層 或直下層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其室內牆面與天花板以耐燃一級材料 裝修者。二、連跨樓層數在三層以下,且樓地板面積在一千五百平方公尺以下 之挑空、樓梯及其他類似部分。第一項應予區劃之空間範圍內,得設置公共廁 所、公共電話等類似空間,其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應為耐燃一級材料。」
2.
五樓以下自設昇降機間,可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之 2 區 劃分隔惟《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之 2 關於五樓以下自設昇降機 間,是否可免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79 條之 2 區劃分隔,內政部營 建署 97.10.17 營署建管字第 0970056399 號函說明:「本署 95 年 8 月 21 日營署 建管字第 0952912647 號函載會議紀錄結論:「單棟或連棟式住宅,如一棟內僅 有一住宅單位,並為總樓地板面積未達 1500 平方公尺且樓層數在 5 層以下之防 火構造建築物,因未達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6 條規定應設安全梯之 標準,其各樓層間防火區劃之完整性業被直通樓梯貫穿,亦未達同編第 79 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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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 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但同一居室開口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 下,且以具半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 (不包括裝設於該牆壁上之門窗) 與樓板區 劃分隔者,其外牆之開口不在此限。
三、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未達三公尺範圍內之外牆部分,應 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 或固定式防火窗等防火設備。
四、一基地內二幢建築物間之防火間隔在三公尺以上未達六公尺範圍內之 外牆部分,應具有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其牆上之開口應裝設具同等以上防火 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但同一居室開口面積在三平方公尺以下,且以具 半小時防火時效之牆壁 (不包括裝設於該牆壁上之門窗) 與樓板區劃分隔者,
其外牆之開口不在此限。
五、建築物配合本編第九十條規定之避難層出入口,應在基地內留設淨寬 一.五公尺之避難用通路自出入口接通至道路,避難用通路得兼作防火間隔。
臨接避難用通路之建築物外牆開口應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及半小時以上之 阻熱性。
六、市地重劃地區,應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規定整體性防火間隔,其 淨寬應在三公尺以上,並應接通道路。」
(四) 多數社區出入口寬度不足,扣除裝設昇降機所需空間後,通常無法滿足直通樓梯 於避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之規定
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90 條第 2 項規定:「直通樓梯於避 難層開向屋外之出入口,寬度不得小於一‧二公尺,高度不得小於一‧八公尺」。 以一般常見雙拼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為例,出入口寬度僅 1.8-2.0m 左右,若依 建管規定避難層淨寬度至少須有 1.2m 的情況下,即使裝設個人住宅用昇降機,
也無法達到「建築物昇降機竣工檢查作業程序及標準表」對個人住宅用昇降機 出入口淨寬≧0.7cm 之規定。另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樓梯單邊寬度亦多僅有 0.9m,即使設置規格尺寸最小之昇降機,也難達到避難層寬度需有 1.2m 要求。
各縣市政府鼓勵裝設電梯之推動策略研究 向寬一.五公尺以上之通路,通路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並應接通道路。」【實施時間 71.07.15-92.12.31】
之出入口,其直通樓梯於避難層開向屋外出入口最小尺寸仍應予以限制,爰訂 定第二款」。其統一適用方式是否合適?建議應從民國 71 年發布修正適用到 92 年底可排除集合住宅之原因進行討論,作為放寬之依據。
(二) 長期:於建築技術規則另訂既有建築專章排除未來各項新法規限制
目前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裝設電梯規定為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 工篇》第 55 條第 2 項辦理,雖已有排除其他相關規定,但仍有其不足適用之處,
建議應以該基礎出發,並參考無障礙建築物、綠建築基準之規定,以專章方式 做全面性的規定,避免未來新法上路,就需另行發函解釋之作法。
貳、 雜項執照協審項目多非為既有建築物所需檢討之項目
一、 課題說明
現行建造執照申請係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研訂掛號收件之文件標準,以協 審表項目統一執行,並委託各地方建築師公會代為檢視,確認符合後,方會正 式受理雜項執照掛號申請,各地方建築師公會所派駐之協審建築師各項審查標 準係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以臺北市建管處雜項執照協審紀錄表為例,其審查項目共包含了 16 個大 項目:基本資料、土地相關、併辦拆照、簽證檢討、都計事項、山坡地、禁限 建、管區、捷運、古蹟歷建/老樹、畸零地、違建、結構外審、地質資料、高鐵 局及水利處等項目。惟五層樓以下公寓大廈裝設昇降機僅為改善既有建築物之 垂直移動問題,應不涉及如都計事項、畸零地、地質資料以及涉及高鐵局及水 利處等內容。
目前相關建築執照之協審紀錄表審查內容過多,多數非為五層樓以下公寓 大廈裝設昇降機所需檢討之項目,造成實務作業之困擾。
二、 對策建議
為使行政程序更加簡化及有利於整體作業,本研究建議有關雜項執 照協審表是否能予以做適當調整?該議題亦於第二場座談會時,委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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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協審項目 加註說明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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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 協審項目 加註說明內容
水利處 1 基地內水道改道 ─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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