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一、保護法益之建議

透過一連串之分析,無論是學說或實務皆有不同見解,可以知道肇事 逃逸罪之保護法益十分紊亂。本文認為肇事逃逸罪主要目的在於避免被害 人處於危險之中,若發生交通事故當下未即時救助,後車可能未注意而撞 上,使被害人之生命身體有被侵害之可能。因此,肇事逃逸罪之保護法益 應為生命身體保障,最為妥適。

然而,若認為肇事逃逸罪並非保障生命身體,而係其他之保護法益,

或是多重之法益保障亦無不可,重點在於發生交通事故當下,肇事者能否 了解其義務。是以,最合宜之方法乃將肇事逃逸罪加以修法,明確於法條 內容或立法理由中指出肇事者於發生交通事故當下其義務所在,確立本罪 之保護法益,方能解決學說長久以來之爭議,也為實務審判建立一定之標 準,使被告能知悉且能預測是否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增加人們對於司法之 信賴。

135

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建議

駕駛動之要件,本文認為實務見解有過度擴大駕駛之範圍,已經超乎 人民對於駕駛之認定。為解決此項爭議,法院得以法律座談會對此駕駛之 範圍加以提案討論,了解各法院於個案中適用之情況,對於駕駛之範圍加 以界定,以解決該爭議。

至於交通工具限制於動力發動有過於限縮問題,有評價不足之疑慮,

且參考德國法以及日本法相關之立法,同樣並未限定於動力交通工具之範 圍。是以,本文認為應將所有供交通用途之動力以及非動力之交通工具皆 包含在內,方能充分完整評價交通工具帶來之危險性。若認為不限於動力 交通工具,除解決評價不足問題外,同樣可以解決先前提出之爭議案例。

該要件之評價重點該交通工具是否為道路來往用途之用,無庸受限於引擎 發動,方為妥適。

三、致人死傷之建議

肇事逃逸罪主觀之認定,因為法官之心證有所不同,認定上其實極為 困難,可能有所差異。為避免此一爭議,應要求法官對於肇事當下之證據 均完整加以考量,如以客觀之情狀判斷眼睛所視之天氣、耳朵所聽之聲音、

身體所感受之觸覺,判斷肇事者是否對肇事有所知悉並逃逸,並詳加論述,

方能盡量避免心證上之落差。

四、刑度之建議

刑度方面,肇事逃逸罪從立法之初刑度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 刑,與遺棄罪相同。然而,於 102 年時立法者將刑度提高成為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之有期徒刑,有過重之疑慮。大法官釋字第 777 號亦認為 102 年將 刑度提高之修正規定,對於情節輕微之個案之處罰顯然過苛,與刑法罪刑 相當不符,違反比例原則。

本文實質分析肇事逃逸罪處罰依據與刑度關係之下,肇事逃逸罪未立 法時,駕駛肇事後,被害人若達無自救狀態而離去,得透過遺棄罪加以規 範。若被害人未達無自救力狀態,離去之行為無法以刑法遺棄罪加以規範,

肇事逃逸罪即是為解決此漏洞,避免被害人有更嚴重之傷亡。是以,其刑 度至多與遺棄罪相同,不應較遺棄罪之刑度更高。因此,建議將肇事逃逸 罪之刑度降低,方有其實質之論理依據。

136

五、修法建議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肇事逃逸罪有許多地方具有爭議,最適合之方式 乃對於現行肇事逃逸最進行修法,方能徹底解決爭議。本文建議刑法肇事 逃逸罪可以修正為:「駕駛交通工具肇事,未救助受傷之被害人,處六月以 上五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其修正理由為:「本罪目的在於避免事故當下未 加以救助,導致被害人遭到二次撞擊,因此本罪保護法益應為生命身體法 益保障,故將逃逸行為刪除,明文規定救助義務。此外,刪除限於動力交 通工具之規定,使非動力交通工具亦受到規範,避免評價不足問題。同時,

因被害人死亡時,無法益侵害之可能,而將致人死傷要件刪除。刑度方面,

本罪為遺棄罪之補充規定,故刑度不宜過高,而將原本刑度降低與遺棄罪 相同。」

137

138

參考文獻

壹、中文文獻

一、 中文書籍(依筆畫順序排列)

王皇玉(2018)。《刑法總則》,四版。台北:新學林。

甘添貴(2018)。《刑法各論(下)》,四版。台北:三民。

甘添貴主編(2018)。《德國刑法翻譯與解析》,初版。台北:五南。

李聖傑、潘怡宏編譯(2017)。《德國刑法典》,一版。台北:元照。

林山田(2006)。《刑法各罪論(下)》,五版。台北:元照。

林鈺雄(2018)。《新刑法總則》,六版。台北:元照。

柯耀程(2014)。《刑法釋論 I》,一版。台北:一品。

張麗卿(2002)。《交通刑法》,一版。台北:新學林。

張麗卿(2018)。《刑法總則理論與運用》,七版。台北:五南。

陳子平(2016)。《刑法各論(下)》,二版。台北:元照。

許澤天(2017)。《刑法各論(二):人格法益篇》,初版。台北:新學 林。

盧映潔(2018)。《刑法分則新論》,十三版。台北:新學林。

二、 期刊論文(依筆畫順序排列)

方文宗(2003)。〈肇事逃逸罪問題之研究〉,《警察法學》,2 期,頁 339-354。

甘添貴(1987)。〈駕車肇事逃逸之刑事責任〉,《軍法專刊》,33:1 期,頁 14-22。

余振華(2011)。〈肇事逃逸罪之規範評價〉,《月旦法學雜誌》,193 期,

頁 5-19。

吳耀宗(2010)。〈從德國刑法交通事故現場不容許離開罪看我國刑法肇 事逃逸罪〉,《軍法專刊》,56 期,頁 95-116。

吳耀宗(2010)。〈肇事逃逸罪:第一講--保護法益〉,《月旦法學教室》,94 期,頁32-39。

吳耀宗(2010)。〈肇事逃逸罪:第二講--各個要素的解析〉,《月旦法學教 室》,98 期,頁 82-91。

周漾沂(2017)。〈2016 年刑事法實務見解發展回顧:食品安全、交通安 全,與抽象危險犯〉,《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46 期,頁 1465-1491。

林山田(1999)。〈評一九九九年的刑法修正〉,《月旦法學雜誌》,51 期,

139

頁 16-42。

林東茂(2000)。〈肇事逃逸--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交上訴字第九號判決評 釋〉,《臺灣本土法學雜誌社》,16 期,頁 86-93。

林東茂(2010)。〈交通犯罪〉,《月旦法學教室》,177 期,頁 232-240。

林鈺雄(2003)。〈從肇事逃逸罪看實體法與訴訟法的連動性-評最高法院

《政大法學評論》,130 期,331-418。

陳志輝(2017),〈論肇事逃逸罪之保護法益──兼淺論本罪之合憲審查〉,

春風煦日論壇編輯,《刑事法與憲法的對話——許前大法官玉秀教授六秩 祝壽論文集》,頁 585-626,台北:元照。

Schunemann, Bernd 著,陳志輝譯(2000),〈交通刑法之憲法界限與刑事

140

政策問題〉,《司法週刊》,1008 期。

陳隆翔(2009),〈淺論肇事逃逸罪的幾個問題〉,《司法新聲》, 48 期,

頁 1897-1916。

黃朝貴(2014)。〈論肇事逃逸罪之主觀構成要件——兼評最高法院 99 年 度臺上字第6594 號判決〉,《法務通訊》,2707 期,頁 3-5。

黃榮堅(2000)。〈不能駕駛與肇事逃逸〉,《台灣法學雜誌》,7 期,頁 147-153。

潘天蔚(2000)。〈肇事逃逸罪的現在與未來〉,《刑事法雜誌》,44:6 期,

頁 51-88。

蔡聖偉(2007)。〈醉不上道—論危險駕駛罪與肇事逃逸罪〉,《月旦法學 教室》,59 期,頁 71-77。

蔡聖偉(2016)。〈刑法第 185 條之 3 的「駕駛」行為──評台灣新北地 方法院 104 年度審交簡字第 150 號判決〉,《台灣法學雜誌》,第 292 期,

頁 185-186。

蔡碧玉(1999)。〈刑法部分修正條文重點簡介〉,《月旦法學雜誌》,51 期,頁42-55。

盧映潔(2004)。〈論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肇事致人死傷逃逸罪」的法 益保護—兼評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七二號、九十二年度台 上字第四五五二號刑事判決〉,《月旦法學雜誌》,122 期,頁 234-245。

盧映潔(2006)。〈目擊與逃逸〉,《月旦法學教室》,45 期,頁 24-25。

薛智仁(2003)。〈論肇事逃逸罪之致人死傷要素-評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九五四號判決〉,《台灣本土法學雜誌》,52 期,頁216-232。

薛智仁(2014)。〈肇事逃逸罪之保護法益/最高院 99 台上 4045 判決〉,

《台灣法學雜誌》,236 期,頁 182-193。

薛智仁(2017)。〈變遷中的肇事逃逸罪──評最高法院 104 年度臺上字第 2570 號刑事判決〉,《政大法學評論》,149 期,頁 221-281。

謝煜偉(2012)。〈交通犯罪中的危險犯立法與其解釋策略〉,《月旦法學 雜誌》,210 期,頁 107-130。

三、 學位論文(依筆畫順序排列)

楊駿賢(2016)。《交通肇事逃逸罪之適用難題與違憲爭議》,國立政治大 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

蔡欣豪(2017)。《肇事逃逸罪之檢討與發展 ─以保護法益之討論為中 心》,中央警察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蔡建興(2001)。《論駕車肇事逃逸行為之可罰性》,國立政治大學法律係 研究所碩士論文。

141

顏瑞成(2005)。《肇事逃逸罪之研究》,國立臺北大學法律係研究所碩士 論文。

貳、日文文獻(依筆畫順序排列)

松尾誠紀(2015)。〈道路交通法における負傷者救護義務違反罪の義務 内容〉,《法と政治》,66 巻 2 号,頁 389-414。

東京高判昭和45 年 12 月 8 日高刑集第 23 巻 4 号,頁 848。

最決昭和50 年 4 月 2 日刑集 29 巻 4 号,頁 111。

東京高判昭和39 年 10 月 13 日高刑集 17 巻 6 号,頁 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