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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交通工具對生活有極大助益,但同時也對生活造成危險性。交通事故 不時在周遭發生,電視新聞亦時常報導相關新聞,其中,我認為最具爭議 性的莫過於肇事逃逸罪。例如107 年於台中市,楊姓男子騎乘機車,被後 方機車不小心撞上,該男因為趕時間搭火車,認為是後方機車不小心撞上 自己,交通事故的發生與自己無關便離開現場,在無意之間違犯肇事逃逸 罪1;106 年於高雄市,施姓男子不小心騎機車擦撞林姓女子,該男於發生 交通事故當下將林女送醫,認為自己已經盡到協助處理傷患的義務,沒有 留下聯繫方式就離開現場,亦被認為觸犯肇事逃逸罪2。透過上述兩則新聞 案例,我們可以得知當事人於發生交通事故當下無法了解應盡之義務,因 而在無意間違犯肇事逃逸罪。

除了新聞之案例外,法院判決亦有所爭議。103 年於台北市,計程車 司機載客途中停等紅綠燈時,後方乘客違規開啟車門,導致機車騎士閃避 不及撞上,計程車司機認為該本次事故為乘客所為,與自己無關,便逕自 開車離去,最高法院認為肇事逃逸罪乃重疊性保護法益,計程車司機應該 有留下來釐清責任之義務3,且該判決將肇事之要件擴張,縱使該事故並非 司機所導致,但同在一輛車內,駕駛也要為乘客之行為負責,具有保證人 地位,駕駛須負擔肇事責任。該判決對於肇事逃逸之保護法益以及肇事要 件擴張解釋,是否合宜不無疑問。

此外,各法院對於保護法益等要件之解釋上亦有所不同,有認為保護 法益僅保護生命身體安全4,有認為包含生命身體安全以及公共安全之重層 性法益5,更有認為包含生命身體、公共安全以及民事請求權保障之重疊性 保護法益6,法院對於保護法益之不同見解將會影響到交通事故當下須為之 作為義務,若同一案件若由不同法官審理將有不同之結果,增加法律之不 安定性。

1 ETtoday 新 聞 雲 : 虧 大 了 ! 他 被 男 大 生 追 撞 為 趕 火 車 先 走 竟 變 「 肇 事 逃 逸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81120/1310769.htm(最後瀏覽日:11/12/2018)。

2 自由時報:撞人送醫沒報案 算肇逃,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07699(最後瀏 覽日:11/15/2018)。

3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570 號刑事判決認為肇事逃逸罪兼具有救助、公共安全、責任 釐清、民事賠償請求權多重法益保護,相對就會影響對逃逸要件之解釋,將課與當事人更多義 務。

4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3 年度交上訴字第 857 號判決。

5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交上更一字第 10 號判決。

6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7 年度交上訴字第 86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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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可知,肇事逃逸罪自立法至今雖約莫經過 20 年,但人民、實務對 於該法規適用仍然不清楚,人民於發生交通事故當下無法了解其應盡之義 務,實務判決對於肇事逃逸罪之要件見解亦有所分歧。也因為看到此肇事 逃逸罪於生活、案件與人民想法有所落差之下,使我開始投入研究肇事逃 逸罪。

第二節 研究目的

肇事逃逸罪自 88 年立法至今約莫 20 年之時間,學說、實務對於本罪 要件均有其不同見解,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亦飽受紛擾。然而,面對如此 具爭議之法條,立法者僅有一次對於增加肇事逃逸罪刑度之修法7,並未對 於其要件爭論加以解決,可能衍生以下爭議。

首先,在立法上,肇事逃逸罪之法條僅規定簡略之文字,例如法條並 未清楚認定駕駛之要件為何,停車違停之停止狀態是否屬於駕駛,有其模 糊之空間;又或者逃逸之要件,從法條上似可認為不要離開現場即可,但 學說、實務上認為因其保護法益不同,有救助義務或維護現場或提供資料 供確認等義務存在,人民從法條文字上無法得知是否有其他義務所在,可 能無端捲入犯罪。因此,本文將探討學說、實務於肇事逃逸罪適用上之問 題所在,並提供法條修正之建議,使人民能清楚明白於發生交通事故當下 之義務所在。

次之,於實務上,各級法院有對於肇事逃逸罪之各要件其不同見解,

如駕駛、肇事、逃逸、致人死傷皆有有不同之判決見解,可能使法院判決 不具一致性,使人民喪失對司法之信賴。因此,本文將蒐集自肇事逃逸罪 立法以來各法院之判決,了解各法院判決見解之演變,並同時比較上級法 院見解對於下級法院是否有其影響拘束力,透過蒐集整理過程將可以知悉 實務見解之走向,了解肇事逃逸罪於實務實際運用下之情況。

再者,於法治教育上,人民往往無法知悉肇事逃逸罪之要件,在無意 間就違犯本罪。因此本文欲透過蒐集各學說以及完整之實務見解,全面對 於肇事逃逸罪之要件進行分析,分析整理之下將使人民得以了解肇事逃逸 罪,能加以知悉於發生交通事故事否有留下來之必要,以及當下該如何處 理之義務知所在,不會無端被捲入肇事逃逸罪當中。

綜上所述,肇事逃逸罪有其問題、爭議所在,本文除了分析整理學者 對於肇事逃逸罪所提出之見解之外,將蒐集肇事逃逸罪立法至今,各法院

7 肇事逃逸罪修法理由:「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已提高酒駕與酒駕致死之刑度,肇事逃逸者同基 於僥倖心態,延誤受害者就醫存活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提高 肇事逃逸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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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該罪之判決,探討實務要件見解之變遷,同時參考德國刑法相關規定 以及參考日本之立法例。透過一連串之分析比較,梳理出肇事逃逸罪之爭 議問題所在,並將為此提出建議。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針對肇事逃逸罪所採取之研究方法主要採取文獻分析法。文獻分 析法乃法學研究方法之根本與基礎,本文將透過蒐集國內學者之專書論著、

所發表之期刊論文,以及論文,進行文獻之分析研究,並且提出見解與建 議。

除了學說分析之外,實務見解之變遷亦有相當之重要性,為本文主要 探討之部分,因此本文將蒐集各級法院判決,詳加整理分類,並進一步分 析實務見解之變動,了解實務判決是否合宜。

雖然我國肇事逃逸罪不同於德國刑法第 142 條之規定,然而肇事逃逸 罪立法背景部分參考德國刑法第142 條之規定,因此本文亦將進行德國與 我國肇事逃逸罪之比較法研究,且同時探究日本有關肇事逃逸罪之沿革,

進行比較法之研究,分析其要件並找尋是否有可參考之處。

第四節 研究架構

第一章為緒論,闡述本文對於肇事逃逸罪之研究動機、研究目的、研 究方法,並介紹本文主要架構。

第二章為立法沿革及外國立法例之比較,本文欲先探討立法前肇事逃 逸罪之處理方式,並從中分析是否有評價不足之部分,並且介紹肇事逃逸 罪之立法沿革,進一步探討修法後對於我國肇事逃逸罪所生之影響,分析 問題之所在。此外,因為肇事逃逸罪之立法有部分參考德國刑法之規定,

因此本文將詳加介紹德國刑法142 條,並參考研究日本道路交通法第 72 條 之規定,對於外國有關於肇事逃逸罪之規範進行探討,並分析其保護法益 以及各該要件,與我國肇事逃逸罪進行比較法研究。

第三章將探討肇事逃逸罪之法律性質與架構,刑法中,最重要的莫過 於對於犯罪性質之討論。因此,我們對於爭議要件之部分進行分析之前,

須先對於肇事逃逸罪之本質進行探討,透過探究其根本性質將對於後續相 關要件爭議有梳理釐清之效。了解肇事逃逸罪之性質後,首先探討本罪之 保護法益,保護法益為研究刑法最基礎並重要一環。然而,自肇事逃逸罪 立法當時,學者們對於所保護法以主張皆有所不同,本文將詳加介紹各保 護法益,並對此加以評析,最後則提出本文之見解。基本之性質以及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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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完畢後,即可對於肇事逃逸罪之要件之進行解析,肇事逃逸罪之肇事、

逃逸等等要件,學說、實務均有不同見解,是以,本文將逐一介紹並分析 各要件爭議之點,最後則討論肇事逃逸罪與其他罪之競合。

第四章為實務見解之演變分析,自肇事逃逸罪立法以來,實務判決對 於該罪要件並非全然一致,其判決見解亦有轉變之處。本文將蒐集肇事逃 逸罪立法前之判決之處理方式,以及自立法以來各級法院對於肇事逃逸罪 之判決,並統計分析肇事逃逸罪之保護法益,進而分析各級法院判決對於 保護法益見解之水平演變,以及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見解之影響。此外,

本文肇事逃逸罪之要件於實務上亦有爭議之處,因此本文將對於實務肇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等等要件進行介紹與評析,希冀能了解肇事逃逸罪於20 年來之實務演變。

第五章為結論與建議,本文將對於肇事逃逸罪進行學說與實務分析後,

提出對於本罪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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