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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與外國立法例之比較

第二章 肇事逃逸罪之沿革與立法例

第三節 我國與外國立法例之比較

與我國肇事逃逸罪相關之外國立法例為德國刑法第 142 條擅自逃離肇 事現場罪,以及日本道路交通法第72 條之規定。各國間對於肇事後逃離現 場皆有不同之規範,以下將對於我國、德國以及日本之立法例將保護法益 以及各該要件一同比較,分析是否有值得我國法借鏡之處。

一、保護法益之比較

德國刑法第 142 條所保護之法益,通說指出為民事請求權之保障,屬 於抽象之財產法益保障。日本道路交通法第 72 條所保護之法益除保護生 命身體外,亦同時保障財產以及公共安全之法益,屬於多重之法益保護。

相較之下,若按照我國肇事逃逸罪之立法目的,我國肇事逃逸最主要在於 加強救護、減少死傷,為保障生命、身體之保護法益。

與外國立法例比較可以得知,日本對於肇事逃逸之規範最為寬廣,同 時包含三種保護法益,雖課與駕駛者有許多義務,但能對於交通事故之發 生有更完善之處理方式,避免後續之危險繼續發生。相對之下,德國則因 為規範目的主要著重在於財產權保障,而認為僅包含財產法益,對於公共 危險部分並無規範,較無法完整保護交通事故所發生之危險。我國則僅限

53 蔡欣豪(2017),《肇事逃逸罪之檢討與發展 ─以保護法益之討論為中心》,頁 120,中央警察 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54 東京高判昭和 45 年 12 月 8 日高刑集第 23 巻 4 号,頁 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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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生命身體之保障,雖然能以使肇事者得以救助被害人,惟事故後若未及 時處理現場,可能導致後車追撞,造成第二次之事故,可能對於事故相關 保障略有不足。我國肇事逃逸罪是否後能參考外國之立法例,修法明定增 加更多保護法益,值得詳加討論。

二、行為主體之比較

德國刑法第 142 條所規範之主體為對於事故發生有關連性之參與人皆 可能違犯該罪,縱使非駕駛者之車內乘客,仍然有可能構成該罪。然而,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 72 條則指出,須為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是駕駛者之助 手,方能成立該罪,因此乘客即使對於事故之發生有直接關聯,亦不成立 該罪。我國肇事逃逸罪之主體則僅限於駕駛者,主體範圍比德國以及日本 皆更加限縮。

至於,對於交通工具範圍之界定,德國以及日本皆不限於動力交通工 具,只要往來道路具有移動功能皆屬之,因此以人力踩踏之腳踏車,亦可 能成構成上開罪名。我國則對於交通工具有所限定,僅限於危險性較高之 動力交通工具,排除單純人力或獸力之交通工具,相較於日本及德國更限 縮。

從主體以及交通工具視之,皆得以發現我國肇事逃逸罪之範圍較小,

是否能夠有效防止交通事故所產生之危險,不無疑問。第三章有關於肇事 逃逸罪之主體部分,將詳加探討採取較嚴謹限縮範圍之主體是否合宜。

三、行為情狀之比較

發生交通事故代表有一定之人傷或財產上損失。德國對於單純物損之 情形,排除輕微之交通事故,認為須有一定價值之損害方為該罪之情狀。

日本則無此限制,縱使屬於極輕微之物損,仍然可能構成該罪。對此,我 國之肇事逃逸罪雖對於事故並無詳細規範,但條文中明定須被害人有死傷 之情形,因此若客觀上僅有財產之損害而無人受傷,無法構成肇事逃逸罪。

若事故之發生係故意為之,是否仍屬事故?德國對此有所爭議,惟多數 見解指出,縱使故意之肇事仍可能構成該罪。日本實務見解則指出,為避 免後續所產生之危險以及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故意之肇事仍包含。我國之 肇事逃逸罪,原先實務見解認為,故意之肇事無期待救助可能性,因此故 意之肇事不包含在內,但因大法官釋字第 777 號解釋將故意之肇事納入,

改變以往實務見解,包含故意之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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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可以知悉我國肇事逃逸罪之情狀與德國、日本相較之下範 圍較小,僅限於有人死傷之情況方可論以肇事逃逸罪。有此種差異存在,

可能在於我國肇事逃逸罪主要在於保護生命身體法益,因此,若僅物損而 無人受傷之情況下,加以處罰則無實益存在,也因而導致我國之肇事逃逸 罪與他國所規範之情狀下有所不同。

四、行為義務之比較

德國第 142 條規定發生事故當下,事故參與人有停留之消極義務,以 及與事故有關之確認義務,若無可供確認之人在場時,則有立即報告之義 務。日本道路交通法第72 條規定,駕駛有停留確認之先義務,且若有受傷 則應另為救助行為,以及同樣有報告之義務存在。相較之下,我國肇事逃 逸罪並無賦予肇事者於交通事故當下有停止確認之義務以及後續之報告 義務,而僅著重在於救助義務。

透過上述分析,可以知悉各國對於肇事逃逸之情況,會因為保護法益 不同而有不同之義務。然而,除基本義務不同外,日本道路交通法更進一 步明確指出肇事者有確認之義務,透過實際確認對方是否有傷害,可以更 完整避免後續可能產生之危險,值得我國肇事逃逸罪加以借鏡。

五、小結

綜上所述,我國肇事逃逸罪與日本以及德國有相當大之差異,探究根 本原因,可能係來自於保護法益以及規範目的之不同。就目前而言,肇事 逃逸罪之保護法益實務以及學說十分混亂,並無一致之統一見解,後續之 修法應加以解決此一爭端。因此,若我國肇事逃逸後續修法朝向多重法益 保護之下,日本對於肇事逃逸之規範較為完整,值得我國於後續修法參考 之方向;若肇事逃逸罪目的轉變為抽象財產權之保障,此時得以借鏡德國 法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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