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從本研究分析得知,訪談對象皆認為現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校 群科課程綱要的制定方式不甚理想,其合法性與適切性仍值得商榷。無論是現行 的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或是未來配合十二年國民基 本教育制定的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對於學生學習、教師教學、學校實施課程 都有很大的影響。本節根據研究發現綜合學者專家的看法與研究者自身之拙見,
對於執政者與立法者提出建議,作為日後修訂課程綱要的參考。此外,亦針對本 研究的研究限制,對後續研究者提出相關建議,茲分述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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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對教育行政機關的建議
區分高中職課程綱要各項內涵所屬的法律位階
現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在制定程序上仍屬行 政規則,但其內容除了包含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外,仍有部分涉及學生的權益,
如目標、科目與學分數、核心能力等。若課程綱要係以行政規則的方式制定,僅 能拘束內部人員,對於學生不生法律效果。為了使學生的權益有所保障,中央教 育主管機關宜先確定現行高中職課程綱要內涵所屬的法律位階,區分屬於法律保 留原則與細節性、技術性的事項。有關法律保留的事項,若已於現行法律中規定 即可刪除,如畢業學分數,避免疊床架屋的現象。其他涉及學生權利、義務的事 項則保留於課程綱要中,改以法條的形式撰寫,並將之送至立法院備查,完成法 規命令的制定程序,使現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校群課程綱要合法化,
以確保學生權益。而有關細節性、技術性的事項,可維持現行的形式,並更換其 他非命令的名稱,將之定位為行政規則,作為審查教科書的基準,並供教師參考。
至於現行高中職課程綱要哪些內涵屬於何種位階,並非本研究之研究目的,仍有 賴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邀請教育、課程與法律學者專家共同研究、討論。
貳、對立法機關的建議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涉及學生的權利、義務,其合法性亟待確立。為使高 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法制化,必與立法者息息相關。是故,本研究根據研究結果 對於立法機關提出部分建議如下。
一、有關學生畢業資格、修業年限等事項宜規定於高級中等教育法
由結論得知,畢業學分數、修業年限等有關學生畢業資格事項宜屬法律層級 之規定。目前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有明文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修業年限為三年,
而有關畢業資格的部分則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依第 42 條第 1 項所定課程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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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修畢其應修課程或學分成績及格,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並未直接規定畢業學分數。而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 54 條又規定,高級中等學校為維護學生權益,對學生學業、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 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由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參加,並得邀請其列席校務會 議;其人數及產生方式,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以此觀之,學生可針對畢業條件 發表意見,而課程綱要又規定畢業應修之課程與學分數,是否表示學生可參與課 程綱要之制定。據此,研究者建議立法者宜將畢業學分數、修業年限等事項明定 於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高級中等教育法授權教育部制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符合授權明確性
原則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授權教育部制定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 校群科課程綱要的條文內容不明確,並未明定授權內容與範圍。依大法官釋字第 380 號解釋,若法律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者,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 確,始得據以發布命令。倘若立法者欲授權行政機關訂定命令,法律應具體明確 制定授權目的、內容與範圍,故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有關授權教育部制定課程綱 要的條文,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觀之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 42 條第 1 項規 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 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僅說明其目的係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的依據,
並未明定授權內容與範圍。研究者建議立法者應召集教育、課程與法律學者專家 共同研究、討論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制定的內涵,待確立後明定於高級中等 教育法中,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三、高級中等教育法宜針對課程發展與審議組織制定相關規範
課程應本於政治中立,避免淪為國家傳遞意識形態的工具,故政府應設立常 設性課程發展與課程審議組織,避免課程受政治力所左右。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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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條第 2 項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 審議會,並未規定課程審議會的職責、組成方式、運作方法等事項,甚至未提及 課程發展會。同時,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 42 條內文觀之,高級中等學校課 程綱要的發展與審議,皆由教育部主導,仍缺乏客觀中立性。因此,教育部宜先 於高級中等教育法中說明課程發展會與課程審議會的組成目的,明定課程發展會 與課程審議會的任務、組成方式、運作方法等事項,使課程發展與審議組織合法 化,免於政治因素的干擾,產生課程擺盪現象,影響學生權益。
參、對後續研究的建議
我國教育領域中,有關法學面向的探討較為少見,對於課程與法律相關的研 究更有如鳳毛麟角相當罕見,仍待後續研究者繼續耕耘。以下將分別從研究方法、
研究對象與研究主題三個面向提供建議,以供後續研究者作為參考。
一、在研究方法方面,可採用法學研究方法進行研究
本研究橫跨課程、政策、法學三個領域,須從各面向切入探討,以提高研究 的信實度。然而,受限於研究者的專業素養,對於法學方面的鑽研略顯不足,僅 能運用訪談、文件分析的方式進行研究。因此,後續研究可嘗試運用法學研究方 法進行研究,提供多元觀點,使研究更臻完善。
二、在研究對象方面,可增加中央與地方教育行政人員、利益團體代表、各級
民意代表本研究在時間及人力的限制下,僅針對教育與法學領域的學者專家進行訪談,
其包含法學學者、課程學者、學科專家、法規會委員、法官、立法委員。然而,
在制定課程綱要的過程中,利益團體與民間的聲音亦為影響關鍵,而教育行政人 員也扮演著推手的角色。因此,研究者建議未來的研究可將研究對象擴增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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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代表、各級民意代表,以及中央與地方教育行政人員。
三、在研究主題方面,可進行與國外課程綱要內涵與法律位階之比較
本研究旨在探討課程綱要適切的法律位階,發現將課程綱要定位於何種法律 位階與其內涵息息相關。僅管研究者致力於了解課程內涵與法律位階的概念,但 礙於自身能力的不足,仍無法蒐集國外文獻加以支持,殊感遺憾。希冀未來研究 者,能深入探討國外課程綱要內涵與其所屬法律位階,做為我國課程改革的借 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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