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設計與實施
第一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在於確立未來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法律位階,希冀 透過了解現行課程綱要之法律位階,探討課程綱要內涵與法律的關係,釐清課程 綱要適切之法律位階,提供教育行政機關建議,以利教育政策之推行。透過質性 研究,方可掌握訪談對象的深層思考,及其背後所隱含的價值,有助於專業意見 的呈現。因此,本研究採用文件分析與訪談法,進行資料的蒐集。
壹、文件分析
文件分析係指針對與研究相關之重要文件進行系統化的分析,藉由相關文件 解釋某特定時間某現象的狀態,或對某現象在某段期間內發展情形進行研究之行 為。本研究透過文件分析了解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的 法律位階,及其內涵與法律之關係。本研究分析之材料分為具法律效力的正式官
62
方文件與非正式文件兩大類,前者包含與課程標準/綱要有關之法律、命令、大 法官解釋等,後者則包括教育部所公布有關課程標準/綱要的文件,如報告書、
計畫書、政府公報、新聞搞等。希冀深入探究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校 群科課程綱要的法律位階,進而確立未來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適切之法律位 階。
貳、訪談法
本研究採用訪談法,透過訪談蒐集教育法學與課程學者專家對高級中等學校 課程綱要法律位階的意見。訪談的功能分為兩項,一為現況的了解,另為未來改 革方案的可行性評估。在進行訪談之前,研究者先根據待答問題及文獻探討之發 現擬訂訪談大綱,於訪談前傳送予訪談對象,並附上必要的參考文件,以方便訪 談對象能事先針對議題加以準備。進行訪談時,依據訪談對象的差異,及情境脈 絡的不同,適時調整訪談內容,並於訪談時全程錄音。每次訪談結束後,即繕打 訪談逐字稿,針對訪談內容進行反思,適時調整下一位訪談對象之訪談方向,以 利後續訪談之聚焦。最後,待所有訪談結束後,針對逐字稿進行分析。
本研究目的在於能夠了解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 內涵與法律之關係,釐清現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的 合法性,並透過對學者專家的諮詢,確立未來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適切之法律 位階。因此,本研究採取立意抽樣的方式進行研究對象的選擇,方能找尋適當之 研究對象,以深入了解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法律位階相關之議題。當確定訪談 對象後,研究者先以電話及電子郵件方式聯絡該對象,告知本研究之概要,以及 選擇該對象的原因,詢問其參與意願。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法律位階,涉及法學領域較深,
故在學者專家的選擇上,以法學專家為主要研究對象,亦包含課程與學科專家。
在法學專家方面,選取四位於大學任教有關教育法學之教授,其專長以憲法、行
63
政法、教育法為主;選取二位服務於教育與文化委員會的立法委員,一位為前任 國民黨立法委員,一位為現任民進黨立法委員;選取一位教育部法規委員會委員,
其亦曾服務於行政院法規委員會;並選取一位法官,其曾擔任過學校教師,兼具 法律與教育背景。在課程與學科專家方面,分為高中與高職兩部分,各選取兩名 於大學任教有關普通教育與職業教育之教授,並皆曾參與過課程綱要之制定。
為確保訪談對象身分的隱密性,研究者在訪談資料的引用上,皆以身分代碼 的方式處理。法律學者以 L 表示、課程學者以 C 表示、學科專家以 S 表示、教 育法規委員會委員以 M 表示、法官以 J 表示、立法委員以 R 表示,並依訪談時 間先後順序,將訪談對象自 1 開始編碼,如表 3-1 所示。
表 3-1
訪談對象身分代碼
職別 身分代碼 人數
法律學者 L1、L2、L3、L4 4
課程學者 C1、C2 2
學科專家 S1、S2 2
法規委員會委員 M1 1
立法委員 R1、R2 2
法官 J1 1
共計 12 人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本研究訪談對象共十二人,在大學任教有關法學的教授有四位、課程與學科 的教授有四位,立法委員出身的訪談對象有二位,教育部法規委員會與法官各一 位。表 3-2 為訪談對象基本資料,包含訪談的時間與地點。
64
表 3-2
訪談對象基本資料 身分
代碼
背景簡述 訪談日期 訪談地點
L1 憲法、行政法、教育法 2012 年 5 月 21 日 國北教大創意館 L2 憲法、行政法、教育行政法 2012 年 5 月 29 日 世新大學管理學院 L3 教育法規、英美契約法 2012 年 5 月 29 日 東吳大學城中校區
鑄秋大樓 L4 憲法、行政法 2012 年 5 月 29 日 考試院保訓會 C1 課程設計與實施專題、教育社
會學
2012 年 5 月 24 日 師大藝廊咖啡
C2 技職教育、課程與教學 2012 年 6 月 29 日 師大教育大樓 S1 臺灣文學、文學史、文學理論 2012 年 5 月 29 日 臺大國青大樓 S2 教育法律、職業繼續教育、制
度規劃
2012 年 5 月 31 日 師大科技大樓
M1 教育部法規委員會、行政院法 規委員會
2012 年 5 月 28 日 臺大醫院新大樓
R1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法制委員 會、程序委員會
2012 年 6 月 4 日 立法院中興大樓
R2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2012 年 6 月 20 日 委員辦公室 J1 法官 2012 年 6 月 8 日 臺北地方法院 資料來源:研究者自行整理。
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