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本研究主要透過訪談與文件分析的方法,針對現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
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的法律位階進行研究,並進一步探討未來高級中等學校課 程綱要的制定。根據文獻探討、文件分析與訪談內容,研究者發現教育部與學者 專家對於課程綱要在法律定位上的看法並不一致。現階段教育部將課程綱要定位 為行政規則,但多數學者專家表示以行政規則的方式制定課程綱要並不適切,即 便有少數學者專家認為以行政規則的方式制定課程綱要,方能發揮專業自主,但 從實質內容來看,將之定位為行政規則仍有待斟酌。現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 與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內容相當充實,有些內容涉及學生的權利,屬法律保留 事項,有些內容則為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可於內部行政規則規定。以下針對現 行高中職課程綱要法律定位、其各項內涵與法律之關係,以及未來高級中等學校 課程事項提出結論。
壹、現行高中職課程綱要定位為行政規則,其適切性有待斟酌
教育部目前將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解釋在法律上的定位為行政規則,但依 文獻探討與訪談結果得知,現行高中職課程綱要僅在制定程序上符合制定行政規 則的條件,若從名稱、法律解釋、拘束力等面向來看,若將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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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與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定位為行政規則,其適切性有待斟酌。
一、
「綱要」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命令名稱之一教育部將課程綱要/標準解釋為教育領域之專有名詞。教育部從 1929 年開 始,即用課程標準的名稱規範各級學校課程,一直沿用至今。中央法規標準法於 1970 年公布,該法第 3 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 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雖然在中央法規標準法公布之前,教育部 即用「標準」一詞規範學校課程,但在中央法規標準法公布之後,教育部仍尚未 將之送至立法院備查。教育部宜配合法制作業,重新思考課程標準在法律上的定 位。倘若課程標準的內涵屬於相對法律保留事項,在名稱的使用上並無疑義;若 課程標準的內涵實質上屬技術性、執行性事項,教育部則應將課程標準更換為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外之名稱。同時,課程綱要一詞出現於 2000 年教育部 公布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暫行綱要,似應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是故,
現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皆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之命令名稱,教育部主張其在法律上的定位為行政規則,仍有待商榷。
二、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授權教育部制定高中職課程綱要/標準
高級中學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第 6 條各類高級中學之課程標準或綱要及設 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職業學校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職業學 校之教學科目,以實用為主,並應加強通識、實習及實驗;其課程標準、設備標 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據此可知,現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 校群科課程綱要分別為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授權教育部制定之命令。雖然從 法條內文來看,並未詳細說明授權目的、範圍與內容,但依大法官釋字第 524 號 解釋,法律授權主管機關依一定程序訂定法規命令以補充法律規定不足者,該機 關即應予以遵守,不得捨法規命令不用,而發布規範行政體系內部事項之行政規 則為之替代。此外,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授權制定的子法中,僅普通高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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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未送至立法院備查,其他授權制定的子法則 皆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教育部以行政規則的方式制定高中職課程綱要,其合法 性有待斟酌。
三、課程綱要若為行政規則,則無法直接規範高中職學生的學習
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 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 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若將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 校群科課程綱要作為審定高中職教科用書的裁量基準,實屬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 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之行政規則。然而,現行高中職課程綱要的內涵並非僅作為審 定教科用書的參考,亦包含必修與選修科目的規定、修習學分數的安排等,影響 學生學習權益,屬法律保留事項。因此,現行高中職課程綱要若欲對學生產生拘 束力,須至少以法規命令的形式制定之。
貳、現行高中職課程綱要的內涵宜分屬不同法律位階
現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的內涵相當充實,包含 影響學生學習權益的目標、科目與學分數、核心能力等,以及提供教師參考的教 材綱要、實施要點等。多數的訪談對象都認為以現行的高中職課程綱要內涵來看,
不宜將之皆定於同一法律位階。有關涉及學生權利、義務的事項,屬於法律保留 部分,應至少制定於法規命令層級;若為細節性、技術性的事項,則僅須以行政 規則的方式規定。而訪談對象對於現行高中職課程綱要中哪些內涵宜制定於何種 法律位階有不同的看法,以下分別從法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三個層級提出結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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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畢業學分數、修業年限等有關學生畢業資格事項宜屬法律層級
在訪談內容中,討論有關課程綱要內涵所屬法律位階的部分,有提及畢業學 分數與修業年限的學者專家,皆認為其應制定於法律層級。由於畢業學分數、修 業年限皆與學生的畢業資格有關,對於學生的權益影響重大,須有較強的拘束力,
故應於法律中加以規定。
二、高中職課程目標、科目、學分數、核心能力等涉及學生權益事項至少屬法
規命令層級訪談對象針對高中職課程綱要內涵所屬法律位階有不同的看法,有些訪談對 象主張總體課程目標、科目、學分數、核心能力應規定於法律層級,有些訪談對 象則認為宜制定於法規命令層級。然而,無論將之制定於法律層或法規命令層級,
皆可推斷其為法律保留事項,至少應於法規命令中加以規定。
三、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材等相關專業事項屬行政規則
多數訪談對象認為屬於細節性、技術性的事項,用行政規則的方式制定即可。
但現行高中職課程綱要中,哪些項目屬於細節性或技術性,則各訪談對象有不同 的認定。有些訪談對象概括認為現行高中職課程綱要實施要點得部分,可全部制 定於行政規則層級,也有訪談對象具體指出將教學內容、教學方法、教材等事項 於行政規則中訂定,亦有訪談對象提出與行政配合有關的事項,以行政規則的方 式規定。無論如何,只要是屬於教師專業自主的事項,應保留較多的彈性。
此外,現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內涵產生較大爭議的部分,包括國文科教 材文言文與白話文比例配置、中華文化基本教材內容與其為必修或選修,以及歷 史科中臺灣史、中國史與外國史分割配置的問題。由訪談結果可得,部分訪談對 象認為有關涉及具體教育內容分配比例的部分,可於法規命令層級規定最低限度,
如不得超過或低於多少比例;若為彈性的比例範圍,則於行政規則層級訂定即可。
亦有訪談對象主張涉及意識形態的部分,應於法律中加以規定,提高其規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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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避免課程受政治力影響。
無論訪談對象是否具體提出對於課程綱要中哪些項目屬某法律位階的看法,
在討論有關課程綱要內涵時,大多數訪談對象都認為應以重要性理論為基礎,只 要是涉及學生權利、義務的事項,皆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若屬細節性、技術性 的事項,則於行政規則中訂定即可。只要秉持此原則,再由法律、教育與課程學 者專家共同討論欲規範各級學校課程的事項,就可以了解哪些內涵應制定何種法 律位階。如此一來,不僅有關課程的規範禁得起合法性的考驗,亦能保障學生的 權益。
參、高級中等學校課程事項宜分別制定於法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 層 級,其法規命令應有明確授權依據
未來高級中等學校課程文件的名稱及內涵並非本研究的範圍,其可能因學者 專家的看法、時代變遷、教育主管機關立場的不同等因素有所改變,而與現行的 高中職課程綱要有所不同。
一、有關高級中等學校課程事項宜分別制定於法律、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層級 根據本研究的分析,現行高中職課程綱要的內涵宜分別制定於法律、法規命 令與行政規則層級。在法律的部分,宜明定畢業學分數、修業年限等有關學生畢 業資格的事項;法規命令的部分,宜制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目標、科目、學分數、
核心能力等涉及學生權益的事項;行政規則的部分,則宜制定教學內容、教學方 法、教材等相關專業性事項。教育部宜邀請教育、課程、法律等領域學者專家共 同討論欲規範高級中等學校課程之事項,將屬於法律保留事項制定於高級中等教 育法中,屬於相對法律保留事項制定於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而屬於技術性、
執行性事項的部分則制定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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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宜明確授權教育部制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
現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係教育部依據高級中 學法第 8 條第 2 項與職業學校法第 8 條第 1 項授權制定。然而,觀之該法條文內 容,並未明定授權目的、內容與範圍。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的執行,
現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係教育部依據高級中 學法第 8 條第 2 項與職業學校法第 8 條第 1 項授權制定。然而,觀之該法條文內 容,並未明定授權目的、內容與範圍。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政策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