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課程綱要與學生學習、教師教學、學校實施課程、出版社編輯教材有密不可 分的關係,從課程綱要的內容可以看出所欲培養學生的能力與價值觀。現行各教 育階段的課程綱要皆由教育部制定,為避免課程淪為國家傳遞意識形態的工具,
造成因政治力產生朝夕令改影響學生權益的現象,其須經由民意的監督,具有法 律效果,方能保障學生的權利。為確立本研究的價值與方向,本章節闡述本研究 之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與待答問題,並說明相關重要名詞,再進一步說明 研究方法與步驟、研究範圍及其限制如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隨著教育思想的轉移、學校制度的改革及時代情勢的需要,我國高中教育之 教學科目、教學時數和課程內容常因應調整、與時更新。近代由國家頒布的第一 個規定學制系統可追溯至清末研訂的欽定學堂章程,其中「欽定中學堂章程」已 詳細規定了中學堂的目標、性質、年限、入學條件、課程設置及與各學堂間相互 銜接關係(張百熙,1986)。我國正式訂頒中學課程標準,係在 1929 年 7 月教育 部公布中小學課程暫行標準後,1932 年 10 月,教育部公布「中學課程標準」,
而後歷經七次修訂,直至 1971 年起為配合九年國民教育之實施,另訂「高級中 學課程標準」,於 2 月公布,1972 年正式實施,並歷經 1983 年與 1995 年兩次修 訂(教育部中等教育司,2004)。
為使高中課程能配合普通高中定位調整,成為注重公民素質培養之普通教育;
並配合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的實施,讓高中學生能以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為基 礎,繼續加深、加廣地學習;另因應從實務面出發之現行課程標準檢討聲浪,如 必修學分過多、缺乏選修空間,難以符合多元學生適性發展的需求,以及週休二 日實施帶來的學科數目與授課時數過多的困境,與學年學分制實施衍生課程標準 缺乏可安排重補修彈性的等問題。教育部爰於 2001 年 5 月起著手修訂普通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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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綱要,並於 2004 年公布「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2006 年實施,而 後於 2008 年公布「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2010 年正式實施(教育部中等教 育司,2004;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發展委員會、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總綱修訂小組、
普通高級中學各科課程綱要專案小組,2009)。惟國文課程綱要發生文言文與白 話文比例的問題,以及歷史課程綱要產生臺灣史、中國史與外國史配置的爭議,
延後於 2011 年公布,2012 年正式實施(周婉窈,2010;教育部中等教育司,2011a,
2011b;陳智華,2009)。
另外,中央政府遷臺之後,教育部於 1950 年頒布「修訂各類職業學校教學 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表」,確定課程標準之重要性。自政府遷台以後,為配合經 濟建設需要,積極發展工業職業教育,開始推行「四年經濟建設計劃」,教育部 爰於 1952 年公佈「高級工業職業學校暫行課程標準」,並於 1964 年正式公布「高 級工業職業學校課程標準」, 1974 年進行修訂。隨後,針對單位行業課程之缺 失及因應改革的呼聲,教育部遂於 1984 年著手規劃高級職業學校工業類科群集 課程,於 1986 年公布實施「高級職業學校工業類科課程標準暨設備標準」,而後 教育部再度於 1998 年修正職業學校新課程標準,明確將職業學校課程分成七大 類七十科(李隆盛、林坤誼,2011)。
為應用群集課程概念所設計的課程,提供學校更多、更彈性的教學空間,教 育部於 2005 年公布「職業學校群科課程暫行綱要」,以虛群實科的概念設計課程 綱要,其特色有擴大學校自主空間、發展群科課程、強調各校辦學特色及重視學 生基礎學科,並於 2006 年實施,而後於 2008 年公布「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
2009 年正式實施(李隆盛、林坤誼,2011;教育部,2010)。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之訂定與實施程序,係由教 育部以行政規則之方式下達各地方主管行政機關及所屬各公、私立學校執行。根 據《中央法規標準法》(2004)第 3 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
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所謂「課程綱要」,是從過 去的「課程標準」發展而來,無論是過去的「標準」或是現在的「綱要」,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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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似均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之命令的名稱相當(周志宏,2010)。普通高級 中學課程綱要的訂定,為高級中學法第 8 條之授權,若屬於授權命令(法規命令), 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2004)第 7 條規定於發布或下達後送立法院。然而,
依據教育部之解釋,其認為「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均非授權命令(法規命 令),而係教育上之專有名詞,並非行政命令之名稱,故至今似未在其下達或發 布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規定即送立法院(教育部,2005a,2005b)。職 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的訂定,為職業學校法第 8 條之授權,但該條文並未明定授 權教育部制定課程綱要,故現行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的合法性亦值得商榷。除 此之外,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的內容涉及教師與學生 權益,屬於法律保留之重要事項,至少須以法規命令之方式與程序訂定,以便使 有關普通高中與職業學校的課程在全國保有必要之一致性。
目前教育部與法院實務上(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97 年度訴字第 205 號、97 年 度訴字第 206 號等)均認為課程綱要僅為行政規則之性質,故只能拘束教育部之 下級機關及所屬公務員,對於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各公立學校、私立學 校、教師、學生及家長,是否均有拘束力,便產生疑義(周志宏,2010)。因而 產生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函令高雄市各國民小學自 96 學年度起高年級每週學習總 節數統一規範為 32 節,以及台北縣政府教育局函令臺北縣所屬各公立國民小學 自 99 年度起全面辦理活化課程實驗方案之爭議(司法院資訊管理處,2008;新 北市政府,2010)。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剛實施不久,
雖尚未出現司法上之爭議,但仍宜以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之實施作為借 鏡。同時,目前高中職所轄之教育行政主管機關之層級有所差異,部分屬中央主 管機關、部分屬地方主管機關,甚至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校群科課程 綱要對於私立學校是否有拘束力,亦是一大問題。因此,了解普通高級中學課程 綱要與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的法律位階,並探討其適切性,以保障學生的權益,
此為本研究之研究動機一。
其次,課程綱要的作用為何,所欲規範的對象是學生、教師、學校或教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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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亦為決定其法律位階的因素。在確定課程綱要的作用與規範的對象後,更 重要的關鍵是課程綱要具備的內涵。根據大法官釋字第 443 號解釋,依事情的重 要程度不同,可將之訂定為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等不同層級。在確立未來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的法律位階之前,須先討論其應該具有的架構為何。因此,
本研究欲先分析現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的架構,再 根據其內涵討論所屬的法律位階,供未來制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參考,乃本 研究動機之二。
此外,馬英九總統於中華民國建國百年元旦宣告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預定 103 學年度起開始實施,2011 年 8 月入學的國一新生將適用。十二年國民 基本教育大致分為兩階段,前段是九年國民教育,後段為銜接之三年高級中等教 育,而後段主要係以免學費、大部分免試入學、普及與自願非強迫入學為主。為 使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有明確法律來源依據,教育部爰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
(草案)及其相關子法,並同步微調專科學校法。然而,行政院(2011)十二年 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中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法制作業方案,有關配合推動十二 年國民基本教育應增訂修正廢止之法規分析,並未提及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 訂定。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 4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 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行政院,2011)。 課程綱要涉及師生權益,其定位究應為何似急待確立。因此,掌握現今教育脈動 與趨勢,釐清未來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法律定位,以保障學生學習權,乃本 研究之研究動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