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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制定

第四章 研究結果分析與討論

第三節 未來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制定

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 42 條 20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 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中央主管機關為 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此為未來教育部制定高級中等學 校課程綱要與相關實施規定之授權依據。由該法條可得知,未來制定有關規範課 程的事項,在法規定位上可為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D2-3)。

41 條就是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有關規定,其實他這個就是 當時設計就是已經分兩個,一個有法規命令,一個就是行政規則性質的,其 他實施規定都是行政規則,綱要就是有法規命令,就是它可以已經分有法規 命令 效力的部分, 跟沒有法 規命令 有效力部分 ,它可以分開來訂 法。

(20120521L1)

為使未來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有關規定能有效發揮作用,以下將 分別從法制作業、課程發展與審議機制、課程綱要架構與內涵三個面向,討論如 何制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與實施相關規定,以保障學生學習權益。

壹、法制作業

關於法制作業的部分,有學者建議制定課程準基法,明示各教育階段所欲培 養學生之目標;亦有學者主張於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中,將有關課程的規定獨立 為一章;另有學者表示在母法中明定授權目的、內容、範圍,以符合授權明確性 原則。以下進一步闡述各建議內容。

20 訪談時的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版本為第41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及 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中央主管機關應進行課程研究發展及評鑑,

並得委由課程研究發展機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設課程審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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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課程基準法

目前有關學校教育階段的法包含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專 科學校法與大學法等,各法內文皆明示該教育階段所欲培養學生之目標,但都只 用簡短的一、兩句話描述,談論甚少。教育目標之確立為首要任務,惟有確定目 標才能知道要提供給學生什麼樣的教育,但上述各法反而著重於組織性與作用性 的規定,甚少清楚談及目標的部分。因此,教育法學專家提出訂定課程基準法的 概念,針對各教育階段的課程設立一個專法,清楚說明各教育階段所欲追求之目 標,為一垂直連貫的概念。

理想上我過去曾經主張要另外訂一個課程基準法,就是對各階段教育的課程 用一個專法,那不必涉及。因為我們現在的像高級中學法、國民教育法、這 個職業學校法,其實它在混雜。這個混雜什麼呢?它混雜組織法的東西,混 雜一點點作用法,還會混雜一些教育目標的東西,所以它是混在一起的。所 以它教育目標談的很少,但都談很多組織性的那種那種作用法層次的那種規 定。所以他反而沒有去宣示出那個、這個真正教育的那個,每一個階段教育 課程共同追求的目標。(20120521L1)

學者認為教育目標深深影響教師教學與學生學習,攸關教育權的實現,屬重 要事項,理應透過立法的審查,以確保學生學習權益。

我們看這一個各階段教育,很清楚它的那個教育的目標是什麼,但那個基本 上是要有社會共識的。那種東西要有那個,所以要交過立法者來同意來審查,

因 為 那 個 是 等 於 是 在 決 定 每 一 個 孩 子 要 受 教 育 的 內 容 重 要 的 地 方 。

(20120521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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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建議訂定課程基準法,針對各教育階段的課程設立一個專法,清楚說明 各教育階段所欲追求的目標。目前有關各教育階段的法律包括國民教育法、高級 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專科學校法、大學法等,各法內文皆明示該教育階段的教 育目標,並對一些有關課程事項加以規範。若欲將上述各法中有關課程規範的事 項統整制定成課程基準法,將連帶修正許多法律,為一浩大工程。

二、獨設一章課程

雖然有學者提出制定專門與課程相關的法,但也有學者認為直接在現有的法 裡單獨設立課程一章。比照一條一文主義,將相同性質的條文彙集成一章,同一 章只講相同性質的東西,即便只有一條也須獨立一章。故在草擬高級中等教育法 時,應將有關高級中等學校課程事項彙集成一章課程。

不需要制定「高級中學課程法」?應該不用,應該是高級中學法裡頭有一個 課程章,第幾章「課程」這樣子就好了,那課程就有一些核心一些選修必修 學分數這樣就夠了,所以整合起來,不要另立課程法,不要另立一個高級中 學課程法,而是高級中學法裡頭有一章要叫課程,有一個目標,還有其他的 基本原則,那可能第三章、第四章吧!有一個修業年限,再來一個是課程,

課程就是規定我們剛才所提到的這一些東西。(20120529L2)

所以假設第六章,這是章,次序不重要,可是章叫做學區劃分,學區劃分跟 課程不會一樣的。那兩件事情怎麼會放在一起,縱使只有一條也要讓他獨立 成一章就這樣子,這學區劃分應該是行政的事情,學生的資格也是,跟課程 沒關係,應該獨立成一章,課程就要有一章,課程是重要的就要有一章。

(20120529L2)

教育部正在著手制定高級中等教育法,已將草案送至立法院審查,研究者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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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建議在高級中等教育法中,將有關規範課程的事項應獨立為一章。教育、課程 與法律學者專家宜基於教育本質與重要性理論,研究與課程相關並須制定於法律 層級的事項,在高級中等教育法課程章中加以規定,以保障學生的權利。

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根據大法官解釋,為配合實際發展需要,給予行政機關彈性的空間,立法者 可 授 權 行 政 機 關 訂 定 法 規 命 令 , 但 立 法 者 應 明 定 授 權 目 標 、 範 圍 與 內 容

(20120529L4)。因此,高級中等教育法為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高級中等學校 課程綱要,應於條文中明定授權目標、範圍與內容。

我的建議是母法的部分這些可能,假如說他不在乎人家批評他,現有的高級 中學法,或是職業學校法那個授權明確性不夠,他不在乎那不要緊,就已經 在這裡。否則的話,這個再提綱挈領一點,在那邊修一下,取得一些授權真 的明確,你根據那授權再訂出這些課程綱要,而不是課程綱要總綱,在底下 再分總綱,再分甚麼甚麼。(20120529L3)

若將課程綱要提升至法規命令層級,係由法律授權教育主管機關制定,應符 合授權明確性原則,即高級中等教育法要規定屬於課程綱要該規定的事項。如同 前節修正方法中提到,為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母法條文內容宜增加其各科科目 的實施通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更細的部份就包括用第二項,前項所 稱的實施通則包括課程設計與發展,教材編選、教師實施與教師專業成長、學習 評量的標準(20120529L2)。

有專家提到依大法官釋字第 394 號解釋,法律授權訂定命令者,如涉及限制 人民之自由權利時,其授權之目的、範圍及內容須符合具體明確之要件;若法律 僅為概括授權時,固應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而非拘泥於特 定法條之文字;惟依此種概括授權所訂定之命令祇能就執行母法有關之細節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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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故授權是否明確係從法律規範的意旨來看,而非拘泥於文 字。課程綱要顧名思義包括科目名稱、內容、學分數等。

依司法院釋字第 394 號解釋,是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不要拘泥於法條文 字,要看前後文的關聯性意義所以不要拘泥於文字。綱要嘛,顧名思義,它 可能就是會包括一些科目、名稱、內容啊,還有學分數等等,大法官不一定 認為是違反法律授權明確性喔。不過,在立法技術上,我認為可以更明確的 在法律中表達究竟在法規命令中要訂定什麼事項。(20120528M1)

觀之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高級中 等學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僅說 明其目的係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的依據,並未明定授權內容與範圍。有訪談 對象提到現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總綱的目標即授權目的、科目與學分數及授 權內容、實施通則即授權範圍,立法者可參考並修改條文內容。研究者建議立法 者應召集教育、課程與法律學者專家共同研究、討論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應制 定的內涵,待確立後明定於高級中等教育法中,以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貳、課程發展與審議機制

課程綱要的制定與修訂組織運作方式、組成人員、程序等息息相關,若將課 程發展與審議機制法制化,更能保障課程綱要的專業度,而透過專業團體公開對 話亦為重要一環。

一、課程發展與審議機制法制化

現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與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的制定是採任務性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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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由教育部挑選修訂人員,當政黨輪替時亦會更換修訂人員,恐影響學生的權 益。

坦白講就是看教育部的立場,因為這個人是他找的嘛!如果那個如果要比較 容易完成的話,他就找比較對吧。(20120629C2)

我一直以來都主張說,這個部分他不能做,這樣子做等於是教育部的黑箱作 業了啦,他挑他想挑的人,這樣子永遠都紛紛擾擾,在這個政黨執政的時候

我一直以來都主張說,這個部分他不能做,這樣子做等於是教育部的黑箱作 業了啦,他挑他想挑的人,這樣子永遠都紛紛擾擾,在這個政黨執政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