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法律位階
本節先個別分析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與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授權之子法,
再進一步將三者進行綜合比較,並於最後提出探討發現。
壹、高級中學法授權之子法
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的訂定,係由高級中學法第 8 條第 2 項授權教育部所 制定。高新建等人(2011)試將高級中學法(附錄一)授權各機關制定法規命令 的各項條文內容,整理如表 2-4 所示。透過分析及比較高級中學法所授權制定的 各項法規命令,可以瞭解目前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的定位及其問題。由表 2-4 可以發現以下各項:
一、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為高級中學法所明文規定的命令名稱。然而,該法 並未詳列課程綱要的授權內容與範圍。
二、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為高級中學法授權教育部制定的法規命令,但就行 程程序而言,課程綱要迄未送立法院。因此,課程綱要似不符合法規命令 的合法性要件。
三、依高級中學法第 3 條第 1 項的規定,教育部應制定與國民中學畢業的同等 學力標準,但迄今仍未查詢到相關的法規命令。
四、高級中學法第 9 條規定,高級中學的教科用書,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43
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該條文並未明確授權教育部訂定相關法規命令,
亦未說明授權範圍、內容。惟,教育部已制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 法」。
44
45
46
47
一、職業學校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教育部制定職業學校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 實習辦法。現行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並非該條文規定之名稱,同時該條 文亦未詳列課程綱要的授權內容與範圍。
二、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暨設備標準為職業學校法授權教育部制定的法規命 令,但就行程程序而言,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暨設備標準迄今未送立法 院。因此,課程綱要似不符合法規命令的合法性要件。
三、依職業學校法第 4 條第 1 項的規定,教育部應制定與國民中學畢業的同等 學力標準。然而,教育部將有關同等學力的規定制定於職業學校規程中,
並未單獨訂定國民中學畢業的同等學力標準。
四、根據職業學校法第 13 條規定,教育部應制定公立職業學校校長及教職員 任用標準。迄今仍未查詢到該法規命令,但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有規定職 業學校校長與教師任用資格、任用程序、任用限制與任期。
48
49
50
51
參、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授權之子法
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 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的依據。因此,教育部日 後應根據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 41 條規定的授權,制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
本研究試將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附錄三)授權各機關制定法規命令的各項條文 內容,整理如表 2-6 所示。透過分析及比較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所授權制定的各 項法規命令,以了解未來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適切的法律位階。由表 2-6 可以 發現以下各項:
一、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機關應訂定高級中等學 校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但在教育部對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授權 暫定的子法,並未看到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且該法條亦未說明授權內 容。
二、教育部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 8 條第 1 項,暫定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已受 國民教育民眾繼續學習辦法。然而,查條文內容並未授權制定該法。
三、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 30 條第 4 項規定各該主管機關得自行或聯合組成 介聘小組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介聘,並定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 條件及運作的辦法,但教育部並未暫定相關辦法。
四、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 54 條第 1 項明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其 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然而,教育 部並未對此擬定相關法令。
五、依教育基本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人民享有請求學力鑑定之權力,遂高級 中等教育法草案第 60 條規定具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者,得經自學進修 學力鑑定考試及格,發給證書,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考試辦理機關、每 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應考資格、考試科目與範圍、成績計算基準、證書 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該條文詳列授權內容,然教
52
育部並未擬定相關命令。
綜觀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大部分的條文皆有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詳細規 範授權內容,即使部分條文僅概括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教育部亦會據此 暫擬相對之法規命令。有關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授權之子法部分,教育部大致上 皆針對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授權暫擬相關命令,除了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免納學費辦法、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教育部並未做出 回應外,但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皆有規範授權內容。惟,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 部分,條文並未規範授權內容,教育部亦未於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授權之子法中 提到擬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其重要性與合法性仍值得深思。
53
54
55
56
57
肆、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與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授權之子法比較
根據上述分析,研究者參考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計畫(行政院,2011)
試將高級中學法授權之子法、職業學校法授權之子法與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授權 之子法進行比較(附錄五)。有關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高級中學法》
(2010)第 9 條規定,高級中學教科用書,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必要 時得編定之,並未授權教育部制定教科用書審定辦法;《職業學校法》(2010)第 8 條第 3 項則有明確授權教育部制定申請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費額、審查 範圍、審查程序、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及其他相關事項 之辦法;《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2012)第 46 條納入職業教育法第 8 條第 3 項,
並於授權內容新增稀少類科教材之編訂與獎助。以此觀之,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 對於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的規範,較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詳細,
不僅授與教育部制定命令的權限,更進一步詳列授權範圍,不僅符合法律保留原 則,亦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
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的部分,《高級中學法》(2010)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由 教育部制定各類高級中學之課程標準或綱要及設備標準,教育部爰定普通高級中 學課程綱要、綜合高級中學課程綱要及普通高級中學設備標準;《職業學校法》
(2010)第 8 條第 1 項規定由教育部定職業學校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
教育部爰定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暨設備標準;《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2012)
第 41 條規定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但目前仍未於高級中等教育法 授權之子法中查詢到相關綱要。
此外,《高級中學法》(2010)第3條與《職業學校法》(2010)第4條皆明定 授權由教育部制定同等學力標準,但教育部至今仍未獨立訂定有關國民中學同等 學力之標準,而是將之分別規定於《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2004)第4條與《職 業學校規程》(2004)第3條查詢到相關法令,直至擬定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後,
教育部爰暫定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同時,延續高級中學法第3條與
58
職業學校法第4條授權教育部依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 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制定高級中等學校多 元入學招生辦法,《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2012)第38-1條另增特色招生之考試 與甄選方式、就學區之劃定原則與程序,教育部另暫定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劃分 辦法。
根據比較可以發現,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試結合高級中學法與職業教育法,
大體上保留原法條內文,並進一步補足缺失的地方,如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建教合 作及推廣教育辦法,即納入推廣教育的部分。同時,為符合明確性原則,高級中 等教育法草案中多項條文皆較高級中學法與職業教育法明定授權範圍,如第 13 條授權之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之實驗性教育辦法、第 15 條授權之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第 33 條授權之高級中等學校 軍訓教官之辦法等。此外,為確保學生學習權益、提升教育品質,高級中等教育 法草案授權新增多項辦法,如高級中等學校校務評鑑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同等學 力認定標準、高級中等學校就學區劃分辦法、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業成績優異縮 短修業年限認定標準等。
然而,有關課程綱要部分仍有待加強,從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到高級中 等教育法草案,皆僅於條文中定出命令名稱,即便是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 41 條仍未詳列出授權範圍,甚至於高級中等教育法授權之子法中未能查詢到高級中 等學校課程綱要,其合法性仍值得商榷。然而,教科書審定辦法的部分,高級中 學法並未明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辦法,教育部能否基於職權制定高級中 學教科書審定辦法,其合法性仍待討論。為此,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於條文內明 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科書審定相關辦法,並明定授權範圍含申請審定者之資
然而,有關課程綱要部分仍有待加強,從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到高級中 等教育法草案,皆僅於條文中定出命令名稱,即便是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第 41 條仍未詳列出授權範圍,甚至於高級中等教育法授權之子法中未能查詢到高級中 等學校課程綱要,其合法性仍值得商榷。然而,教科書審定辦法的部分,高級中 學法並未明文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辦法,教育部能否基於職權制定高級中 學教科書審定辦法,其合法性仍待討論。為此,高級中等教育法草案於條文內明 定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教科書審定相關辦法,並明定授權範圍含申請審定者之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