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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總結論及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一、提昇連鎖企業資訊揭露,仿照各國優點

美國及日本均有針對加盟企業於招募加盟業務時之資訊揭露項目及內 容制定專法並加以規範,其中包含訴訟記錄及財務報表等規範,我國

目前於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未規範 之。建議政府對加盟業的管理規範不再限於防止加盟業主行不公平競 爭或限制競爭的行為,應將規範範圍擴大,包含加盟契約的簽訂、招 攬加盟者等不同階段均納入規範,藉此鞏固加盟者權利保護、規範加 盟業主不公平作的補償措施,並強化加盟業主資訊提供義務。利用此 等規範,完善整個加盟產業的交易安全制度。

二、加盟者降低加盟風險

因連鎖企業對資訊揭露觀念,逐步重視,但未有平台得以公告具體連 鎖企業履歷及相關重要資訊揭露原則,引進這揭露的概念對於國內企業而 言並不普遍,僅有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在公開資訊觀測站有此官方監管資 訊,應學其優點並以資鼓勵,落實該平台必要性,俾使連鎖企業資訊揭 露,使國內企業的揭露實務貼近需求與完善。公開說明之內涵有二個涵 義,第一、加盟利害關係人在初步瞭解時,得以充分而正確掌握訊息,據 以作成投資判斷,減少虛偽不實情事發生。第二、課予連鎖企業把財務、

業務、投資關係人、政府機構認為加盟重要影響事項佈達,亦可減少連鎖 企業利用優勢地位濫權之情事,亦且有監督之功能。以下分列述之:

(一) 強制公開的必要參考性:充分保障加盟投資人的制度設計,例 如在勸募及廣告加盟之招攬,首先要向主管機關申報,非向主 管機關,形式審查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申請審核應另行加

具公開說明書,並交付公開說明書。公開說明書不得有虛偽或 隱匿等不實等情。加盟訊息廣告行為後,在交易市場流動,還 要定期公告財務、業務、重大訊息相關報告,依頻繁度得分為 期中月報、季報,須公告並申報經專人及專責機關核閱的書面 揭露報告,申報尚經查核、內部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的相 關報告;外部及交由專責審查機構及權責單位把關。對不實公 開報告須負民、刑事責任,惟公開原則採強制方式是現今趨 勢,唯有依賴法令有民刑事責任的約束和政府以強制方式介入 市場,才能達到保護加盟投資的目的,此外,公開內容或方 式,也應注意。簡化手續,減少企業成本,並確實提昇資訊公 開的效益。

(二)「發展經濟」和「保障投資」互為因果關係:

如果發行人以不實公開說明書、財報業務文件詐欺加盟投資人,

加盟投資人在血本無歸後,將離開市場,不再加盟投資,則妨礙 加盟經濟發展。是以,強化連鎖企業公司治理,落實資訊公開原 則,降低市場人為因素的不確定性、不真實性,掌握投資判斷直 接訊息,是為全體利害關係人殊值得努力之方向。

(三) 倘公開說明書制度落實無非是加盟市場中最重要的資訊揭露工 具之一:由於投資人對市場諸多加盟關係究應如何抉擇,但在

抉擇過程中,甚易被行銷手法所誤導或欺騙,因此發展出公開 說明書,透過書面形式將投資人所認定之重要事項,以法規範 強制揭露出來做為投資人判斷的依據,主管機關並得藉以依法 監督管理,達到保護加盟投資人的目的,公開說明書的內容:

除應正確、完整外,並應反映最新財務、業務發展情況。所謂 最新情況,係指要求所公開者應為最接近現在時點之事實,或 在最短之知悉時期內公開影響加盟投資人投資判斷之事實。因 為公開說明書不但是銷售文宣,也是正式對外文件。內容應明 確易懂,讓投資人易於理解,以發揮應有的效用。

(四) 主管機關落實管理、監督、調和巿場方面:

搜集巿場常見糾紛及裁判案例標準制定,逐步讓連鎖企業及投 資人進行明顯遵行、即時上傳、回饋說明、獎懲並進、保障堅 實。藉由官方認證提高信賴基礎並由相關負責人據以相關依 據、法規課予相應之承諾及連帶保證,目前投資者僅能從品牌 擁有公司,主觀認識是否合法設立,有無充份授權,至多在觀 看有無取得相關服務標章及相關商標、專利技術等,但觀察重 點及要件是否與連鎖企業服務、商品品質、與加盟者良好合作 及專業、合規要求成正比,實質提供需求,政府應儘快建立加 盟總部認證機制及專法,提供加盟服務負責人及實質影響人連

名承諾,強化變數之最少可能性及取得相關合規標章之標準,

供投資者及相關關係人審查方向,才有助導正提昇加盟產業高 度信賴環境。

(五) 有關民事責任法規範的設計,應在加盟投資人保護與促進資本形 成之間求取平衡及符合比例原則,對於散發不實資訊者應課予賠 償責任,以嚇阻更多不實資訊流入市場,但應避免過度嚴苛,對 於受損害的投資人應給予賠償,但賠償責任應力求公平,避免傷 及無辜,以免妨害資本的形成,這儼然是國家主管機關應當構思 及取捨之必要領域。

三、訴訟外解決機制於加盟糾紛適用

例如,仲裁機制解決經濟糾紛,日益增多非屬難能,台灣仲裁法制完 備,在適用上處理紛爭,則屬少見,顯少適用加盟糾紛爭執情形,未見發揮 功能誠屬遺憾,仲裁是一種歷史悠久的民間糾紛解決方式,具有自主性、

獨立性(基礎合約的無效、變更、終止、解除,甚至合約不存在也不影響仲 裁條款的有效,此為仲裁協議獨立性原則1)、在公正性、便捷性、經濟性、

保密性等特質2,另還有化解社會矛盾現象、避免政治風險及減緩法院案件 壓力的功能。仲裁是由當事人自行解決糾紛或爭議的方法,具有契約性及

1根據聯邦仲裁法,仲裁條款是有效、不可單方撤銷和可交付強制執行的。陳煥文(1993),《兩岸商務 糾紛及仲裁實務》,頁49,台北:永然文化出版。

2此為藍瀛芳教授於2004 年 10 月 28 日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舉辦之仲裁制度改革中所述。

程序性,仲裁除了擁有解決爭議的機制,另外仲裁之所以受到工商界人士 遭遇爭議選擇以仲裁方式解決的原因,則是仲裁對於爭議當事人的工商機 密有保護的功能,相較訴訟程序公開的特性,仲裁程序不公開,就是仲裁 制度的最基本的特色3,雖仲裁與訴訟同屬對抗性程序,但兩者皆擁有解決 糾紛的功能。訴訟歷經審判耗時甚長,而仲裁則能縮短時間的效果,業者 及官方應鼓勵多多運用這良好及迅速解決爭議之公平裁量機制。

四、建議立法者設計專法或本國民法債各專章

目前本國僅有公平交易委員會規定相關加盟之行政規則,已如前述,

透過政府專案執行單位、協會教育訓練及廣宣座談會提供給有需求之連鎖 企業與加盟者參考外,應將國內私法糾紛抽象原理原則予以類型化並將國 際間重要條款予以明示,建構得依循之上位概念集中在相關管制權責單 位,並導入有客觀第三認證之專業評鑑團體或專人之報告(可有償性支 出)在事先供加盟者評估;並且在簽訂加盟合約前雙方充份了解加盟事業 目的與風險、簽約期間可能會變化的商業衝突及需依賴合理公平的權利義 務規範、爭端初步發生時雙方無所依附共識時,公證第三人調解或仲裁能 否效率簡化雙方私法糾紛,乃未得良果嗣後方進司法定紛止爭,若導致主 體一方面臨不願意配合時,又將如何申請保護。若說公開說明揭露是形式 提昇加盟判斷關鍵,在加盟關係所設目前多數先進論述未多見提及,主要

3藍瀛芳(2007),〈仲裁的守密與程序不公開〉,《仲裁季刊》,第 82 期,頁 3。

各國均係將糾紛之發生與類型強調披露之重要與細目,做不同角度之劃分 與要求,前己概述,惟除加盟關係問題定性外,方法論固然殊屬不容忽 視,除課予國家機關、連鎖企業相關協會、利害關係人重視公平交易政策 面外,將加盟關係從另一個私法建構角度,從加盟當事者內部管理、法規 政策、風險評估、公開制度面、加盟合約融入損害賠償、解約後之後續權 益,剖析整個加盟關係的糾紛原因找到治本的手段,盼本論著,憑他山之 石可以為錯,藉得以讓欲瞭解加盟與接觸加盟體系之人、企業均得以有不 同正面思考,臻以評估、發現、分析、解決、完善、升級符合人性及真實 良性加盟關係、健全投資連鎖產業發展、營利與社會責任兼容調合目標為 荷,導入前述私法建構衡平專法與台灣加盟關係最佳配套,開闢適合本土 加盟連鎖的財經法治道路,從而完成加盟真實數據現代化、投資保障高度 價值性是一個值得當今努力探討的議題,凝聚善巧方法共識、各界孜孜不 息,降低加盟紛爭目標,自能立竿見影!

參考文獻

一、 中文部分

(一) 專書(按作者姓名筆劃排列)

王國安,王方華,劉原超,李培芬(2003)。《連鎖時代:開店創 業的第一本書》,台北:商周。

王澤鑑(2006)。《債法原理(一)–基本理論債之發生》,增訂 3 版,台北:作者自版。

古嘉諄(2010)。《民事調解理論與技巧:100 個重要問題》,台 北:臺灣本土法學雜誌。

吳光明(2004)。《仲裁法理論與判決研究》,初版,頁 151,台 北:翰蘆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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