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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企業之加盟類型概述

第二章 連鎖企業與加盟者間架構模式

第一節 連鎖企業之加盟類型概述

知名的加盟連鎖,其販售的商品及服務通常已普遍被消費者所接受,

擁有完善的商圈地點評估、門巿規劃裝潢風格、門巿輔導、開設流程、商 品與原物料供貨支援、運輸、執行人員教育訓練及會計制度1,宏觀佈局 而言,預算經費、廣告、品質維護操作、促銷與活動、行銷資源上,加盟 連鎖較單店豐富彈性,對質量的要求與控管亦更為嚴格與專業,並具備調 整市場與顧客導向之靈活更新方式。因此,加盟連鎖快速發展的主因,在 於有效地運用標準化(除了裝潢外,涵蓋商品陳列、產品操作及服務流程 等範疇,統一的企業識別系統)、簡單化(作業流程簡單化,透過短期的 教育訓練,加盟店能夠執行門市的操作技術,以因應快速擴張的營運規 模)、專業化或制度化(對於管理、人事、財務,甚至促銷活動,制度上 一致,分工明確)。對於加盟連鎖企業而言,一套制度化的標準作業流程 是大量複製經營模式,連鎖企業得以快速展店,並維持一致的品質,不會 因地區、因店、因投資人而有太大出入。

加盟連鎖產業發展約從早期加盟連鎖,源自 18 世紀 German Brewers2 提供自身產品,供應給啤酒通路商販售獨家產品到 20 世紀後,進入第三代

1林玫馨(2001),〈連鎖加盟面面觀〉,《全國律師》,5 卷 2 期,頁 4-16。

2徐孝義(2009),《美國連鎖加盟餐廳績效評估-價值鏈資料包絡法模型分析》,頁 8,東吳大學經濟學系 博士論文。

加盟連鎖,以A&W Restaurants 為代表,除了產品、服務、品牌外,加盟商 提供的是整個商業經營模式給加盟者,我國深受美國3與日本4、歐洲國家亦 有在加盟倫理加盟倫理綱領5提出,此一重要商業型態,各國概念發展歷程 影響我國深遠,在台灣巿場上亦常見有各國之經營類型。然而,加盟者可 以減少經營上的摸索及品牌建立的成本,加盟商則會向會員收取一筆加盟 金(Franchise Fee)及依營業額比例收取使用品牌的權利金(Franchise Royalty),當作品牌、輔導的報酬及支持品牌廣告費用的用途,今日連鎖加 盟業者大致都沿用此一模式經營。

投資素人事實與經濟上投入某一商業品牌與其連鎖企業團體戓組織,

3美國連鎖加盟類型:(1)商標商品的連鎖加盟(Product and Trade Name Franchising):傳統的加盟型態,

總公司只供應商品或商標借用給加盟店,而加盟店專以銷售總公司的產品。(2)營利公式的連鎖加 盟(Business Format Franchising):較新型加盟型態,總公司除提供商品,商標外,還提供全套管理和 行銷制度,甚至財務上融通給加盟店並負責人員訓練,組織管理,行銷規劃等,此型態已成為加盟 體系主流。賴山水(1996),《連鎖加盟事業》,臺北市:陳明娟發行,啟現總經銷。

4日本連鎖加盟類型:(1)直營連鎖(Regular Chain[RC]):總公司自己經營的連鎖店。這種型態的連鎖 店在美國都是屬於連鎖加盟店(Franchise Chain)的一環,至多再細分為這是總公司所擁有的

(Company Owned)。(2)自願加盟(Voluntary Chain[VC]):顧名思義係指自願加入連鎖體系之商 店。這種商店由於是原已存在,而非純然經由總公司輔導創立之加盟店,所以在名稱上為了方便區 分,稱為「自願加盟」。(3)特許加盟(Franchise Chain[FC]):加盟者與加盟總公司雙方締結契約 後,加盟者取得授權,並依合約規定使用商標、商品、服務及取得 Know-How 來經營該分店。經營

5歐洲加盟連鎖(Europe Franchise Federation, EFF)所制定的加盟倫理綱領中將加盟定義為一種行銷商 品、服務或技術的體系,建立於法律與財務上相互獨立之事業,即加盟業主與加盟店間緊密且持續

共同創造內部合作,對外經營品牌之活動關係,即可謂為加盟,加盟合約 一簽訂後,即屬繼續性契約關係。根據契約,連鎖企業必須提供新加盟者 獨特的商業特殊權益,並視加盟類型、種類、內容、約定人員培訓、組織結 構、經營管理、商品供銷的方面的權義關係。

加盟經營的型態有許多類型,目前台灣可依出資比例與經營自主性,

不外乎可以明顯區分為直營連鎖(Regular Chain)、自願加盟(Voluntary Chain)、特許加盟(Franchise Chain)三大類。另外,我國之加盟經營模式 主要受日本影響,依加盟總部對加盟店經營權介入程度來區分,可分為以 下四種:直營連鎖、委託加盟、特許加盟、自願加盟6。有些學者或國家會 另外再賦予定義,如委託加盟。分述如次:

第一項直營連鎖(Regular Chain)

連鎖企業自己持有百分之百資本開設分店,未有投資素人參與經營。

主要指對於連鎖門巿之區位市場評估調查、門巿取得掌握、裝修風格設備 安裝安排、商品進貨、人員遴選、教育訓練及經營政策等,均由連鎖企業負 責7,故所有權與管理權集中為主要經營特色,擁有絕對的控制權,與各分 店門巿間不具有授權關係,通常稱為直營門巿。

只要管理制度健全,執行力可達百分之百,對形象維護、品質控管高的

6王國安,王方華,劉原超,李培芬(2003),《連鎖時代:開店創業的第一本書》,頁 29-31,台北:商 周。

7許立中(2005),《連鎖加盟店凝聚力的研究》,頁 23,大葉大學事業經營研究所碩士論文。

企業初步皆會以此類型為角逐巿場,如星巴客咖啡、金車伯朗咖啡等。

第二項自願加盟(Voluntary Chain)

自願加盟是指單一門巿自願採用欲參與合作之同一品牌連鎖企業之經 營方式及負擔所有經營費用8,通常是加盟投資者需繳交一筆固定加盟金額,

由連鎖企業教導經營的知識與訓練再開設加盟門巿,或者經營者原有門巿 地點經過總部指導改造連鎖企業規定的經營方式與風格;由於加盟投資者 是自願加入,總部收取固定加盟費用及品牌權利金給予指導,因此新加盟 開設之門巿所獲營業上盈虧與連鎖企業之營收各自獨立,分別負擔。目前 許多臺灣連鎖飲食業多採用此種方式經營(多那之咖啡烘焙、米克夏飲品)。 因此,自願加盟相較於特許加盟(以下詳述),風險性較高。在自願加盟中,

連鎖企業加盟總部與加盟者的關係較鬆散,總部負責商品的供貨、輔導管 理及部分的行銷企劃支援,由於加盟者的自主意識較高,常不願配合相關 政策及活動,總部不易管理與督導,難以約束加盟者,故在總部對加盟者 的控管上較弱,加盟者的經營自由度較高。

有些不同國家或加盟論著有提出,委託加盟(Authorized Chain)概念 與自願加盟相較9,係出發點不同之角度,連鎖企業將找尋適合加盟投資者

8楊文欽(2009),《餐飲服務類連鎖加盟成功關鍵因素之研究》,頁 9,崑山科技大學企業管理學系碩士 論文。

9委託加盟形式與特許加盟的本質相同,都是加盟總部與加盟者雙方簽訂契約作為基礎,加盟總部提供 加盟者經營知識、經營督導及商品銷售…等,加盟者也必須支付一定的技術報酬和加盟金額。但兩 者的差別在於委託加盟店的所有權和租賃權是歸於加盟總部擁有或提供的。委託加盟的主要目的:

一是提供了一種加盟者滲透市場的方法,解決人力和資金不足的問題;二是讓員工有內部創業的管

來參與經營連鎖企業自身品牌之方式;免費加盟(Gratis Chain),這種方式 不收取任何加盟金、品牌使用費用,只求統一向連鎖企業總部進貨,通常 是初步成立之連鎖企業為打嚮品牌知名度,為求快速在巿場蔓延之商業操 作。惟本論者認為,此與上述歸納之方向,已被特許加盟(見下述)所涵 蓋,控制力高低與經營權比例與營利分擔,均視當事人如何約定,毋須重 覆評價。

第三項特許加盟(Franchise Chain)

介於自願加盟與直營連鎖之間類型均可被歸納為特許加盟範圍,只是 分配程度高低保留予當事人特定,如利潤分享、費用分攤、經營權、所有權 歸屬比例之劃分10,通常加盟投資者與連鎖企業約定要共同分擔設立新門巿 的費用,加盟主亦擁有操作方向控制權,但因加盟投資者也出了相當的資 金,對於門巿的形式有部分的建議與參與軸心影響。日本多數便利商店體 系大多採此種方式經營。申言之,一種存在於加盟總部和加盟者之間的持 續關係,可使擁有資金缺乏管理能力的人和擁有經營技術而缺乏資金的個 人相結合,共同開創互需合作之加盟事業。一般稱為半直營模式,交易合

道。日本連鎖加盟協會定義為:加盟總部與加盟店雙方簽訂契約,將商店名稱、商標和其他象徵性 事物授權於對方,在統一的企業形象與規格下販賣其商品。而加盟店需付出代價給加盟總部來獲取 上述權利,加盟總部有義務教導與支援加盟店使經營順利,雙方是一種存續關係。加盟總部的收入 來自於技術報酬和加盟契約金。主要目的是為了介入市場並以技術收取報酬費用,而想要加盟的人 可能因為擁有資金卻缺乏管理能力或是單單擁有技術卻苦無資金的兩者相結合。馬維君(2009),

《探討潛在加盟者選擇加盟之因素及決策過程》,頁9-10,明道大學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10莊美祝(2009),《連鎖加盟便利商店關鍵成功因素之研究》,頁 8-10,國立中正大學管理學院高階主 管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作模式非固定式,有賴契約當事者依技術(Know-How)、交易情形、商業 慣例、雙方特別約定,共存共榮比例關係而生。

第四項台灣知名連鎖產業之加盟型態

台灣連鎖店發展,萌芽於西元 1953 年天仁茗茶、西元 1956 年寶島鐘 錶等以直營方式為擴張經營為開端,到 1979 年 7-11 連鎖便利超商經營技

台灣連鎖店發展,萌芽於西元 1953 年天仁茗茶、西元 1956 年寶島鐘 錶等以直營方式為擴張經營為開端,到 1979 年 7-11 連鎖便利超商經營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