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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連鎖企業與加盟者間之主要私法糾紛類型

第二節 私法糾紛主要原因

加盟店與總部私法紛爭,依據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自 2016 年 1 月至 2018 年 5 月間5,大部份皆是隱匿或虛偽加盟重要資訊、司法實務處理大宗 均是加盟契約書條款適用糾紛類型,加盟者之資訊大多來自於連鎖企業,

連鎖企業提供之資訊不足、隱瞞特定資訊甚至提供不真實的加盟訊息或運 用組織及經濟上優勢訂定定型化加盟契約,將可能導致加盟者無法正確評 估加盟事業之價值,影響參與品牌經濟市場之決定。以下分述糾紛類型主 因:

第一項 廣告不實

部分連鎖企業為達企業展店目標、分散資金風險,招攬加盟者往往將 宣傳內容與廣告,不符實際運作將浮動成本與變數、預期利益,避重就輕、

匿實示虛,邀約入盟,然廣告既以營收及經營數據及使公眾見聞內容,足 以影響其加盟交易決定關鍵因素。廣告主為是項宣稱自應有客觀統計數字

3黃明陽(2016),〈定型化契約之簽約規制─以消費者保護法為中心〉,《消費者保護研究》,第 20 輯,

頁1-44。

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5 年度消字第 11 號判決略以:無論原告或被告均是為了營利之目的而成立加盟契 約關係,既然原告並非單純為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而與被告成立系爭契約,自非屬消費關係,應無消 保法之適用。

5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之行政決定查詢系統,

https://www.ftc.gov.tw/internet/main/decision/decisionList.aspx(最後瀏覽日:04/05/2018)。

為憑,並於廣告明確敘明其意旨或統計依據,不能憑空虛擬,以避免有虛 偽不實或引人誤認之情事。

一、開業前向投資者預測營業額與利潤良好,但開業後卻持續發生虧損,

品牌經營不力情事,在客觀上足使人形成加盟後只要用心經營及合理 管控即可達到營利效果之認知,易誘使欲加盟者依此錯誤認知而作成 加盟之決定,是該辦法所載利潤評估內容,核屬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 之表示。鮮芋仙精緻甜品顯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6

二、所需設備、資金、利息增加,營運成本負擔過高7,與初期總店所提供 可獲利的比率甚有出入8

三、巿場評估不足,或核心競爭價值容易被替代與加盟體系同類型的競爭 對手加盟門巿出現,致營業額度大幅減少9

四、總部誇大利潤,有明顯的勸誘與欺瞞行為10

五、未交付法定公開或加盟產業習慣必揭露之書面資料,例如簽約審閱期 不足,致加盟店不清楚契約內容,亦無從向第三方公信單位諮詢11。 例如:有加盟總部打著花 50 萬就能加盟加水站,保證獲利之口號,卻 因為裝潢糾紛遲一年未開張之糾紛12;更有業者揭開加盟行銷話術,提醒欲

6最高行政法院100 年判字第 1834 號判決。

7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8080 號處分書。

8Money 錢,https://www.moneynet.com.tw/money_2.php?i=2106(最後瀏覽日:04/10/2018)。

9吳松齡(2005),《創新管理》,初版,頁 304-315,台北:五南。

10蘋果日報,https://tw.appledaily.com/finance/daily/20091108/32076221(最後瀏覽日:04/11/2018)。

11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公處字第092004 號。

12東森新聞,台中一位何先生,加盟加水站,不過已經加盟了一年多,到現在還沒開張營業。他控訴加 水站,當時承諾會保證獲利,加上要承租他的房屋作加水站,包括會提供給他招牌跟全新水塔。雖然

加盟者要留意,以加盟滷味店為例,10 到 15 坪店面如果只要 8 萬小心其 公堂,http://news.ebc.net.tw/news.php?nid=36986,(最後瀏覽日:5/2/2017)。

13三立新聞網,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34425(最後瀏覽日:4/3/2017)。

14福岡高判平成 13 年(2001 年)4 月 10 日判決,判例時報 1773 號 52 頁。本案亦先提出加盟業 主在提供財務性預測等資訊時,負有「應提供立基於經營加盟事業相關知識及經驗並具合理性的資訊 之誠信原則上保護義務」,並判斷加盟業主違反此保護義務而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相關評釋參西口 元、奈良輝久、若松亮編(2012),《フランチャイズ契約:判例ハンドブック》,頁 63-73,青林書 院。

15京都地判平成 3 年(1991 年)10 月 1 日判決,判例時報 1413 號 102 頁,本案在採締約上過失 之前提下,指出加盟業主有提供締約時屬客觀判斷材料之資訊的誠信原則上義務,並成為首度肯認加 盟業主的地點判斷、業績預測行為違反誠信原則上保護義務之例。相關評釋參山嵜進(1992),《フラ ンチャイザーの立地判断・売上予測に保護義務違反を肯定した事例》,ジュリスト第1004 號。

導之虞時,應認加盟業主違反前述誠信原則上保護義務,而對進入契約者 所受損害負有賠償責任。」可知此類實務見解認為加盟業主就財務性預測 資訊雖不負積極的資訊提供義務,但當有提供營業額、預估收益時,該資 訊內容須客觀、正確且適當16,即此時僅肯定加盟業主負有消極的資訊提 供義務。學說見解則表示財務性預測資訊僅為加盟契約締結之動機,在契 約尚未締結時,加盟業主並無任何提供開店地點調查等資訊之契約上義 務。

因營業額預測、預估收益等乃繫於將來不確定的事實,基礎資料收集 不易,相關預測手法亦因加盟業種繁多而無法確立統一標準,其正確性實 難以擔保,不應當然肯認加盟業主就此負有積極的資訊提供義務17。又,

財務預測並非僅係現有事實的呈現,無論是直接預測營業額或參照現有店 鋪的數值為預測,都無法避免對事實評價。若將財務性預測此種相當主觀 的工作委由與加盟者間具潛在利益衝突之加盟業主來處理,似非妥適18。 另一方面,並有謂未必全體加盟者皆知識、經驗不足,而屬弱勢的一方,

且通常而言,僅有大型加盟業主有能力為準確度較高的預測,若一律要求 所有加盟業主皆負有此等積極的資訊提供義務,可能部分加盟業主亦僅能

16池田辰夫等(2011),〈コンビニエンス・フランチャイズ・システムをめぐる法律問題に関する研究 会報告書(1)〉,NBL 第 948 期,頁 9-10。

17金井高志(2001),〈フランチャイズ契約締結過程における紛争の判例分析(2)〉,《判例タイムズ第 1961 號》,頁 29。

18小塚荘一郎(2006),《ランチャイズ契約論》,有斐閣,頁 1024。;小塚荘一郎(2005),〈フランチ ャイズ一号店の開設にかかるフランチャイザーの義務―売上および総事業費の予測とシステム・

ノウハウの提供義務〉,頁205,《ジュリスト 1282 號》。

交付如作文般粗製濫造的資訊,反令不正確的資訊四處氾濫。加盟業主的 保護義務應不僅是積極地提供客觀、正確資訊,更要避免消極地提供奇怪 的資訊而引起加盟者的困惑19。職是,若加盟業主有提供加盟者財務性預 測等資訊時,應對加盟者負有消極的資訊提供義務,即內容上須非虛偽,

並盡可能提供具合理性與相當性之預測資訊20

第二項 重要資訊未揭露

連鎖企業與加盟者各求所需互蒙其利,連鎖企業運用優勢地位交涉過 程中對正確重要資訊,常未予以善盡說明,且契約由連鎖企業預先擬定,

加盟者缺乏經驗掛一漏萬、又未能深入理解模糊合約內容、被動附合,為 日後事業經營埋下諸多重大損失導火線,多數連鎖企業與加盟者簽訂契約 時未充分說明風險21,乃屬漏未重要資訊導致濳在風險的存在。

本國司法實務,民國 10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字號: 103 年度台上 字第 1242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案提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事業 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乃為維護交易秩 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防止不公平競爭(不正 競爭)行為發生而設之涵蓋性規範(同法第一條參照)。如事業利用其市場

19川越憲治(2003),《フランチャイズ・システムの法理論》,2 版,頁 304-305,商事法務研究会。

20川越憲治,同前註,頁308;金井高志,同註 17,頁 30;三島徹也(2000),〈フランチャイズ契約の 締結過程における情報提供義務〉,《法律時報》,72 卷,4 號,頁 72-73。

21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處分書公處字第 102011 號。

上與消費者資訊不對等之相對優勢地位22,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 加盟資訊,雙方的資訊地位才能平衡,https://udn.com/news/story/7243/2344792 (最後瀏覽日:

4/3/2017)。

25中國時報,加盟糾紛 咖啡陪你總公司 自稱也受害,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319000556-260106(最後瀏覽日:5/2/2017)。

「卡啡陪你」在契約中屬於「加盟業主」,依法有義務完整揭露必要資訊,

平衡加盟商資訊不對等的地位,以免資訊弱勢的加盟商盲目投入大筆資金 而蒙受損失26。例如新奢華餐飲事業有限公司未於締結加盟經營關係前,以 書面或電子文件向交易相對人充分且完整揭露開始營運前與加盟營運過程 中之費用、商標權之權利內容與有效期限、經營協助及訓練指導之內容與 方式、所有縣(市)同一加盟體系之上一年度解除與終止契約比率之統計 資料,以及裝潢工程、商品或原物料等之供應廠商名單、訂購項目與數量 等加盟重要資訊,為足以影響連鎖加盟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27

上述案例,韓國咖啡連鎖企業卡啡陪你之爭議,除簽約代表方未有正 當韓國授權外,逕自與加盟者簽約,簽約同時亦保證重大說明(1)原物料 成本未逾之三成,(2)總部提出設備與裝潢明細(3)每月定期教育訓練紀 錄(4)商圈保障(5)開業前中後期經營輔導機制及內容。無權代表人未將 上開重大說明列為合約內容,肇致實際加盟者開業情況與說明不符,每加 盟者開業一間就多一間爭議,後來北、中、南加盟者聯合包圍高雄總部數 次,導致韓國總部與台灣主管機關不得不正視上開問題,在經本國主管機

上述案例,韓國咖啡連鎖企業卡啡陪你之爭議,除簽約代表方未有正 當韓國授權外,逕自與加盟者簽約,簽約同時亦保證重大說明(1)原物料 成本未逾之三成,(2)總部提出設備與裝潢明細(3)每月定期教育訓練紀 錄(4)商圈保障(5)開業前中後期經營輔導機制及內容。無權代表人未將 上開重大說明列為合約內容,肇致實際加盟者開業情況與說明不符,每加 盟者開業一間就多一間爭議,後來北、中、南加盟者聯合包圍高雄總部數 次,導致韓國總部與台灣主管機關不得不正視上開問題,在經本國主管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