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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與小結

貳、約款評析

第四節 :建議與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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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本應被處以總共138億美元的罰款。豐 田 自98年 10月 首 度召 修 全美 380萬 輛 汽 車後 , 今年 度 更接 二 連三 在 全球 展 開多 款 汽車 的 召修 。 雖然 豐 田 社 長 在美 國 國會 聽 證會 上 向用 戶 致歉 , 也強 調 有誠 意 解決 問 題, 但 接 踵 而 至的 暴 衝申 訴 ,已 經 重創 豐 田形 象 ,目 前 美國 國 家公 路 交通 安 全 管 理 局對 豐 田開 出 的第 一 張罰 單 ,豐 田 必須 在 19日 前 決定 , 是否 要 就 此 提 出上 訴 ,如 今 美方 可 能再 度 祭出 重 罰, 開 出第 二 張罰 單 ,豐 田 如 何 接 招? 各 界都 在 看82。 豐田歸咎於的零件製造商所製造的油門踏板有問 題,但製造商認為自己是按設計圖生產,產品又經過測試驗證合格,要他們 認錯,實在是強人所難。

第四節:建議與小結

壹、建議

一、事權單位整合之必要性

就從主管機關監督功能之角度言之,探討國內自 2004 年以來就有汽車安 全性調查、召回及監督管理規定,但迄今國內並無交通部強制要求召回案例,

除消基會批評政府太官僚被動外,此種 2004 年即有法規頒布,主管機關針對 此類問題已有處理辦法及工具之狀況下,仍未見主管單位有任何一件處理實 例,是否亦意謂者國內就消費者之汽車使用安全面向上,仍處於蠻荒時代,

時至今日,豐田汽車召回事件,亦已成國際間重大消費爭議,諸多國家業已 採取行動,惟我國之交通監理單位仍未有積極措施,處理及面對問題,針對 車商有所要求與規範,要求車商提出最能保障消費者之解決方案。

82 2010/4/12、 東 森 新 聞 報 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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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主管單位在處理此種問題之方式亦頗為被動,在《公路法》的授 權下,交通部 2004 年會同消保機關訂定「汽車安全性調查、召回及監督管理 辦法」。根據該辦法,汽車製造商或進口商對已售出車輛,有事實足以認定 有重大危害行車安全時,應召回改正,交通部也可委託專業機構主動調查汽 車安全性,並要求業者主動召回問題汽車。

交通部坦言,「辦法上路後,國內的確還無強制要求業者召回案例,主 要是一般汽車業者在官方展開調查時,已主動辦理問題汽車召回」。亦即以 豐田汽車案例來說,如發生在台灣且業者未主動召回,官方也會要求業者強 制召回,但是奇怪的是,我國官方之動作舉措卻大都比業者主動召回來得慢。

就車輛瑕疵發生後,業者如不配合又不在限期內改善,除可處 30 萬到 150 萬 元的連續罰款,最嚴重可能被勒令停售,但有無開罰實例,值得探究。消基 會曾發文批評,交通部「太被動、官僚」,碰到問題應積極主動調查。消保 會亦表示,現行汽車瑕疵召回,多是要求業者主動進行,政府參與部分還不 夠完整,的確有檢討空間。若對汽車召回實際案例有所關注,汽車召回內容 並非皆是微不足道之小瑕疵,其中仍存在不正常熄火、油管斷裂問題等,可 能危及性命安全之部分,主管單位對此應以更積極之態度與方式介入處理。

總之,由於汽車商品結構具有高度之專業性,安心購車環境之完整建立 與實施是一個需要專業技術和整合管理等各方面配合之浩大工程,並非單一 部門所能獨立推行的;應由主管單位配合國內汽車消費政策與狀況、汽車消 費實務運作、汽車產品檢驗、汽車瑕疵鑑定、汽車消費者保護、汽車市場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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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交易等面向,整合各相關部門進行協調與問題彙整,方有可能建立完善制 度,可見關於國內汽車商品消費權益之保障,恐怕還有一段漫漫長路要走。

「召回改正管理辦法」實施至今,仍有許多部分值得注意與檢討改善83, 1.對於應召回改正而未辦理之業者應修法課以罰則

2.部分作業原則與細項規定應移至「召回改正管理辦法」,提升法源位階 3.部分召回改正作業規定可以簡化以提升作業效率與業者配合意願

4.由主管機關單位提供最新車主聯絡資料,協助業者進行通知作業

5.召回改正作業考量與車輛定期檢驗作業搭配,以提升召回改正執行效果 6.平行輸入車輛(水貨車)之召回改正方式

7.召回改正作業及管控資訊系統建立

8.建議交通部及電子公路監理網等網站,刊登召回改正新聞並聯結至「車輛 安全資訊網」

由此得知,負責國內汽車召回之交通部委辦單位,辦理召回工作皆面臨 此種問題,國內之召回工作未臻完善,從前揭專家意見中更可以了解,應針 對「應召回而未辦理召回動作」、「雖召回但後續辦理不確實」等情形,明 文將各種情形完整考量,明確課之以罰則。檢討改善事項中第 2 點,法源位 階之提升,亦代表執行單位認為,目前處理辦法及作業原則,強度顯然不足,

不足以處理目前關於召回之問題與紛爭。

83 車輛研測資訊、財團法人車輛研測中心、洪國益、吳湘平、2007 年 2 月、P16-P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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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會發生檢討改善事項中第 3 點所提之情形,部分召回改正作業規 定可以簡化,以達到提升作業效率之目的,除作業簡化外應配合外,法規面 亦應強制要求業者配合。其第 5 點應搭配車輛定期檢驗作業之建議,提升召 回成效,亦應考慮於相關監理法規中修訂。關於其第 7 點及第 8 點,資訊系 統之完善建立及擴大資訊揭露與公告,皆有助於車輛召回之徹底實施。

但前揭目前召回問題提出之單位,為目前國內交通部委辦之單位,其設 立說明為「…經多年規劃與籌備,於 98 年 3 月 31 日正式揭牌成立財團法人 車輛安全審驗中心,簡稱車安中心。英文名稱為 Vehicle Safety

Certification Center,簡稱 VSCC」,設立宗旨84包括接受交通部委託辦理車 輛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此部分應包含主動調查,而非被動性接受通報;再 則,國外汽車工業及科技向來比國內先進,此為不爭之事實,向外蒐集資料,

包括進口車輛瑕疵資訊、車輛機構零件問題、國外車輛召回資訊、甚至瑕疵 鑑定問題等…應非難事,卻未見主管機關及其委託單位有所作為。

而前述問題,個人認為釜底抽薪之解決之道,仍在於「事權單位之獨立 建構與管理層面之整合」,車輛瑕疵之召回改正及與消保事件相關之鑑定工 作等,皆應朝向事權單位之整合,此種方式來處理,由單一機構整合及處理 相關問題;而非目前狀況,僅只由消保單位提案建議、透過應記載不得記載

84(1)為接受交通部委託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及車輛安全檢驗、查察與鑑定等相關業務。(2)接受交通部委託

辦理車輛安全性調查召回改正、監督管理及相關資訊系統維護與運作等業務。(3)協助或接受產官學研委託辦 理車輛安全法規標準及管理制度之研究與諮詢等服務。(4)參與國際車輛法規調和及交流事務及其他與本中心 設立目的有關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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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項之提出、定型化契約規範、監理單位相關辦法細則之制定、對外委託民 間單位執行等…多頭馬車方式各行其事,若有所整合,方能期待國內車輛消 費紛爭及瑕疵降至最低,而消費者與車輛使用者之性命安全與消費權益能得 到徹底之保障。

二、第三公正鑑定單位之建立~車輛瑕疵與品質監督

是否應考慮成立獨立之專責單位,就車輛瑕疵鑑定、製造商車輛品質之 管理、車輛召回之處理、車輛安全之監督、上市銷售車輛其國內外瑕疵資訊 之蒐集、召回後續作業之監督管理等……事項。交通部現今主導,由與車輛 業界相關之團體共同出資,籌設成立前述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並 受交通部主管單位直接督導,然該單位為非營利性民間財團法人。其成立主 要宗旨為研究發展先進車輛安全法規與管理制度,並協助或配合主管機關提 供車輛安全審驗相關業務服務,健全提昇國內車輛安全管理為目的。

主管單位亦試圖提出作為85,亦發函國內相關單位,有見於車輛瑕疵影響 行車安全,且國內疑似車輛瑕疵申訴案件逐年增加,主管機關為釐清申訴案 件有無涉及車輛瑕疵,影響行車安全,故請財團法人車輛安全審驗中心調查 國內有意願之車輛安全瑕疵檢測機構或專家學者名單,供行政院消費者保護 委員會及主管機關參考辦理。依後續觀察,目前仍找不到一張「正式」由主 管單位公告認可之瑕疵檢測機構或專家學者名單,國內是否存在所謂第三公 正鑑定機構,自不言可喻。

85 依據交通部 99 年 6 月 3 日交路字第 0990035941 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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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公正鑑定單位之建立,「公正」之認定即是問題,參考諸多判決中 發現,中華民國汽車消費者保護協會是最常為消費者委託之鑑定單位,最高 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1136 號判決 BMW 機車起火案中,提及「上開鑑定報告書 係由該保護協會之賴鼎元、林子建及陳水吉三人所出具,依上訴人所提出彼 等之學經歷資料所示,彼等三人並無汽車機械引擎相關之正式學經歷或專業 認證,是彼等是否具有專業之鑑定能力,已屬可疑;況依該鑑定報告之記載 彼等所採用之鑑定方式,僅係「目測觀察法」、「實際理論法」,並未詳細 敘明鑑定起火原因之基礎事實及理論依據…」;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174 號判決安全氣囊未作用案中「...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汽車消費者保護協會鑑定 報告雖以:系爭汽車車頭及左右車門之撞擊力已達安全氣囊該爆而未爆,安 全帶也未發生動作,以致駕駛人撞擊方向盤等語,惟查該會鑑定人賴鼎元於

第三公正鑑定單位之建立,「公正」之認定即是問題,參考諸多判決中 發現,中華民國汽車消費者保護協會是最常為消費者委託之鑑定單位,最高 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1136 號判決 BMW 機車起火案中,提及「上開鑑定報告書 係由該保護協會之賴鼎元、林子建及陳水吉三人所出具,依上訴人所提出彼 等之學經歷資料所示,彼等三人並無汽車機械引擎相關之正式學經歷或專業 認證,是彼等是否具有專業之鑑定能力,已屬可疑;況依該鑑定報告之記載 彼等所採用之鑑定方式,僅係「目測觀察法」、「實際理論法」,並未詳細 敘明鑑定起火原因之基礎事實及理論依據…」;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174 號判決安全氣囊未作用案中「...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汽車消費者保護協會鑑定 報告雖以:系爭汽車車頭及左右車門之撞擊力已達安全氣囊該爆而未爆,安 全帶也未發生動作,以致駕駛人撞擊方向盤等語,惟查該會鑑定人賴鼎元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