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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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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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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楊淑文 博士.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研究 治. 立. 政.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研究生:黃浩綱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2) 謝辭 邊工作、邊讀書、邊寫論文對精神與體力上真是一大考驗,加上工作與 學習兩頭忙,還好在學習的路途上,有家人的支持與指導教授淑文老師不厭 其煩地指導督促,才能順利度過這段令人難忘的學習歲月,並且完成此份畢 業論文。論文及口試完成後,家父亦不幸辭世,也藉此文之完成感謝他對我 的養育之恩,母親及老婆大人亦是對本人照顧與關愛有加,對於他們更是由 衷地感謝。. 政 治 大 又有家人的關心及寵愛,相較而言,我對這世界地回報與貢獻,卻顯得這麼 立 個人覺得這輩子最大的幸福,就是在人生的路途上擁有諸多良師益友,. ‧ 國. 學. 不足與微薄,而正如此,希望往後能對這個世界及週遭人多些付出與努力。 對我而言,取得碩士學位不是學習的終點,而僅是學習旅途的中繼站,從淑. ‧. sit. Nat. y. 文老師指導論文的過程中,對法律學習應有的態度與精神,有了新的認識與. io. er. 了解,更將以此自勉,期待在不同領域能自我突破並精益求精。. n. 還是要由衷地再次感謝,我的父母、老婆宜珍、淑文老師、幾位啟蒙恩師、 a v. i l C n hengchi U 諸位摯友;沒有天地之恩澤眷顧及各位之愛護與栽培,就沒有今天的我。努 力付出的過程,值得回憶,各位的照顧的點滴與令人溫暖的心意,更彌足珍 貴;也希望你們永遠幸福、平安、健康。. 黃浩綱 臺北、100 年 12 月.

(3) 摘要 汽車類消費爭議一直在整體消費糾紛中佔有一定比例,而汽車商品亦已 不同於從前時代,是遙不可及之奢侈品,擁有一台車已非不可能之夢想。車 輛消費糾紛亦隨著國人購買汽車之比率與數量逐年增加,而在消費爭議中, 消費者因其專業知識及資訊來源之不足,常處於消費地位弱勢之ㄧ方。 本文討論之重點在於透過實務面之角度及案例切入觀察,第一章為緒 論,第二章討論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約款之相關問題,第三章就汽車瑕疵之. 政 治 大 類型、鑑定、召回、民事責任等問題進行分析及討論,第四章結論中,透過 立. ‧ 國. 學. 實際案例分析與相關之汽車消費議題,進行解析並提出相關觀察及建議。. ‧. 本文藉由汽車買賣契約約款之分析,提出建言及可能解決之方式;亦期. sit. y. Nat. 待隨著汽車消費議題及消費爭議受到重視,消費環境及法制逐漸改善,對消. n. al. er. io. 費者而言,未來能面對一更友善且爭議更少之汽車消費環境。. Ch. engchi. i n U. v. 關鍵字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汽車瑕疵、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定型化契約約款、汽車產品召回.

(4) 論文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範圍架構與目的 4. 壹、研究範圍與架構 4 貳、研究目的 5. 第二章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約款 政 治. 立.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擬定 6. 學. ‧ 國. 第一節. 大. 壹、契約自由與定型化契約 6. ‧. 一、契約自由之概念與內涵 6. y. Nat. er. io. sit. 二、契約自由原則之流弊 8 三、定型化契約之功能 a 13. n. iv l C n h 15 engchi U 四、定型化契約爭議及管制. 貳、定型化契約約款 19 一、定義19 二、約款揭示方式 20 三、約款訂入契約之標準 20 四、約款之法律性質 22 五、約款之解釋 23 1、客觀解釋與限制解釋原則 23 I.

(5) 2、利益歸於相對人原則 24 3、個別磋商條款優先原則 25 第二節.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25. 壹、契約範本之說明 25 一、範本性質 25 二、範本之功能及檢討 27 三、「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訂定上之問題 28 1、留白條款 28. 立. 學. ‧ 國. 2、非留白條款 30. 政 治 大. 貳、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30. ‧. 一、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之性質 30. a. n. 第三節. l C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內容 37. 壹、一般條款之討論 37. hengchi. 一、出廠年份之填寫 37 二、匯率與關稅等之變動 38 三、關於車輛配件加裝或改裝部分 38 四、車輛交付地點 43 1.交車地點及檢視義務 43 2.於汽車銷售據點辦理交車之優點 45. II. er. io. 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討 33. sit. y. Nat. 二、訂定上之困難 32. i n U. v.

(6) 3.關於購買車輛交車部分之建議 47 五、汽車保固里程、期間與範圍 48 1.實務現況與相關規定 48 2.規範爭議 49 第四節. 訂約審閱期間 51. 壹、制度設計目的 51 貳、目前關於「契約審閱期間」之各項見解 53. 政 治 大 二、為掌握交易時效性,經簽名認定視為自願放棄 56 立 一、於契約上簽名即表示其已同意契約內容 53. ‧ 國. 學. 三、認定該定型化約款無效 57 參、實務面問題 58. ‧ y. sit. n. al. er. 汽車瑕疵之類型與認定 61. io. 第一節. Nat. 第三章 汽車瑕疵之民事責任. 壹、瑕疵案例 61. Ch. engchi. 一、國內汽車瑕疵案例 61 二、使用中車輛產品瑕疵之歸類 68 貳、瑕疵類型 68 一、製造上的瑕疵 68 二、設計上的瑕疵 68 三、指示上之瑕疵 69 III. i n U. v.

(7) 四、後續發展上之瑕疵 70 參、汽車瑕疵之鑑定問題 70 一、鑑定單位 70 二、鑑定難度 71 三、解決方式 73 第二節. 汽車瑕疵之民事責任 75. 政 治 大. 壹、瑕疵擔保責任 75. 立. ‧ 國. 學. 貳、不完全給付責任 80. ‧. 參、商品責任 82. io. sit. y. Nat. 一、民法上之商品責任 82. n. al. er. 二、消保法上之商品責任 85 第三節. 產品召回義務 87. Ch. engchi. 壹、瑕疵產品之召回檢修或回收 87 貳、瑕疵產品召回制度之功能 89 參、產品召回方式之分類與功能 90 肆、消費者保護法召回請求權 92 一、企業經營者之部分 92 IV. i n U. v.

(8) 二、行政監督即主管單位之部分 92 三、依據公路法之召回檢修權 93 四、汽車安全性調查及召回改正監督管理辦法之建立 94 五、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一條 95 1.規範重點 95 2.建議事項 97 六、汽車買賣應記載事項就召回檢修部分之建議 100 第四節. 政 治 大. 契約解除權及更換新車 102. 立. ‧ 國. 學. 壹、危及安全之瑕疵類型 102 一、車輛暴衝 102. ‧ sit. y. Nat. 二、行駛中突然起火燃燒 105. n. al. er. io. 三、行駛中突然熄火故障 106 四、煞車失靈 110. Ch. engchi. 五、行駛中引擎溫度升高至極限 114 貳、約款評析 115 一、條款結構說明 115 二、實務面問題 120 1.檢修次數上之問題 120 2.期間約定之不公平 121 V. i n U. v.

(9) 3.日數與次數結構設計 122 4.保護效能不彰 122 5.瑕疵發生次數過高 122 參、檸檬車條款 124 一、檸檬車法案之提出與制定 124 二、目前關於「檸檬車」法案之初步提案 125. 第四章 結論. 政 治 大 第一節: 判決案例與實務 126 立. ‧ 國. 學. 壹、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1136 號判決~BMW 機車起火案 126 一、事實及理由 126. ‧. 二、評析 132. y. Nat. n. 二、評析 135. er. io. 一、事實及理由 132a. sit. 貳、最高法院 96 年台上字第 174 號判決~安全氣囊安全帶問題 132. iv l C n hengchi U. 參、臺北地院民事判決 90 年度訴字第 1183 號 一、案例事實 135 二、評析 137 肆、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93 年度台上字第 1379 號~車輛暴衝 138 一、案例事實 138 二、評析 143. VI.

(10) 伍、最高法院 94 年台上字第 338 號判決~安全氣囊與方向盤問題 144 一、案例事實 144 二、評析 147 第二節. 汽車消費新議題 148. 壹、汽車廣告 148 一、朋馳汽車廣告-士林地院 90 年度訴字第 10 號民事判決 148 二、汽車廣告之類型與性質 150 三、常見廣告型態 152. 立. 政 治 大. 四、廣告與消費者權益 155. ‧ 國. 學. 五、汽車廣告不實之爭議 158. ‧. 六、小結 161. 貳、新古車 162. y. Nat. er. io. sit. 一、新古車成因及爭議 162 二、新古車所面臨之問題 a 162. n. iv l C n 三、新古車保固權益 163 h e n g c h i U 第三節. 豐田汽車品質爭議與瑕疵糾紛之回應與檢討 164. 壹、對購車消費權益之部分 164 一、汽車銷售業者面對爭議之處理現況 164 二、豐田問題車輛事件之啟發 166 三、車輛品質之不穩定性依然存在 167 四 、 車 商 面 對 車 輛 瑕 疵 問 題 之 緩 解 方 式 169 貳、官方單位之處理態度170 VII.

(11) 第四節. 建議與小結171. 壹、建議 171 一、事權單位整合之必要性 171 二、第三公正鑑定單位之建立~車輛瑕疵與品質監督 175 三、召 回 機 制 之 成 熟 化 176 四、延遲召回之處理 178 貳、小結 182 一、汽車科技之進步不等同車輛安全之保證 182. 治 政 二、車輛瑕疵紛爭之有效控制-以經濟面向分析 大 185 立. 三、結語 187. ‧. ‧ 國. 學. io. sit. y. Nat. n. al. er. 參考文獻 188. Ch. engchi. VIII. i n U. v.

(1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X. i n U. v.

(13)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 汽車自上個世紀末誕生以來,已經經過一百多年歲月,從 1879 年德國工 程師卡爾.賓士(Kart Benz),首次試驗成功一台二衝程試驗性發動機造出的 第一輛三輪汽車,以每小時 18 公里的速度,跑到現在,竟然誕生了從速度為 零到加速到 100 公里/小時只需要三秒鐘多一點的超級跑車 。這一百年,汽車 1. 發展的進化之速度是如此驚人,同時,汽車工業也造就了多家車業巨人,他. 政 治 大 司,轉眼間,車輛已成為現代生活不可或缺民生必需品。 立. 們一手建立了通用、福特、豐田、本田在各國經濟中舉足輕重的著名汽車公. ‧ 國. 學. 學生本人於 90 年之 96 年間在汽車貿易公司從事法律工作,主要負責案. ‧. 件訴訟、消費者糾紛、合約處理等相關法務工作,所接觸之工作內容莫不與. sit. y. Nat. 車輛銷售、車輛品質糾紛、消費者保護、車輛技術相關之法律爭議有關,如. er. io. 今汽車又是許多人不可或缺的交通代步工具,而買車跟買房一樣,需要支出. n. a. v. l C 一筆為數不少的金錢,對於家庭甚或對個人而言,皆屬於頗具重要性之重大 ni. hengchi U. 消費決策,房屋帶來居住生活之安定感,而車輛所著重之部分,應從安全性、 實用性與價值感等面向來考量。一項有趣的統計指出,全球每人平均一生擁 有的汽車數量約為 8 台;駕駛的公里數為 452,663 公里,若果真如此,車輛 於結構、性能、使用上之安全,其實用性與否,對於購買車輛之消費者而言, 至關重大,誇以言之,可說是攸關性命安全2 。另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及各縣(市)政府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至 2010 年 7 月 30 日止之統計,受理消費 1 2. 參考網址 http://xing.glyx.cn/machine/2045.shtml 援引英國《每日電訊報》報道,這部名為《人類足跡》的紀錄片目的是繪製一幅有關人們生活中每一個 細節的圖畫,讓人們瞭解一個人從生到死走過的足跡. 1.

(14) 者申訴案件統計,就商品類,依數量分別為其他商品(1805 件)、家用電器(1746 件)、購屋類(1706 件)、車輛類(1108 件),由此近期之統計,車輛消費之糾 紛,仍是消費糾紛中不可小覷之部分。 近百年之工商產業快速發展,汽車成為人類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 於運輸功能上扮演重要角色,於此同時,業者為因應消費市場需求賺取更大 利潤,故大量生產,也因此脫線產品發生之頻率亦有增無減,故車輛發生瑕 疵,並造成消費者糾紛,情形日益嚴重。而企業經營者往往是財力雄厚的企. 政 治 大. 業團體,比一般消費者更有能力,聘請專業人士為其操刀擬定契約與交易策. 立. 略,在訴訟上花大錢請律師,以確保其在商業利益上之競爭優勢,而站在弱. ‧ 國. 學. 勢的汽車消費者往往不知保護其自身權益,買車常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在. ‧. 買賣交易層面,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為提升交易效率等理由,各類定型化. sit. y. Nat. 契約之使用亦成為日常生活之常態。消費者在此種消費環境與氛圍之下,使. er. io. 用車商預擬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實務面幾乎僅有「要或不要」之選擇權,對. n. a. v. l C 消費者而言,已毫無契約對等與交易公平可言,此種徒具契約自由形式,實 ni. hengchi U. 質上卻早已剝奪消費者權益,已然形成一種消費危機,況且汽車除了為生活 需求性較高的產品,對其產品安全與商品瑕疵之關注,比較於一般產品而言, 應有更高程度之重視。 汽車廣告在各類廣告類型中,其賺人熱淚之推銷能力,更是受人注目, 對消費者其內心品牌印象之深植與消費購買意願之強化,發揮著極大之影響 力,在絕大多數之情況下,購買汽車往往是消費者經過深思熟慮,多方比較 後才決定,因為一部價值不斐,起碼要花數十萬元的產品,看在金錢與安全 2.

(15) 層面之考量,當然必須小心謹慎,然而購買汽車之消費者究竟有無能力或是 方法能保障自身於汽車交易層面之權益,避免業者挾優勢地位與能力,於消 費權益上受到侵害。萬一不幸買到一輛有瑕疵的新車,隨之而來的安全、維 修、申訴等問題,除了增加消費者的不便外,也不符合消費者對新車的期待。 現今雖消費意識抬頭,車商雖發現售後服務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之層面,是不 得不重視之課題,但雖如此,畢竟利之所趨,大多汽車經營業者之生存,其 目的皆在營利,所以當汽車瑕疵糾紛發生時,都會張起本位主義之保護傘,. 政 治 大. 故也因而消費糾紛之比率依然有增無減。. 立. 就車輛功能之熟稔與了解,其涉及之專業與科技層度頗為深入,製造商. ‧ 國. 學. 或經銷商對車輛之瞭解,必然遠高過於消費者,雙方在各方面之專業地位已. ‧. 不均等,亦因此國內汽車交易市場存在者許多不對等與不公平的地方,消費. sit. y. Nat. 者所能企望者,當然是希望透過相關主管機關之協助,緩和此種交易雙方之. er. io. 不對等;然而,汽車買賣衍生之訴訟,雖然就政府單位制定提出汽車買賣定. n. a. v. l C 型化契約及應記載與不得記載事項,企圖使購買車輛之消費者可以透過這些 ni. hengchi U. 方式,取得較有保障之消費地位,但時至今日,車輛消費紛爭仍是消費爭議 之大宗,從歷年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對各類消費爭議事件之統計,因汽車所 產生之相關消費爭議數量上常維持前五名,從法院訴訟案件查詢,汽車消費 類之爭議,其數量亦頗為可觀。 另外就定型化契約而言,消費者日常生活食、衣、住、行、育、樂等基 本需求,定型化契約十分常見,例如銀行貸款、信用卡、保險、運送、旅遊、 汽車買賣、預售房屋等領域都是定型化契約的範疇。為防範定型化契約的濫 3.

(16) 用,各國均對定型化契約加以規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而我國現制就定型 化契約之規制方式,除制定消費者保護法外,兼採行政規制,使定型化契約 更公平合理。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 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俾使定型化契 約至少具有最低公平標準。此亦符合各國現今潮流,法律應發揮之公平正義 功能,不宜一昧推拖予契約自由理論,而無節制。 政府有關單位為防範定型化契約之濫用,保障消費者實質的契約自由,. 政 治 大. 於民國八十三年通過施行的消費者保護法,亦於第十一條至第十七條就定型. 立. 化契約作專節的規範。為落實消保法之規定,經濟部乃參考市場上各車商之. ‧ 國. 學. 汽車買賣契約條款以及學者專家之意見,並於民國八十五年訂定完成汽車買. ‧. 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供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於汽車買賣訂約之參考。此外,. sit. y. Nat. 於訂定範本二年後,依消保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選取範本中之重要條款,. er. io. 公告「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至此定型化契約之行政. n. a. v. l C 規制可謂初步完成。惟究竟實務上,全國車商正式使用經濟部所訂定之契約 ni. hengchi U. 範本並非完全,可謂定型化契約範本部份並沒有絕對之拘束力,車商於文字 細微處增刪,仍然威脅消費權益之公平性,加上如何落實推廣,甚至讓車商 全面使用建議範本,後續之努力有待進一步之完成。. 第二節 研究範圍架構與目的 壹、研究範圍與架構 首先從「定型化契約」之理論與現行「定型化契約」架構開始討論,其 4.

(17) 次就經濟部公告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包括其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與現行實務問題一併整合分析,透過此種找出差異性之方式,尋求交易市場 亂象之可能解決方法。更進一步,蒐集彙整目前爭議車輛產品之消費問題與 事例,透過對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瞭解及研究目前交易實務上常用之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條款,整理分析重點後進而提出建議與改善意見。蒐集 各家汽車買賣銷售商使用之「定型化約款」進行研究分析,對應目前法院判 決之處理,結合實務銷售面之運作狀態,整理出異同,除討論其約款設計外,. 政 治 大. 並發現實務面之死角,找出更能保障消費者權益之方式。. 立. 針對汽車瑕疵部分,探討瑕疵案例、類型與民事責任,並就召回責任及. ‧ 國. 學. 義務,契約解除權或更換新車部分,提出說明討論。汽車重大瑕疵之發生,. ‧. 往往危及性命安全,汽車重大瑕疵之重視與分析,可謂至關重要而不可輕忽。. sit. y. Nat. 藉實務判決上之著名案例進行分析,從法院角度看待車輛瑕疵、產品責任及. n. al. er. io. 相關問題,從中尋求疑問及解答。. i n U. C. v. hengchi 另外,就實務層面思考,車輛買賣上及瑕疵處理上應重視之問題,例如 不實廣告衍生之問題、新古車、第三公正鑑定單位、主管單位就相關問題處 理之態度與方式等...,進行討論,對於保障消費者消費權益之宗旨,期待能 提出更完整之建議與方向。. 貳、研究目的 透過此研究範圍與架構,希望就目前該類汽車消費層面其實務交易現況 上所產生之問題,提出解決方式之建議與法規面可以考慮修正之部分,另外 5.

(18) 就「汽車買賣消費上之爭議問題」相關規定主管機關可以介入處理之部分, 加以說明與分析,並延伸討論,期望主管機關能有所作為,發揮功能以達到 保護購車消費者之權益,減低購車類之消費糾紛,更而能提升購車之消費品 質與環境,使購車消費者於購買上及使用上能有較高之安全感。當然汽車買 賣定型化契約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之部分,亦應隨問題之發生而進一步調整, 如此更能彰顯其保護消費者權益之功能。. 第二章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約款 第一節 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擬定 政. 治. 立. 大. 解決任何關於定型化契約問題之前,雙方間是否確實存有定型化契約條. ‧ 國. 學. 款,應先為檢視,就企業經營業者與消費者間,雙方所存在之契約是否為定. ‧. 型化契約約款,透過其理論與目前實務面之認定,預為檢視。. Nat. io. sit. y. 壹、契約自由與定型化契約. er. 一、契約自由之概念與內涵. al. n. v i n Ch 定型化契約本係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而來,蓋契約自由原則承認個人在私 engchi U. 法領域中,就自己生活之權利義務能為最合理之立法者,在不違背國家法律 規定之下,皆得基於其意思自由創造規範,以規範自己與他人之私法關係 , 3. 正因如此兩交易或相對主體間得就契約之內容自由約定,因此衍生了定型化 契約。 另外,在資本主義的理念下,自由市場是經濟繁榮所不可或缺的基礎, 而自由經濟市場之運作,其秩序之維護,則有賴契約法則之維護,經濟市場. 3. 劉宗榮、定型化契約論文集民國 82 年 9 月、P45. 6.

(19) 亦脫離不了契約規制。自由市場經濟之興起,不論係透過憲法對自由權之保 障,立法對契約成立與履行交易規則之維護,司法對締約當事人意思自由之 尊重,都直接或間接奠定了契約自由之傳統。 任何契約行為必然起因於利益與權利種種之考量,契約自由原則亦有其 存在之必要性,應節制者應為契約自由原則之濫用,而非契約自由原則本身; 故甚至在消費者保護之領域,契約自由原則亦不應被漠視甚至被剝奪。 4. 另簡述契約自由之內涵如下 :. 政 治 大 當事人是否締結特定之契約,完全依其自由之意思而決定。締結契約 立. 1、締結契約之自由. ‧ 國. 學. 之自由是 「決定契約內容自由」之前題。 2、選擇契約相對人之自由. ‧. 當事人欲與何人締結特定之契約,完全依其自由之意思而決定,不受. sit. y. Nat. 過大之外力影響。契約相對人選擇之自由是「自由經濟」之必然結果。. er. io. 3、制定契約內容的自由a. n. iv l C n hengchi U 當事人對於所締結契約之內容,完全依其本身之自由意志而決定。法. 律為社會生活之規範,為使社會大眾可以預期其自己行為之法律效果,固 然應該維持法律之固定性,但人類生活關係日益發展且具高度複雜性,法 律又不能隨時任意修正,因而法條中留有空間讓當事人得就具體環境,排 除法律原則性權利與義務之分配,留有空間並配合契約另為當事人分配妥 適之權利義務。. 4. 邱聰智、民法債篇通則、民國 79 年 8 月版、P47;劉宗榮、定型化契約論文集民國 82 年 9 月、P45. 7.

(20) 4、決定契約方式之自由 當事人所締結之契約,是否須於合意確定之外,踐行一定之方式,只 要合乎法規範,則完全依其自由意思而決定。法律行為,如其意思表示須 依一定方式為之者,稱為要式行為;反之,如意思表示不須依一定方式為 之者,稱為不要式行為。 5、變更或廢棄契約之自由 當事人締結契約後,具有以契約變更或廢止契約之約定的自由,雙方. 政 治 大. 依照其約定,變更或廢棄,其方式效果亦可由雙方自行議定。. 立. 二、契約自由原則之流弊. ‧ 國. 學. 契約自由原則,就契約內容、方式、各類規範、以及相對人之選擇等項 目,均委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契約自由確實促進了工商活動之運作,對於市. ‧. 場經濟扮演了重要之角色;但是,隨著資本主義之高度發展,貧富日趨懸殊,. sit. y. Nat. 資金匯聚於企業與財團手中,企業、財團及商業活動之主導者,更有能力主. er. io. n. 導契約之進行與契約之設計、規範,其挾藉著其專業與財力,預先擬定契約 a v. i l C n hengchi U 內容,將之定型化,故而限縮交易之相對人或消費者更動交易條款之空間, 此種經濟上之強者,往往藉契約自由之名號,剝奪搾取消費者交易選擇之空 間。 故近代,對契約自由之原則,有所挑戰與顛覆,趨向限制契約自由之發 展。企業經營者利用了契約自由原則,使用定型化契約,預立了具有爭議且 顯失公平之契約定型化條款,確保經濟強勢者之利益,造成締約與交易之不 公平,導致必須由法律規範或主管單位予以適當節制,故近年,經濟部公告 多項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正是為調和契約自由導致 8.

(21) 對消費者權益損害之一種衡平方式。 近代個人主義、自由主義思想發達,契約自由原則由是產生,契約之內 容、約定、條件、形式等,悉應置於雙方當事人自由意志之下,依據「契約 自由原則」 ,個人可以以其自由意志與思想,決定締結何種內容的契約,決定 是否確定締結契約,決定與何人締結契約;只要契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規 定、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國家法律即應承認當事人訂定的契約為有效的約 定,當事人違反契約約定時,個人可以依法律規範,請求契約相對人履行契. 政 治 大 且契約條款,確係當事人同意認諾後,對於當事人利益與社會生活的理性規 立. 約或請求損害賠償。契約的締結,既是雙方當事人,基於自由意志而訂立,. ‧ 國. 學. 劃,因此當事人即須依「契約嚴守原則」 ,嚴格遵守契約約定的內容。而法律 為社會生活之規範,為使社會大眾可以預期其自己行為之法律效果,固然應. ‧. 該維持法律之固定性,但人類生活關係日益發展且具高度複雜性,法律又不. sit. y. Nat. 能隨時任意修正,故為保持靈活彈性,因而法條中留有空間讓當事人得就具. er. io. n. 體環境,排除法律原則性權利與義務之分配,留有空間並配合契約另為當事 a v. i l C n hengchi U 人分配妥適之權利義務。當事人所締結之契約,是否須於合意之外,踐行一 定之方式,只要合乎法規範,則完全依其自由意思而決定。 不可否認,契約自由原則,對於保障個人社會生活自由與其自由意志, 甚至對資本主義的經濟發展具有貢獻。惟契約自由原則固然可以保障個人自 由與尊嚴,但在資本主義極度興盛、企業化經濟體成為經濟活動主力後,契 約自由原則成為經濟上強者欺壓弱者的工具。 惟自產業革命發生後,科技進步快速,各種各式各樣之產品與服務迅速 增加,各種行銷方法與樣貌推陳出新,傳統契約理論之締約模式,無法滿足 9.

(22)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尤其針對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對交易效率層面之需 求。故在契約自由原則之架構下,企業經營者為採取標準化、規格化之經營 策略以提高交易效率與降低控制成本,預先以相同條件規劃交易並預先設立 及制訂條款,交易之完成即憑藉該類固定條款之運作,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 雙方短期且迅速地簽立該類預立條款,快速完成交易,以滿足大多數類似交 易案件之需求,另外企業經營者亦可透過雙方預定之責任限制與條件,確實 5. 控制交易成本 。. 政 治 大 在私法領域中,就自己生活之權利義務能為最合理之立法者,在不違背國家 立. 故定型化契約本仍係基於契約自由原則而來,蓋契約自由原則承認個人. ‧ 國. 學. 法律規定之下,皆得基於其意思自由創造規範,以規律自己與他人之私法關 係,正因如此兩交易或相對主體間得就契約之內容自由約定,因此衍生了定 6. ‧. 型化契約 。. sit. y. Nat. 任何契約行為必然起因於利益與權利種種之考量,契約自由原則亦有其. er. io. n. 存在之必要性,應節制者應為契約自由原則之濫用,而非契約自由原則本身 a v. i l C n hengchi U 之原罪;故甚至在消費者保護之領域,契約自由原則亦不應被絕對性之漠視 甚至被剝奪。目前就汽車買賣交易領域而言,因汽車產品之特性動輒攸關使 用者或第三人性命安全,為了消費者用車安全與用路者安全,甚至是社會安 全,針對汽車買賣契約約款之擬定,不應過度依循契約自由之脈絡發展。故 近代,對契約自由之原則,有所挑戰與顛覆,趨向限制契約自由之發展,至 少應對其有所節制。企業經營者利用了契約自由原則,使用定型化契約,預 立了具有爭議且顯失公平之契約定型化條款,確保經濟強勢者之利益,造成 5 6. 參閱陳聰富、定型化契約的管制一文、http://www.alum.ntu.edu.tw/read.php?num=25&sn=438 劉宗榮、定型化契約論文集民國 82 年 9 月、P45. 10.

(23) 締約與交易之不公平,導致必須由法律規範或主管單位予以適當節制,滿足 社會大眾對社會正義與法律正義之實現,故近年,經濟部公告多項定型化契 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項目與行業類別亦趨增加,正是為調和 契約自由導致對消費者權益損害之方式。 契約自由原則,就契約內容、方式、各類規範、以及相對人之選擇等項 目,均委由當事人自行決定,契約自由確實促進了工商活動之運作,對市場 經濟之運作扮演了重要角色;但是,隨著資本主義之高度發展,貧富日趨懸. 政 治 大 力挾其專業與財力主導契約之進行與契約之設計、規範,其挾藉著其強勢之 立 殊,資金匯聚於企業與財團手中,企業、財團及商業活動之主導者,更有能. ‧ 國. 學. 專業與財力,將契約內容定型化,限縮交易之相對人或消費者更動交易條款 之空間,此種經濟上之強者,往往藉契約自由之名號,剝奪搾取消費者交易. ‧. 選擇之空間,而汽車製造商或經銷商該類之企業經營業者,正是經濟上及專. sit. y. Nat. io. al. n. 奪消費者之權益。. er. 業上之強權,透過預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約款,在有形無形之狀況下,剝. i n U. Ch. v. engchi 惟應認真思考者,契約自由是否於經濟或雙方力量不均等之狀況下,為 強欺弱、大欺小類此狀態下為之濫用;私法自治係植基於「自我決定」之原 則,當事人做成之決定與條件,必須確實存在,而契約當事人之ㄧ方擁有經 濟或地位上之強勢地位,實際上可壓迫對方屈從,片面決定契約實踐之條款 與方向,他造於此種情況之下所簽訂之契約,並非完全取決於自我決定,非 基於自由意志,而是在不得不之交易狀況下,受制於強勢一方之決定,亦即 單憑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並不足以保障弱勢一方之權利,且不能保障雙方權 益與利益公平均等。 11.

(24) 國家介入之必要為近年針對契約自由與私法自治時常討論涉及之課題, 契約自由雖然有其考量之層面,但不受限制之契約自由,是否合乎時宜並且 合乎契約雙方公平正義上之考量;若契約雙方當事人於經濟談判力量不對等 之狀況下,具有優勢之一方對於他方於權益上予取予求,而國家力量不徒介 入,藉此保護經濟市場運作下之弱勢一方,恐怕有違法律所追求之核心價值。 故如何保護經濟上之弱者,成為近代契約法不得不思考與正視之課題。 在印尼蘇門答臘,和「咖啡的故鄉」衣索匹亞,據說,傳統咖啡農一日. 政 治 大 遠低於聯合國所訂「貧窮線」基準的農民,不但喝不起他們親手種植的咖啡, 立 所得微薄,甚至買不起一杯星巴克卡布奇諾,或雀巢即溶咖啡;這些年收入. ‧ 國. 學. 所居之地連清潔用水和衛生設施都很缺乏,更無力供子女上學接受教育。但 當咖啡已成為一種全球化商品、交易量僅次於石油,且全世界每天都有成千. ‧. 上萬的雅痞、非雅痞在享受這風格、休閒飲品時,令人驚訝的是,第三世界. sit. y. Nat. 邊緣國咖啡農,辛苦工作之回報卻往往低於咖啡售價的 1%。那也就是說,當. er. io. n. 一杯雀巢咖啡或星巴克拿鐵以台幣一百二十元賣出時,這杯咖啡的生產者所 a v. i l C n hengchi U 得卻可能不到幾塊錢!絕大部分利潤,不幸,也不公平地,都落入中間商和 跨國集團巨大深邃的荷包裡了。因此,若操控市場的跨國集團可以流行辭彙 「肥貓」稱之,那麼,無能議價、處於市場資訊不對稱劣勢中的窮咖啡農, 便只能說是瘦鼠了。由於咖啡豆無法久存,即使肥貓收購價低於成本,但為 支付債務與生活開銷,瘦鼠除忍痛拋售賤賣俗稱「黑金」(black gold)的咖 啡外,也別無其他選擇。於是在整個咖啡貿易鏈裡,赤腳赤貧的第三世界咖 7. 啡農,遂成飽受剝削的「血汗工廠」 (sweatshop) 。 7. 摘錄自「聯合報、陳幸蕙、咖啡交響曲/咖啡.蝴蝶.我」. 12.

(25) 前述之言或許很多人認為言誇其實,但是在生活逼迫下,商業交易契約 之公平性及合理性確實遭受踐踏,而現代契約法所應面對之現實是,除了契 約自由與私法自治之聲音之外,契約正義似乎是現代契約法必須要及早正視 之課題,透過國家力量之介入,將不受羈束之契約自由與保護消費者權益至 為重要之契約正義,做出平衡,進而保障消費者在交易上之平等;經濟之自 由與競爭,及法律所主張之公平正義與誠實信用,透過本質面之了解,其實 不相違背,有了法律對於交易誠信與公平之保障,自由經濟之發展才能可長 可久。 三、定型化契約之功能.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在契約自由原則下,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其目的即在於,該類契 約本身具有相當大之便利性,若消費者係在對契約充分了解且契約條款未明. ‧. 顯喪失公平性之狀況下,定型化契約對消費者亦相當便利,消費者不必大費. sit. y. Nat. 周章搜尋資料,確認交易細節,惟有其利亦具其弊,定型化契約制度亦同時. er. io. n. 限縮了消費者契約自由之範圍,在商業經營者之有心設計下,屢屢使契約發 a v. i l C n hengchi U 生形式平等,實質不平等之狀況,致使消費問題層出不窮,產生爭議。. 定型化契約能使交易加速,相關程序迅速、簡易地完成,縮短雙方當事 人締約所耗費之時間,使交易時間成本降低,並使交易條件明確化,就企業 8. 經營者與消費者兩方面分析其功能 : 1、由企業經營者方面而言 (1)免除各別訂定契約之繁瑣,得以簡單迅速之方式訂立契約,降低企業經營 者生產及銷售之費用,提高經營效率。 8. 參閱劉春堂、銀行保管箱定型化契約之行政規制、月旦法學 23 期、P83~84;羅美秀、定型化契約研究、東 海大學法研所、87 年、P19. 13.

(26) (2)傳統的制定法無法規範各種新的交易行為,故企業經營者自行擬定契約條 款,以補充制定法之不足。 (3)因定型化契約多印製成書面且大量印製,故可使法律關係明確化,預防紛 爭之發生。 (4)預先估算可能之危險,同時對於難以計算之風險予以排除,甚至減緩或免 除自身之責任。 (5)預先設計有利之條款,於交易關係上取得絕對之利益與優勢。. 政 治 大 減輕企業經營者作業負擔,加速交易成交。 立. (6)使營業過程及會計作業簡化,所有與顧客的營業,均以相同的方式處理,. ‧. ‧ 國. 除。. 學. (7)選擇性的適用或排除民法中的規定,有利之點選擇適用,不利之點盡量剔. (8)免除或限制因營業行為所生的責任,如透過免責條款,將買賣或承攬契約. sit. y. Nat. 的瑕疵擔保責任排除,或附以最高金額的限制。. er. io. n. (9)其他對其重要條款的約定,如所有權保留、法院的管轄、付款或交貨條件 a v. i l C n hengchi U 。 及期限等,企業經營者取得主動設計權及優勢 9. 2.消費者方面而言 (1)節省締約之時間、費用,符合現代社會經濟生活,交易效率提高,迅速滿 足商業需求。 (2)多數之消費者適用同一契約條款,消費者自我感受上認為交易條件平等, 條件透明。 (3)可補充制定法之不足,可預防不必要之糾紛。 9. 黃立著,民法債編總論,95 年 11 月修正 3 版第 1 刷,P88. 14.

(27) (4)大量或同類型之交易狀況下,有時可提前獲得或了解交易條件或細節,交 易資訊與條件之提前揭露與知悉。 以定型化契約為基礎所訂定之契約,使企業經營者能事先精確估算成 本、利息、危險負擔、付款期限,對於耗損或不可抗力等事變所致之損失, 亦能預先將之減至最低,相對而言,企業經營者預擬條款,選擇對己有利之 條件或約款,約定違反法律規定及法律基本原理之條件,使弱勢消費者權益 受損,以致產生流弊。由目前之現況觀之,定型化契約外觀上看似平等,對. 政 治 大. 消費者權益而言卻處處充滿危機,提高了交易之便利性及效率,卻損及消費. 立. 權益。. ‧ 國. 學. 四、定型化契約爭議及管制. 現今社會型態變遷,工商業發達進步,業者為謀取更大利益,故大量生. ‧. 產、大量交易之市場型態成為常態,惟工商業者與消費者雙方比較上而言,. sit. y. Nat. 就交易情報、交易經驗、資訊取得能力、專業知識等差異日漸顯著,工商業. er. io. n. 者因其財力與專業能力明顯高於消費者,就此類型式之契約漸漸無法以傳統 a v. i l C n hengchi U 觀念加以解釋,演變成各行業定型化契約條款使用不當,造成消費糾紛,定 10. 型化契約大都具有下列問題 : (1) 破壞契約自由原則 企業經營者往往挾其優越經濟優勢、交易地位而作成有利於己,不利於 消費者之條件與片面決定,致使契約自由僅實際存在於企業經營者一方,消 費者之契約自由則限縮至接受或拒絕兩種選項,致使消費者一方契約之不自 由。另外,相同類似行業、寡占性之企業均使用類似契約條款,造成消費者 10. 詹森林、定型化契約之基本概念及效力之規範、p81-82;另參閱姜宜君、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研究、 政治大學法研所論文、86 年. 15.

(28) 實際上無選擇餘地,例如汽車業、保險業、金融業等,消費者無契約選擇上 之自由。 (2)減輕或免除定型化契約條款擬定者之責任 例如:約定僅就重大或故意行為始負責(民法第二百二十條) 、約定就其 履行輔助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不負任何責任(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但書) (3)加重相對人責任 例如:對消費者訂定重大事件或不可抗力狀況亦須負責,將顯然不平等 之約款訂入定型化契約中。. 立. (4)限制或剝奪相對人之行使. 政 治 大. ‧ 國. 學. 限制買賣標的物有瑕疵之解決方式或免除減緩企業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 之保固責任,於定型化約款中約定,若買受之標的物有瑕疵時,不得要求更. ‧. 換新品,僅得修復或延長保固,不得請求解除契約、減少價金、損害賠償等. er. io. sit. y. Nat. (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民法第三百六十條) 。 (5)不合理分配契約風險a. n. iv l C n hengchi U 舉凡不可抗力或第三人風險,企業經營者設定一概由消費者負擔,為其. 自身利益,企業經營者當然不會將風險歸諸於己,進而不會考慮該風險負擔 是否由企業或銷售者承擔之合理性。 (6)任意之不公平約定 於條約內容中隱藏不合理、不平等之約款,藉專業能力以不平等合約條 款欺瞞無知消費者;大部分消費者,因其對合約設計架構、產品特性功能、 法律規範等層面,皆不俱高度專業知識,企業經營者亦常會利用此點,制定 不公平條款,使消費者處於交易地位上之弱勢。 16.

(29) (7)契約正義之危害 以詳細、繁雜、專門難懂之文字作成定型化契約條款,規定多如如牛毛 且繁瑣,消費者不易了解,於消費者無知、無經驗之狀況下締約,以強大經 濟力壓迫消費者,若發生交易爭議時,使用契約中之不公平條款,以契約早 已言明,消費者簽名認諾之說詞,迫使消費者屈從。 定型化契約條款,常具有上述不公平而不利於相對人之內容,且因其通 常係以細微或較小字體之文字,印於繁瑣文件中,一般人多未注意,而不知. 政 治 大 上之意義。目前實務爭議上,許多交易糾紛皆面臨類似問題,消費者就企業 立 其存在;或雖知其存在,但並無閱讀興趣;縱予閱讀,仍難精確了解其法律. ‧ 國. 學. 經營者預先製作之定型化契約,就閱讀條款層面之實務運作上,皆不確實, 字型過小,語意艱澀,閱讀時間不足等皆是常見問題。. ‧. 另外,在約款制定者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具有獨占或寡占地位;或. sit. y. Nat. 同樣同類銷售業者或商品服務提供者,皆採行一致或相似度極高之條款,消. er. io. n. 費者如欲獲取該商品或服務,即在別無選擇之狀態下,不得不接受該約款。 a v. i l C n hengchi U 因此,以定型化契約條款締結契約,並規範契約之內容,外表上,雖屬符合 契約自由(關於締結與否、相對人之選擇、方式,及內容之自由)之形式, 但實質上,顯已違背契約正義之要求。定型化契約條款乃現代交易社會不可 或缺之工具,其使用既屬無法避免,其效力即應加以規範,而如何規範定型 11. 化契約條款之效力,乃現代契約法之一大課題 。 契約為私人間之事物,基本上不具社會性,無當事人合意即無契約,法 院僅可解釋契約,不可代替當事人締結契約。故當事人議定之契約交換價值 11. 參閱定型化契約之內容規制回顧與展望、消費者保護研究第 15 輯、P185~P186. 17.

(30) 是否相當,法官並無置喙之餘地。蓋契約交換之客體,即給付與對待給付之 間,價值是否相當,而具有等價性,民法採主觀等值原則,只需當事人間主 12. 觀上具有等值性即可 。基於意思自主理論,「契約嚴守原則」的前提在於雙 方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未受任何不當影響,出於當事人自主之意思,而締結 契約,契約對於當事人始具拘束力。反面言之,只需成立過程並無瑕疵,縱 使契約內容「不公平」 ,契約仍具拘束力。亦即當事人不得以對貨物或服務支 付代價過高,而跳脫契約責任。學說上將契約之不公平區分為「程序上」的. 政 治 大 九十二條規定之契約成立過程中被詐欺、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或是消費者 立. 不公平與「實質上」的不公平。只有程序上的不公平(例如民法第八十八條、. ‧ 國. 學. 保謢法第十八條、十九條關於郵購或訪問買賣之資訊揭露義務、及七日內無 條件退貨的猶豫期間,係確保雙方締結過程的公平,以免因為一方當事人的. ‧. 資訊獲得不充分或未經慎思熟慮而締結契約,影響契約程序上的公平性),始. sit. y. Nat. io. er. 足以令契約歸於無效,至於實質上的不公平,係當事人意思與市場機能運作. n. ;然而,應注意的是,前述契約自由管制僅就 的結果,法院原則上不予干涉 a v 13. i l C n hengchi U 締約程序不就契約實質內容作干涉,其前提為締約雙方當事人係立於社會上 與經濟上平等地位,可合理期待雙方可公平地就契約條款為磋商,始能真正. 反映當事人意思,實現私法自治理念。然而,在定型化契約大多數狀況,乃 一方為弱勢的消費者,而另一方為企業經營者,雙方幾無可能有公平對等的 談判地位,因為在資本主義市場,若企業體對於某種商品,具有獨占地位, 根本無須與消費者談判妥協,縱使並非獨占,但市場上相同或類似商品的企 業經營者,多使用相同或類似的定型化契約,亦形成一種壟斷,消費者對於 12 13. 陳自強, 「契約之成立與生效」,學林 2002 年,P155, 陳聰富、 「契約自由與定型化契約的管制」、月旦法學雜誌、91 期,P52. 18.

(31) 購買商品或服務,仍無選擇的餘地。故企業經營者濫用其經濟上之優勢地位, 利用消費者別無選擇的機會,而制訂定型化契約,以脫免企業經營者的責任, 或加重消費者的義務,乃成為主張管制定型化契約的主要理由. 14. 。. 貳、定型化契約約款 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與不特定之多數相對 人訂約之用,而預先就契約內容所擬定之交易條款。而該一方當事人,於訂 約當下,提出定型化契約交易條款為契約之內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而訂立. 政 治 大 車輛銷售商,皆預先擬定交易條款,於消費者確定購車時,提供消費者簽認, 立 契約,此即為定型化契約。就現今汽車買賣交易之實務現況,企業經營者即. ‧. 一、定義. ‧ 國. 討論之範疇。. 學. 車商之間所使用之約款,大都類似,買賣雙方就此部分之關係,即為本文所. sit. y. Nat. 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七款前段之定義為:「定. er. io. n. 型化契約條款,係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 a v. i l C n hengchi U 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故依前條所言,所謂定型化契約條款,係指 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與不特定之多數相對人訂約之用,而預先就契約內容 所擬定之交易條款。 蓋現代工商社會之企業經營者,為因應產品及服務之大量化及規格化, 減低及控制生產成本,以創造更高利潤,創新交易型態,往往預先擬定遊戲 規則,對不同之交易相對人適用相同之交易條件,因而造成定型化契約條款. 14. 楊淑文、新型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二版、元照經銷、P 55. 19.

(32) 15. 之適用上漸漸普及化及大量化 。 二、約款揭示方式 惟尚應注意者,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 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本規定係原消費者保護法 施行細則(下簡稱「消保法施行細則」或「施行細則」)第九條規定移置而 來。放映字幕-例如:DVD 出租業者,於 DVD 中放映「僅供家庭觀賞之用」 等文句。張貼與牌示-例如:書店於門口揭示:「偷竊者罰所竊物品五百倍. 政 治 大 服務條款。其他方式,有安裝電腦軟體時,所出現之授權條款;火車車票上 立. 價額,否則送警查辦」。網際網路,例如:Yahoo 奇摩會員申請同意書中之. 16. ‧ 國. 三、約款訂入契約之標準. 學. 之「限當日使用」條款等等 。 17. ‧. 消費者保護法於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確立定型化契約條款訂入契約之. sit. y. Nat. 標準,學說上據此,認此為定型化契約條款訂入契約之法定要件,以此確立. er. io. n. 定型化契約條款應於具備何種要件後,始能成為契約之內容。在使用定型化 a v. i l C n hengchi U 契約時,企業經營者必須,(1)提請相對人注意定型化契約條款;(2)給予相 對人合理機會使消費者能了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內容;(3)相對人同意使用該 定型化契約條款款訂立契約。請相對人注意義務之強制,定型化契約條款使 用人,有義務就特定行為提請相對人注意其欲以定型化契約條款訂立契約之 事實。我國消保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定型化契約條款未經記載於定型化 契約中者,企業經營者應向消費者明示其內容;明示其內容顯有困難者,應 15 16. 17. 楊淑文、新型契約與消費者保護法、二版、元照經銷, P85 楊淑文、定型化契約條款相關規定適用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94 年、 P3 劉宗榮,定型化契約論文專輯,三民書局,1993 年 9 月,再版、P6~P20. 20.

(33) 以顯著之方式,公告其內容,並經消費者同意受其拘束者,該條款即為契約 之內容。使用「應」字,代表該法律效果具有強制性,若違反即有可能不構 成契約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必須向消費者明示其約款,並公告其約款,學說上並一致認 為該明示或公告之行為,至遲應於締約時為之。另外,應提供消費者或相對 人合理機會以瞭解該經明示或公告之約款內容,且必須有合理之方式及提供 充份時間,其目的在使相對人得自由斟酌,是否願意依係爭約款而締結契約,. 政 治 大 購買約款使用人之商品,或接受其服務時,即可認為相對人已同意以該約款 立. 以此確保消費者之權益。在相對人瞭解約款內容之後,仍願意依其自主意願. ‧ 國. 學. 締結契約。惟不得以法律上之擬制或相對人單純之沈默,即視為相對人已經 自動同意該定型化契約條款。. ‧. 在消極及被動層面,亦應排除異常條款較為合理,依據消保法第十四條. sit. y. Nat. 與第十五條,雖已符合前述要件,若相對人於同意前,可能因約款字體過小、. er. io. n. 模糊,或因約款內容不易理解而未閱讀,或雖經細讀,仍不解其意,若約款 a v. i l C n hengchi U 內容依正常情形,顯非消費者所得預見,則該約款亦不成為雙方契約一部份。 定型化契約條款,在何種情事下,係屬消費者依正常情形顯非可得了解者, 應視個案認定。 就汽車買賣交易之契約定型化約款,部分企業經營者願意提供消費者預 先索取約款,部分則採取拒絕提供之態度 ,另外,有疑問者為,消費者至遲 18. 於締約時方能了解約款,雖配合有契約審閱期之規範,但就車輛買賣之特性 而言,其專業性及複雜度較其他交易種類或消費產品為高,與買賣交易約款 18. 消基會進行實際訪查,向業者欲索取每家約款時所遇到之現況、請參看文後附件. 21.

(34) 相關之契約書類,是否應考慮強制要求業者以其他方式預為公告或於網站提 供下載,目前網路科技普遍發達,亦不失為一可行之方式,消費者預先對產 品說明及契約條款等重要文件有所了解,消費者權益則有可能受到更進一步 之保障。 四、約款之法律性質 就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法律性質在學說上之爭論,目前可分為,契約說 、 19. 規範說及折衷說,契約說以司法自治之角度觀察,認為當事人可自行決定雙. 政 治 大 思合致而成立之契約內容,與一般契約內容無異,認為定型化契約仍應以普 立. 方間私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亦即認為定型化契約條款,係當事人雙方之意. ‧ 國. 學. 通契約觀念視之,具有普通契約之司法性質,承認定型化契約為通常契約, 維護契約自由原則及契約私法自治精神,則解釋定型化契約時,仍應以個別. ‧. 狀況而探求當事人真意。. sit. y. Nat. 規範說 認為定型化契約條款欠缺當事人雙方地位之平等及意思形成之自 20. er. io. n. 由,商業層面上為經濟上強者之一方對經濟上弱者所為之命令行為,認為定 a v. i l C n hengchi U 型化契約條款如同法律、習慣等規範一般,具有法規位階之性質,對契約相 對人有拘束力。以此肯定定型化契約為規範條款之角度而言,法院有適用定 型化契約條款之義務,若認如此,則定型化契約條款之控制更加困難 。 21. 折衷說 認為契約說與規範說皆有失之偏頗之疑問,應從法律社會學之觀 22. 點,肯定定型化契約為「無法典之立法」或「經濟之自治法」 ,這種實質上之 19 20 21. 22. 劉宗榮、定型化契約條款之研究、台大法學論叢第四卷第二期、p325 劉宗榮,定型化契約論文專輯,三民書局,1993 年 9 月,再版、P330 楊淑文、定型化契約條款相關規定適用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94 年、 P3 楊淑文、定型化契約條款相關規定適用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94 年、 P3. 22.

(35) 法規性或制度性將導出定型化契約之解釋原則異於一般法律行為之解釋,亦 即無須探求當事人之真意,而應為類似於規範之解釋;但是另一方面,仍應 意識到定型化契約乃為企業經營者本身之利益而擬定,與法律等規範係由立 法機關以追求公平正義為目標而訂定者顯有所不同。應以折衷說中之偏契約 說為妥。 五、約款之解釋 定型化契約條款,經訂定成為契約之內容後,在適用上有時仍須經過解. 政 治 大. 釋,以定義該條款之意義。故定型化契約條款在解釋上應注意下列原則之適. 立. 用。. ‧ 國. 學. 1、客觀解釋與限制解釋原則. 23. 定型化契約條款適用於多數契約,供企業經營者與不特定多數人訂定,. ‧. 故應採客觀之解釋,始能維持其合理化的功能,而符合其特質。亦即解釋契. sit. y. Nat. 約條款所規範的意義與目的,以第三者通常一般人之價值判斷與立場,不偏. er. io. n. 向企業經營者,亦不以個別消費者之角度認定解釋,而是以價值判斷、利益 a v. i l C n hengchi U 衡量及其判斷之可能性言之,在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利用定型化契約的交易 中,以一般第三方及大多數消費者之認定為其解釋基準。 惟定型化契約條款因常為企業經營者預先擬定,內容當然偏向注重企業 經營者之利益,其目的在排除任意且對企業經營者不利之約定;為保護消費 者之利益,尤其免責條款、風險負擔變更條款、賠償條款等,均應針對企業 經營者立場做限制性解釋,甚至做出有利消費者之解釋,避免該類條款成為 侵害消費者之工具。 23. 參閱王澤鑑、民法學說判例研究(七)、1993 年 4 月、P28;詹森林、定型化契約基本問題-以信用卡為例、 月旦法學 11 期、P9. 23.

(36) 雖說定型化契約條款係企業經營者於契約訂立前不考慮締約時之具體情 況而預先擬定,在解釋時不考慮締約時之情況,而應客觀統一的予以解釋, 然約款相對人於締約時所存在之具體情況,亦非在解釋時完全不予以考量, 蓋約款相對人在契約一方當事人使用定型化契約條款時,不應立於較一般締 24. 約情況更不利之地位 。 2、利益歸於相對人原則 由於定型契約條款係由使用人單方預先擬定,相對人於簽約前,甚至簽. 政 治 大 用人承擔其風險,為有利於相對人之解釋。其目的在促使條款使用人遵守透 立 約時,並無對條款表示意見或共同草擬之機會,故在解釋有疑義時,應由使. ‧ 國. 學. 明化要求,清楚而明確地擬定其定型化契約條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必須以清楚而且平易明白之用語訂定,若條款用語不夠. ‧. 清楚明白,因此發生之疑義,必須為不利於擬約人或企業經營者之解釋,此. sit. y. Nat. 一原則我國消保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 er. io. n. 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a 所謂「疑義」,係指定型化契約條款經由解釋, v. i l C n hengchi U 仍無法確定其內容,而存有多種解釋可能性及空間之情況,包括條款不明確、 有歧見及條款矛盾等情形。 亦有見解認為,我國消保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不僅適用於單一定型化契約 條款於解釋上有疑義之情形。若在定型化契約中,同時有多數定型化契約條 款就某一特定事項作重複規定時,而各條款在解釋上並不一致時,亦有本條 之適用。特別是企業經營者故意就特定事項,於定型化契約中多次或重複規. 24. 楊淑文、定型化契約條款相關規定適用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94 年、P19. 24.

(37) 25. 定,而將關鍵字隱藏於契約條款中,應有本條規定 之適用。 3、個別磋商條款優先原則 消保法第二條第八款規定:「個別磋商條款: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 合意之契約條款。」亦即,當事人雙方,就其契約內容,經磋商後,所為之 26. 具體約定 。個別磋商條款,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就其個別契約,經雙方磋 27. 商後所做之各別約定,消費者之契約內容形成自由仍可維持 。消保法第十五 條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定型化契約條款牴觸個別磋商條款之規定者,其抵. 政 治 大 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因個別磋商條款既是由雙方當事人自 立 觸部分無效。」個別磋商條款依消保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係指,契. ‧ 國. 學. 行就磋商討論而形成具體契約條款之商議,自應尊重其自由意志而優先適 用。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解釋除適用契約解釋之一般原理原則外,尚須綜合各. ‧. 種原則,一併綜合考量互相為用,而尋求同時顧及契約正義、契約自由、又. er. io. sit. y. Nat. 能保護消費者之解釋,以平衡當事人間之權益。. n. 目前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中,於交易實務面而言,個別磋商條款幾乎未 a v. i l C n hengchi U 見,一般交易常態皆為制式約款,若欲購買新車成立交易,消費者只能接受, 企業經營者亦未有空間容許消費者議定個別約定,除一般資料填寫、配件加 裝等欄位以外。. 第二節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 壹、契約範本之說明 一、範本性質 25 26 27. 黃立,月旦法學教室,第 16 期,P 77 王澤鑑、基本理論、債之發生、自版、p100;詹森林、定型化契約之基本問題,p6 王澤鑑、基本理論、債之發生、p100. 25.

(38) 因汽車買賣紛爭不斷,經濟部為處理相關糾紛,頒布公告「汽車買賣定 型化契約範本」 ,現今通說大都將其定位為事實行為之行政指導,所謂事實行 為,係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為直接發生事實上效果之行為。其與法規命令、 行政處分不同處在於後者以發生法律效果為要件,而事實行為僅有事實上之 28. 效果 。對於公眾所為之報導、勸告、建議等之行政指導行為即為事實行為之 一種。定型化契約範本屬行政指導方式之一種,該契約範本於消保法上並無 明確之法源依據,據了解其係主要參考日本體例而來,其目的在於提供交易. 政 治 大 之消費保障,同時此種行政指導,亦提供法院於類似糾紛時之重要審判參考 立 示範及教育功能,將範本視為一種事實行為,在商業交易上,提供最低標準. ‧ 國. 學. 29. 依據 。. 行政指導,係指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職掌之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 ‧. 之行政目的或效果,以輔導、建議、勸告、指導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 sit. y. Nat. 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此為行政程序法所明定。行. er. io. n. 政指導本為行政機關為補充法律所規定行政手段之不足,且為靈活處理行政 a v. i l C n hengchi U 事務所採之非正式手段,乃任意性之事實行為,非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 措施。故一般通說認為,行政指導不需有法律之明文規定即可行之,縱使法 律對行政機關能否為行政指導並無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尚非不得依其組織法 上所規定之一般權限自行裁量而為妥適之行政指導。另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 之際,應受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誠實信用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行政原則 拘束,亦應一併注意。. 28 29. 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民國 82 年、p357 消費者保護研究、行政院消保會、89 年、p37. 26.

(39) 二、範本之功能及檢討 主管機關之制定定型化契約範本,係為一種事實行為,雖只具有勸導作 用,並不具有法律上之效力,惟因契約範本一經契約當事人採用,則將成為 私法契約之一部或全部,具有私法契約上之效力,可以規範契約當事人間之 權利義務,因而定型化契約範本之制定,在行政規制上仍不失為具有其重要 30. 意義之方法 。行政主管機關之定型契約範本,具有以下功能,經濟部所制定 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亦然。. 政 治 大 契約條款趨向合理化 立 。. 〈一〉 、行政機關不再被動地審核定型化契約條款,而改以主動地引導定型化 31. ‧ 國. 學. 〈二〉、 「定型化契約範本」係由行政機關所草擬,彙整了產業界及學者專家 意見,較能衡平契約雙方之利益,如此則可以使處於經濟上或商業上. Nat. sit. y. ‧. 弱勢之消費者權益,獲得基本上之保障。. 〈三〉 、透過主管機關之公告或推廣使用定型化契約範本,可使消費者在相同. er. io. n. 交易條件下獲得相同之待遇,進而可以提昇其消費意識。 a v. i l C n hengchi U 〈四〉 、定型化契約條款亦具有教育消費者之功效,使消費者了解何種之條款 為公平合理,使消費者自覺。 〈五〉、使法院就相關消費者糾紛及相關爭議於審判實務上有所準繩及依據, 減少訴訟上之爭端、爭議及減少訟累,有利交易及工商秩序之安定。 〈六〉 、增加消費者與工商業者之彼此信賴,促使企業經營者及消費者樂意使 用定型化契約範本,有效降低雙方交易成本,有利交易靈活。. 30 31. 劉春堂、銀行保管箱定型化契約之行政規制、月旦法學 23 期、p83 廖義男、監督定型化契約與規範消費資訊法之法規競合與適用之研究、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印、85 年、p37. 27.

(40)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制定之功能乃在為促進公平合理之交易制度, 活絡汽車交易市場,促進經濟發展之功能,依目前實施之狀況,對消費者確 有某種程度之教育功能並建構對消費者基本之保護,而審判實務上亦有參考 範本,常見法院審酌定型化契約範本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並將之導入判 決內作為判決依據及參考,但目前就實務面使用上,仍就條款之使用上,產 生一些問題,值得探討與進一步修正。 三、「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訂定上之問題. 政 治 大 召開專案會議,進而與中央主管機關協商,直接由商業交易市場上蒐集經常 立. 各種不同類別定型化契約制定之方式,大都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 國. 學. 使用之定型化契約,並進一步分析其條款內容加以研討修定,在兼顧解決市 場紛爭與保護消費者權益之功能下,進而制定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以. ‧. 現行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為例,大致結構上分為留白條款與非留白條. sit. n. al. er. io 1、留白條款. y. Nat. 款:. Ch. i. e. i n U. v. ngch 將範本部分留有空白,該空白部分待契約當事人雙方透過議定後自行填 32. 寫補充,使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內容經過當事人之補充而產生完整效力 ,以 下為現今大部分汽車買賣契約書範本之留白條款: (1)買受人以及出賣人之名稱、電話、住居所、營業所等。 (2)出賣人之名稱、電話、住居所、營業所等。 (實務交易上就此部分,部分業者預先印製填入) (3)標的物車輛之型式、顏色、引擎規格、出廠年份、式樣等。 32. 廖健男、定型化契約條款之行政規制、輔仁大學法學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87、p137. 28.

(41) (4)賣價金、付款方式、付款地。 (5)交易地點。 (6)遲延催告、解除契約之方式及約定。 (7)關於重大瑕疵之發生之日數及次數。 (8)代辦費用之負擔。 (9)法院管轄。 一般而言,留白條款應由當事人自行填充,但是目前市場經營現況,車. 政 治 大 消費者並無多少自主填充之機會及空間。由留白條款觀察發現,留白條款還 立. 商皆會代消費者填充或做有利車商或銷售者之方式填充,將其預印為定制,. ‧ 國. 學. 可細分「政策性留條款」及「本質性留白條款」 ,本質性留白條款即為消費者 姓名、地址、身分資料、商品種類、形式規格等,不可能由行政機關知悉之. ‧. 事項。. sit. y. Nat. 政策性留白條款意即指為了維持市場競爭而刻意留給廠商與消費者自行. er. io. n. 約定磋商填具之空白條款,此種政策性之留白,原本並非非留不可,行政機 a v. i l C n hengchi U 關若強制介入,即可直接將強制性的保固期限或瑕疵擔保期間等,直接規範. 指導,不必使用政策性之留白,甚至以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方式,做出規制 及處理;行政機關在此作出政策性之考量,顯然係為維持部分契約自由原則 之精神,將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部分規範留白,留予消費者與廠商自 行約定,但是此種處理方式在事實上亦衍生了許多問題,另外此種手段亦為 了避免廠商將重大或重要之消費者保護條款移除,例如民事之瑕疵擔保責 任、重大瑕疵之規範、解除契約之催告等,並以此手段避免了企業經營者以 其經濟實力對弱勢地位之消費者為不公平之交易。 29.

(42) 2.非留白條款 非留白條款其定義,契約約款範本中未留有任何空白,企業經營者只有 選擇照抄或更改,例如價金範圍、召回檢修或修改規定、品質擔保,違約之 規定等。條款其間沒有任何空白部分得以由雙方約定填充。 留白與不留白之兩難狀況,在諸多定型化契約中經常發生,原因即為, 契約畢竟有依照雙方自由意志訂定及其私法自治之功能,惟過度留白又失卻 保護消費者之功能,過度指導規範又怕危害私有經濟市場自由之競爭,主管. 政 治 大. 機關立場亦顯困窘。惟目前消費市場中,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其雙方關於消. 立. 費相關能力與地位仍不平等,若經由主管機關對該類消費市場之進一步了. ‧ 國. 學. 解,對汽車類消費爭議之徹底分析與調查,消費紛爭透過非留白條款應有預. ‧. 防之效,非留白條款之制定或增加甚至對消費者有利。. n. a. er. io. 一、應記載事項與不得記載事項之性質. sit. y. Nat. 貳、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v. l C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其公告內容其性質方 ni. hengchi U. 面,有學者認為其為一般處分,亦有學者認為其為法規命令;而一般之行政 處分,並不具備反覆實施之特點,據此推斷,公告內容之性質,應傾向為屬 於法規命令之性質。 就公告應記載事項,依消費者保護法實行細則第十五條規定: 「定型化契 約記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者,仍有本法關於定型化契約規定 之適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者, 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公告應記載事項,即便未經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會. 30.

(43) 構成契約之內容,此種做法顯然改變了傳統之規制方式,應記載事項此種特 性,直接賦予消費者請求權基礎,與不得記載事項配合使用,確實更能保障 消費者權益。 依法務部民國 95 年 09 月 21 日「法律字第 0950035512 號」函,消 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1 項所定「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屬行政程序法所稱 「法規命令」,其主要理由有三,其一為按行政程序法第一五 0 條第 1 項規 定所稱之「法規命令」,須具備「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訂定」及「對多數. 政 治 大 僅符合上開二項要件之一者,則不屬之。其二為現行律中,授權某行政機關 立 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二項要件,如. ‧ 國. 學. 「定之」或「公告之」之事項,依其內容或性質觀之,有時不宜或顯難以法 規名稱及法條形式出之者,此類「公告」雖無法規命令之形式,確有法規命. ‧. 令之實質,理論上,亦當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 章法規命令之訂定、修正等程. sit. y. Nat. 序規定。其三,本件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 1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 er. io. n. 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其目的 a v. i l C n hengchi U 係為導正不當之交易習慣及維護消費者之正當權益,係由中央主管機關依據 上開規定授權公告特定行業之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之事項,該特定行業之 定型化契約如有違反者,其條款為無效。準此,該項公告係對多數不特定人 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效律效果,屬實質意義之法規命令。以此 函內容觀之,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之事項之性質應可確 認,其為法規命令之性質無誤。 另外,依消費保護法第十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 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 31.

(44) 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違反不 得記載事項之定型化契約條款將會無效,就公告不得記載事項之內容分析, 部分不得記載事項確實對消費者能提供進一步保護,但部份不得記載事項之 訂定,僅為法律規定之重申,有些規定則有過於抽象之流弊。 二、訂定上之困難 應記載事項易遇到抽象及具體之兩難,若應記載事項訂定過於抽象,抽 象到無法確定定型化契約使用人究竟應負何種義務,消費者到底有何權利義. 政 治 大 載事項規定得太過於具體,恐遭質疑其壓抑自由經濟市場而成為控制型經 立. 務,這種記載方式即失去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實用上之意義;反之,若應記. ‧ 國. 學. 濟,違反自由經濟之精神,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規範抽象與具體間應如何拿 捏,成為主管機關之挑戰。. ‧. 對於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就目前學界來說,大都持肯定立. sit. y. Nat. 場,出賣後召回免費檢修、出賣人品質保證等均已達成保護消費者及維護契. er. io. n. 約公平之諸多目的,有其功效;惟就實質意義有待商確之應記載事項,應於 a v. i l C n hengchi U 其後檢討時參酌各界意見予以修正,且主關機關應隨時參酌新型消費爭議型 態與問題,同步靈活配合擬訂修正,方能收確實保護消費者之效。 個人意見認為自由經濟與消費者權益保護並非對立,因企業經營與商業 運作其真正前題本應秉持誠實信用原則,我國民法一四八條明文規範「權利 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 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而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其目的本 就在明確釐清交易進行應遵照誠實信用及不損害他人之原則,汽車買賣定型 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本就為進一步闡明或補充,自當與自由經濟不相矛盾;若 32.

(45) 言之矛盾者,是否即為於商業交易之初使,即抱者預設將違反誠信原則或抱 持企圖不利交易對造之心態,甚或是射倖投機,企圖損人利己,也就是損害 他方消費權益或不誠信經營亦不違反企業經營者之本質或意願。 三、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檢討. 33. (1)不得違反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及第三百九十條而約定期限加速屆至約款 及解約扣價約款。不得以契約約定價金加速條款違反民法第三百八十九 條、三百九十條之規定。亦即除買受人有連續兩期給付遲延,遲延價額已. 政 治 大 價,其扣留之數額亦不得超過標的物使用之代價,及標的物受有損害時之 立 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而約定解約扣. ‧ 國. 學. 賠償。. (2)不得約定沒收全部價金;除出賣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買賣標的物現金. ‧. 交易總價百分之十者,不得約定沒收已付價金超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 sit. y. Nat. 價之百分之十。. er. io. n. (3)不得約定拒絕買受人提前清償,亦不得約定買受人提前清償者,應支付 a v 其他費用。. i l C n hengchi U. (4)不得約定免除或減輕製造商、進口商及經銷商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應負 之責任。 (5)不得約定利息超過年息百分之二十。 (6)不得約定「貨物出門,概不退換或修補」等概括免責條款。 (7)不得約定排除或限制於交車時未能發現瑕疵之擔保責任。 (8)不得為其他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之約定。 33. 本文就不得記載事項部份逐條檢討,就應記載事項之部分,於後續一般條款中擇要討論. 33.

(46) (9)不得約定買受人僅得向出賣人指定之特定保險人投保保險。 (10)不得約定禁止或限制買受人自由投保之權利。 (11)不得約定回收汽車買賣契約書。 (12)不得約定出賣人得片面變更買賣標的物之規格或零件等,而買受人不 得異議。 由上開不得記載之公告事項分析而言,第 1、2 項其處理問題為「價金」, 價金涉及分期付款購車者之相關權益,亦呼應當初實務層面發生之問題與糾. 政 治 大 所遵循,就沒收價金此部分,實務上之版本皆未規定全部沒收,但有分為三 立 紛,就實務面向上之觀察,業者亦因此對價金這部分之規範於實際執行上有. ‧ 國. 學. 種規範方式;(1)若出賣人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買賣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百 分之十者,得沒收已付價金標的物現金交易總價之百分之十做為違約金。(2). ‧. 逾通知交車起後十日內未辦理相關繳清及交車程序,賣方有權解除合約,並. sit. y. Nat. 且無償還已付訂金之義務。(3)直接約定沒收不得超過交易總價百分之十之訂. er. io. n. 金,但未言明賣方須證明有損害。由此觀之,企業經營者,仍遊走在不得記 a v. i l C n hengchi U 載事項規範之邊緣,若消費者一有不慎,極有可能權益受損,而被沒收過高 之訂金,對此部分,主管機關應對此有所查核或處理。 因「除買受人有連續兩期給付遲延,遲延價額已達全部價金五分之一外, 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 ,這部分被法院採納成為審理此類案件之原 則,企業經營「購買新車分期付款」此部分之交易商品,其執行面皆會避免 違反此部分「不得記載事項」之規範而不會在拖欠未超過五分之一此種狀況 下,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惟於其契約中仍常見業者載明「分期車款,一期未 遵期付款,即可取回車輛」類此強制取車之規範,另外在已發現買方(公司或 34.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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