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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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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面臨問題之部分,於本文第三節做細部之討論與說明。

第三節 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內容

壹、一般條款之討論 一、出廠年份之填寫34

消費者在實際購買車輛時,買賣雙方簽立之定型化購車約款,所有車商 目前實際使用版本皆有針對出廠年份做登載,但僅到年份之記載,建議就該 欄位應記載至月份,甚至完整日期記載,原因為避免日後雙方就車輛製造年 月之實際出廠日期有所爭執,檢查確認車輛具體的出廠日期,引擎上大都會 有製造的日期標示,核對實際出廠日期,對自身消費權益亦有進一步之保障。

關於其影響詳述如下:

1. 出廠日期關係到車輛價值,若日後車輛轉手,跨年分之車輛在市場交易上 將有一定之價差,98 年 12 月出廠之車輛,在相同條件下,與 99 年 1 月之 車廠製造車輛即有價格上之差異,新車購入時,將實際製造之出廠年月,

標示明確清楚,可使雙方交易標的之內容明確化,避免衍生日後爭議。

2. 日後車輛面臨問題,車商發佈召回公告,亦可使目前使用車主明確了解其 所使用車輛,是否為召回對象,車輛製造產生之問題,往往為數不少,面 臨車輛召回檢修,其召回標的皆非一兩台,常常為一段製造時期內之車輛,

一併面臨召回,故將製造出廠日期詳細填載,對日後車輛召回檢修,將有 使車主更能明確知悉此種召回訊息。

3. 新車經銷商就車輛之出廠日期或製造日期理當應向消費者做明確之告知,

消費者當然有權利了解自身即將購買的車輛是何時出廠,因放置過久未銷

34 汽車買賣契約條款請參閱文末,蒐集自銷售市場之各家買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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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之新車,就會變成所謂之「庫存車」,車輛在一定週期之存放未發動使用,

如電瓶電線、塑料零件、機油潤滑、引擎系統就有可能有所變化,甚至老 化,日後使用上,其維修費用就有可能增加。

從出廠到入庫最後到消費者手中的這段過程,是否有一合理規範與週 期,目前就主管單位亦無公告一套標準,故目前就實務上,汽車銷售業者對 即將購置車輛之消費者應做一明確之揭示,消費者亦有權選擇於未完成交車 前是否更換購車標的,此一部分亦應由主關機關做進一步之明確釐清與規範。

二、匯率與關稅等之變動

針對尚未進口車輛其匯率與關稅等之變動(應記載事項第 4 項規定),於 本契約訂立後,成本縱有調高或降低,概依本契約所定之價格為準,消費者 對此部分應自行注意匯率變動,選擇較佳購車時機,國外進口車輛,皆有可 能受到幣值匯率之影響,導致前後有不同之車輛價格。但匯率、關稅、商港 建設費等税費於結關完納之日有調高或降低者,一律以實際結關日之匯率、

稅率為準計算價格,其因可歸則出賣人之事由應結關而未辦理結關手續,致 蒙受較高稅率或較高匯率之不利益者,其提高部分由出賣人負擔。本項規定 在明確法律關係之作用,減少糾紛,亦在維護交易關係之公平合理。

三、關於車輛配件加裝或改裝部分

近日消費者購買新車時,關於汽車配件配備之銷售或贈送,亦有發生消 費爭議;「買車遇到狸貓換太子?北縣永和市一名男子,3 月向 N 牌汽車北市 的經銷商,購入近 90 萬元的 T 款頂級轎車,未料交車後發現,轎車被換成價 格少了 5 萬元的同款車普通版,液晶螢幕也由 7.5 吋縮水為 7 吋,車主怒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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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頂級車給我陽春版,還擅自改裝配備,我被騙了!但車商否認指控。」35, 該爭議之發生即為買賣雙方對於車輛配備之認知不同。另外,於 97 年間,因 T 牌 W 款車型,因銷售車商於該款車輛安裝 HID 頭燈,導致違反國內交通法令,

除驗車不過外,路上攔檢亦被開立「自行改裝車體」遭致罰緩。

目前市面上蒐集之各家汽車買賣契約書,有些汽車銷售業者就配件部分 於契約書內,設計欄位有所註明,有些業者設計於訂購內容之下,有些則直 接列明為「加購配件」、「配件加裝」、「額外選購配備」,亦即購車消費者除購 買車輛本身之費用外,額外配件之購買費用與配備細目,即於此欄位填載;

現今汽車科技工業之進步,配件樣式及種類亦較數年前購車時之選擇為多,

甚至車商認為配件市場亦有利可圖,自營成立自有之配件銷售商店之業者所 在多有,亦因如此,就配件選購類之消費者糾紛亦開始增加,另外,配件亦 為購車消費者之議價項目,車輛價格上若無降價空間,購車消費者往往會希 望多爭取配件及贈品。

配件之糾紛常出現在下列幾種狀況:

(1) 買賣雙方對配件部分認知不一致:

載明契約書之文字,描述不清,例如若僅載明隔熱紙,爭議即會出現,

隔熱紙加裝於前檔風玻璃或含側窗四面皆有加裝,隔熱紙之品牌為何,價差 頗大時,即會產生糾紛;加換裝鋼圈規格形式,亦因材質樣式大小之不同,

在價格上有極大差別。配件因為品質、製造地、原副廠不同,其價格皆有差 異,這些價差,逐項累加,金額亦為可觀,若業務員或車輛經銷商蓄意蒙蔽 購車消費者;消費者又無專業能力判斷區辨,除被價格渾淆外,這些配件在

35 2010 年 08 月 14 日蘋果日報、車商擅改配備「買頂級給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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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上,品質或品牌好壞,其辨別更屬不易,購車消費者之權益容易因辨別 能力或其欠缺專業辨別能力受到侵害,而蒙受金錢上及權益上之損失。

有些配件因其加裝之位置,購車消費者亦不易判斷其加裝之標的物,是 否符合雙方要求及約定,例如:汽車防盜器其安裝位置於內部,倒車攝影其 線路部分亦安裝於內部,此部分若配備安裝與約定內容有差異時,購車消費 者即不易判斷,就外部加裝之部分,例如:踏板、護蓋、輪框、晴雨窗、尾 燈裝飾、排檔頭飾、核桃木內裝板等則較易由外觀上判斷,因內外部判斷難 易,就購車消費者而言,其交車時清點與確認其是否符合雙方買賣約定,難 易程度上即有差別。

(2) 配件加裝之保固責任:

若自費加裝原廠許可之配件,其配件是否包含於保固項目內,因其為原 廠所許可,若發生配件加裝於車輛後,產生瑕疵或問題,原廠是否應負責維 修保固,其配件之保固期是否與車輛保固期不同。目前據實務面了解,若原 廠配件連同新車出廠時一併加裝完成,亦即交車時,車輛即已包含原廠配備,

車輛經銷商就此部分保固則與新車一致;但若配件加裝於其後,如業務員為 業績而同意加裝贈送,或購車消費者認為有需要要求加裝,非出廠時一併加 裝,即便是原廠,由車輛經銷商之修理廠加裝,就保固部分各家則不一致,

部分經銷商僅提供一年保固。

令人質疑具爭議者為,既然都是原廠配件,加裝者亦為車廠授權之銷售 商,為何有此區別與差異,就此種保固責任之現狀,車輛經銷商為了利益,

雖同意可付費加裝或贈送原廠配件,其對加裝技術或品質沒有保固能力,並 懼怕因此衍生糾紛,亦不願增加其自身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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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就原廠提供之空氣動力套件,其加裝大都於購車訂約時一併確認,

因其已涉及車輛改裝部分,原廠自始即列選購配備,其施工亦非短期可完成,

有些進口車須交由原廠處理加裝,則其保固與新車保固一致,而且此部分之 品質亦經原廠測試,購車消費者需注意者,即確認與訂約時之約定一致,並 清楚載明即可,其安裝後之問題與糾紛,亦少有所聞;若自行於購車後改裝,

當然無法享有原廠保固,自不待言。

(3) 交車車型車款與約定有異,以配件加裝蒙蔽消費者:

當車輛市場價格殺價競爭激烈的時候,就有可能用不同車款加裝其他配 備來進行某種程度的欺瞞消費者。如果還保有當初購買的訂車單,大概還有 機會可以爭取權益,但是這種以不同等級車款配合附加配備加裝之銷售手 法,對車輛外行之消費者來說,的確是一種權益上之威脅。

購車消費者除非事先做足功課,事前徹底了解將購買標的之詳細資料;

否則,在玲瑯滿目之車輛款式與附加配件中,所面臨之辨識難題為,在同廠 牌車輛之中,車款與車款間不同配備之差別,配件中原廠與副廠之差別,若 對這些事項知之不詳,研究不透徹,即容易為汽車銷售業者矇蔽,陷入交易 糾紛。

(4) 其他因素所衍生之爭議:

其他因素包括,車輛加裝配備違反現行法令,例如前面提及 HID 頭燈加 裝爭議,車輛銷售商為了銷售車輛,未確實了解國內法令,即推出該類配備 提供加裝,一但違法,當然應由車輛銷售商負責賠償損失與處理,業者勢必 比消費者對相關法令之規範,更有能力了解;另外,業務員為求業績,提供 非原廠配備購車消費者,若衍生相關問題,當然應由其僱用人及車輛銷售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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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負責處理。

就加裝之配件涉及電子線路,主管機關就此部分亦應有所因應及處理,

因加裝之原廠配備涉及到連接車輛電子線路之部分,此種配備之加裝,其連 結即會對車輛本身有所影響,因電子線路所影響層面有可能會涉及到車輛操 控運作及其他電子機構之協同運作,亦會影響車輛之電子系統之穩定性及駕

因加裝之原廠配備涉及到連接車輛電子線路之部分,此種配備之加裝,其連 結即會對車輛本身有所影響,因電子線路所影響層面有可能會涉及到車輛操 控運作及其他電子機構之協同運作,亦會影響車輛之電子系統之穩定性及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