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研究目的,提出下列待答問題:
(一)目前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職能治療師之背景為何?
(二)目前職能治療師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之現況?
(三)不同合作型態的職能治療師,參與現況之差異情形?
(四)目前職能治療師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之滿意度?
(五)不同工作背景變項下職能治療師滿意度之差異情形?
第三節 名詞解釋
茲將本研究的相關重要名詞,說明及界定如下:
一、 職能治療師
本研究所稱職能治療師,指根據民國 86 年職能治療師法第一條規定:「中 華民國國民經職能治療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職能治療師證書者始得 充任職能治師」。
二、 社會福利機構
本研究所稱社會福利機構,係指根據內政部於九十年辦理台閩地 區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第五次評鑑合格名單(甲、乙等),以及九 十一年續評通過之名單,並與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出版 的《台灣地區特殊教育暨殘障福利機構簡介》(民92)交叉比對篩選 出來,加上各縣市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中心或家扶中心等,目前 實際從事招收或收容學齡前發展遲緩兒童,並針對該兒童的特殊需 求,分別施以療育課程、特殊教育訓練或是兩者皆有的公、私立社 會福利機構。
三、早期療育
本研究所稱早期療育,係指根據民國八十三年「兒童福利法施行細 則」第十二條規定:所稱早期療育服務,係指由社會福利、衛生、
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方式,依發展遲緩之特殊兒童之個別需 求,提供必要之服務。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早期療育服務的內涵
早期療育服務係指提供 0-6 歲發展遲緩與身心障礙兒童及其家庭教育 性、治療性、預防性與家庭支持性的服務,早期療育服務的基本前提是盡 可能的及早提供上述服務,才能夠增加發展遲緩兒童在未來發展改善與進 步的可能性,並能協助家中有發展遲緩兒童的家庭其成長與適應的能力 (Bailey & Wolery,1992)
壹、早期療育的定義
早期療育的基礎源自於早期經驗對未來發展有重要影響的概念(Marfo &
Cook,1991),他可能是一項治療、教育或服務、亦可能是一種特定的服 務體系。
Robison1(1993)指出,兒童在三歲以前是智力、認知、語言能力等發 展最迅速的階段。父母伴隨兒童一生的時間很最長,影響力也很大,父母 能主動而積極的協助幼兒,幼兒才能有更佳、更好的發展。Meisels(1989)
也提出基於嬰兒的智能和發展是動態的,並且會受到環境的影響,經由一 連串持續性及系統性的努力,可協助零至三歲有障礙或發展危機的兒童及 其家庭發展最大的潛能。
Wolery 和 Sainato(1996) 指出早期療育的目標在給予家庭支持、幫 助孩子能夠自動和周遭環境互動,以促進各方面的發展(如生理、社會、
溝通、自理能力、和認知技能)、增進社會能力和社會化的行為,使孩子 能夠應用所學到的各項技能,與家人相處和適應社區生活,並且預防孩子
未來發展的問題和障礙。st 所以早期療育是一種處理發展遲緩兒童,減緩 殘障的一種方式。在 Simeonsson(1990)的文中說明早期療育服務的目標 主要是透過初級、次級和三級預防,有效減少障礙兒的產生、減輕障礙狀 況和防止惡化的情形產生,並透過早期的訓練與教育彌補發展遲緩的現 象。
Garland 和 Corinne(1992)指出:早期介入是一種為初生到三歲的兒童 及其家庭服務的系統。Shonkoff 與 Meisels(1990)認為早期療育是指在 幼兒早期(0-3 歲)所進行的以家庭與兒童成長為主的干預方案,方案內 容應包括各式治療、訓練與教育等。Ramey & Ramey(1998)則認為早期療 育是為增進兒童發展而進行一連串的活動,它始於評估兒童及其家庭的能 力、需求所在,進而提供適當的支持與監控、重複評估兒童的發展等服務。
美國 99-457 公法(學前特殊教育與早期介入法案)則將早期療育界定為 針對發展遲緩兒童的身心狀況與發展需要,所設計的一連串針對兒童本身 與其家庭的服務計畫(周文麗,民 89)。
國內學者也提出對於早期療育的定義:「早期療育」係指利用專業整 合服務,透過專業人員協助,以提供發展遲緩或發展障礙學齡前階段( 0-6 歲)具特殊需求兒童及其家人,解決各種醫療、教育、家庭及社會相關問 題,旨在經由早期的醫療、復健或充實方案等措施使發展遲緩兒童潛能得 以充分發揮,使其障礙狀況減至最低,培育幼兒健全就學與適應能力,以 期有效減低長期社會成本的防患未然之服務工作(林登圳,民 91)。
萬育維與莊凰如(1995)認為所謂的早期療育是指針對學前階段(0-6 歲)具有特殊需求的嬰幼兒及家屬,所提供的各項專業整合性的服務,希 望經由提早的醫療、復健或福利方案等措施,以預防性的觀點培育發展遲 緩兒童生活適應等能力。黃美涓(民 91) 則認為早期療育是指對具有發展 遲緩的嬰幼兒,提供早期發現、早期診斷,並針對其特殊需求提供專業性
醫療復健、特教及福利等協助,以充分開拓孩子的發展能力。
同時,我國兒童福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中也指出:「所謂的早期療育 服務,係指由社會福利、衛生、教育等專業人員以團隊合作的方式,依發 展遲緩兒童的個別需求,提供必要之服務。」
如同美國小兒科醫學會(American Academy of Pediatrics10,1992)
所提出早期療育的三個內涵:(1)介入時間應盡量提早;(2)父母或主要 照顧者必須完全參與;(3)由不同專業領域的人員參與兒童的診斷及計 劃。Sliverstein(2000)指出,早期療育服務( early intervention)
最主要的意涵便是透過早期的治療與教育,讓發展遲緩兒童可以接受適切 的訓練,增進其適應環境的能力,以改善或消除其遲緩的現象。除了強調 增進發展遲緩兒童的發展能力之外,早期療育也強調透過環境的改變,例 如:政策、立法的改變、觀念的宣導、輔具的協助等,以去除阻礙發展遲 緩兒童在發展過程中的相關因素,並將早期療育服務視為是需要此項服務 者的公民權(civil right),而非社會救助的一環。
根據以上學者專家討論,早期療育服務的特色如下:
1.以學齡前的發展遲緩兒童與家庭為服務的對象。採預防性的觀點,若兒 童有發展遲緩的現象,透過早期療育服務可以減低或消除期遲緩程度,進 而降低其日後成為身心障礙者的機會。若是或身心障礙兒童也可以藉由早 期療育服務,使其障礙程度不致惡化,減少其成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的機會。
2.必須藉由不同領域專業團隊的合作模式(社政體系、教育體系、醫療體 系),來實施
3.由於兒童在三歲以前是智力、認知、語言能力等發展最迅速的階段。因 此,提供早期療育服務越早越好,最好能在六歲以前,才能掌握早期療育 服務介入最佳的時機。
4.家庭支持度對於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成效的影響很大,因此在提供早 期療育服務時,必須將家庭視為處置的重點。
5.視每個個案發展遲緩情況的不同,設計個別化的教育方案或個別化的家 庭服務方案等。
貳、早期療育的重要
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二十三條揭示身心障礙兒童有受特別照顧 之權利,而這些兒童先天上就需他人較多的照護,對此類兒童,政府不應 漠視 (內政部,民 91)。儘管各種專業領域的介入評價不一,但其對兒童 的協助,確實有其效益存在,尤其是三歲以前的發展遲緩兒童,接受療育 服務的療效更為顯著,把握最佳的療效時機,則孩子的障礙程度可以減輕 甚至消失。
「早期療育」係指利用專業整合服務,透過專業人員協助,以提供發展 遲緩或發展障礙學齡前( 0-6 歲)階段具特殊需求兒童及其家人,解決 各種醫療、教育、家庭及社會相關問題,旨在經由早期的醫療、復健或充 實方案等措施使發展遲緩兒童潛能得以充分發揮,使其障礙狀況減至最 低,培育幼兒健全就學與適應能力,以期有效減低長期社會成本的防患未 然之服務工作(林登圳,民 91)。因此,從兒童、家庭、社會三方面來瞭 解早期療育的重要性。
一、兒童方面:
嬰兒發展的完整性會受到個體的內在神經系統結構、成熟狀況及受損程 度而異,但也受到外在環境、學習經驗等因素的影響。愈年幼者的大腦,
其可塑性愈大(黃美涓,1997)。所謂「可塑性」是指,嬰兒出生後的前 5 年是腦部發展最迅速的階段,若在此發展的關鍵期,可以讓嬰幼兒接受良
好的照顧與教育,會讓其在認知、語言、情緒各方面的學習能力順利進展
(Smith; Polloway; Patton; & Dowdy, 2001)。同時,基於嬰兒的智 能和發展是動態的,並且會受到環境的影響,經由一連串持續性及系統性 的努力,除了可協助零至三歲有障礙或發展危機的兒童及其家庭發展最大 的潛能外,並且能減輕遲緩的程度,也能夠避免日後產生其他障礙的機會 (Meisels,1989)。
綜合上述,早期療育對兒童的重要,在於增進兒童發展和生活適應能 力,開發潛能減少日後發生障礙可能,防患障礙程度加深及其他併發症,
降低發展遲緩兒童於學齡其接受特殊教育安置可能性。
二、家庭方面:
家長在得知自己的小孩為特殊而同時,會極度的震驚與無助,往往是最 需要關注的時刻。因此在提供早期療育服務時,必須將家庭視為處置的重 點。因為它可以協助發展遲緩兒童的家長的心理得以調適,並經由相關服 務方案的提供,增進家長在教養、家庭壓力抒解上的相關技巧,進而瞭解 並成功扮演自己的角色,並能夠協助發展遲緩家庭獲得可運用的社會資
家長在得知自己的小孩為特殊而同時,會極度的震驚與無助,往往是最 需要關注的時刻。因此在提供早期療育服務時,必須將家庭視為處置的重 點。因為它可以協助發展遲緩兒童的家長的心理得以調適,並經由相關服 務方案的提供,增進家長在教養、家庭壓力抒解上的相關技巧,進而瞭解 並成功扮演自己的角色,並能夠協助發展遲緩家庭獲得可運用的社會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