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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機構實施早期療育之現況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福利機構實施早期療育之現況

民國八十二年政府公佈的「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三條中規定:政府應自 行創辦或獎勵民間辦理兒童福利機構,這是我國在法律上首次對於社會福 利機構辦理早期療育服務的鼓勵,也是將社會福利機構辦理早期療育業務 正式搬上檯面,化暗為明的濫觴。

而「特殊教育法」中第七條所提在本條文中所指的學前教育階段實施 的其他適當場所包含了各公立學校的學前特教班、私立教養機構或醫療機 構;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四條又提及:「各級政府應設立及獎 勵民間設立學前療育機構,並獎勵幼稚園、托兒所及其他學前療育機構,

辦理身心障礙幼兒學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特殊訓練」。

目前政府雖已建立了各縣市的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通報轉介系統,

但在實際針對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工作的部分,除極少數縣市為社會局 自行辦理外,大多數的縣市仍是採用公辦民營的方式委託各社會福利機構 辦理早期療育的學前教育工作。

王天苗(民 85)發表的〈臺灣地區心智發展障礙幼兒早期療育服務供需 及相關問題之研究〉中針對(八十三學年度)國內提供早期療育服務的現有 機構情形調查,發現除醫療復健機構外,國內五十八所提供早期療育服務 的機構中,有四十三所為已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

此外,劉玉蓮(民 92)調查台灣省實際從事招收或收容學齡前發展遲緩 兒童的社會福利機構,發現針對兒童的特殊需求,分別施以療育課程、特 殊教育訓練或是兩者皆有的公、私立社會福利機構共有 83 所,在社會福 利機構接受早期療育的兒童人數為 2,467 人,這個數據顯示目前台灣大約 有將近 21%的零到未滿六歲之疑似發展遲緩兒童正在社會福利機構中接受 早期療育的服務。

然而,國內目前針對福利機構的現況調查並不多,茲以有限的文獻資 料,分別就福利機構提供早期療育的服務型態、服務項目,以概略瞭解福 利機構實施早期療育之情形。

壹、福利機構提供早期療育的服務型態

福利機構的早期療育服務對象,來源方式以家長自行報名最多,其次 分別由親友、醫院、家長協會、專業人員、其他機構轉介而來,其他原 因還包括由教育局、社會局等行政單位轉介或棄嬰等(柯平順,民 88)。 此外,一般而言,社福機構的服務對象仍以一般家庭個案居多,但對弱 勢家庭的服務比例較高(俞人鳳,民 92)。茲分別就福利機構的班級型 態、每班教師與學生人數、兒童年齡分佈、兒童障礙類別、專業團隊人 員以及收容標準,分別討論如下:

一、班級型態

依班級形態來分類,機構裏對這些學前課程賦予許多不同的名稱,例 如:早療、日托(又分全日托、半日托)、時段班或融合班等。王天苗(民 85)在其對早療服務供需的調查研究結果中,認為機構對三歲以後的障礙 幼兒大多採取提供日間托育的服務方式;此外,以台北縣為例,機構兼採 全日托與時段班的形態最多,對不同需求的兒童進行療育訓練,另有少數 機構亦提供到宅服務、半日托的服務形態(俞人鳳,民 92)。

劉玉蓮(民 92)進一步指出,目前社服機構中的早期療育形式,仍以全 日托班為主流,其次為早期療育時段班,而半日托班最少。

二、每班教師、學生人數

就每班教師人數而言,以一班配有兩位老師者為最多,其次依序為每班 一位老師、每班配有三位老師、而每班配有四位或四位以上老師者最少。

每班學生人數,就社會福利機構中早期療育教師所負責班級的學生人數 而言,以每班 6∼10 人為最多,其次分別是每班 1∼5 人、11∼15 人、16∼20 人、而每班 20 人以上者最少(劉玉蓮,民 92)。

三、兒童年齡分佈

王天苗(民 85)指出:接受早期療育的地點,3-6 歲主要為「在中心或教 養院接受教育或復健」。劉玉蓮(民 92)進一步指出,提供早期療育的福 利機構,在學生年齡層的分佈上,以 4∼6 歲的學生最多,混合 1∼6 歲學生 為其次,但單純只有 1∼3 歲學生的班級,則最少。顯示社會福利機構早期 療育的主要服務對象還是以 4∼6 歲較大一點的幼兒為主。

四、兒童障礙類別

柯平順等人(民 87)的調查研究結果發現,就台北市而言,目前各機構早 期療育服務對象的收容量以肢體障礙(235 名)最高,其他依序為自閉症 (226 名)、腦性痳痺(124 名)、智能障礙(61 名)、多重障礙(38 名)、聽覺 或平衡機能障礙(28 名)、學習障礙(20 名)、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礙(8 名)及顏面傷殘(7 名)。

而在王天苗等人(民 88)的研究中則指出:發展遲緩幼兒人口中,領有殘 障手冊者多為肢障(22.8%)、多障(19.6%)、重要器官障礙(19.3%)和智障 (10.3%)者;而未領殘障手冊者,則以無法鑑定為身心障礙但有明顯發展 遲緩者居多(N=210,38.0%),其次為自閉症(N=78,14.1%)、智障

(N=66,12.0%)及多障(N=65,11.8%)。

劉玉蓮(民 92)研究指出,目前在社會福利機構中接受早期療育的學生 仍以不分類為主;其中以多重障礙者佔最多,其次分為是自閉症、智障、

發展遲緩、肢障等。

綜合上述學者研究,雖然經過數年的演變,但目前臺灣地區 0 到未滿 6 歲的特殊嬰幼兒中,接受早期療育服務的仍以多重障礙、自閉症、智能障 礙及發展遲緩等四類的特殊嬰幼兒所佔比例最高。

五、社會福利機構之早期療育專業團隊人員的情形

在王天苗(民 85)的調查研究中,認為機構除特教老師和保育員外,尚會 聘的專職人員有社工員(N=21)、物理治療師(N=9)、語言治療師(N=4)、職 能治療師(N=3)和復健佐理(N=5)。

柯平順等人(民 87)調查台北市的早療服務現況,得到相關專業人員除特 教老師(35%)及保育員(28%)外,專、兼任者依序尚有:社工員(16%)、物 理治療師(8%)、職能治療師(5%)、語言治療師(3%)和復健佐理(2%)、音樂 治療師(2%)及心理諮商員(1%)。

另外,劉玉蓮(民 92)調查指出,機構自聘社工師的比例最高,其次是 護理人員;對於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及語言治療師的聘用,則以外聘 (包含與醫院合作)居多。

六、收容標準

福利機構在考量兒童收容標準時,最多情形是「幼兒障礙狀況適合才錄 取」,其次為「經過鑑定合格才錄取」和「家長意願配合者」,其他少數理 由是 「其他機構轉介」、「沒有任何標準」、「無處可去者」、和「依報名先 後順序」(王天苗,民 85)。

以台北縣為例,多數機構並末以具備「身心障礙手冊」為收托上的限制;

然而在實際個案選取上,卻較傾向收托不易在一般幼托園所接受融托安置 的身心障礙個案;就身心障礙兒童障礙程度而言,則以「中、重度」及其 以上的個案較多。因此,在各類機構中,以社福機構所收托的個案遲緩或 障礙情形最嚴重,其次為醫療院所,幼托機構則多情況較輕微的遲緩個案 在使用(俞人鳳,民 92)。

貳、福利機構提供早期療育的服務項目

對於福利機構所提供的早期療育服務項目,分別就服務的內容、醫療服 務提供的模式兩方面加以討論。

一、服務內容

福利機構中早期療育的服務內容可分為「醫療復健」、「教育訓練」、及「社 會福利」三部分進行討論(俞人鳳,民 92):

(一)醫療復健:

醫療復健本屬於醫事單位所提供的主要療育項目。然由於收托兒童的 高度需求,大多數的民間托育機構都會以約聘或專任的方式,使托育機 構本身亦有療育的功能存在。一般機構提供的醫療復健服務項目包括評 估鑑定、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感覺統合、音樂治療等。

(二)教育訓練:

教育訓練服務除指對遲緩兒的個別教學計畫擬定與課程實施外,亦包含 對遲緩家長的親職教育及一般民眾的宣導。

(三)社會福利服務:

社福療育機構常會依據個別遲緩兒或其家庭的需求,為其提供或轉介適 當的社會福利服務。就所有機構而言,大部分機構都會提供不同程度的 諮詢服務,並且為兒童擬定「個別家庭服務計畫」。此外,還包括個案管 理服務、通報轉介、經濟補助、臨時托育、家庭訪視、住宿養護、輔具 服務、喘息服務、家長團體、居家服務等。

大多數的社會福利機構在介入早期療育過程中,不但結合上述的教育 或復健功能,並依據各機構不同的服務宗旨及特性,同時考慮個案不同 需求,提供療育以外不同型態的家庭支持服務。

二、醫療服務提供模式

受到專業人力不足的影響及服務營運成本考量,目前早期療育服務體系 中跨機構合作的機會越來越高。跨機構合作已普遍逐漸成為趨勢,特別在 資源有限的地區跨機構合作的現象更為明顯 (萬育維,民 91) 。

安置於福利機構的兒童,障礙程度較嚴重且複雜,對於醫療服務的需求 更顯得急迫,於是機構限於人力成本考量下,不得不尋求其他途徑來提供 學員必要的醫療相關服務。

有學者研究指出,國內智能障礙福利機構有 75.6%的機構採用簽約或特 約形式的合作關係來提供學員醫療相關的服務,服務的內容包括(嚴嘉 楓,民 92):

(一)復健服務:

在有與其他醫療院所簽約合作關係的機構中,有 92.6%的機構是為了提 供學員復健服務,也就是說機構向外尋求醫療相關服務是以「復健」佔最 大比例。

機構與醫療院所簽約合作的復健服務部分,約略有三種方式:

1.在全民健保體系下(蓋一格健保卡,享有六次的復健治療)與特定醫院 簽約,其復健人員以每週固定時數到機構內為院生做復健治療服務。

2.在全民健保體系下與特定醫院簽約,醫院每週固定時間派專車接院生 至醫院內進行復健治療。

3.另外亦有機構同樣在全民健保體系下,由簽約醫院聘僱復健人員,委 派他們常駐於機構中,專門為機構院生設計安排復健治療計畫。上述 三種合作方式分別佔 45.7%、28.4%、18.5%,其中以第一種方式最多,

第三種方式最少。

(二)特約關係:

機構院生至特約診所看診,可享有掛號免費、或只是單純因為該醫生或 診所被院生較熟悉而保持的一種特約關係。

(三)口腔檢查服務:

由醫院定期安排牙醫師至機構為院生做口腔檢查,如有需要則為院生安 排醫院門診。

(四)營養諮詢:

由簽約醫院提供機構營養咨詢服務,例如機構內的三餐菜單交由或協 同醫院營養師來負責設計。

(五)疫苗注射或傳染病防制:

由機構與當地衛生所或醫療院所協商,派醫護人員至機構為院生施打疫

苗。

(六)全身健康檢查:

機構與固定醫院協議,將院生每半年或一年的全身健康檢查委交由此

機構與固定醫院協議,將院生每半年或一年的全身健康檢查委交由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