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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壹、研究動機

小兒職能治療是職能治療近十年來之新興領域,常見服務對象之診斷 包括發展遲緩和各類發展障礙如腦性麻痺、自閉症、智能不足、唐氏症、

以及注意力缺損過動症等。小兒職能治療乃藉由適當選擇與設計之活動、

遊戲或輔具以促進個案的發展,降低其因疾患可能造成在日常生活、遊 戲、學習與人際社會上的障礙 (陳葦長,民90) 。

自民國86年「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頒佈及「特殊教育法」修訂之後,

小兒職能治療領域已逐漸從醫院延伸至學校系統和社會福利機構,逐漸成 為台灣職能治療最具特色和發展的次專科最具特色和發展潛力的次專科。

楊俊威(民92)在針對二十三所公立特殊學校334位專業人員,問卷調

查發現,不同任教階段特教老師對相關專業服務的期待,整體以職能治療 師最高。另外,劉玉蓮(民92)在調查台灣地區86所提供早期療育之社會 福利機構發現,機構中最常聘請的專業人員是職能治療師。由此可知,小 兒職能治療師在學校及社會福利系統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

所謂「早期療育」係指利用專業整合服務,透過專業人員協助,以提 供發展遲緩或發展障礙學齡前階段( 0-6 歲)具特殊需求兒童及其家人,

解決各種醫療、教育、家庭及社會相關問題。而早期療育對特殊幼兒的重 要性早已不遑多言,可歸納為如下幾點:一、充分激發潛能 二、預防次 障礙的發生 三、減輕未來教育成本 四、提供家庭支持與協助(黃世鈺,

民83)。

接受早期療育服務的兒童中,越來越多伴隨各類障礙的狀況,而且其 中個別差異也頗大,各類需求呈現多樣化,單一專業的服務已無法滿足其 需求,因此結合所有專業人員為兒童提供完整性的服務,已是早期療育的 潮流(洪儷瑜、鈕文英,民86;鈕文英、邱上真、陳靜江、曾進興,民87)。

而無論從美國現行的身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IDEA)中,針對提供出生至未滿三足歲嬰幼 兒服務的早期療育中,提供的主要服務專業人員;或是在針對三歲到二十 一歲的身心障礙學生所提供的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專業人員;以及我國「特 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教育部民88)中規定的特殊教 育相關專業人員,職能治療師都是早期療育專業團隊的重要成員。

若要達成早期療育相關專業服務介入,職能治療師應該瞭解早期療育的 基本精神、理念與運作方式,其他專業人員也需認識職能治療專業與瞭解 治療師在早期療育的定位。但是,傳統的教育課程給職能治療學生的訓練 可能不足以應付外在環境的變遷,同時專業人員比較習慣在獨立的房間中 親自提供幼兒直接服務,而不是進入去統整所有的補救方案。羅鈞令(民 92)調查台灣區職能治療現況指出,目前醫療院所早期療育服務仍採多專 業團隊模式、一對一個別治療之服務方式。

另外,黃志雄(民 92)針對特殊學校重度障礙兒童團隊合作的行動 研究中發現,職能治療師之治療效果常因治療時間短暫,以及家長與教 師無法配合而受限。然而,目前醫院與學校之相關專業人員所提供之服 務,大多採抽離式直接治療的方式,教學和治療各自進行,教師無法瞭 解治療內容,治療師對於學生其他的學習亦無從得知,在教學與治療無 法配合的情況下,經常是事倍功半。相信在福利機構中提供早期療育服 務的職能治療師,也會面臨同樣問題。

同時,職能治療師在參與團隊合作時也面臨到團隊人力不足、工作量 大、缺乏良好的紀錄和評估工具、家長的配合度不夠、特教老師對職能治

療認識不夠、專業團隊的理念不足、溝通管道不夠通暢、在職教育訓練不 足、制度設計不良、專業功能未受到重視等問題 (羅鈞令,民89;汪宜霈,

民91) 。

因此,由於早期療育理念的改變與相關法令的要求,職能治療師在參 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時,除要調整醫療傳統的角色,並且要能運用專業團 隊合作的方式,將依據兒童個別狀況所整合的「個別化教育計畫」具體落 實。面臨這樣的挑戰與衝擊,職能治療師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現況,

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我國目前的安置模式包括:醫院所設復健療育機構或門診復健、學校 及特殊兒童教育機構、收容發展遲緩兒童之托兒所和幼稚園、兒童福利機 構與相關專業團體之復健中心等,在以上這五種安置方式裡,根據王天苗 (民 85)在八十三學年度所做研究調查的結果,發現國內對心智發展障礙幼 兒所提供的資源還是以社會福利機構為主要安置模式。另外,劉玉蓮(民 92)調查指出,目前台灣大約有將近 21%的零到未滿六歲之疑似發展遲緩 兒童正在社會福利機構中接受早期療育的服務。

目前福利機構仍以全日托班為主流,收容 0-6 歲中、重度身心障礙兒 童為主。身心障礙兒童的問題是多元的,在醫療方面更有高度需求,其中 物理治療與職能治療是最常接受的服務。雖然根據研究顯示國內 0-6 歲身 心障礙兒童主要在醫院或福利機構接受復健,但目前有九成左右治療師的 工作地點是在醫療院所,因此大部分機構的物理、職能治療師都以外聘為 主,但也多面臨人力不足的窘況(林雅雯,民 92;王天苗,民 85; 羅鈞令,

民 90)。

根據國內現行的制度而論,若是由醫療院所提供服務多半是由健保局 給付費用;若於發展中心或相關機構進行療育服務則多採自費或經由社會 局辦理療育補助。政府給予的復健補助只能選擇一項,不能同時在醫院及 機構內得到療育補助。在現行的體制之下,便容易造成家庭負擔的增加,

以及家長在選擇服務時的困擾(林雅雯,民 91)。早期療育強調教育、醫 療、社會福利之機構間的合作,而『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亦明文規定:各 級衛生主管機關對於安置於學前療育機構、相關服務機構及學校之身心障 礙者,應配合提供其所需要之醫療復健服務。有鑑於此,目前與與醫療院 所合作的福利機構,經健保局專案核可,便可以利用健保給付醫療復健服 務的費用。這種權宜辦法,可稍減福利機構專業人員不足的問題,並且減 輕家長負擔與來回醫院奔波的時間,因此除了少數有能力自聘專業醫療人 員的機構(如心路、第一等中心)外,越來越多的福利機構逐漸朝此方向 規劃,以不同的方式和醫療院所合作。

在國內,醫療機構與福利機構的合作關係起步較慢,依照彼此的人力、

資源而有不同形式的合作方式。以高雄市身心障礙兒童專業團隊為例,八 十九年一月高雄市政府和12家醫療院所簽約出現以下問題1.並不是每家 醫療院所的治療師,都具有處理兒童特殊需求的能力、2.醫院能否在本來 就設計好的空間之外,另闢一合宜的場地來容納福利機構的兒童和老師、

3.送兒童到醫院的人員不固定,或是對治療師不熟悉,使得服務的傳遞缺 乏效率、4.專業團隊人員之間缺乏合作及溝通(汪宜霈,民91)。

綜合以上討論可知,職能治療師是早期療育團隊的成員,而福利機構 是早期療育重要安置形式,到底目前職能治療師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 的現況如何?職能治療師是否能在福利機構中扮演不同於醫療體系的專 業角色?職能治療師與其他專業人員、老師和家長是否有充分的合作?

職能治療師的滿意情形如何?職能治療師的主要需求有哪些?針對這些 問題,都有待進一步探討。

回顧國內相關文獻,對於職能治療介入障礙兒童之探討,大部分皆著 重在學校系統或巡迴輔導,尚缺乏職能治療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調查 研究,鑑於醫療和機構的合作是早期療育的趨勢,希望藉由這次的研究,

瞭解福利機構中小兒職能治療師的服務現況,期能作為日後相關研究的基

礎,並且提供未來改善服務品質與擬定相關辦法的參考。

貳、研究目的

基於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的目的有五:

(一)瞭解目前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職能治療師之背景。

(二)瞭解目前職能治療師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之現況。

(三)瞭解參與福利機構早期療育的職能治療師對現況之滿意 度情形。

(四)瞭解不同背景變項下職能治療師滿意度差異情形。

(五)藉此研究結果提出建議,以供未來規劃早期療育相關單位 參考。